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第3次絕食,實際上絕食很辛苦…….像我這樣子的人真的老了,大概沒有第4次了……」69歲的工運老將桃市產總顧問毛振飛悻悻然地說著,過去他曾為了抗議政府控告多家關廠工人絕食長達190個小時,而這次為了「拒砍7天假」第3次絕食,卻感受到體力大不如前,因身體狀況只能提前退出。
「7天假」議題吵得沸沸揚揚,勞團為此絕食超過280個小時,總統蔡英文受訪時落淚說這是民進黨「有史以來最痛苦的事情」。
到底什麼是7天假?為什麼政府要砍掉7天假?砍掉了對勞工有什麼影響?
「7天假」指的是7天國定假日,分別是元旦隔日(1/2)、青年節(3/29)、教師節(9/28)、光復節(10/25)、蔣公誕辰(10/31)、國父誕辰(11/12)及行憲紀念日(12/25),配合今年工時由「雙周84小時」改為「單周40小時」,政府以「砍掉7天假」作為降低工時的配套措施,引起勞團不滿而催生了「拒砍7天假」一連串行動。
許多人說這7天假本來就沒在放,砍掉有差嗎?為什麼勞團要大張旗鼓的抗議?
雖然多數人認為,從周休二日實施以來就沒再放過這7天假了,但是實際上,只有不適用《勞基法》的公務人員沒有這七天假,只要是保勞保的勞工,都有這7天假,許多人沒有印象是因為這7天假被「挪移」成周休二日了。
在單周40小時工時實施前,並非所有勞工都有周休二日,若按照「雙周84小時」的工時規定,每2個禮拜便會多出4小時的工時,也就是每隔一個禮拜便需要上半天班;而在今年之前,許多勞工所謂的「周休二日」其實是勞動部1998年函釋「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的結果,也就是7天假被拿來抵銷那多出的4小時了,因此這7天假只紀念不放假,資方也不需要加倍發給工資,根據勞動部統計,全台約有65%的企業採取此模式。
不過,並非所有的產業都將7天假挪移成周休二日,仍有許多勞工在7天假期間上班仍有補假或補薪,好比毛振飛便記得過去擔任機場工人時,只要在國定假日期間工作,不僅能拿到當日工資事後還能補假,而在科技業,7天假則被替換成「彈性休假」,供員工擇期補休。
勞團主張,「降低法定工時」跟「砍假」是兩件事情,因此當工時降為單周40小時後,已不需要拿7天假去補周休二日,勞工應恢復紀念日放假,這也是今年教師節「(公立學校)教師要上班、勞工不用」的主因。
從去年「單周40小時」通過立法院三讀後,國民黨政府因應資方要求,以「與公務員國定假日一致」為由拿掉7天假開始,這波砍假風暴已經延燒了一年多,勞團抗議的對象也由國民黨政府轉為民進黨政府,「單周40小時工時」發展出「二例」、「一例一休」等不同版本,然而不論哪一黨執政,同樣堅持要以「砍掉7天假」作為縮短工時的配套措施。
在國民黨執政時期,當時仍是總統候選人的蔡英文接見勞團時曾承諾會落實周休二日,並檢查相關配套,若勞工的實質利益受到損害將「不會砍假」,不過民進黨執政後,先是行政院版本的「一例一休」是否能達成實質周休二日遭到質疑,隨後民進黨團試圖強硬通過附帶「砍7天假」的草案版本,更讓勞團大批民進黨「假惺惺」。
「一例一休」指的是勞工每周有「例假」及「休息日」兩日得以休息,不過「休息日」相當於憑空創造的新名詞,僅是「工作縮短後多出來的休息時間」,並不屬於法定的有薪假,不算真正的假日。
至於法定的有薪假有哪些呢?《勞基法》中明訂的有薪假僅有「例假」、「休假」和「特別休假」三種, 雇主若要求勞工在有薪假期間上班,必須發2倍工資。其中例假必須要在有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才能要求勞工出勤;而休假日停休的門檻略低,除了上述特殊狀況外,若通過勞資協商也能要求勞工於休假日出勤。
- 例假: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 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勞工年資給予特別休假。
面對勞團的熊熊怒火,蔡英文今年10月要求一例一休草案年底前完成修法時曾說,必須透過砍假解決國定假日不一致的問題,但同時會檢討現行特休假制度,讓勞工有足夠的休假日,而日前勞動部長郭芳煜受訪時也說,台灣國定假日天數優於世界各國,不過特休假卻是世界倒數,未來將朝檢討特休假制度的方向前進,形同呼應蔡英文「拿特休假換7天假」的修法方向,不過勞團對於這樣修法方向並不領情。
事實上,早在選前蔡英文便曾因失言「台灣勞工假放太多」遭批,隨後於臉書向全民道歉,然而隨著取得政權,「休假」問題依舊困擾著蔡英文,並成為她口中「有史以來最困難的事情」。
到底台灣人的假算多還算少?國定假日19天算太多嗎?這些問題必須先從檢驗世界各國的休假狀況談起。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統計資料,亞洲國家的國定假日普遍多於歐美,但與歐美動輒20天的特休假相比,亞洲國家特休假少得可憐,而台灣目前19天的國定假日天數確實優於日韓等鄰近國家,但工作滿一年卻僅能拿到7天的特休假,僅優於中國的5天,特休假表現可謂敬陪末座。
全國一致,「增加特休假」似乎是一個合理的選項,但,為什麼勞團不領情?
「特休假休不到阿!」工鬥成員盧其宏很直接地說,特休假必須經過勞資和議,勞工提出休假申請後,還必須看資方領不領情,「它沒有一個固定時間點,它就很容易被資方吃掉,之後你沒休就送給公司了。」
根據yes123求職網11月初所做的調查,可以看出有半數以上的受訪者一年將盡卻還沒有休完年假,更有32%的受訪者至今仍沒休過年假;而在尚未休完年假的族群中,約有6成未休完年假的原因為「工作太忙沒有時間休」,而有25.4%的人因為「老闆或主管不喜歡員工休假」而不敢休完年假,應驗了盧其宏「特休休不到」的論點。
「特休休不到」是否意味著台灣現行法律對於「國定假日」較有保障?盧其宏沉思了半晌,接著說「我覺得應該說現在法令上,不是讓國定假日比較有保障,是讓特休假比較沒保障。」一句話突顯出台灣特休制度的問題。
實際上,不論是例假、休假或特休假,工資給發規定皆訂於《勞基法》第39條中,其中明訂此三類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而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若單就這條條文來看,特休假與其他假的保障並無不同,但真正的魔鬼其實藏在特休假的「請假方式」中。
特休假的規定存在於《勞基法》第38條,法條明訂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可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不過38條條文僅列出工作年資及可休假日數,但程序性細節卻是訂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中,包括「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等。
《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若是單就這兩條法條來看,特休假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未休完應該可以直接折抵為工資,為什麼卻老是聽到「休不到」或「沒休完就送給公司」的講法呢?
「我們所有勞動法令裡面只要有提到『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大概就是父母(資方)說了算。」專精勞工法的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說,在勞工沒有「期日指定權」的情況下,要休假仍得看資方臉色,或許當初立法時料到許多勞工無法休到,因此施行細則第24條中有了第三款的「補發工資」規定。
不過邱駿彥說,第三款的工資規定被法院認為是一個「無效的規定」,這種課人民義務的法條應該要訂在母法《勞基法》第38條中,否則會因超越母法而無效,或者應在該母法法條中加上「需由主管機關訂立之」的授權條款,這樣施行細則中的規定才有效。
而在勞委會1993年的函釋中則指出,若「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為勞工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因此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同函釋中也同時確立勞工離職前雇主應同意勞工休完特休假,否則須依規定換算成工資發給,顯示出如何證明「雇主拒絕特休假請求」是決定能否拿到工資補償的重要因素。
當雇主決定了特休假的生殺大權,勞工夠不夠團結、聲音夠不夠大,便成為能否爭取特休假的重要指標。東華大學財經法律所助理教授張鑫隆在民間版公聽會上便秀出數據,說明在歐美國家因工會強盛,平均特休假使用率高達100%,但日韓等亞洲國家,因工會不夠壯大,加上雇主可依營業需求拒絕勞工請求,因此平均特休假使用率僅50%左右,張鑫隆有點無奈地說「國定假日在亞洲國家就好比強制的特休假」,只有國定假日才能確保勞工一定休得到。
至於《勞基法》應該怎麼改,才能增強特休假的保障?邱駿彥認為,施行細則第24條的程序性規定應全部搬到母法,並加入勞工「期日指定權」,讓勞工可以自行決定休假日期,讓勞工原則上有權指定時間,並可加入「若妨礙雇主正常營運時雇主有期日變更權」的例外條款,若勞工請假日期遭雇主否決,則到年底未休完必須折抵為工資補償;此外,若有用不完的假也應明確指定「2年」的消滅時效,讓勞工可以順延至明年補休,若明年勞工仍未休完則作廢。
此外,針對現行的7天假爭議,邱駿彥認為政府通過「單周40小時」的修法目的便是為了縮短年度總工時,但一方面縮短每周法定工時、另一方面又砍7天國定假日,等同於沒有達成縮短總工時的目的,「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邱駿彥認為,政府應該利用這個契機,將台灣所有的國定假日及紀念日做一個統整,責成勞動部及內政部整合現行休假規定,弄一個《國民休假法》,保留整體休假日數,並將一些不合時宜的紀念日拿掉,共同來擬訂新的紀念假日,才是較為合宜的作法。
如同民間版一例一休公聽會的結論,勞團認為儘管政府口口聲聲說要「特休換7天假」,不過實際狀況是,不論民進黨黨團或行政院的勞基法修法提案都沒有增加特休假的版本,誠意有待檢驗,而大部分與會者也同意特休假該大幅增加、特休假制度及配套也應檢討,要讓勞工「看得到也吃得到」,但並不該應該跟「砍7天假」混為一談;畢竟不論是7天假或特休,最重要的都是讓勞工休養生息,或許在勞工有錢又有閒的情況下,才能提高工作效能、刺激消費,並為台灣創造更多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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