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7月19日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定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暫時處分生效,部分條文遭凍結後,釋憲案則於昨日(8月6日)進入言詞辯論庭。本次辯論終結後,憲法法庭必須在3個月內宣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因此最晚期限為明年(2025)1月;但因審判長許宗力在內的7名大法官將於10月底卸任,外界預測憲法法庭將在10月底公告結果。
司法院憲法法庭昨日召開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的言詞辯論庭。由於本案共有四個聲請單位(總統、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院黨團)及一個相對機關(立法院),朝野雙方的代表及委任律師超過25人,並牽涉44項相關條文,因此憲法法庭將辯論分為兩場,上午場聚焦「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下午場則針對「調查權」、「聽證會」及「藐視國會罪」進行攻防。
針對立法程序爭議,朝野雙方再度就4月的立法院委員會審查、5月的院會二讀、三讀細節激辯。聲請釋憲的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陳鵬光認為,相關法案在委員會階段未完成把關,民進黨多次提案逐條討論卻遭國民黨發動散會;進入院會階段後,院會在逐條表決前也未清點人數和實質審查,「其中有39條,每條只討論3分鐘」,他主張這2個月間的立法程序已違反《憲法》第63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
代表相對機關(立法院)出席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回應,本次立法經過1場專案報告、2場委員會審查、3場公聽會、4場政黨朝野協商,「民進黨立委的總發言時間是1,068分鐘,所以是大家無法取得共識,並不是沒有實質討論。」
而民進黨黨團在二、三讀期間為了拖延投票,曾提出僅修改部分字句的草案版本,綠委們也主動表決同意通過,此舉成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的論述基礎。翁曉玲表示:「依照過去大法官的見解(釋字603號),必須是誠心投下反對票、嘗試修法不過的立委,才可以聲請釋憲。」她主張,民進黨團先同意後反對,且沒有先嘗試修法就聲請釋憲,已違反《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
針對雙方矛盾,大法官尤伯祥向立法院提問,若採不具名投票,選民如何問責立委?大法官蔡彩貞則向民進黨團提問,院會主席韓國瑜在5月24日曾宣告立法院可視現場狀況決定表決方式,其中包含舉手表決,且依照院會慣例可用「單面贊成」呈現表決結果,最後多場投票都已多數通過,那麼聲請方認為舉手表決、單方表決有何重大而明顯的瑕疵?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回應,直播即可看見所有立委舉手投票時的意向,民進黨也曾在立院進行舉手表決,且舉手表決是議事規則中明載的表決方式。尤伯祥接著表示:「我聽懂了,你認為用公開直播可以取代議事錄。」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回應,民進黨過去主張舉手表決時,都屬「議事程序」階段,近年在「通過審查當下」都是用表決器表決,過去曾有院會表決前未清點人數,結果贊成、反對者相加後,竟超過在場的立委人數。
鍾佳濱援引「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6條和第41條表示,本次二讀當下,並非每項條文都完成清點人數程序,也因為採舉手表決,現場難以確定每一位立委的投票結果。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陳一銘也認為,未逐次清點人數、舉手表決兩爭議都已造成「責任政治無法落實」,違反大法官釋字499號要求的程序公開透明原則。
由於黃國昌在7月10日準備程序庭中曾說:「總統不來,立法院也不能幹嘛、什麼事也不能幹。」蔡彩貞進一步要求立法院論述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之後的影響,她強調,罰則和立法爭議是兩回事,她仍想了解條文本身是否有瑕疵。蔡彩貞舉例,若總統因為沒有處罰便可不赴立院,那麼在野黨修改此法的目標為何?當總統不做國情報告,又會對外部觀感造成何種影響?
「請問雙方有沒有和解的可能?」大法官詹森林更建議雙方各退一步,立法院自行刪除此條文,但總統仍要在現行法規下完成國情報告,「立法院訂一個建議性質,不真正義務的(法規),這樣有意義嗎?」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表示,立法院聽取總統報告是《憲法增修條文》內容,「是《憲法》課予總統的義務,不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課予他的義務。」葉慶元指出,該修法為履行《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力,司法權不該介入。葉慶元還強調,新法中總統如何報告、答詢是透過黨團協商決定,雙方仍有磋商空間,目前也尚未發生實際爭議。
憲法法庭邀請的專家學者、東吳法律系教授董保城表示,總統和立委皆為民選,而立委有總統彈劾權,因此兩者具有責任關係,若總統進行國情報告時需要回答立委提問,僅是「類似對行政院長的質詢」,且行政院長受質詢前還不必先經過黨團協商,因此,他主張新法中的總統國情報告條文為合憲。
另一名專家學者、台大法學院教授張文貞則分析,國情報告原是1996年我國總統選舉由「國民大會選舉」改為「公民直選」後賦予國民大會的權力,當時國情報告是總統向民眾(國大代表)溝通的管道,並非權力制衡的一環,直到廢除國民大會後,各權限便直接轉由立法院行使。張文貞認為,在此修法歷史中,國情報告屬於總統的「主動權」,它僅是建議性質,對總統沒有《憲法》上的拘束力
而總統賴清德曾在選前辯論會上說:「總統有義務應立法院要求,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接受立委的國情諮詢,但不是規定一對一的質詢。」代表賴清德出席的總統府祕書長潘孟安解釋,前總統陳水扁、馬英九都願意進行國情報告,但未曾成行,都是因為立法院歷來的質詢要求屬於違憲。他認為,若立法院希望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不應透過新法,而是要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將本權力的「得聽取(可以聽取)」改成「應聽取(必須聽取)」。
昨日大法官雖要求各代表對「反質詢」定義進行辯論,但在7月10日,大法官尤伯祥曾指出,我國並非內閣制,立委不是政策的執行者,因此行政官員對立委的提問並非質詢,就沒有反質詢的疑慮,目前的反質詢一詞定義不清。隨後,尤伯祥要求黃國昌對此用書面補充資料。
黃國昌日前在補充答辯書上指出:「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對立法委員所提出之質詢不予答復,反逕對質詢委員提出質疑、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無關之問題。」黃國昌認為,反質詢入法是為了避免行政官員「迴避回答」,才能讓立委質詢發揮監督功能。
不過專家學者之一、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仍質疑該用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他提問,新法到底是禁止對話式的反提問?還是必須對於質詢者的地位、權威表示尊重,所以不能有任何反話?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李荃和認為黃國昌的定義中,「不予答覆」等於不講話,違反比例原則,「提出與質詢無關之問題」則是舊法中的既有內容。他接著以日前國民黨立委徐巧芯質詢時,脫口詢問行政院長卓榮泰「喜歡喝茶或咖啡?」的情境舉例。
當下卓榮泰回問徐巧芯中午吃什麼,李荃和指出,本句等於行政院長對立委反問無關問題;假設卓榮泰也問徐巧芯喜歡喝茶或咖啡,或詢問徐巧芯「這句話和施政有什麼關係」,都可能成為反質詢。
李荃和強調,「討論問題需要來回溝通,但也可能被認為是質疑、詰問,」因此他主張,在多數情況下,為政策辯護、釐清政治責任是被質詢者的義務,未來卻可能成為反質詢的一環,這也是聲請方認為修法欠缺明確性、違反比例原則的原因。
葉慶元則表示,質詢代表「質疑和詢問」,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力,聲請方質疑反質詢定義不明確,但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議會也都有反質詢的規定,意即對質詢者提出詰問或無關的答覆。葉慶元說,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曾在被質詢時反嗆立委:「叫什麼?」、「你媽媽質詢都沒有像你這樣」,他認為就是反質詢的例子。
葉慶元補充,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等國都有禁止議會上的反質詢和諷刺性用語,本次修法後,即使立法院認定被質詢人的言行符合反質詢,仍需要主席或立委提議,並有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再經院會決議後才能處罰,受罰者可展開行政救濟,且牽涉國安等機密事項的問題也可拒絕回答,立法院方認為其程序已臻完備。
在上午場的詢答階段尾聲,雙方聚焦「人事同意權」。目前本階段條文涉及的考試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皆有委員任期已屆,其中總額7人的NCC委員僅剩3人,另有7名大法官也將在10月底卸任,不過7月19日憲法法庭仍裁定「暫時處分」的原因是,新法影響既有人事提名權的行使方式,被提名人也不一定具有公職人員身分,若他們在提名過程受罰鍰,恐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大法官黃昭元指出,若被提名人拒絕答覆問題、拒絕提供資料,委員會應不予審查,此處的「不予審查」為程序終止,並非進入投票階段後,才對該提名人實施不同意權,但是「釋字632號已經很明白地講,如果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這是一個違憲的行為」,他要求立法院回應此條文是否牴觸釋字632號。
黃昭元追問,新法讓「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皆可要求被提名人提供資料、書面回答,且沒有限制要求的範圍,此舉是否為技術性杯葛人事,符合釋字632號的「消極不行使同意」?
黃國昌主張,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之下,立法院完全拒絕或消極不履行人事審查,才會構成違憲。黃國昌表示,目前總統也正在辦理大法官的提名作業,而參照相關規定,被提名人也需提供資料,「當你沒有提出文件的時候,總統會讓你成為大法官的被提名人嗎?」
黃昭元接著說,過去民間專業人士只能參加人事權相關公聽會,往後卻可以直接「共同參與審查」,此舉同樣存在擴權疑慮。
葉慶元回應,被提名人答復特定問題、提出資料時,若願意具結「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便可排除在額外資料審查的範圍中;至於民間人士參與審查,他們僅是參與者,審查權依然在立委手上,沒有權力主體混亂的問題。
下午2時開始的下半場言詞辯論,主題為調查權、聽證會、藐視國會罪等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擴充了立法院的調查權,但如此是否會干涉司法院原有的犯罪偵查權跟監察院糾正、糾舉的權利?
支持合憲的葉慶元認為,立法院和監察院的調查權互不相斥,立法院對事、追究政治責任,監察院對人、追究法律責任;吳宗憲則強調,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四大院院長都是總統指派或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只有立法院是唯一有民意基礎的憲政機關,不應該限制其調查權。
李荃和則以表格列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法律修法最大問題在於,造成立法院職權的質變以及關係人角色的混淆。立法院職權的質變讓總統國情報告跟人事同意權變成到立法院接受質詢;讓原本的質詢權變成了調查權;立法院的調查制度可能變成了監察院的監察權或是司法院的偵查權;聽證制度則變成質詢或是備詢。關係人角色混淆則是總統「行政院長化」;被提名人「證人化」;被要求到立法院接受調查的社會人士「政治化」;而讓立法院院長擁有許多裁示權限則變成「法官化」。
儘管昨日已召開言詞辯論庭,但對於憲法法庭是否應受理此釋憲案,朝野仍有不同看法。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黃銘輝就認為,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還沒出現實際個案,不應該就直接進行憲法判斷、進行憲法抽象審查,「此門一大開,會出現一堆幻想的案例,來評價法律合憲性會不正確。」監察院代表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姚孟昌則舉例反駁,就像是警察發現路上有一顆未爆彈,不能等有人被炸傷才來處理,或是高速公路上有人酒駕蛇行,警察也不能置之不理,憲法法庭當然應該要儘速受理審查。
這次修法新增《刑法》第141之1條(俗稱藐視國會罪),該條文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指出,藐視國會罪違反多項正當法律原則,包括公務員是否要具結、具結程序、拒絕證言權跟事由、許可或駁回拒絕證言決定的主體及救濟等四項都規範不明確,應屬違憲。黃國昌則認為法務部說詞矛盾,對於正當法律程序採雙重標準。他舉例指出,法務部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就曾提案建議在「妨害司法公正罪」中加入美國的「不實陳述罪」,不用具結就可以處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現在卻又要求藐視國會罪要明確具結,根本是自己打臉自己。
葉慶元表示,美、英、德等許多國家針對國會調查拒絕出席、答覆以及提供資料,皆有數十萬新台幣罰鍰和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台灣新法僅規範新台幣20萬以下罰鍰和1年以下有期徒刑,罰則相對已經輕很多,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張文貞則舉美國為例,美國國會若認定某人拒絕提供資料或要不到資料,仍須移送法院認定跟強制執行,但台灣國會負責調查權的立法又負責執行(如罰鍰),這有違憲之虞,台灣新法在藐視國會罪的認定上,構成要件確實不如其他國家嚴謹。
下半場雙方陳述結束,短暫休息後即開始進行大法官詢答時間。
大法官朱富美針對隱私權詢問,並舉例指出假設立法院組成調查委員會要求台積電提供商業資料,台積電不提供,立法院能處罰嗎?
葉慶元則回應,對於尚未發生爭議提出抽象的假設性問題不是很妥當,但若立法院某委員會「很奇怪地」要調查台積電,而台積電也不願提供資料,「這樣就會被處罰嗎?其實是不會的,因為它要經過立法院院會決議,」就算立法院院會不顧個人隱私跟相關法規而處罰,也有可能會被行政法院撤銷裁罰,若行政法院也同意立法院的看法,那才適合憲法法庭來做最後的判斷。翁曉玲則強調,有很多行政法規也有跟民眾調閱資料的規定,同樣也有侵害隱私的疑慮,但也都有行政救濟的手段,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規定的罰則甚至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得更高。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信安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並沒有載明任何當事人可以拒絕提供資料物件的規定,且第50-1條規範的也只有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相關才得以拒絕,所以企業確實有可能因為被立法院強迫揭露營業祕密甚至因此受罰。
2004年總統大選前夕發生319槍擊案後,國民黨和親民黨質疑是綠營操作,故立法成立「319真相調查委員會」,賦予立法院委員會有針對關係人的偵察和調查權。但同年大法官宣告此特別條例違憲,並對立法院的調查權做出釋字第585號解釋。該號解釋也成為今日雙方多次交鋒的重點。
大法官詹森林詢問,雙方都多次引用釋字585號,但585號解釋並未限制未來大法官要依循相同解釋,現在是否會有因時空背景不同,能讓大法官做不同的解釋的空間?
民進黨黨團訴訟代理人、律師陳鵬光和律師方瑋辰表示,釋字585號當時背景跟現在一樣都是「朝小野大」,內容也是正確的。但釋字585號是針對個案(指立法院成立319真相調查委員會),而此次釋憲的範圍更廣泛,建議大法官應該要做出比釋字585號更嚴格的解釋。
持合憲立場的黃銘輝認為,釋字585號是個「good law」,基本方向不應該動。但不同於違憲派認為立法院調查權只是輔助立法判斷的性質,他認為釋字585號的立法院調查權是必要的權力,並非只是輔助性質,新法應屬合憲。不過他也同意,新法規定只需要立法院委員會少數委員同意即可成立調查小組,但釋字585號認為這是重大決議,必須要到人數更多的立法院院會同意後才能成立調查小組。
黃國昌則認為,20年前的釋字585號背景跟現在類似, 都是「強行政,弱國會」,他在2012年參與了國會改革小組,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內容跟他現在提出的一模一樣,只不過當初合作的是民進黨,希望憲法法庭現在能做出合憲解釋,讓立法院的調查權進一步法制化。
大法官黃昭元詢問,釋字585號認為立法院的調查權是固有權限也有輔助性,但要有明確目的,也就是「不能為了調查而調查」。他想請問,如果立法院聲稱調查權是為了要查弊案,那查完弊案之後要做什麼事情?監察院祕書長李俊俋也提出質疑,「立法院調查的目的是什麼?如果調查完還要送司法院(起訴)或是監察院(糾正、糾舉),那立法院幹嘛還要調查?」
黃國昌則以國發基金投資聯合再生一案舉例,立法院並未行使調查權,只是要求經濟部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而監察院也在調查後對經濟部提出糾正報告。他認為,立法院和監察院的調查權可以平行互不干擾;翁曉玲也說,前陣子凱米颱風帶來嚴重淹水災情,立法院就質疑前瞻計畫治水項目到底成效如何,需要調查才能釐清此事,也才能作為日後行政機關編列治水預算時的參考。
大法官尤伯祥再從權力分立角度來詢問,釋字585號認為若憲政機關彼此的調查權相互干涉時需要進行協商,否則就要讓司法權來進行解釋,但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來看,像是要拒絕出席調查委員會或是提供資料等,都是由立法院院長裁示就好,這樣是否已經違反585號解釋?不過因時間限制,大法官並未要求現場回應,而是請相關人改以7日內書面回覆。
最後,朝野雙方進行結論,再度重申違憲與合憲審查的必要性。下午5時09分,司法院長、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布言詞辯論程序結束,大法官依法將於3個月內做出解釋,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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