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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民黨立法委員翁曉玲就《憲法訴訟法》提出修法草案,引發各方人士激辯。 贊成者認為,《憲法訴訟法》沒有明定作成判決的最低人數,將會引發嚴重的正當性疑慮;在參考他國法制後,認為憲法法庭應該要有10名大法官同意才能作成裁判。
反對者則憂心,這波修法將導致大法官事實上難以行使職權,有害憲法訴訟制度的運作;更甚者,可能導致司法無法適時制衡行政、立法兩權的憲政危機。
我們希望釐清這次爭議背後的問題,透過介紹國外制度的方式,分析其中爭議的根本糾結,並提出對於此次修法的意見。
首先,我們來看看翁曉玲委員所提的《憲法訴訟法》草案內容。
現行《憲法訴訟法》中「現有總額」的意思,是指目前在任的大法官人數。舉例而言,在上個月底有7位大法官任期屆滿退任,因此「現有總額」就是目前在任的8位大法官。但根據翁曉玲版本草案第4條增訂的第3項,因《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本身就明定大法官為15人,因此,「現有總額」就被定義為15人。
其中的差別在於,依現行法規定,判決和暫時處分需要經過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才能作成。因此,如果將「現有總額」的定義,從現在實際在任人數改為15人,那憲法法庭在少於10人的情形下,就無法開會討論案件。也就是說,在翁版草案通過後,大法官如果仍少於10人,憲法法庭將會停擺。
除此之外,翁版草案修改的第30條與第43條,也將判決的同意門檻,從「現有總額的過半數」,提高到「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如此一來,以後的憲法裁判,都必須要有超過10名的大法官同意。
翁曉玲表示,提出這項修法案,目的是在健全憲法法庭,讓憲法法庭每一項判決都能有較多的大法官參與審議並作成決議;而不是僅由少數幾位、不到一半人數的大法官,就可以作出專斷、「爆衝」的憲法法庭判決。
同時,黃國昌委員也表示,其他國家(例如日本、美國、南非、韓國)都有關於最低出席人數才能作成判決的規定。據此,他質疑:「這些國家的立法者在立法時,都有最低人數的要求,他們是要毀憲亂政嗎?⋯⋯一個執掌釋憲的機關,需不需要有最低人數的要求?」
從上面的修法主張,我們可以知道此處的法律問題是:
- 大法官審理案件、作成裁判,需不需要有最低人數?
- 大法官作成裁判的表決門檻,是否應捨棄「簡單多數決」改採「超級多數決」(如三分之二以上)?
如果肯定以上的兩個問題,那接下來要解決的問題就是:
- 如大法官未滿最低人數,憲法法庭的運作是否會停擺?是否有解決方案?
- 採取「超級多數決」作為表決門檻,對憲法法庭的運作效率與人民權利保障有何影響?
評議門檻與表決數:
無法開庭時的處理機制: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各種原因(例如利益迴避、生病等)導致開庭人數未達門檻時,有其處理機制:
評議門檻與表決數:
無法開庭時的處理機制:
評議門檻與表決數:
選任期間與繼續執行職務要求:
評議門檻與表決數:
與台灣不同的是,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出席、表決等相關規定,並未於法律中明定,而是定於最高裁判所自行頒布的《最高裁判所裁判事務處理規則》中。
無法開庭時的處理機制:
因此,日本法對於最高裁判所因法官缺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作成判決的情形,雖無相關規定處理,但由於最高裁判所的法官是由內閣直接指名,不會有國會行使同意權的問題,因此就其制度運作上,也未曾發生有長期懸缺的問題。
此外,日本也是採「分散式審查」。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把上述的制度介紹,整理如下表:
從上述的制度比較,可以發現美、加、德、日都直接明定人數作為評議的最低門檻;而我國的憲法法庭,則是以「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依比例進行計算。
兩相比較,可發現我國的現行制度較有彈性,憲法法庭縱使有缺額,因為不將缺額人數計入分母,因此仍舊可以正常運行、作成裁判。但問題在於,當缺額真的發生時,憲法法庭作成裁判的正當性可能面臨質疑,尤其是涉及重大的爭議時更是如此。然而,憲法法庭面臨涉及憲政運作且具有急迫性的事件時,大法官就平息爭議仍有不可迴避的責任。
受限於此,只由8人甚至是更少人數組成的憲法法庭對涉及政治爭議的案件,可能採取較保守的判決策略;對人權保障的重大爭議,則可能傾向於留待缺額補滿後,再行處理。但無論大法官如何判決,期間的紛擾與質疑可能層出不窮,並連帶影響到司法的公信力。
另一方面,在美、加、德、日的制度下,則是透過其他方式處理憲法法院未達評議門檻的問題。
以加拿大及日本為例,因為大法官是直接由內閣指名,因此較不易因政治競爭,而導致大法官懸缺。不過,其缺乏公開性、透明性、民主可責性的任命方式,也屢受國內批評而有改革的主張,並非合理的解決方式。
相對的,美國有將案件移由其他法院審理的機制;德國有原任者暫代的機制;加拿大也有從其他法院暫補缺額的機制。這些做法,都可有效維持憲法法庭的穩定運作。
反觀翁曉玲版草案,由於我國現行《憲法訴訟法》本就規定「評議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如將現有總額定義為15人,現在的憲法法庭因未滿10人(目前只有8人),就無法運作。此一作法,是透過立法院的單方立法,片面地停止了憲法法庭的權力。
憲法法庭停止運作,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政府機關間的權力制衡,都會有衝擊。
同時,憲法法庭也是權力制衡的重要支柱,除了最近在「國會職權案」(113憲判9)宣告立法院通過的條文大部分違憲外,過去在「終止萬年國代」(釋字第261號)、「國大代表自肥案」(釋字第499號)、「核四停建爭議」(釋字第520號)、「真調會擴權案」(釋字第585號),也都發揮了禁止機關擴權、濫權或是釐清機關權限爭議的角色。
從過去的案例可清楚地知道,憲法法庭除了限制立法權之外,更重要的是對於行政權的限制。若憲法法庭停擺,將同樣使得總統、行政權失其制肘。如立法權及其他權力機關未能尊重司法權,導致違憲、違法的行動淪為司空見慣,將嚴重侵害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及法治基石。
如此一來,就可以知道翁版草案(15人中需要10人同意)是非常高的表決門檻。而這個門檻會導致的負面效應,早就在過去的數十年飽受批評了。
有鑑於大法官判決效率不彰的問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才作成第17號決議:「⋯⋯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應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此一改革措施,在法界應該是有相當高的共識;比較上述國家的制度後,也沒有特別不當的地方。這個主張,民間司改會在2015年6月17日的記者會上也有提出,黃國昌委員當時也有出席記者會並表達支持。
我們認為,翁版草案提高表決門檻,是無視歷史經驗的倒退修法。除了大大降低憲法法庭的運作效率,以削弱其權力外,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也相當不利。試想,當某個法律已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大法官都認為違憲,表示法律已經非常糟糕;若只是未能達到三分之二高門檻,法律就變相合憲,顯然不利於人民基本權的保障。
司法權在三權分立的體系中,一直是最為脆弱的一環──它既不像立法權有直接的民意支持;也缺乏行政權龐大的組織及執行力。與行政、立法不同,司法最大的武器,是透過說理與論證,以獲得社會對司法的接受、信任與尊重。司法改革的目標,從來不是徹底摧毀司法的公信力,然後令其停擺;而是如何透過改革,獲得一個更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無獨有偶,韓國憲法法院於今年(2024)10月14日,經全體法官一致同意裁定停止適用《憲法法院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暫時避免了憲法法院因修法、缺額,造成其無法審理案件的窘境。然而,如果台灣也走到這個地步,不僅將持續升高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對立,並可能進一步加劇朝野的政治衝突,很可能走向兩敗俱傷、滿盤皆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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