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評

尤美女/今日的異議,明日的主流:不恐龍大法官RBG法袍下的智慧
美國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攝影/AFP/NICHOLAS KA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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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8日,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病逝,享壽87歲。她是美國最高法院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終生致力於性別平權(包括同工同酬、墮胎權、同性婚姻),維護平等與自由,是促進美國憲法防止性別歧視保障的先驅者。

她在世時贏得廣大人民的愛戴,尤其年輕一代暱稱她為「聲名狼藉的R. B. G.」(Notorious R. B. G.)。她過世時最高法院為其降半旗,眾多國會議員和法政界人士對她致哀,她的眾多粉絲在最高法院外為她守夜致意,祝福她「安息於力量」(rest in power)。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為她哀悼時說:

「我們國家失去了具有歷史地位的正義之士,最高法院失去了摯愛的同事。今天我們哀悼,但懷抱信心,未來的世代將會記得我們所認識的金斯伯格,一位永不疲倦、堅定不撓捍衛著正義的鬥士。」

雖然她的意見書被編成歌劇《史卡利亞╱金斯伯格》(Scalia/Ginsburg),她的一生被拍成紀錄片《RBG:不恐龍大法官》(RBG),她的事蹟被拍成電影《法律女王》(On the Basis of Sex),但所展現的還只是吉光片羽,無法完整呈現她的智慧。所幸,美國國家憲法中心主任兼執行長傑佛瑞・羅森(Jeffrey Rosen)能多年近距離觀察和採訪金斯伯格,從而有了這本書:《「我反對!」不恐龍大法官RBG第一手珍貴訪談錄:橫跨近30年,13場關於愛、自由、人生及法律的對話》

羅森與金斯伯格的對談往返,字字珠璣,充滿智慧,讓我們得以更清楚地認識和了解,金斯伯格如何從「『火爆女性主義者』和70年代的精明策略家,轉變成80和90年代克制的司法最小主義者(judicial minimalism),決心讓立法機關和輿論來推動社會變革,而非法院。在律師歲月,她有策略性的觀點,也對自由平等懷有遠大的理想與熱情;在擔任大法官期間,她認知到,在代議士的選擇與憲法有所衝突時,最高法院的職能雖然有限,卻至關重要,而她必須依據具有原則的決心去守衛。最近10年,她結合了自己的這兩個面向,使她「成為我們時代最具啟發性的美國偶像,現在也被視為美國歷史上對憲法變革最具影響力的人之一。」

大法官的智慧:對社會變革「強化」而非「推進」、對反方「回應」而非「對決」

金斯伯格成長於性別歧視的年代,也親身遭受性別歧視,但她永遠記得母親的提醒──「要當個淑女」,那意味著「當一個獨立自主的女性」,不要被情緒控制而做出無謂的行為,因為「生氣與厭煩的反應不會提升一個人的說服力」。只要是對的事情、是自己所追尋的價值,就獨立自主,勇於追夢。所以即使她遭受教授、法官、老闆的歧視性言詞,她也不會當場予以反擊,使對方難堪而製造對立,但她會以理性、幽默的方式回應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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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不僅是美國史上首位民主黨兼猶太裔女性身分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幾乎也是最受人民歡迎的一位大法官。她的名言之一是:「有人問我,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中,要有幾位女大法官才算足夠,我說9位。人們對這答案表示驚訝,但當9位大法官全由男性擔任時,卻無人提出質疑。」(Credit:Sebastian Kim/AUGUST)
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不僅是美國史上首位民主黨兼猶太裔女性身分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幾乎也是最受人民歡迎的一位大法官。她的名言之一是:「有人問我,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中,要有幾位女大法官才算足夠,我說9位。人們對這答案表示驚訝,但當9位大法官全由男性擔任時,卻無人提出質疑。」(Credit:Sebastian Kim/AUGUST)

因為有此種經驗,所以當她成為大法官時,特別關注個案的人生細節,把案件焦點放在這些「試圖定義自身人生道路、有血有肉的個體在現實世界所面對的挑戰」,以及「憲法裁定在具體的、為目標努力奮鬥的人們身上所發揮的實際效果」。如此一來,才能跳脫法律理性至上的思維,擺脫法律語言與常民生活脫節、難以適切容納當事人人生經驗的困境,進而做出一個個貼近個案、引領時代潮流的憲法裁定,成為這個時代最具啟發性的美國偶像。

金斯伯格被提名為大法官時,曾有婦女團體反對,因她批評、質疑過最高法院劃時代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墮胎權裁定的法律推理,認為她的立場不夠自由主義。

在本書訪談中,她明白表示自己「相信社會變革是從基層慢慢浮現,由政治運動帶動風潮,通過國會和州立法機關認可,再由法院持續推進」;她認為「在美國歷史上,法院每次遇到社會變革的問題,大法官通常是跟進,而非引領社會變革」;「不過,只要最高法院別邁太大步,以致引來難以招架的強烈反撲,它還是可以透過憲法裁定去強化社會變革。」

羅訴韋德案是1973年裁定的,雖然在當時反墮胎運動的勢力很強大,但仍有4個州能讓有意墮胎的女人安全、合法地墮胎,至少在第一孕期
14週之前。
可以。而申請案所涉及的德州那條法律是美國最極端的,「不管懷孕會不會毀了一個女人健康,也不管她是不是被強暴或是血親性交成孕,只要不是救命所需,就不能墮胎。」
「最高法院原本可以只就羅訴韋德案的案例做出裁定,只宣告德州那條法律太過極端,完全漠視女性的自由權,所以違憲,句點。其餘的留給各州去回應就好。但最高法院卻越過『最高法院是回應機關』的界線,宣告全國所有提到墮胎的法律統統違憲,連最自由的州的規定也一起違憲。這固然給支持方很大的鼓舞,但隨即遭到反方的大舉反撲,反方勢力原來就很龐大,現在給他們多了一個靶,揚言這件事應該由民選代議士決定,大法官非民選,無權決定,因此千方百計遊說國會保留限制墮胎的法律。」

這樣的爭議,直到今天仍方興未艾。

為明日而寫,而非為今日而爭

從上述這段訪談回顧台灣的性別平等運動,也正呼應了由民間婦運團體鼓吹女性主義,喚醒性別意識覺醒的種種行動。後來,婦運團體進而展開一連串交互運用的策略,包括性別訴訟、性別立法與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終於使憲法增修條文婦女權益入憲,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及《民法》親屬編之修訂、《家事事件法》之制定及同婚法案之通過等等。

在此,大法官的解釋的確扮演持續推進的角色,而且也是強化社會變革的重要推進器。舉例來說,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認為《民法》親屬編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以父優先之規定,顯然是「父權獨大條款」,應限期失效,因而促使立法院開始一連串的《民法》親屬編的大翻修,保障婦女的婚姻家庭平等權。又例如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親屬編未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平等權而違憲,要求立法院限期修法,而有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即同婚法案)的通過,大法官一直謹守回應機關的被動角色。

固然我們都曾經期待大法官在社會重大爭議事件能更積極地扮演引領角色,但透過本書中對金斯伯格的訪談,讀者便可豁然開朗,更加理解大法官角色的實質作用。社會的變革是循序漸進的,但有遠見的大法官可以透過不同意見的書寫,讓「今日的異議,成為明日的主流;為明日而寫,而非為今日而爭」。

金斯伯格為性別平權留下豐富的文字資料,她的未竟之業,是消除「無意識偏見」,和讓每個人都能夠在工作與家庭之間取得平衡。她說:「當男性分擔培育下一代的責任時,女性就獲得真正的平等。」而這些願望其實也是台灣婦女朋友的期待。本書記錄了金斯伯格寶貴的洞見,值得一讀再讀,特此推薦。

(編按:本文由麥田出版提供,標題、內文小標經《報導者》編輯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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