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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憲法訴訟法》修法應參考各國法制,避免憲法法庭遭癱瘓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憲法訴訟法》修法草案,引起各方激辯,反對者擔心將癱瘓憲法法庭。圖為2023年12月8日,憲法法庭就受刑人在監投票案召開說明會。(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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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民黨立法委員翁曉玲就《憲法訴訟法》提出修法草案,引發各方人士激辯。 贊成者認為,《憲法訴訟法》沒有明定作成判決的最低人數,將會引發嚴重的正當性疑慮;在參考他國法制後,認為憲法法庭應該要有10名大法官同意才能作成裁判。

反對者則憂心,這波修法將導致大法官事實上難以行使職權,有害憲法訴訟制度的運作;更甚者,可能導致司法無法適時制衡行政、立法兩權的憲政危機。

我們希望釐清這次爭議背後的問題,透過介紹國外制度的方式,分析其中爭議的根本糾結,並提出對於此次修法的意見。

翁版草案: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15人,多數決改「超多數決」

首先,我們來看看翁曉玲委員所提的《憲法訴訟法》草案內容。

現行《憲法訴訟法》中「現有總額」的意思,是指目前在任的大法官人數。舉例而言,在上個月底有7位大法官任期屆滿退任,因此「現有總額」就是目前在任的8位大法官。但根據翁曉玲版本草案第4條增訂的第3項,因《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本身就明定大法官為15人,因此,「現有總額」就被定義為15人。

其中的差別在於,依現行法規定,判決和暫時處分需要經過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才能作成。因此,如果將「現有總額」的定義,從現在實際在任人數改為15人,那憲法法庭在少於10人的情形下,就無法開會討論案件。也就是說,在翁版草案通過後,大法官如果仍少於10人,憲法法庭將會停擺。

除此之外,翁版草案修改的第30條與第43條,也將判決的同意門檻,從「現有總額的過半數」,提高到「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如此一來,以後的憲法裁判,都必須要有超過10名的大法官同意。

翁曉玲表示,提出這項修法案,目的是在健全憲法法庭,讓憲法法庭每一項判決都能有較多的大法官參與審議並作成決議;而不是僅由少數幾位、不到一半人數的大法官,就可以作出專斷、「爆衝」的憲法法庭判決。

同時,黃國昌委員也表示,其他國家(例如日本、美國、南非、韓國)都有關於最低出席人數才能作成判決的規定。據此,他質疑:「這些國家的立法者在立法時,都有最低人數的要求,他們是要毀憲亂政嗎?⋯⋯一個執掌釋憲的機關,需不需要有最低人數的要求?」

從上面的修法主張,我們可以知道此處的法律問題是:

  1. 大法官審理案件、作成裁判,需不需要有最低人數?
  2. 大法官作成裁判的表決門檻,是否應捨棄「簡單多數決」改採「超級多數決」(如三分之二以上)?

如果肯定以上的兩個問題,那接下來要解決的問題就是:

  1. 如大法官未滿最低人數,憲法法庭的運作是否會停擺?是否有解決方案?
  2. 採取「超級多數決」作為表決門檻,對憲法法庭的運作效率與人民權利保障有何影響?
為了回答上述的問題,我們針對「評議門檻
quorum,指法庭可以審理案件的最低人數限制。
」、「表決數
法庭作成裁判的最低人數限制。
」及「無法開庭時的處理機制」,分別介紹美國、加拿大、德國及日本的憲法法庭制度。
國外如何規範違憲審查制度?
Ⅰ・美國

評議門檻與表決數:

美國由聯邦最高法院擔任憲法法庭的角色,其有9位大法官
1869年國會通過《司法審查法》(Judiciary Act of 1869)。
。根據《美國憲法》第2條,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任命後為終身職,且無退任年齡的限制。
聯邦最高法院開庭評議人數必須達到6人才可審理案件
《聯邦最高法院審理規則》(Supreme Court Rules)第4條。
。若達可開庭評議的人數,則表決方式為出席者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說,在只有大法官6人出席的情形下,只要4人同意就可以作出憲法判決。

無法開庭時的處理機制: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美國的違憲審查是採「分散式審查」。也就是各級法院的法官都可以在個案上,拒絕適用他們認為違憲的法律;但如果要通案性地宣告法律違憲,還是要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註)
相較於此,我國及德國都是採取「集中式審查」的制度,各級法院法官不能拒絕適用法律;如審理時認為法律違憲,應停止審判並聲請憲法訴訟。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各種原因(例如利益迴避、生病等)導致開庭人數未達門檻時,有其處理機制:

1. 首先,如果案件是來自州法院或巡迴法院,則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可以命令將案件發至案件管轄地區的巡迴上訴法院,並由該法院進行審理和裁定
《美國法典》第28章第2109條。
2. 在其他案件,能夠參與該案審理的大法官,若過半認為在下一次開庭期內
一般而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開始,且通常從6月底/7月初休庭到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
無法繼續審理和裁判該案,則聯邦最高法院應發布命令,確認該案件的效力等同於分歧判決(equally divided court),也就是維持下級法院判決
《美國法典》第28章第2109條。
3. 在多位大法官與該案件存在利益衝突,導致因為迴避而未達法定人數無法開庭時,如認案件具有審理必要性
審理必要性原則來自1980年United States v. Will一案。
,且該案件確定無法以其他方式審理時,大法官可以在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參與案件審理。
Ⅱ・加拿大

評議門檻與表決數:

與台灣人口接近的加拿大,也是由最高法院握有宣告法律違憲的權限,其總共有9位大法官
《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第4條。
,並由總理決定人選,並無國會同意的法定程序。
加拿大最高法院評議門檻原則上是5人
《最高法院法》第25條。
,特殊情形在當事人的同意下可以只有4人
《最高法院法》第29條。
。如滿足評議的最低人數,表決時則是採取出席者過半數決同意。

無法開庭時的處理機制:

加拿大有「專案法官制度」(ad hoc judge)
《最高法院法》第30條。
,當人數未達評議門檻時,加拿大首席大法官可以書面請求專案法官出席法院開庭(註)
在首席大法官缺席的情况下,由資深陪席法官(senior puisne judge)請求。
。專案法官來自於聯邦上訴法院、聯邦法院、加拿大稅務法庭;如以上法院法官因任何原因無法開庭時,就會由省級高等法院法官來擔任
《最高法院法》第30條。
。 此外,加拿大也是採「分散式審查」。
Ⅲ・德國

評議門檻與表決數: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由兩庭組成,每庭各有8位法官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第2條。
,各庭各自管轄不同類型的案件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4條。
。在一般案件,至少必須要有6人出席,表決數則為出席者的過半數決同意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5條第2項。
只有在「宣告剝奪基本權利」、「解散違憲政黨」、「排除國家對政黨的補助」、「彈劾聯邦總統」、「彈劾法官」等案件,法院對聲請的另一方作成不利判決時,才會將表決數提高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5條第4項。
至法定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選任期間與繼續執行職務要求: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是由聯邦眾議院與參議院,各自選任一部分的法官。原則上,應於前任法官任期屆滿3個月前選出。但如聯邦眾議院在此期間被解散,則應在聯邦眾議院第一次集會後的一個月內選出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5條第2項。
不過政治現實上,由於德國行使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同意權的門檻較高,故未必總是能在舊任法官任期屆滿前,選出新法官。為避免聯邦憲法法院空轉,在新法官無法選出的情況,則會由原任法官繼續執行職務,至新法官被任命為止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4條第4項。
另外,在有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缺席的情形(例如迴避等)下,會從另一庭的法官中抽籤代理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9條第4項。
Ⅳ・日本

評議門檻與表決數:

在日本,宣告法律違憲的權限由最高裁判所職掌,包含院長在內,由法官共15人組成
《裁判所法》第5條。
日本最高裁判所由15位法官組成,一般分為3個小法庭(一庭5人)進行一般案件的審理、判決,以3人為多數。但案件中涉及宣告法律違憲或推翻判決前例的決定時,則必須由15位法官所組成的大法庭進行審理
《裁判所法》第10條。

與台灣不同的是,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出席、表決等相關規定,並未於法律中明定,而是定於最高裁判所自行頒布的《最高裁判所裁判事務處理規則》中。

依該規則,大法庭必須有9人以上的法官出席以審理案件
《最高裁判所裁判事務處處理規則》第7條。
;要有8人以上同意,才可以宣告
《最高裁判所裁判事務處處理規則》第12條。
法律、行政命令或下級法院的判決違憲。

無法開庭時的處理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依《日本國憲法》規定,日本最高裁判所的法官是由內閣決定人選,不需經國會同意;但任命後下一次的眾議院選舉及法官任滿10年時,會交由「國民審查」進行投票
《日本國憲法》第79條第1項。事實上,於今年(2024)10月27日的眾議院選舉,日本國民才剛進行最高裁判所法官的國民審查投票。
;如不同意票較多,該法官將被罷免。此外,除了年滿70歲應退任外,並無任期限制。

因此,日本法對於最高裁判所因法官缺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作成判決的情形,雖無相關規定處理,但由於最高裁判所的法官是由內閣直接指名,不會有國會行使同意權的問題,因此就其制度運作上,也未曾發生有長期懸缺的問題。

此外,日本也是採「分散式審查」。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把上述的制度介紹,整理如下表:

缺額影響裁判正當性,但修法不能只學半套

從上述的制度比較,可以發現美、加、德、日都直接明定人數作為評議的最低門檻;而我國的憲法法庭,則是以「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依比例進行計算。

兩相比較,可發現我國的現行制度較有彈性,憲法法庭縱使有缺額,因為不將缺額人數計入分母,因此仍舊可以正常運行、作成裁判。但問題在於,當缺額真的發生時,憲法法庭作成裁判的正當性可能面臨質疑,尤其是涉及重大的爭議時更是如此。然而,憲法法庭面臨涉及憲政運作且具有急迫性的事件時,大法官就平息爭議仍有不可迴避的責任。

受限於此,只由8人甚至是更少人數組成的憲法法庭對涉及政治爭議的案件,可能採取較保守的判決策略;對人權保障的重大爭議,則可能傾向於留待缺額補滿後,再行處理。但無論大法官如何判決,期間的紛擾與質疑可能層出不窮,並連帶影響到司法的公信力。

另一方面,在美、加、德、日的制度下,則是透過其他方式處理憲法法院未達評議門檻的問題。

以加拿大及日本為例,因為大法官是直接由內閣指名,因此較不易因政治競爭,而導致大法官懸缺。不過,其缺乏公開性、透明性、民主可責性的任命方式,也屢受國內批評而有改革的主張,並非合理的解決方式。

相對的,美國有將案件移由其他法院審理的機制;德國有原任者暫代的機制;加拿大也有從其他法院暫補缺額的機制。這些做法,都可有效維持憲法法庭的穩定運作。

反觀翁曉玲版草案,由於我國現行《憲法訴訟法》本就規定「評議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如將現有總額定義為15人,現在的憲法法庭因未滿10人(目前只有8人),就無法運作。此一作法,是透過立法院的單方立法,片面地停止了憲法法庭的權力。

憲法法庭若停止運作,將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保障

憲法法庭停止運作,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政府機關間的權力制衡,都會有衝擊。

依憲法法庭公布的統計,近兩年來憲法法庭處理的案件,超過98%都是由人民提出聲請
根據憲法法庭統計年報,2023年聲請件數共2,634件,其中2,592件之聲請人為人民,占比98.41%;2022年聲請件數4,322件,4,294件由人民提出,占99.35%。
。不論是近年的「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111年憲判17)「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字第748號),或是更早期的「徐自強冤錯案」(釋字第582號)「強制按捺指紋換發身分證案」(釋字第603號)「破除父權優先條款案」(釋字第452號)「鄧元貞重婚撤銷權例外案」(釋字第242號)等案件,大法官都作為人權保障最後的守護者,在司法制度上扮演重要的功能。

同時,憲法法庭也是權力制衡的重要支柱,除了最近在「國會職權案」(113憲判9)宣告立法院通過的條文大部分違憲外,過去在「終止萬年國代」(釋字第261號)「國大代表自肥案」(釋字第499號)「核四停建爭議」(釋字第520號)「真調會擴權案」(釋字第585號),也都發揮了禁止機關擴權、濫權或是釐清機關權限爭議的角色。

從過去的案例可清楚地知道,憲法法庭除了限制立法權之外,更重要的是對於行政權的限制。若憲法法庭停擺,將同樣使得總統、行政權失其制肘。如立法權及其他權力機關未能尊重司法權,導致違憲、違法的行動淪為司空見慣,將嚴重侵害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及法治基石。

比較美、加、德、日等國的制度,可以明顯看到各國對表決數的要求,都是採出席者過半數決(只有日本是法定總額的過半數)。此外,德國法上針對「彈劾總統」、「解散違憲政黨」等事件的「超級多數決」,也早已被我國法引用
《憲法訴訟法》第75、80條。

如此一來,就可以知道翁版草案(15人中需要10人同意)是非常高的表決門檻。而這個門檻會導致的負面效應,早就在過去的數十年飽受批評了。

在「大法官解釋」的舊制運作時,就是採取「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為表決門檻。而且,是不論「合憲」或「違憲」都要達到絕對多數,才能作成判決。這往往導致裁判出現僵局,遲遲無法作成決定(註)
雖然在舊制的釋憲實務上,如果大法官的表決同意數達二分之一但未滿三分之二同意,有時會折衷以「警告性解釋」(合憲,但有瑕疵)作為宣告策略作出解釋,但其宣告效力也僅只是委婉地建議政治部門應「檢討修正」或「檢討改進」。
過去的司法院祕書長、現任的呂太郎大法官便曾在立法院詢答時,公開表示
立法院公報,107卷66期,頁381,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答詢(2018年)。
:「違憲也要三分之二、合憲也要三分之二,始終無法做成違憲或合憲的決定,所以案子都卡在那個地方,也很受國人的關切,案子弄那麼久都做不出來。」
從數據上來看,可以發現效率最低迷的時刻,15位大法官一年甚至只能產出9個解釋
根據2023年憲法法庭統計年報,近十年間,大法官產出解釋低於10份的年分包括:2013與2016年9件、2015年8件;產出解釋最多的兩年為2022與2023年,各20件。

有鑑於大法官判決效率不彰的問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才作成第17號決議:「⋯⋯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應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此一改革措施,在法界應該是有相當高的共識;比較上述國家的制度後,也沒有特別不當的地方。這個主張,民間司改會在2015年6月17日的記者會上也有提出,黃國昌委員當時也有出席記者會並表達支持

我們認為,翁版草案提高表決門檻,是無視歷史經驗的倒退修法。除了大大降低憲法法庭的運作效率,以削弱其權力外,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也相當不利。試想,當某個法律已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大法官都認為違憲,表示法律已經非常糟糕;若只是未能達到三分之二高門檻,法律就變相合憲,顯然不利於人民基本權的保障。

司法權在三權分立的體系中,一直是最為脆弱的一環──它既不像立法權有直接的民意支持;也缺乏行政權龐大的組織及執行力。與行政、立法不同,司法最大的武器,是透過說理與論證,以獲得社會對司法的接受、信任與尊重。司法改革的目標,從來不是徹底摧毀司法的公信力,然後令其停擺;而是如何透過改革,獲得一個更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無獨有偶,韓國憲法法院於今年(2024)10月14日,經全體法官一致同意裁定停止適用《憲法法院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暫時避免了憲法法院因修法、缺額,造成其無法審理案件的窘境。然而,如果台灣也走到這個地步,不僅將持續升高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對立,並可能進一步加劇朝野的政治衝突,很可能走向兩敗俱傷、滿盤皆輸的局面。

索引
翁版草案: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15人,多數決改「超多數決」
國外如何規範違憲審查制度?
缺額影響裁判正當性,但修法不能只學半套
憲法法庭若停止運作,將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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