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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跳槽得看老闆臉色?剝奪公務員調職自由,公門成職場霸凌培養皿
限制現職者商調、限制非現職者遴用、限制上榜新人轉調,猶如三條加在公務員身上的鎖鏈,更讓公門成為霸凌溫床。圖為2024年12月23日,考試院舉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攝影/楊子磊/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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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禽擇木而棲」是就業市場的自然現象,只要你有本事拿到錄取通知,依據個人意願愛去哪裡工作都是自己的事。但這種選擇自由對公務員卻是一種奢求,因為想跳槽須先取得原機關同意,如果機關不放人,哪裡都去不了。

這形成一個奇特現象:愈有能力及負責的人,愈不容易調換單位,但員工若與主管處不來,反倒可能被強留下來惡整。如此違反自由意志的規定,也形成職場霸凌的溫床。

如今銓敘部意識到嚴重性,打算修法拔除機關對員工調職的否決權,並發函給各用人機關表達意見。雖然這個政策構想在今年(2025)3月中旬的考試院會上得到絕大多數考試委員的支持,但根據筆者掌握稍早一場修法研商會議上,與會約20個機關代表多表達反對,理由諸如「侵害首長用人權力」、「造成人事更迭頻繁」等,顯現部分機關管理者還沒有靠良好的工作環境及待遇條件來招賢納士,只想沿用舊有專制權威來奴役勞力,長此以往,只會加速人才徹底離開公務職場。

不是待遇也不是福利,「關門放狗」才是公部門慣用留才策略

我國政府這套舉世無雙的「留才策略」,源自1949年南京政府制定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當時條文僅提到A機關想任用B機關的人時,要跟對方「指名商調」,即商量調用的意思,但未明說如何商量。

到了1987年解嚴前夕,才制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規定A機關必須發函得到B機關「同意」才能要人(註)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有關指名商調的條文,自制定至今變化不大,後者第21條規定:「……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其中「同意」程序等同賦予原機關對員工商調的否決權。今年3月銓敘部擬修法改為原機關不得拒絕商調,只能決定商調時間,且最遲不能超過3個月。
,這時B只要以一紙公文回覆「人力不足,歉難同意」,就關上商調大門了,至於求職者本人則沒有任何說話的餘地。

推本溯源,台灣的公務員從不被定義為自由市場的「受僱者」,而是受到官制官規約束的「官吏」。這是因為銓敘部如同古代中國的吏部,會統一制定任用、待遇、考核、退撫等文官制度,並列冊登載所有公務員的職等、職務、俸給、考績等銓審資歷,形同公務員的生死簿,得見國家對個別員工的掌控極深。

而在用人前端,初任公務人員的招募全程交由考選部及人事行政總處統一考試與分發,用人機關無法自己選用人才,錄取者也多半無法選擇機關,僱用者與受僱者事前沒有互相認識的機會,完全仰賴中央考選的「盲目分配」。

於是,不同於許多民主國家擁有公務、私人機構雙向流動的管道,台灣公務機關屬於封閉的用人體系,機關只能在國考篩選過的人力庫裡挑揀新人,而公務員若因各種原因想辭職離開政府部門,就得冒著被「點名作記號」、被阻隔於公職高牆外的風險(註)
公務人員辭職後,仍保有公務人員資格,想回公家機關不需要再經過國考,只需投遞履歷經過用人機關甄選,但目前設有相當多程序,實務上再任難度極高。

因此對公務員來說,若想離開現有單位,目前體制設計下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申請「商調」。但即使其他用人機關需才孔急,自己有意願、條件也符合,但商調竟得得到原機關首長同意,限縮公務人員調職的可能性。

公務員跨機關異動率高,政府未比企業更有留才誘因

其他民主國家就算設有負責文官事務的中央部會,也早已將人事管理權大幅下放各機關自行負責,因此一個機關就猶如一家公司,無論甄選、薪資、福利、訓練、考核等,各有各的用人方法。對員工來說,也能各憑本事跟新老闆洽談職位、職級、待遇等,甚至職涯中交錯任職於公私部門也是很自然的現象。若假設在原職被霸凌到待不下去,辭職離開後,他日再另投遞履歷回到公務體系就好。

至於台灣高度中央集權的人事制度,背後意義就是:國家有如莊主,擔起安定臣民的責任;人員形同長工,負有絕對服從的義務。這種主僕關係體現在威權時代或民主化初期,可說如臂使指、靈活運轉。以前國家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力道強大,公務員的工作環境單純,只要按照政府既定規矩做事即可,那時候公務員準時下班或按時休假都稀鬆平常,因此人員通常在同一機關久任至退休,若偶有請調,首長大多也會成人之美。

往後,隨著民主化進程,政黨競爭愈趨激烈、人民對政府的期待要求都比之前複雜,管理者為了展現漂亮政績,很容易藉由這套長工制度壓迫基層擠出帳面績效數字,並運用絕對人事權力半威脅半利誘讓部屬順從工作指派。近來公務員業務總量及加班時數暴漲,更加劇了職場霸凌現象,這幾年公務員斷然離開公務體系時有所聞,申請商調的異動率也呈上升趨勢。

以2023年為例,民間企業的平均每月員工流動率為2.28%
2023年民間企業員工流動率之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2023年《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統計結果綜合分析》
,政府部門雖無相對應的數據,但若以公務員跨機關異動率來試算,則為1.62%
2023年公務員跨機關異動率係比照民間企業流動率算法,以全年公務員異動人次扣除機關內異動人次後,除以12個月,再除以當年底在職人數,計算方式為:(11萬8,894人次−48,005人次)÷12個月÷36萬5,503人=0.0162=1.62%。
資料來源:銓敘部2023年《銓敘統計年報》
,約為民間流動率的7成,表示單一機關的留才誘因並沒有比民間高明到哪,公職穩定的神話已然破滅。
被霸凌還逃不了,去留之間上演諜對諜

各機關束手無策之下,開始祭出一系列止血手段:第一招是否決商調,直接把人「軟禁」在原單位;第二招是附加條件,雖同意放人,但遲至半年以後,讓需才孔急的新機關知難而退;第三招是訂下內規,到職未滿一定年限,一律亮紅燈。

而決心商調的公務員,也有一套與機關首長鬥法的手段:第一招是找更大的官或民意代表施壓;第二招是「上有高堂下有妻小」,訴諸傳統人倫義理,大打悲情牌;第三招則是想辦法找到可以高升的職位,因為公務界有個潛規則,不能阻擋員工升遷至其他機關,利用高升的職缺突破防線。

在PTT、Dcard、Facebook等網站的公職論壇上,常見網友互報「明牌」,但不是推薦哪個職缺值得一試,而是提醒不要誤觸地雷。又當某個職缺反覆登上求職網站時,就代表內有不可告人的隱情。最終,老是找不到人的機關,只好透過國家考試強制分發菜鳥進來交替。

此時,原本法無明文,純屬各機關自己發明的綁約大法,還得到銓敘部裡應外合,特地修法為考試分發的新人訂製長達3年4個月以上的「限制轉調」期
考試分發新人綁約期規定,參《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7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
,期滿前無論遭受什麼不當對待,都逃離不了。於是,就出現考試分發5年內辭職者占總辭職人數一半
2023年公務員辭職人數,及考試分發5年內辭職人數所占比例之資料來源:銓敘部2023年《各機關公務人員辭職概況及辭職原因分析統計報告》
的驚人數據。

這反映出被統一分發的考生,前端已然無法自行選擇機關,後端還會被強留原地踏步,走投無路之下唯有辭職一途。儘管此舉不會喪失公務員資格,但想再任公職仍須回到原機關服完剩餘「刑期」;就算辭職前已過綁約期,重投履歷也會受到重重程序阻礙。

因為依規定,在舉辦國家考試到分發完畢之前,機關不得遴用「非現職人員」(亦即辭職者),而這段凍結期動輒半年以上
限制遴用非現職人員規定,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2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9條。今年2月銓敘部擬修法縮短遴用非現職人員之凍結期,但仍未全面放寬。
。假設A機關面試後有意錄取辭職者,得先按兵不動,等候全國7月考試、9月放榜、10月分發正額、11月分發增額、12月補分發前年度考上但先去服役、就學完畢的人,確定都沒人補上A機關的職缺後,A才能正式通知面試錄取者報到,此時已來到隔年。

不管個人或機關,均難以等待如此漫長的凍結期,除非先關說好特定職位,但這又違反公開競爭原則。

於是內政部消防署2015年獨創先例,一律禁止錄用非現職消防員,但理由之一是這些辭職過的人「受指揮監督的程度尚有疑慮」。與此同時,卻又另開巧門,例外允許錄用主管職的辭職人員,原因是「主管職務性質特殊」(註)
一律禁止遴用非現職消防員、例外允許遴用主管職非現職消防員之規定,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用考試分發法規釋例及實務作業參考手冊》之〈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篇章。
,這不啻坐實了「官大學問大」、「崇尚權威」的官僚主義。
鬆綁限制歸還自由,才有本錢與民間競爭人才

總結來說,限制現職者商調、限制非現職者遴用、限制上榜新人轉調,這三條鎖鏈等同把組織管理失能、欠缺人力規劃的成本加諸員工身上,讓機關根本沒有誘因自我改善缺失。

隨著霸凌事件頻傳、技術職薪水追不上企業、報考公職人數驟減,民間團體對於鬆綁三大限制也已倡議多年,但換得的改革只有:機關不得拒絕公務員辭職、公務員可對商調提出救濟、育有3歲以下子女的新人可調到子女居住地。

這些改變對於扭轉高壓環境、吸引優秀人才可說微不足道。如今銓敘部終於釋出善意,正努力說服各機關同意歸還公務員自由遷調的權利,但草案通過與否仍在未定之天。

好聚好散是最基本的留才之道,讓員工「用腳投票」選擇想去的地方,並把流動率當作警示燈號,才會給日漸不具市場競爭力的公門職場,帶來改革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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