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過勞及霸凌系列報導》時事篇

一名公務員之死引發醬缸風暴:如何重造職場反霸凌的法律防護網?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爆發疑似職場霸凌案,一名吳姓公務員日前在辦公室內輕生,社會輿論譁然,不少民眾會到北分署門口擺上鮮花致意。(攝影/黃世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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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開始,台灣公務員的辭職人數不斷上升、報考率則逐漸下滑,加班、缺額、壓力大,取代「鐵飯碗」成為公務員的新代名詞。今年11月4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一名39歲的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長期職場壓力輕生,當保護勞工的政府部門無法善待旗下員工,這場公務員之死點燃社會怒火,激起更多公務員出面揭露、訴說自己曾遇過的不當對待。

《報導者》接觸多名基層公務員,了解他們在勞動現場中的窘困處境,因為早已習慣「服從」,也無法輕易放下得來不易的公職身分,他們面對各種限制時,反抗並非優先選項。與此同時,當公職體系「服從文化」衍生的「職場霸凌」成為另一道高牆,公務員也無法適用一般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為自己喊冤。

眼下職場霸凌成為全民焦點,總統賴清德也承諾:要修法,讓反霸凌機制周全、落實。台灣社會如何從制度面預防與彌補這些曾受霸凌所苦的當事人?在公務體系之外,民間公司是否也做好準備,迎接這個總算在血淚中迎來改革契機的時刻?

2年內換了4個職位,從採購人員到物品管理,接著去管理歷史建築,最後又被調任負責收發文書──這是現職公務員洪瑞壕的公務生涯中那段最黑暗的日子。每調職一次,都在他心裡種下質疑:「我明明沒有做錯,為什麼不能繼續待在一開始的職位?」

「當時我連是不是遇到了霸凌,我都沒有意識到。」清華大學畢業的洪瑞壕在上一個政府單位任職時,因為拒絕替不符合標案資格的廠商背書,隨即開始受到主管的「冷凍處理」:頻率高、不合專長的調職,是長官對他「不聽話」、不上道的隱性懲罰。

洪瑞壕曾對工作充滿認同,當他因家人要求考上公務員後,該機關將他分發至採購組,負責監督所有的招標業務,他也透過機關培訓考得「採購專業人員證書」。洪瑞壕原本以為這是人生向上攀爬的起點,「當時我覺得被政府認可,我是一個專業的採購人員了!」他因此充滿動力,希望證明自己。

豈知遭遇冷凍,洪瑞壕的熱情在反覆被調動、考績連年乙等時逐漸消散。當職務愈輕鬆,他愈自我懷疑,覺得自己毫無價值,內心萌生壓力。他更發現同仁看待自己的目光不同了,因為主管的「無視」及貶低,在組織內出現擴散效應,同事認定他成為主管眼中釘;而對洪瑞壕遭到懲罰式的不斷調動,在同事心裡也成可嫉妒之因:「某某人想調單位很久了,為什麼是他(洪)先?」即使洪瑞壕寧願接受繁重工作的挑戰,但連這磨練也被剝奪。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通過高普考、初等考試的公務員分發到各地政府部門後,必須先於「原機關」通過4個月培訓,再正式服務滿3年,才有資格申請調任至不同機關。這段日子被稱為「綁約期」,動彈不得,也成了洪瑞壕不想回憶起的日子。

「我原本自認是一個(思想)比較『進步』的人,但擔任公職快10年,我發現我有點動搖了。」2017年的《勞基法》修法爭議、2018年的「同性婚姻公投連署」,洪瑞壕都在下班後戴上口罩,加入民眾隊伍,當時他主張「公務員也是公民的一分子」;如今他卻發現,自己愈來愈像一顆體制內的螺絲釘。

曾在某幕僚單位工作的公務員曾執轡(化名)對此強調:「民間企業勞工如果遇到不舒服的處境,或許辭職換一間就好,履歷上也有可能隱藏經歷;公家機關卻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各單位主管會互相打聽,甚至扭曲(遭)霸凌事實。」

曾執轡指出,公部門的職場霸凌申訴目前由「人事單位」負責,但多數公務員缺乏處理霸凌案的能力,更沒有足夠人力承擔此業務:

「大家習慣把同仁不舒服、需要幫忙的狀態當作行政程序,我幫你跑完流程就好了。」

曾執轡以自身經驗為例,他進入公部門的第一份工作,無人協助交接,因為「政府機關的員額就是一個人一個坑,你到職時,上一個人前腳剛走,根本不會重疊」,曾執轡只能到處詢問公文寫法、電腦系統用法,過程中不斷犯錯遭主管指責。他也曾經一整個月無法休假、單月加班破百小時,甚至得如同近日勞動部案件中的吳姓亡者一樣「假下班」,打完卡、再回到座位上加班。

「其實機關都有監視器,都一定拍得到(工時造假)啦,但是你平常不會去調監視器畫面。那是因為他(亡者)出事了,有立委去索取資料,這件事才會曝光。」現在的曾執轡熟讀法律以求自保,也加入勞工組織協助同僚,但當年剛成為公務員的他卻無力自救。

宛如「魷魚遊戲」的公務體系,醬缸文化淹沒自救管道

當吳姓公務員之死引發了全國關注,他的同仁在社群平台上揭露「亡者生前每天6點上班,4點30打了下班卡後再回辦公室繼續工作」,還有同一單位的職員向各大媒體寄出錄音檔,裡頭是吳員生前的主管、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經常以強硬語氣要求基層員工,逼迫下屬「一分鐘內回覆已讀訊息」的證據。

另一名基層公務員李傑愷(化名)也有類似經驗,李傑愷的前主管非常在意下屬健康,即便是工作繁忙的日子,主管仍會要求各組輪流派人在辦公室走道上「深蹲」練體能;還要邊做深蹲、邊跟同事們聊天,講自己的興趣或講笑話,目的是「要訓練膽量跟宣導政策的能力」。

此外,如果有同事即將離職,該員更可能被主管要求「邊深蹲、邊講離職感言」。即使主管未意識到此命令不妥,但在李傑愷和同事眼中,這就是在「洗臉
sé-bīn/sué-bīn,台灣台語,意指用言語挖苦、羞辱對方。
」當事人,造成辦公室氣氛詭異、部屬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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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傑愷(化名)本來抱著理想二度考試考進中央單位參與政策制定,卻被繁重的業務跟不合理的工作要求壓得喘不過氣,不到3年綁約期滿就決定離開公務體系。(攝影/林彥廷)

李傑愷有著亮眼學歷,讀研究所時卻覺得課堂與實務太脫節,而報考公務員。考試過關,原本分發在地方戶政機關,做了半年後,他又想參與第一線的政策制定,於是再考了一次高考,終於來到中央單位,沒想到卻是噩夢的開始。

剛任職的第一週,李傑愷就被要求負責一個大案子,複雜程度遠超出他的能力;除此之外,還有一堆前任留下來的爛攤子,他開始過著時常每天加班超過4小時的生活。立法院開議期間更是忙碌,為了要回應立委們索取資料,工作群組隨時都會有主管傳訊問資料,就算在週末半小時內也要回覆。甚至主管還會在下午5點本來應該要下班的時候,突然宣布今天全部人臨時加班。

李傑愷曾因為業務太多,試圖跟主管反應,沒想到得到的回應卻是:「你為什麼可以下班?⋯⋯你領公家機關的錢就應該24小時待命!」有次,他終於忍不住,到人事處去抱怨業務太過繁重;沒想到這些話轉傳到自己單位的最高階主管耳裡,他馬上被叫進去主管辦公室訓斥。

那次之後,李傑愷完全放棄走正式申訴管道,因為他認為「怎麼講都沒有用」,程序曠時費日,還可能被主管白眼。曾執轡也分析,吳姓公務員雖曾向另一名上級口頭反映過工作壓力過大,不過「口頭」轉達並非正式的申訴機制,在體制內無法留下紀錄。

李傑愷一開始幾度懷疑是不是自己「太草莓」、抗壓性不足,但沒想到周遭同事都有相同情形。主管收到他們的公文後不會給予具體修改建議,只會在上面畫叉、畫三角形,大家都要去猜主管心裡想的是什麼;如果有人冒險「請示」,還可能會被摔公文、痛罵一頓。

「我們可能是高考前幾名分發進來的,實在沒有那麼容易跟家裡說一句『我不做了!』就離開,」李傑愷說,他最後任職的辦公室,在短短一年內便換了超過一半員工,「每次有人離職就會更新座位表,今年已經換了15次。」

只是工作環境實在太惡劣,李傑愷還是選擇不到3年就直接離開公務體系。現在的他自覺身心狀況好轉許多,並轉換跑道到學術工作,之後想做的研究題目是「公務員的離線權
離線權指的是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拒絕與工作相關事務連繫的權利。
與身心健康關係」。

面對層出不窮的公務員過勞、霸凌案,監察委員王幼玲近日公開表示:「如果不能提供有尊嚴的職場環境,如果舉發不當對待及騷擾,反而陷於敵意環境,如果機構無法自覺、自清、自理,我們算什麼民主正義的國家?」

王幼玲剛完成發生在2023年3月的「外交部駐巴西辦事處組長王化之墜樓案」調查報告,明確發現該單位只有4名員工,其中王化之輕生,另有2名外交人員提前申請回國,顯見當地主管有管理瑕疵,並影響同仁的心理健康。

當隱忍成為公務員的共同選擇,王幼玲形容,公務體系就像韓劇《魷魚遊戲》,當一名公務員想爬上名額有限的升遷結構,他必須踩著別人搶機會,容易流於迎合長官和組織文化,也讓「上位」成功的主管習慣以階級待人,基層公務員不只缺乏自救管道,是體系本身就藏著毒。

也因公務體系員額凍結,早𧗠生外包過多或公務員過勞問題,辭職人數不斷上升,根據銓敘部和考選部資料,2023年共2,752名公務員辭職,創下新高;高普考報考人數也在同一年突破新低,僅66,402人報名,遠低於2020年的83,616人。

什麼是職場霸凌?法律上的樣態難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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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死、醬缸風暴、重造職場反霸凌、法律防護網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對於性騷擾的樣態跟雇主責任都有明確規範,相對而言,職場霸凌範圍更大、卻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遭霸凌者難以申訴、更難得到保護。(攝影/林彥廷)

勞動部在11月19日公布吳姓公務員的死因調查報告,明確認定他的輕生和「長期超時工作、未得到工作所需之資源或支持」直接相關。隔日,勞動部考紀會對謝宜容祭出「兩大過免職」懲處,接著總統賴清德出席公開活動時二度道歉、行政院長卓榮泰也向社會大眾致歉,前勞動部長何佩珊則宣布請辭,然而民眾怒火仍未止息。

該報告將案件分為三起獨立事件:死因、事發後的急救與處理、吳員是否遭謝宜容霸凌。在霸凌與否的認定上,該報告雖列舉了謝宜容的各項不當行為,也公開提及另有6名員工因謝宜容權力濫用,造成部屬精神壓力,他們寧願選擇「降調」其他單位。

但報告並未認定霸凌與吳員死因直接相關,處理建議也多為調整人力、給予同仁和亡者家屬心理支持,未列出制度上的可能改進措施。

因為在現行法規下,其實「職場霸凌」的字眼與定義不存在任何一條法律中,僅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將其模糊稱為:「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此處未詳細定義「不法侵害」包含哪些言語、行為,成為眾多勞工申訴時的難題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然曾對此頒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針對「不法侵害」列出了「肢體攻擊、精神攻擊、隱私侵害、要求過高、要求過低」等5種樣態;不過律師廖蕙芳指出,「不法侵害」一詞距離人民實在太遙遠,況且「指引」的法律位階過低
此處「指引」的法律位階為「行政指導」,只有建議、勸告的效果。
,無法號令公、私部門遵守;過於廣泛的「樣態」也讓當事人難以察覺自己是否遭霸凌,遇到霸凌又該如何自救。
職場不法侵害樣態
  1. 肢體攻擊: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
  2. 精神攻擊: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
  3. 隱私侵害:過度介入私人事宜
  4. 要求過高: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妨礙工作
  5. 要求過低: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或不給工作

備註: 現行勞工權益相關法規中無「霸凌」一詞,僅《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其模糊定義為「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資料來源: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廖蕙芳曾是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也一度進入體制擔任勞動部政務次長,她說明,目前民營企業有《職安法》作為法源、卻缺乏效力和定義;公家機關更是連法源都沒有
由於公務員屬於「特別權力關係」,被視為公權力的一環,因此人民若成為「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對象,他便不得完全主張自己的公法權利,適用在他身上的法律會和一般民眾不同。
,因為公務員並不適用《職安法》。
廖蕙芳指出,由於公務員不適用《職安法》,若他們在職場上權益受損,目前僅能依靠《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救濟管道自保,但公務員相關法規僅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提及「不法侵害」,該辦法的位階過低
此處「辦法」的法律位階為「行政規則」,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治權限。
,因此公務員面對霸凌、不適任主管的權益比一般勞工更難保障。

廖蕙芳說,當社會缺乏對職場霸凌的敏感度時,公務員又處在更封閉的職場環境中,大部分當事人受到辱罵,只會感到羞愧、自我檢討:「是不是我能力不好?」這和性騷擾或性侵害發生時,被害人先自責、自我檢討,是同樣的反應。

廖蕙芳指出,在「職場霸凌」缺乏法律定義的情況下,「誰是當事人?甚麼是霸凌、什麼不是?」目前的職場霸凌案都得靠各個律師和法官自行琢磨,逐漸形成「默契」去認定,這並非長久之計。

外界呼籲應比照性平三法修法,更囊括公務、軍職及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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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死、醬缸風暴、重造職場反霸凌、法律防護網
公部門基層團體11月22日於行政院前陳情抗議,呼籲將公務員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保障、職場霸凌法制化和開放公務員組工會。圖右穿白色背心者為曾遭職場霸凌的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洪瑞壕。(攝影/林彥廷)
「主管當然對下屬有管理權,但管理權的界線何在?什麼樣的管理會成為霸凌,都是法律必須去定義的標準。」

廖蕙芳以協助民間勞工的經驗舉例,她曾遇過一名職員被主管長期怒罵「腦袋裝屎」、「請妳上班不如請檳榔西施」,該員的工作表現也不斷遭主管低估,主管對當事人有明顯的「持續性、權力濫用、不公平」言行,才能在法庭上成功主張為職場霸凌案。

廖蕙芳接觸過的個案中,霸凌也不只存在上對下關係,可能是平級單位、同一辦公室的人們集體排擠當事人,甚至是一群下屬聯合霸凌上級。近年廖蕙芳還發現,不論公私部門,申報職場霸凌案件皆有增加趨勢,可見民眾愈來愈意識到職場霸凌的嚴重性,「以前民眾可能覺得沒關係,但現在大家都有想像和需求了,我認為就有法制化的必要。」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祕書長陳淑綸也說,「職場霸凌」是工會最常接到的投訴,但也是最難處理的,關鍵在於「不法侵害」的範圍相當模糊,「被主管罵『白痴』算是職場霸凌嗎?要回到《刑法》的『公然侮辱』構成要件,才會被認定涉及『不法』。」因為目前「職場霸凌」沒有法律構成要件,所以雇主跟勞工都難以辨識觸法樣態。

台灣在去年(2023)經歷了一波性別#MeToo運動,性平三法
2023年7月底,新版性平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三讀。
也因此修法。陳淑綸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地定義出性騷擾的範圍,職場霸凌也應該仿效《性工法》,先做出明確定義。廖蕙芳同樣主張應立法解決公務員的職場霸凌,須比照性平三法,開宗明義就說明適用於企業以及公務機構,她更強調:「必須對公、私部門進行全面性的反職場霸凌教育宣導。」

曾在2013年推動《職安法》修法的前署長傅還然則說,職安法過去稱為「勞工安全衛生法」,該次修法將名義上的「勞工」改為「全體職業」,就是擴大保護傘納入更多新形態職種和非典型僱用關係,可惜當年未能爭取到包含公務體系。

針對近日事件,傅還然也支持訂立專責的職場霸凌防治法,或者修改《職安法》並全面囊括「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相關單位。

預防措施易淪文書作業,「如何處置和補救」仍是黑洞

「我最近常常半夜3點接到訊息:『我是不是也要跟勞動部那個人一樣去死,大家才會重視?』⋯⋯我只能極力安撫,」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簡稱職安連)執行長黃怡翎長嘆一口氣,這一週來媒體鋪天蓋地報導勞動部北分署案件,讓不少曾因職場霸凌而罹患憂鬱症的個案引發創傷反應,加上現在冬天本就是憂鬱症狀好發期,讓她很擔心。

黃怡翎說,職安連接過非常多職場霸凌的案件,也有來自公部門的案件,但職場霸凌在第一關初步認定就很難,常是各說各話。有時當事人認為是主管霸凌,但同事們卻不這樣認為,「我們初步判斷大家(當事人跟主管)都有錯,但如果個案想要申訴我們還是會協助。」

然而,當事人往往已患有憂鬱等身心症狀,不一定願意去申訴、或更高強度的抗爭。黃怡翎說,有個當事人一直被同事辱罵是瘋子,霸凌他的同事多次把他退出工作群組,主管明知此事卻沒有積極處理,僅輕描淡寫呼籲大家「不要搞私人鬥爭」。當事人後來重度憂鬱、無法上班,最後只能離開職場,休養一年多仍三不五時發病。

前端源頭定義不明確,後端處置方法就會空洞。除了樣態模糊,現有法規只要求雇主要「預防」職場霸凌、而沒有「處置」,也是關鍵。如果是勞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如果是公務員,則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

根據上述母法,還有其他辦法跟指引,勞工部分有例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公務員則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等。此外,民間事業單位則以勞工人數為標準,100人以上依法須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100人以下則無強制要求。

雖然勞工跟公務員的職場霸凌保護適用不同法規,但在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看來都是「保護都遠遠不足」。她批評,不管是勞工還是公務員,法規保障都是「指引」,只有參考性質,「只有說建議雇主怎麼做,但沒有說發生後一定要怎麼樣,就給企業、機關自治。」

以這次北分署疑似職場霸凌案為例,在勞動部調查報告出爐引爆民怨後兩天,新北市勞檢處11月21日到北分署勞檢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雖為公務機關,但勞動現場仍有許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承攬人員,勞檢機關仍可對其進行勞動檢查。
。陳淑綸解釋,外界普遍期待的是針對輕生的吳姓公務員疑似遭到霸凌而死的事實進行調查,但「勞檢不會去確認這是不是霸凌」,勞檢只檢查相關的預防計畫是否完整,程序是否缺漏。

勞檢結果初步認定,北分署雖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但未辦理職場危害評估、危害預防訓練,也未見完整的執行紀錄。北分署的違規事項包括受理申訴案件未按程序啟動調查、加班費給付不足等2項,屆期如未改善才會開罰。

簡單說,目前法規只要求雇主做好「預防」的行政文書作業,至於針對霸凌事件後的處置跟補救措施,沒有規範也沒有監督。即便在預防的行政文書作業部分,《職安法》有罰則,但目前仍相對寬鬆,要「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會開罰3到15萬元。

針對罰則,職安署簡任技正葉沛杰表示,將來會考慮修《職安法》第45條,將原本限期改善改掉,變成只要發現違法就開罰。但法具體要怎麼修,仍會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討論。

11月26日,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赴立法院進行報告,也在受立委質詢時回應,將增訂《公務人員保障法》反霸凌條款,並要求當事人負有行政責任,預計下個會期提出修法,希望在一年內完成。

重點在於保護,應修法要求雇主接受申訴跟調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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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死、醬缸風暴、職場反霸凌、法律防護網
勞發署公務員輕生一案迫使社會重新思考與面對職場霸凌,如何提升相關意識與修法成為未來的改善重點。圖為11月21日時代力量到勞動部前抗議情形。(攝影/林雨佑)

社會輿論聚焦在謝宜容的態度及兩大過懲處,但邱羽凡卻認為後端的懲處不是重點,大家應該把重點放在前端的防治跟處置,因為目前針對職場霸凌沒有任何強制雇主要進行任何事後處置,「我(勞工)申訴要的是保護,不是要報復(霸凌者)。」現行法規要求遭受不法侵害的當事人要去訴訟,但侵害不會因為在訴訟期間停止,「假設吳姓公務員之前就去告謝宜容也沒有用,因為他每天還是要去上班,不法侵害不會停止,(目前法規)不會要求雇主要隔離(雙方當事人)。」

再拿《性工法》作借鏡,只要雇主知道職場發生性騷擾,就算當事人沒有申訴,雇主都要協助進行相關事實釐清、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依被害人意願提供必要協助;當事人申訴後,除了進行調查跟提供當事人協助外,雇主也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再受到性騷擾情形之必要措施。只要雇主違反以上要求,都可以直接開罰2萬至100萬元。

「只要有(霸凌)申訴,外部機制就要介入,」邱羽凡建議,針對職場霸凌的相關修法應該看齊《性工法》,課予雇主立即實施有效作為的義務,避免當事人遭受二度傷害,才能機會避免憾事發生。

陳淑綸則具體建議,將現行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至少提升
此處「指引」的法律位階為「行政指導」,只有建議、勸告的效果。「準則」位階較高,用以保障人民的權利義務,或者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治權限。
至如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並於準則明訂職場不法侵害(含職場霸凌之)處理流程;將適用對象訂為全業適用,包含公務員及軍教職和勞工,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預防、處置等雇主義務完全相同,僅救濟程序依各特別身分之法定程序處理。她長嘆:
「以前我們覺得被摸一下肩膀、摟一下腰不算什麼,直到性別意識提升後,社會都認知到這可能構成性騷擾;現在我們應該要開始重視『職場霸凌』這件事了。」

建立什麼是「霸凌」的認知,「持續性、權力濫用、不公平」是基本要件,這不只是高官、主管,而是全民都要重修的功課。

因為一條生命的折損,大眾才得以看見:台灣的文官體系是一群若遭霸凌、求告無門的悲慘公務員撐起來的。如果生命的隕落,能燃起公務體系的熊熊改革之火,以立法保障公務員的職業尊嚴,終結公務體系的慘烈「魷魚遊戲」;不再因為「特別權力關係」,讓鐵飯碗成了金箍咒,捧著痛苦、棄之可惜,無處可逃。直到我們可以讓無處可申訴的職場霸凌悲劇不再發生,如此,我們才能告慰這些年來無人知曉的夭亡英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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