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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澎湖監獄管理員疑似過勞死事件,監方對外表示備勤狀態不屬於執行勤務,此言一出引發基層反彈,直言猶如2017年遊覽車司機「手握方向盤才算工時」的爭議翻版。無獨有偶,2017年桃園女子監獄也曾發生監所管理員遭質疑因過勞而猝死的憾事。暫且擱下疑似過勞的個案爭議,法務部矯正署應面對監所管理員的整體勞動困境,才能解決基層獄政工作者的過勞問題。
理論上,無論是日勤或夜勤人員,一旦穿上制服、進入監所服勤,兩者的辛勞與勤務風險是一致的。日勤人員白天面對工場上百名受刑人活動,戒護壓力不言可喻;夜勤人員每次在工作崗位上勞動與待命時間長達25小時,承受短期密集工作對身心健康的傷害。然而,由於工時、班制與值/備勤費的差異,在訴求合理工時與勞動保護的組織過程,格外不易。
夜勤人員的勤務時間尤其特殊,採「隔日制」的設計,上班日被拆解為當日工時8小時、次日工時8小時與「不計入工時」的備勤時數8小時,合計24小時,所以上班24小時後隔日休24小時,即做一休一。
由於日間不可能連續值勤8小時不休息,因此實務上會將備勤時間中的2小時挪往日間,讓日勤戒護人員休息,但如此導致夜勤人員從18:00至翌日8:00的14小時勤務,被區分成備勤時數7小時、工作時數7小時。在備勤不計入工時的謬論下,導致隔日工時不足8小時,遭中央糾正。後續衍生出第25個工作時數(隔日8:00~9:00),畸形的工時認定、荒謬補班制度設計讓基層苦不堪言,求助司法卻被認定為行政內部勤務措施,不屬於行政處分遭到駁回。
監所管理員的勤務現況為何如此?往前爬梳工時與班制的演變,也許能夠找到差異的起點。監所管理員作為執行矯正機關特殊勤務的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後段但書之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但權利從來就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2001年公務人員全面實施週休二日之前,監所管理員曾經歷了一場工時抗爭。
根據台灣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的同仁口述,昔日監所管理員的工時與班制,並無設計輪休制度,夜勤人員一年365天、不分晝夜值一休一,值得留意的是,當年夜勤人員每次勤務時數為24小時,有別於目前畸形的25小時。直到1996年,法務部函釋自該年8月起全面實施輪休,各矯正機關得視戒護人力與勤務需要,依週休一日之原則安排輪休。1997年起,因應中央實施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的政策,日勤人員的工時與班制與時俱進,夜勤人員卻維持原本的執勤方式。
時序來到2000年,中央全面實施公務人員週休二日的政策前夕,當時的法務部依據「本部89年度矯正業務研討會」會議記錄,要求各矯正機關配合辦理,日勤人員跟進實施週休二日;對夜勤人員卻擬以「勤十日休二日」之方式辦理,導致夜勤人員的休假日數將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差近50日之多,引發基層反彈。當時,由台北監獄基層同仁發起抗爭,串聯全台各監所管理員,共同訴求當時的矯正司正視夜勤人員工時、班制與值/備勤費的落差。
2000年這場監所基層的勞權抗爭,讓各矯正機關夜勤人員的班制後續多以週休二日的原則排定輪休,目前實務上常見的班制為值一休一、值一休三。
日、夜勤人員值/備勤費的落差,在這場的工時運動中也一度掀起討論。夜勤人員於日間的值勤時間,與日勤人員完全相同,但支領的值/備勤費卻無同工同酬。因此,當時的抗爭主張「夜勤戒護同仁的日間值勤費,應與日勤同仁同額支領」,也就是訴求日、夜勤人員在白天的值勤辛勞,理應是一致的。
然而,從日、夜勤人員的值/備勤費在不同時期的演變可知,日、夜勤人員的日間值/備勤費應同工同酬的訴求,當時並未護得矯正司正面回應。在爭取到以週休二日為原則排定輪休的成果後,夜勤人員的值/備勤費一律以週間的標準支給。以2019年的新制而言,日勤人員一日380元(值勤2小時,平均190元/小時)、夜勤人員一日630元(備勤9小時,平均70元/小時 )。
從文獻細數19年前這場監所管理員的勞權抗爭,在中央逐步實施公務人員週休二日的政策過程,矯正機關日、夜勤人員的勞動權益卻在長官的決策下,面臨離間與分化。同時,夜勤人員合理工時與勞動保護的底線也不斷地被軟土深掘。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決議(點次58-3-2)建議法務部應比照《公務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制訂《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並重新界定工時與給薪,根本解決監所管理員過勞、薪資苛扣與勞力剝削等現況。然而,法務部矯正署以保留機關彈性為由,研擬行政規則位階的《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勤務要點》(以下簡稱《要點》)草案,內容多所爭議。
舊版《要點》草案為了合理化目前日、夜勤人員值/備勤費的落差,定義日勤人員的備勤為「待命執勤」,夜勤人員的備勤則為「備勤休息」。矯正署的文字遊戲不僅引發日勤人員「待命執勤」期間可否至備勤室躺平休息的爭議,更是再次離間日、夜勤人員之間的關係。各方論戰之下,新版《要點》索性刪除日、夜勤人員備勤時數的規範,但此舉讓基層同仁更加不解,形同讓日勤人員每日值勤2小時、夜勤人員每次備勤9小時的現況,更加於法無據。
監所管理員無論日勤或夜勤,備勤時間都必須隨時待命,非經上級同意不得自由外出。監所管理員作為公部門的受僱者,付出勞動力予作為雇主的矯正機關,備勤時間依然處於受雇主支配的狀態,並未脫離矯正機關的指揮監督。法務部矯正署新舊版《要點》草案之所以愈發荒謬,原因在於長年以來備勤時數皆不計入工時,不僅導致夜勤人員每21日必須常態補班一日或一夜,更以低廉的值/備勤費取代原本應給付的工資,連帶衍生日、夜勤人員值/備勤費同工不同酬的爭議。
以勤務的特殊性而言,監所管理員與警消人員有許多相似之處,三者皆須不分晝夜輪值且勤務深具危險性。然而,警消人員的備勤早已計入工作時數,意即穿上制服打卡上班,直到交接班離開工作岡位,這段期間無論從事何種勤務內容,皆認定為工作時間,並設計超勤加班費的制度。無獨有偶,勞動部在今年(2019)3月宣布,2022年起勞工只要值日夜班,皆須計算工時、給付加班費。
面對監所管理員的勤務法制化,改革確實難以一次到位。如果法務部矯正署有心改善基層過勞,建議依序達成的目標如下:
- 夜勤人員每次勤務時間回歸24小時,現行第25小時應准予核報加班。
- 日、夜勤人員日間備勤時數計入工時,降低夜勤人員常態性補班之負荷。
- 設定3~5年中長期規劃,評估備勤時數逐步計入工時之經費與人力缺口,配合引進科技監控輔助設備,整併現行非必要之勤務點。
19年前矯正司遺留的課題,19年後的矯正署責無旁貸。試問至今以特別權力關係上位者自居的長官們何時願意走出圍牆外,了解目前公私部門如何因應自身作為雇主單位應負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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