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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返還勞工7天假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正在立院排審,藍營更將其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力拚本會期過關。「7天假」無疑是台灣2016年工時改革(一例一休)後留下最主要的工時問題。
去年(2024)12月,在勞動部揭露的國際工時比較中,台灣2023年的人均工時達到2,020個小時,為全球主要國家中第5高、亞洲主要國家中第2,僅次於新加坡。這似乎給予「還勞工7天假」正面的支持。
首先,我們必須先把工時進行區分,一個是「制度工時」,另一則是「實際工時」。
「制度工時」很直觀,就是法定工時與政府對於有薪假的規定。「實際工時」則複雜多了,除受制度影響外,還包括產業型態、部分工時比例、經濟景氣(加班多寡、無薪假)等都會影響實際工時的高低。
「制度工時」與「實際工時」無論概念或時數都存在明顯的差異,譬如:可能出現政府限縮工時,但因景氣熱絡、加班不斷,導致實際工時飆升,這時若說政府放任勞工過勞並不貼近現實;相反的,因為經濟衰退、無薪假增加、全職失業轉兼職,即便政府調高法定工時,實際工時仍舊極低,此時我們能天真地認為是政府大力解決過勞問題嗎?
「實際工時」更像是反映市場、勞動供需、社會文化各類因素相互交織形成的結果,不應直接作為檢驗政府是否有意杜絕過勞的指標。如果我們的重點是,相較於其他國家,台灣工時制度是否對勞工友善,最直觀應該先觀察「制度工時」的跨國差異。
以法定工時而言,台灣與日韓一樣都是單週40小時,新加坡則為單週44小時。看似台灣法定工時不比人差,但出入就在有薪假規定上。同樣依照勞動部公布資料,日韓的國定假日分別是16與15天,都比台灣的12天多。
跨國間除國定假日外,還有特休假的差異。值得注意的是,特別休假是基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故此處指的是制度層面,並非論及個別公司的勞動契約。相較於國定假日,各國特休假規定較為複雜,根據勞動部揭露的資訊,可將台日韓星4國的特休假規定呈現為下圖:
在年資滿15年之前,台灣特休假基本上都少於日韓,僅在年資滿3年不到4年時略勝日本2天。或許有人認為,只要年資夠高,台灣的特休可達30天,明顯勝於日韓。但關鍵在於「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台灣又以中小企業為主,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統計,台灣中小企業平均壽命僅有13年,那有多少勞工真的可以在同一事業單位年資達15年以上呢?
下圖將法定工時、國定假日、特別休假轉換成年總工時,並且依照年資計算特休。圖中可見韓國入職第一年的年總工時僅1,840小時,原因在於第一年就給予15天的特休假,而後則是緩步下降。日本入職第一年為1,872小時,因第一年僅10天特休,但隨即快速下降,在年資滿7年時年總工時就低於1,800小時。
相較於日韓制度讓初入職場者的「制度工時」降低,台灣卻反其道而行。由於國定假日少、初入職的特休亦低於日韓,台灣勞工初入職場前兩年的年總工時在1,900小時以上,年資在3~9年之間者,甚至停滯在1,860小時以上,直到年資滿9年後才逐步下降。這樣制度明顯地要極力搾取初入職場者的勞動力,同時給予一個似乎看得到,但幾乎不可能實現的低工時願景。
在這樣的制度差異下,台日韓勞工工時差異最顯著的時期,分別為入職前兩年以及接近10年年資時。相對於韓國,台灣在入職滿一年時,工時比韓國多出88個小時,滿兩年時仍多出64小時,即便之後有所下降,但到年資滿第9年時,仍高出韓國56個小時。相較於日本,台灣第一年工時多出56小時,其後雖有下降,但年資滿第7~9年間,台灣工時又多出72小時。
平均而言,台灣「制度工時」在入職前10年間,每年平均比日本多出52小時、比韓國多出51.2小時。50多個小時是什麼概念?就是如果加上7天假,台灣低年資者的「制度工時」才真正與日韓並駕齊驅。
試算加入7天假後,台灣與日韓的「制度工時」如下圖所示,可以發現在年資11年以內者,即便加上7天假,3國之間的工時在伯仲之間、互有長短,但從第12年開始,台灣勞工的工時規範將明顯優於日韓。因此,若國定假日調整的依據只有跨國制度比較,那返還7天假對於中高年資者似有過度之虞。要探討這個問題,我們必須進一步地來分析「實際工時」。
之所以要討論「實際工時」是因即便「實際工時」隱含了各種因素,但「制度工時」仍為因素之一。在其他因素不變下,「制度工時」的變動應同向影響「實際工時」。因此,在屏除其他因素的影響下,「實際工時」是否合理,可以作為評判「制度工時」返還7天假是否合理的依據。
不過,相較於前述「制度工時」是以跨國比較為基礎,「實際工時」不適合這樣進行,原因就在於各國的經濟、產業結構、文化、社會條件等各類因素存在差異,直接以各國的平均年總工時進行對照,討論難以聚焦。像是先前勞動部以全職兼職比例來解釋台灣與日韓年總工時的差異,工時比較竟轉變為僱用型態比較,降低工時方式竟變成提升兼職比例。類似的討論可以不斷擴展,諸如產業結構、經濟增長都可以作為跨國差異的解釋。因此,「實際工時」更適合跨時比較,而非跨國比較。
「實際工時」事實上就是勞動市場的均衡量,薪資則是勞動市場的均衡價格,兩者之間存在勞動供給、勞動需求千絲萬縷的關係,故在分析「實際工時」時,薪資無可避免地需要納入。而可作為工時與薪資對照的自然是單位時間內的生產力。在勞資關係對等、雇主沒有因剝削而獲得超額利潤、工時制度規範可確保市場最有效率進行的狀況下,勞工單位時間內的報酬應與其生產力等幅增長,若非如此,代表勞動市場不具效率,有制度介入的空間。
下圖比較1981年以來勞工生產力與每小時薪資的變化差異,前者用平均每名員工每工時貢獻GDP作為生產力的代表,後者則為平均每名員工每工時總薪資。圖中顯示,1981至2000年之間,受僱員工薪資的增幅優於生產力增幅,但在2000年後,生產力增幅高於薪資增幅。相較於1981年,2023年每小時平均總薪資比生產力少增長約83%,該差距以2023年單位工時總薪資換算的話為12%。
即使將基準年度拉近到2003年,至今兩者的增幅差距為7%,換算為2023年每工時總薪資的4.8%;再拉近到2013年,兩者增幅差距為4%,為2023年每工時總薪資的2.9%。也就是說,不論是近20年或甚至是近10年,單位工時總薪資的增長仍趕不上生產力的增長,這意謂了,目前總薪資過低,或是「實際工時」過高。
在不調整總薪資狀況下,要弭平落差,就是「實際工時」等比例下降。2023年的實際年總工時為2019.6小時,如果要一次弭平過去40多年的薪資生產力缺口,那需要使「實際工時」縮減12.4%,也就是250小時,大約為31.2個工作天;若是弭平過去20年的缺口,「實際工時」需要縮減4.8%,也就是98小時,大約12.2個工作天;若只是弭平過去10年缺口,「實際工時」也需要縮減2.9%,即59個小時,大約7.3個工作天。
從「制度工時」來看,台灣不僅國定假日少於日韓,15年年資以內的特休假亦少於日韓,這使得低年資勞工的「制度工時」遠較日韓勞工為高。縱使高年資者可享有較多的特休假,但因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中小企業的存續時間平均僅13年,實際上可享有大量特休假的勞工少之又少。因此,返還7天假方可使絕大多數的勞工獲得與日韓勞工相等的假日。
接著,以「實際工時」、總薪資與生產力進行對照,可發現2000年後,台灣的平均每工時總薪資增幅低於生產力增幅。即便只觀察近十年,目前的每工時總薪資須再提高2.9%,方能與生產力的增長相符,「實際工時」因此有59個小時(約7.3天)的縮減空間。返還7天假恰恰可以補足近十年生產力與每工時總薪資的缺口,尚不及近20年甚或是1981年以來的缺口。
當然,即便返還7天假也不代表「實際工時」就會縮減7天,原因在於雇主有可能會要求勞工加班,「制度工時」的縮減可能會轉變成總薪資的增加,而非「實際工時」的縮減。若7天假全數改加班,以2023年工業及服務業部門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4萬5,197元、單月240小時計算時薪、假日兩倍工資計算,7天假的加班費為2.1萬元,剛好也約占年總薪資的3.8%。這代表不論7天假是真的休息或是改加班費,都可縮減過去薪資與生產力的落差。
因此,7天假看來不僅可以提升年輕、新入職勞工的保障,更能協助勞動市場達成效率。相反的,不返還7天假,如何能夠改善過勞與剝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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