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遠洋漁業大國,不過2015年起卻深陷歐盟「黃牌」危機──我方被指打擊非法漁業不力、法規嚴重缺失,對漁船欠缺有效監管。若無法改善、再被「紅牌」警告,上百億產值的漁獲將無法輸入歐盟市場,損失甚鉅。
2017年1月,堪稱世界數一數二嚴格的「遠洋漁業三法」因而上路,帶來急遽卻無可迴避的轉型期,一連串監管改革終於讓歐盟在2年半後解除台灣的黃牌。《報導者》檢視這4年來的漁業監管成績,政府處分產生哪些後座力?已走向「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遠洋漁業,還有哪些未竟之事,仍待改善?
這些年台灣遠洋漁業變得更健康了嗎?《報導者》盤點過去4年、官方依據《遠洋漁業條例》開出的520筆罰單,整理出這段轉型期的3大觀察重點。
以最大船員來源國印尼為例,當地貧窮推力促使許多為了掙錢、養家餬口的男人登上台灣遠洋漁船。他們在當地、台灣仲介業者的居中牽線下,於港口國上船,展開動輒數月的海上生活。
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外籍船員若直接於國外港口受僱,他們上船後30日內,台灣船東必須將船員名冊送交漁業公會或漁會、登錄至漁業資訊管理系統,並轉送地方政府申請許可,才算完成合法聘僱程序。
如此規範,何以成為漁民最常踩到的法律地雷?
台灣鮪延繩釣協會祕書長何世杰觀察,船長性格多半隨性、務實,過去法規尚未嚴格規範時,常讓船員先上船一段時間、真正適應後才正式報僱用,避免一來一往的聘僱或解約造成行政作業負擔。
「我這艘漁船在呈報過程中,搭載人數有限,譬如15、16個,我跟你報一個名額之後,這個人就把他名額佔掉了,結果他沒有1個月、2個月,他無法適應就吵著要下船了,那我要重新通過一次,」何世杰說。
他認為船長並非壞意,可能因海洋與陸地作業型態不同,而不太注重行政程序,「有時候他會抱怨,我還要去搞你這套,每天忙著抓魚,我就已經忙不過來了啊,所以在行政上面,就會產生這樣的一個疏失。」
不過法規實施一段時間、歷經過渡期後,他表示這類違規情形已愈來愈少,目前大多在船員上船前,合約就已簽好並呈報聘僱。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祕書長李麗華認為,行政流程問題不是理由,此類案件罰鍰額度對業者來說有如鳳毛麟角、不痛不癢,業者出海所得、長期自政府獲得的補貼,其實很容易補過去,罰不勝罰。她直言,由漁業團體去登打資料相當讓人錯亂,「這是政府公文書耶,怎麼交給這個利害關係人去弄?所以他們怎麼弄,你就怎麼收、你就存,難怪你根本管不了。」
漁業署署長張致盛2020年12月接受《報導者》專訪時坦言,過去的確收到漁民反映「只是慢個幾天,為什麼你要罰我?」但他強調,漁業管理勢在必行,也有助於釐清勞資爭議,「如果連船上有哪些人,我們都沒有辦法掌握,其實我們說對遠洋漁業做很好的管理,是講不過去,你至少人的部分要很清楚。那後續有一些糾紛的話,有一些漁工投訴,你是很清楚的,才能夠去釐清。」
現行境外聘僱流程之下,漁工聘僱經過多手且不即時回報,是否確實按規定走,就看有限的檢查員人力能否查到。
綠色和平遠洋漁業專案主任陳珮瑜表示,政府並非事先審核聘僱名單,往往等事情發生才被動反應。她提醒政府應調整眼光,不應輕忽此議題,若嚴格來看,漁工可能因此成為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的受害者,「這些漁工可能是黑數,沒有拿到勞動合約就上船工作,在船上工作情況,可能跟當初仲介口頭跟他允諾的不一樣,或船上有肢體暴力或苛扣薪資等情形。」
「我們跟漁業署溝通的時候,他們會覺得你這個字(指人口販運)太重了,台灣船東沒有那麼壞;我們也相信大部分船東都是好人,可是會注意到政府看這件事情,不夠宏觀,不夠嚴謹,」陳珮瑜感嘆。
如此困局有解方嗎?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法律顧問、律師黃昱中表示,過去民間團體曾提出建置「境外聘僱船員資料庫」的構想,強化人員可追溯性。目前已可要求印尼仲介,提供漁工台灣官方範本契約,他建議未來仲介業者在與船員完成簽約之際,仲介就應直接上系統回傳資料,而不用透過漁會或漁業團體,如此將有助於掌握清楚船員行蹤。
「我就會知道今天哪艘船、哪個人他到哪裡,我可以不用在船上監視他的一舉一動。如果今天他不見了,或是他有什麼事情,我們隨時可以找到,或是他家人有急事要跟他聯絡的話,我們可以找到他,」黃昱中說。不過他強調,這涉及資料由哪個單位所主管,也仍有個資、隱私問題需注意。
何世杰也認為船員聘僱電子化可行,不過他強調:「呈報船員愈簡單愈好,然後愈能夠顯得出來,我們有呈報了,一切都是合法的,這樣子最好。」
但他坦言船長文書處理能力是關鍵,「他們巴不得就是說,有一個人能全部幫他們做處理,他們可以專心抓魚,但是現今的社會、現在的管理,是不容許他們這樣子了,船長真的必須要去管行政方面的,包括文書紀錄方面。」
一位不願具名的仲介業者也建議官方應建置「聘僱管理系統」,將合約等資料全部電子化上網。如此一來,船東找哪家國內仲介、國內仲介找哪家國外公司都更清楚,聘僱流程更加透明化。
雖然非法聘僱佔違規案件數量的一半,但相較漁撈的裁罰,法規對人權的關注明顯不足。
他解釋,這部分可能是「未經許可境外僱用船員」的程序違規,或涉及未依契約給付薪資等問題,「不論是哪一種情形,(對船東)罰鍰最高都只有25萬,的確太輕,最好能修法調高罰鍰上限才有嚇阻力。」
攤開4年來涉及漁工權益的罰款,除未經許可僱用,另外如未全額給付薪資、上船時未簽訂勞務契約、或從事無關漁業勞動等,最高都只能罰船東25萬元;針對仲介業者可罰較重,未全額給付薪資或預扣薪資,開罰100萬元起跳。
根據《遠洋漁業條例》規定,違反此類事項,除了罰鍰之外,漁業署其實還能同時對船東「收回漁業執照」1年以下時間、禁止出海捕魚。不過《報導者》發現,目前併處收回漁業執照的案例少之又少。
黃昱中指出,台灣外籍漁工聘僱的境內、境外「雙軌制」,讓勞動保障有著相當大的落差。如果外籍漁工依照《就服法》來台、採境內聘僱管道,就可適用《勞基法》,和本國國民享有一樣保障。
黃昱中認為,境外聘僱之勞動條件原則上應由勞動部管轄,「根本這個東西(境外僱用管理辦法)沒有存在的必要,從我們觀點就是,勞動部你標(拿)回來一體適用。」
「我們看到漁業的洞,一個一個洞有出現問題,拿到黃牌補一個,什麼東西補一個,漁業資訊有問題開始補⋯⋯你才慢慢深入了解到,原來我們這樣運行50、60年的漁業產業機制,是長這麼畸形,」黃昱中感嘆。
若從罰款金額來觀察,4年來涉及「違規捕撈」案件有81筆(占全部案件數16%),開罰總金額達1億2,325萬元,是最主要的罰鍰來源(占37%)。另外,「漁獲回報問題」違規數量也有80筆,罰鍰達8,594萬元(占25%)。這兩大塊違規,就占總罰款約6成。
在第一塊「違規捕撈」方面,主要可分為「鯊魚相關違規」以及「超捕」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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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平洋為例,大目鮪的電子漁獲回報重量與實際卸魚的落差,不可以超過卸魚量的10%,否則為「回報不實」,但如果落差範圍在2公噸之內,就算符合規定。如果差距超過2公噸、幅度又逾20%,就達「嚴重不實」程度。
何世杰觀察,法規剛上路時,的確有些船長刻意抓某些魚種而超過配額,「他自己本身知道自己抓超過了,那他被抓到了,他是該罰。」不過這幾年下來,這種漁船已經幾乎被淘汰,漁民也不願意去冒險,目前常見問題是「剛好超過2噸」。何世杰坦言,漁船上秤重時,每次誤差加總後可能就會變大,「有一些人並不是刻意,他天性不壞,他就是少了這根筋,就很容易被罰到。」
這條紅線也常被漁民埋怨,多人因不服漁業署處分,向行政院提出訴願。為了確保規範明確且一致,農委會也在2020年9月,公布2018年4月訂定的裁罰基準,以昭公信。
「違反IUU的部分,其實逐漸在減少,」張致盛認為,2017年「遠洋漁業三法」通過後,台灣很多業者已體認到「大環境不一樣」,知道不遵守法規、再被其他國家抵制,損失的還是產業,「過去大概會覺得,政府就是要剝奪我的權利,會讓我的生計沒有辦法維持下去;但是現在他們已經知道,你如果不遵守這樣的規範,那不行。」
新法上路前,台灣漁業管理仰賴1930年制定的《漁業法》,然而多年下來法規結構並無太大改變,其罰鍰額度也只有3萬到15萬元,嚇阻力道非常有限。反觀《遠洋漁業條例》重大違規案件可罰100萬至3,000萬元,3年內再犯同款行為的最高罰鍰更可衝上4,500萬元。
不過,漁民能否負荷鉅額罰鍰?違規者如果不繳交罰款,會被移送法務部強制執行,也可能影響遠洋漁業許可證的核發,對業者形同斷炊。《報導者》進一步詢問法務部,法務部表示,截至2020年底,漁業署移送法務部執行案件共18件,其中5件已清償、2件撤回、3件分期付款、8件執行中,目前尚欠金額為2,252萬元。這個金額,占《遠洋漁業條例》總罰鍰的6.6%。
何世杰透露,2017年「遠洋漁業三法」通過後,因重罰而賣船繳罰鍰的案例「比比皆是」。小釣船數量目前也只剩約600至700艘,是鼎盛時期1,400多艘的一半。高雄前鎮一位曾被重罰千萬的陳姓經營人同樣告訴《報導者》,違規之後他已賣掉3艘船。
何世杰坦言,業者生存有一定困難,政府仍應針對無心的初犯者建立保護機制,讓業者在轉型過程中,不要承受過大壓力,「我們面對國際上面的競爭,我們無法去要求政府都要幫我們什麼忙⋯⋯但是你要讓我們說有一個改善的空間、喘氣的空間。」
新法涵蓋環節多、挑戰業者適應力,重罰之下,也讓基層回報工作變得如履薄冰。何世杰舉例,曾有漁業公司員工因行政作業疏失,忘了在卸魚前事先填寫申報表、取得漁業署同意,儘管後來有被監督卸魚、回報重量也符合規定,但收到調查單時,眼淚就掉下來了。
「有一些漁業公司小姐,做一、兩個月,兩、三個月她就不做了,她跟老闆講說,我真的做不下去了,我如果這個算錯,我如果一個數字算錯了,我如果一次沒有報的話,我害你被罰200萬、400萬,這個壓力我承受不了,我一年的薪水都沒有這麼多,」何世杰補充。
台灣遠洋漁業轉型幾乎沒有退後餘地,違反規定就要直接開罰,對於重罰是否還有喘氣空間?漁業署遠洋漁業組組長林頂榮表示,歐盟方的確同意部分國家給違規者記點警告,期盼下一階段我方有機會爭取,但他也坦言,這點確有難度,「畢竟台灣是一個遠洋漁業、鮪魚的主要捕撈國家,你有指標性的意涵在那裡,所以它對你的要求特別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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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漁業署表示近年違反IUU案件已逐漸減少,不過查看歷年處分資料卻不免注意到,有超過一半的罰單竟都在疫情籠罩、漁船困港的2020年開出,而2019年「重大違規事件」僅開出4件。
據了解,2018年11月執政黨在地方選舉的大敗,使漁業署在開罰上變得非常謹慎,內部承受許多壓力,許多案子都先壓著,直到2020年大選過後才慢慢著手處理。
張致盛在接受《報導者》專訪時被問起,2019年裁罰件數很少,是否與隔年總統大選有關?張致盛點頭微笑,沒有直接回應;但他接著說,2019年6月台灣解除黃牌危機,2019年7月他接任代理署長時,已有多筆案件等著他處理。他坦言,過去有段時間案件拖較久,甚至連歐盟也來詢問(怎麼開罰數這麼少),這是由於新法通過後,案件處理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官方與船東來回溝通要花上大量時間,但目前作業流程已相對完備,案件從發生到結案時間已縮短。
林頂榮也表示,「遠洋漁業三法」罰則重,每個案件從成案、調查到核定處分,都必須謹慎處理,因而耗時,「不好好處理,後面訴願的比例非常非常地高,幾乎每個案子都在訴願。」
轉型之路上,官方與產業皆付出不少成本和代價。漁民面對鉅額罰款,為捍衛自身權益,亦訴諸行政救濟。截至2020年底,行政院公告的訴願決定書中,以《遠洋漁業條例》為案由的件數已達111件,即過去4年至少有五分之一的處分尋求訴願,更有漁民進一步和官方打行政訴訟。
黃牌的衝擊,推著產業走向洗牌,2020年9月美國將台灣遠洋漁獲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也體現未來漁工人權的保障不可忽視。然而國內法規,對於漁工人權保障仍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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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官方同樣在一系列改革中承受反作用力,面臨人力不足的窘境。張致盛不諱言,漁業署在晚間8、9時後,整個樓層常常仍是燈火通明,同仁辛苦而勞動量大,有大量內、外部的壓力需要紓解。各方壓力交織下,漁業署的確成了「留不住人的單位」,有同仁寧願辭職,或降調至基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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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也在外部。因台灣遠洋漁業實力雄厚,對打擊IUU至關重要,因此我國能以「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y)身分參加多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拓展國際空間;但這讓台灣遠洋漁業不只涉及環境永續議題,漁獲配額、產業發展的背後,更會受政治因素掣肘。面對歐盟市場國的要求,台灣許多規範都已高於國際組織標準,成本提升下,漁獲產品能否對等地獲得消費端支持、以較高價格在市場立足,將成挑戰。
想要走出監管乏力的歷史共業,不只仰賴公部門決心,更需要消費端支持永續水產品,才能鼓勵產業界突破困局。台灣未來能否真正擺脫汙名,善盡漁業大國責任,並真正保障漁工人權,讓全球消費市場埋單,挑戰正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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