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7月21日)下午2點半,全國第一起國民法官案件,經過7月18日到20日連續3天馬拉松式審理,在新北地方法院做出判決。經過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評議,判處因殺夫被以殺人罪起訴的被告季姓婦人有期徒刑7年2月。
審判長在宣判後說明,被告仍有選擇脫離家暴之可能性,因此沒有《刑法》上「情堪憫恕」的空間。辯護律師則在庭外受訪表示,被告是一位善良、保守、傳統的女性,完全感受到此案法官對於她的關懷與溫暖,她很想念丈夫,會在監獄中平靜閱讀身心靈書籍。未來是否上訴二審,將與家屬後續討論。
《報導者》全程記錄台灣史上第一件國民法官審理過程,並探問在台灣立下亞洲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25年後的未竟事宜。
去年(2022)11月30日凌晨1時40分,季姓婦人趁范姓丈夫酒醉熟睡之際,以菜刀等兇器殺夫,犯後自首稱長期遭受家暴才犯案,2023年3月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7月17日由合議庭、公訴檢察官、辯護律師經過不公開程序,三方從57名報到的候選者中,抽選出10名國民法官(其中4位為現場備位)承擔審判與評議重任,為《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首例。
針對判決,審判長說明,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最低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經認定被告犯後報警自首,適用《刑法》第62條減刑至5年。綜合證據與證人證述,被告的確長年遭受先生家暴,有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然而政府家暴防治資源都有提供其協助,並非完全孤立無援,有選擇其他脫離家暴可能性,其趁被害人酒醉無反抗能力的殺人行為,被評價侵害最重大生命法益,因此並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空間,最後從5年往上加重為7年2月。
2023年7月20日上午,64歲被告季姓婦人在連續3天的公開審理後,在法庭上做出最後的意見陳述:
「我與先生這40年來,雖然不是我心目中想像的日子,但我想既然選擇了他,就勇敢面對。可是他反覆指責我、酒後要我認罪、對我拳打腳踢,就算我認為他是心愛的人,渴望跟他在一起,但這樣日子過下去,漸漸失去對他愛慕的心情,也做出這種不可原諒的可怕的事。我對他很抱歉,覺得非常難過,如果人生可以從頭再來,我希望我們的婚姻生活是幸福美滿。我也承認我對他做出不當的行為,法律要怎樣處罰我,我願意接受。」
從一位自小失去父母、生長在孤兒院的孩子,經過護專訓練成為一位照顧他人的護理師,因而結識年輕時因傷住院的范姓丈夫,在後者熱烈追求下與其步入婚姻,生養兒女的同時也辛勤工作,從市場叫賣到燒臘店事業,努力創造一個完整的家庭。
這條路,季姓婦人走了40年。
直到2022年11月30日凌晨1時40分,趁丈夫酒醉熟睡之際,她以「菜刀砍他脖子,鐵鎚捶他頭,鐵鎚的榔頭鬆了之後剩木棍,打他幾下,水果刀刺他心臟,小刀劃腿」(註)殺夫,犯後自首稱長期遭受家暴才犯案。 連續3天在法庭密集審理過程中,除了將所有犯案證據與細節攤在法庭上逐一檢視,也從被告與證人的敘述中,建構出一位對婚姻與家庭滿懷期待的平凡女性,與「頂天立地」男子漢如何走上末路的軌跡。在表面的個案狀況背後,更強烈反映出現行貌似完整的《家暴法》,為何仍接不住受暴婦女的結構性因素。
7月18日上午,首先由到庭的4位檢察官之一、郭智安開庭陳述,他向國民法官表示,今天並非針對過去被告身為家暴被害人的事實審理,而是針對被告成為家暴加害人犯下殺人罪之事實審理;辯護人葛彥麟坦承被告殺人罪行、犯案時精神正常(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刑),但提及被告符合自首(《刑法》第62條)以及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得以減刑的條件。請國民法官針對結婚40年為何要殺人、到底發生什麼事情造成悲劇的因果關係去思考。
接著檢方實際拿出4樣包裹在塑膠袋中的兇器(2水果刀、1菜刀、1木棍)供法官與國民法官傳閱,檢方請國民法官留意兇器之殘留血跡、重量、樣式和刀鋒磨損狀況等。大量的遺體與解剖照片,同步投影在法庭兩側的大型布幕,說明屍體傷勢以及穿刺、割傷之大小。在此期間被告兩次劇烈咳嗽、嘔吐,暫時到廁所休息10分鐘,回來服退燒藥才繼續開庭。
檢辯雙方先針對犯案當下的動機以及狀況訊問被告法庭不開放錄音錄影,以下為記者旁聽檢察官訊問被告之紀錄,非逐字紀錄。
檢方:有想殺死死者嗎?
被告:我深愛他,很猶豫,但他40年來都讓我很不自由的生活,人生無奈。
檢方:案發前一晚發生什麼事?
被告:他罵我,我沒有回罵他。
檢方:死者有動粗嗎?
被告:沒有,他拿一杯酒,就一直念你,說什麼「你對不起我」,一直講這些,後來他喝完酒就去房間睡覺,我大概睡15~20分鐘就醒過來,看他已熟睡。
檢方:怎麼知道死者已熟睡?
被告:他喝滿多酒,酒精濃度都滿高,我推他,他沒反應,知道他已熟睡。
檢方:推他時妳是已經想殺他了嗎?
被告:我覺得無法再這樣生活,每次我跑回娘家,他就威脅要傷害我娘家的人,說我會不得好死,新聞上有殺妻案,他就會叫我看,說哪天就會照電視這樣對我。他長期對我精神虐待,後來我有幻聽、幻覺,會很害怕,他一喝酒我就害怕他會打我,我有去醫院拿鎮定劑,已經吃3、40年。(有想殺他念頭是)想到已經不可能像從前那樣恩愛,而且案發前幾個月他都有要致我於死,他手很有力,很高大,是我踢他下體才脫逃然後報警。
檢方:案發當晚狀況?何時準備兇器?
被告:兇器都是本來就放在家裡的,主要是拿菜刀,我想大概可以(拿來殺人),刀子鋒利是因為我先生常剁肉,他都會把刀子磨利,兇器從廚房拿的,木棍本來是鐵鎚,我拿去敲他頭,榔頭鬆掉,剩下木棍,鐵鎚本來就用很久了,都鬆掉了,我先生都是這樣東西壞了又修。
當天晚上我搖他,他打鼾,我本來有點恍神,很害怕,又不敢下手,所以吃了鎮定劑,冷靜下來後才決定今天一定要了結,不想要再繼續這樣的鬧劇,他每次都去我家抓人,還放恐怖的話語。
我先是拿菜刀砍他頸部,他本來是直躺,被砍後頭抬起來看我,眼睛瞪很大,但他喝酒沒力氣,我菜刀應該就用那一次,之後用水果刀刺他心臟(檢方確認穿刺方式)由上往下刺,然後還有一隻很小的刀。
檢方:妳攻擊他的時候力氣有很大嗎?
被告:也沒很大吧,就一般力氣,他有噴血。
檢方:死者過程有發出聲音?
被告:他有想說話,但可能很痛,說不太出話,沒有哀嚎。
檢方:妳攻擊他幾下?
被告:菜刀砍他脖子,鐵鎚捶他頭,鐵槌的榔頭鬆了之後剩木棍,打他幾下,水果刀刺他心臟,小刀劃腿。菜刀攻擊他那刀他就沒太掙扎,我就一直看他,他怎麼有在動,從直躺轉成橫躺,我就補水果刀,一邊對他說話:「今天造成這局面是你造成的,我都60多歲了,如果我想找外面的男人,30幾歲的時候我早就把你殺了。」
檢方:妳去廚房拿刀具時有猶豫嗎?
被告:有猶豫,心裡很害怕,我一直都很心軟,這40年來逆來順受,吃藥(鎮定劑)才敢做這些事。
,接著審判長指示,輪到國民法官提出問題,創下史上首例的是5號國民法官: 「妳準備兇器時是一次就從廚房拿4把嗎?」
被告:對。
「妳怎麼決定要拿什麼兇器的?」
被告:主要是拿菜刀,覺得比較適合。
之後分別是3號、5號國民法官針對被告犯案前服用的鎮定安眠藥物、死者屍體腐蝕情形提出疑問3號國民法官:當天犯案前幾點服用鎮靜劑?檢方說你有服用6顆。
被告:我是平常先生對我多次暴力行為,我有去看精神醫生,先生對我精神虐待,我晚上沒辦法睡覺,我平常固定4-5小時吃一顆鎮靜劑,我是因為案發才吃6顆,要服用藥物恢復平靜,平常不會吃這麼多,我之前最多有吃到5顆,那時候是有想結束生命的想法(3號國民法官:吃了5顆藥你還能正常行動嗎?)5分鐘後就能正常行動。
3號國民法官:你還有服用其他藥物嗎?(對於檢警扣押的藥物證物有疑問,因為該包裝只有被破壞取用幾顆,不符合被告服用藥物數量,故想知道是否還有其他藥物,被法官提醒現在是針對被告詢問,對檢察官詢問的問題不是現在提出。)
被告:沒有其他藥物,大概服用半小時就有藥效,我平靜後,大概一小時,才犯案。
5號國民法官:死者屍體有腐蝕狀況的原因是?
被告:我當下很害怕,無法確認他死亡, 就用清潔用鹼片融化倒在他身上,因為我之前也有被鹼片水弄傷過,知道倒在身上會有傷痕,(刺傷被害人)30分鐘後,因為他一直有在哈氣,我一直在和他講話,我不確定他死亡,才倒鹼片水。
,最後由審判長及受命法官確認更多細節法官:確認行兇前服用的藥物名稱?
被告:安柏寧(Alprazolam,商品名安邦錠、贊安諾)
法官:平常如何用藥?
被告:我藥物通常是分裝在自己的罐子裡吃,不是從鋁箔包裝拿。
法官:拿兇器給被告確認,是否是使用這把水果刀?
被告:金屬柄水果刀無使用,我是用一把小小的水果刀,平常放床旁使用,削東西完就擦乾淨,當時犯案後看到水果刀,心裡一種憤怒,就拿起來在他腳上劃幾刀。
法官:從行兇後到報警花了多久?
被告:我比較晚報警,因為我很害怕,一直在和他講話,在和他聊,就在聊為何事情會變成這樣,我清血跡的時候也一直在和他聊。我是先打給姊姊說「我把他殺了」,大姐叫我報警,我再打110,報警大概是1小時後,我不是故意的。
法官:你清理血跡的目的?
被告:他當時還有一些氣,眼睛瞪大看我,我拿大毛巾吸血擦地,一邊和他講話,就有點最後的告別,我清理血跡沒有別的目的。
後,結束上午的審理程序。 當天下午,則針對論罪與科刑(量刑),由檢辯雙方展開辯證。辯護人以筆錄資料以及2015年起11次家暴通報紀錄2015年4次、2016年1次、2022年自7月起至殺人案發生的11月共有6次通報,案由幾乎都是丈夫酒後徒手毆打季婦,最嚴重一次是2022年9月,丈夫喝酒後,懷疑季婦外遇,逼她要承認,用腳勒住季婦頸部至其無法呼吸,威脅她「死十次都不夠」,其後季婦有申請暫時保護令。2022年11月案件則是季婦逃到新竹姊姊家暫住,丈夫喝酒後來找人鬧事。
,向法官陳述一位弱女子長期被酒後暴怒的丈夫辱罵、家暴、社交隔離、金錢控制下,「忍無可忍,生不如死被告辯護人: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工具,而是可賦予生命情感的,請國民法官去關注,被告非常瘦弱,是什麼讓這麼瘦小的身體下足勇氣殺人?
家暴案件常處於隱密狀態,亦即選擇隱忍的話,沒人會知道家暴案件發生,我們只能用證據勾勒被告所處的環境:包含被告曾聲請暫時保護令,但保護令核發沒多久後就發生此案件;還有被告有多份家暴通報表,不是一次、兩次而已,是很多次;還有新北家防中心個案報告、新竹家防中心的家暴訪談,還有來自被告的家人的證言——其實死者和自己家人不親,這幾個家人才是最親近被告和死者一家的人。
我們要去問的問題是為何被告要隱忍?為何有家暴資源不使用、最後決定用極端方式結束被害人的生命?被告深愛對方,一直選擇原諒,最後卻換來先生的死亡。請國民法官用同理心的概念來審理此案,此案可歸結到8個字就是「忍無可忍,生不如死」。
」下以此尋求解脫。 但在卷證內,卻同時呈現一位親人甚至子女眼中,個性耿直、對家人朋友十分忠誠的「好人」。子女在筆錄中都提到父親早年跑船十分辛苦,從小教導他們要誠實正直,個性比較硬,對於母親的金錢使用(早年買過六合彩、在父親不知情下以房產抵押貸款)或懷疑有外遇時,反應就會非常激烈。
被告的兄姊也都曾勸告離婚,但在社工報告中有一欄「阻力分析」,提及案主思想傳統,以夫為天,即便受暴也無分開和離婚打算;子女見證媽媽每受打罵就離家出走,4、5天後又返家,一直循環的過程,感到無奈卻無法協助。辯護人並出示一份開庭前被害人子女與被告的調解書,傳達子女希望給予媽媽從輕量刑的機會。
檢方同意被告符合減刑要件,同時也提醒國民法官,國家資源在其多年受暴史中,皆有介入協助檢察官:
對證據無意見,也同意被告符合減刑要件,但補充幾點辯方律師有遺漏之處。被告在報案時的說詞是「老公死了,原因是老公挑釁又動手打我,反擊造成」,與事實有出入,質疑被告犯案後態度。
另外新北家防中心個案報告中有提及,2022年11月17日家防中心有安排家訪,但案主(季婦)拒訪,當時有詢問案主是否要入住庇護所,但被拒絕,不講原因,案主有提到不想去子女家庇護,因為怕丈夫到子女家滋擾。
2022年11月18~19日新北家防中心紀錄,案主兄姊願意收留案主庇護,但案主想到案夫有威脅會對家人不利,故選擇返家。案主也有告訴社工,兄姐可以提供住所庇護,且案主丈夫不知道兄姊住所位置,故社工判斷案主是有家人可作為庇護資源的,但案主不願意住別人家,兄姊也表示案主有表示不希望兄姊主動聯絡,故兄姊後來都是被動等被告求助。
,包括核發保護令、家庭訪視、提供緊急庇護所,被告卻不願意接受協助。換言之,檢方認為在此之前被告是「有選擇」的,季姓婦人要為此罪行自行負上責任。 7月19日的審理程序,為傳喚4位證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
上午首先是檢方傳喚的證人:前新北市警局刑事鑑識中心股長程志強,他是當天案發後到犯案現場採證的鑑識人員,詳細敘述如何發現屍體異常發黑,是因被告潑灑鹼水鑑識人員發現朝上仰臥的屍體除血跡外有發黑異常跡象,傷口呈現「皮革化」,當場詢問被告後,回應行兇後朝丈夫屍體潑灑藥酒,隔天經過鑑識為強鹼。被告後證稱其將鹼片溶於水,潑灑在屍體上,會採用此方式,因年輕時曾於市場工作,得知以鹼水可清洗動物血跡。檢方出示多張放置陽台鐵籠內的瓶裝液體,證實極為鹼液;辯方反詰問時,試圖釐清證人對於死亡時間的判斷,但超出專業範圍無法回答。
。4、5、3號國民法官分別提出對於現場跡證的疑問包括潑灑液體在屍體上,往背部沈積的現象,以及皮革化程度與時間的關係,3號更詳細追問,除了外觀的鑑識,是否有採證血液樣本,以血液凝固狀況,釐清確切死亡時間點?證人未直接回答這一題,答覆其職責是以證物反駁或證明犯嫌所述,包括從廚房拿刀、砍殺後噴濺血跡、以刀背敲頭、血跡集中床頭(床尾未發現)、屋內帶血鞋印、廚房與浴室洗手台均有血跡反應,證明被告所稱無誤,死者熟睡中於房間被殺害,屍體未被移動,事後被告於廚房及浴室清洗血跡。
。 檢方對於證人所述,以投影片摘要總結1. 死亡時間非關其專業,無法回答
2. 以鹼片溶於水的方式潑灑屍體,說詞前後不一致,可見其手段惡劣、犯後態度不佳
3. 被告一開始就用欺瞞態度,聲稱以藥酒潑灑屍體,後經法醫提醒,經過鑑定才發現是用鹼水清洗屍體
4. 犯後用抹布擦拭現場,至廚房、浴室清洗等行為,請國民法官自行判斷是否滅證?
,包括潑灑鹼水、清洗血跡等足證「其手段惡劣、犯後態度不佳」;辯方則沒有太多反駁,僅表示清洗髒汙是常人會有的反應。 緊接著上場的第二位檢方證人,是死者的范姓弟弟。
因早年與范姓死者合夥經營燒臘店,有近距離觀察過被告與死者的互動,並見證哥哥受傷在南門醫院住院時,認識嫂嫂後戀愛結婚的過程。在他眼中,其兄的個性正直、嫉惡如仇,做事有前瞻性、有理想、有計劃。以前到哥哥開在內湖燒臘店幫忙時,他們夫妻平日互動都很好,除了哥哥有時講話較大聲,男主外女主內,二嫂(季姓婦人)在店裡幫忙還要帶小孩,也很辛苦。兩人教養都很好,兒女很乖,沒有學壞。
范姓弟弟接到姪子電話,知道發生命案,猶如晴天霹靂,無法接受,「夫妻吵架難免,但二嫂不可能做這種事,很後來才聽說家暴,想不通,可能藥物影響爆發,二嫂是很善良的女性。」
辯方反詰問時,質疑范姓弟弟對哥哥的印象僅停留在早年,近年來只有逢年過節碰面,對其夫妻相處情形是否真的了解?證人表示,二哥多是酒後打電話給他、偶爾傳來釣魚的照片,電話中多重複抱怨很久以前的瑣事,例如被告曾在燒餅店工作,輕信旁人拿房子貸款抵押被騙等等。
證人坦言過往合作燒臘生意時,比較常往來,後來較不了解其家庭狀況,但偶爾來探望時(證人太太身體不好),「看得出來二嫂不快樂」。多年前在家族群組中,被告說受不了想離婚,他曾勸二哥不要離,「人老了還是要有伴」。
國民法官與法官確認是否聽說過家暴的情形,證人答覆過往只有言語吵架,哥哥會罵二嫂「笨」之類的,但沒聽過動手。去年命案發生前,才聽說二嫂的狀況有通報到新竹社會局,才知道情況如此嚴重。
最後檢方肯定證人可信度,對加害與受害雙方的證詞中性,請國民法官考量證人與死者感情要好,命案帶給家屬心情衝擊,需列入量刑中的因素;辯方則強調其對家暴情形完全不了解,請國民法官自行評價,假設家屬得知情況,應會有不同衝擊。
中午休息結束,兩點開庭前,證人席右側傳來啜泣聲,一名老婦拿衛生紙伸進口罩擦拭。她是第一位辯方證人、被告的季姓姊姊。
剛開始檢方對程序提出臨時異議檢方表示中午休息時辯護人在法庭外接受媒體採訪,請求國民法官暫時退席,辯護人表示未涉及法院證據外訊息,審判長提醒,國民法官不能受法庭外的討論影響下判斷,只能依據法庭上的事實與證據,而媒體有採訪自由,不干涉對檢辯的採訪,因此直接開始交互詰問。
後,首先由辯方進行詰問,律師以卷證筆錄資料為基礎,詢問被告受家暴後,逃往證人家的細節。季姓姊姊的證詞中,呈現出和上午的范姓弟弟作證時截然不同的婚姻實況。被告每受丈夫家暴,就會匆忙從台北逃往新竹她(證人)家,時常鼻青臉腫、衣衫襤褸、渾身狼狽,但在其夫不間斷的LINE訊息(時而溫和說服)後,又重回其身邊。以前善良單純、受朋友喜愛的妹妹,婚後完全變了一個人,范姓丈夫只要一喝酒,就開始翻舊帳亂罵、暴打虐待,長年壓力下身心累積龐大壓力,妹妹曾吐露想跳樓自殺,證人勸妹妹要想辦法解決。 季姓姊姊在描述去年命案前夕,丈夫跟蹤追到新竹家中,要找妹妹的恐懼經驗「以前他(范)不知我住哪(才能保持讓妹妹不被找到的躲藏處所),某次范在外頭鬧得厲害,毆打妹,要她下跪,妹拎著包包、坐計程車逃往我家,半夜一點抵達,交談20分鐘外頭聲響,范跟來我家,知道了住址,我們家慘了,若開門他會進來殺人,上樓躲藏,打電話給警察,收東西連夜逃往旅社,連自己家都回不去,他要絕我們路,聽到范姓丈夫名字就嚇死,怎麼可能讓魔鬼進來,躲在我們家門口,隨時會被他暗算!」
,語氣愈加激動,情緒瀕臨崩潰,話語無法繼續。審判長指示休息,第一排旁聽席、陪同季姓姊姊前來的家屬大聲拍手三次,高喊「可惡!」,並傳來證人低聲自語,「(妹妹變這樣)⋯⋯可能跟我們從小沒有父母有關。」 季姓姊姊休息回到證人席,繼續為妹妹抱不平「范知道我家後,唯一的生路被堵死,我連自己家也不敢住,後來就發生此事(命案)。妹妹病痛纏身:甲狀腺亢進、輕微高血壓、憂鬱症、長期便秘、失眠,吃兩顆藥都睡不著,軟便劑也大不出來,范讓他變這樣,好可憐。
范家三兄弟早年合作賣烤鴨,自立門戶後將店頂給大弟,范看其成功賺錢又後悔,經常為這事情吵。
得知被告殺人非常震驚,她是這麼膽小的人,范把所有生路都堵死,不想給贍養費逼去自殺,他把錢看得比什麼都重,妹妹每次來我家都穿一兩百塊衣服、拖鞋睡衣,踢她打她,自己要買魚就花上萬塊,連遇到車禍,都跟我借錢不敢跟老公講,房子漏水也要自己想辦法貸款,退休金一兩百萬也被拿走,一無所有,唉,還有更多我不會表達。」
;輪到檢方反詰問,只有一句話問證人:是不是很愛妳妹妹?證人輕聲答是。 審判長裁示休息,旁聽席前方的家屬突然高聲說道:
「家暴(保護)令沒用、落實受暴婦女保護、狗屁家暴防治法,台灣還有很多受虐婦女!」
休息結束後,輪到國民法官詰問,僅有5號與4號國民法官針對被告金錢問題與車禍賠償事宜提問5號國民法官:是否知道妹妹有投資或資金缺口?
證人:有買股票但用自己勞退,沒有欠錢,至於貸款,是為了修理出租房子5樓漏水問題,後被老公發現沒貸成,退休金也被他沒收。
4號國民法官:可否詳述之前車禍事宜?
證人:那是15年前的事,妹妹精神不佳頭暈撞到別人,遭求償80萬,私下以40萬和解,連這樣都不敢向老公開口,只能跟我借錢。
;最後審判長特別問到,有護理背景的妹妹為何曾在先生的水裡放鎮定劑,證人答道因其白天要工作(燒餅店),晚上被先生吵得受不了,希望讓他睡覺,被發現後,妹妹表示不是要害他,若是不會只放一顆。 接著輪到第二位辯方證人,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彭姓社工,去年7月被告暫時住哥哥家時通報家暴,由她負責此個案。社工當時的評估中,危機程度高,但當與個案討論到保護令以及提供緊急庇護所時,卻很快被案主拒絕,不斷表達不希望轉介,焦慮、擔心申請後反而有生命危險。
「每當(被告)主權萌發,很快被先生壓制,揚言不撤銷(保護令)就死定了、給妳好看等,(被告)提到(丈夫)酒後沒辦法認識眼前是她先生、無法阻止⋯⋯」彭姓社工表示,可從系統看到大概在2018年也申請並通過保護令,但在先生要求下撤銷,影響其後求助體制的意願。當個案返回北部,將其通報到新北家防中心後,社工與其就沒有任何聯繫。
接著檢方反詰問,確認完社工資歷(任職家暴業務近12年、每月平均接10到12件個案),「意思是每年接觸超過100個案嗎?」檢察官問完此問題,下方旁聽席傳來:「不明白(檢方問此問題)什麼意思?」社工繼續說明家暴案的處理程序,如提供緊急庇護、保護令、陪同出庭、討論子女後續等等,而入住庇護所門檻不高,有意願即可,為共同生活空間。
檢方接著尖銳問道:「就妳多年來接觸受家暴個案,殺死加害人的有幾位?」證人表示:「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檢方追問「為什麼」,證人表示「我不想要回答這個問題」。
在此階段,國民法官並未對社工提問,最後職業法官問到,實務經驗中,是否多數個案不願意使用庇護所資源?證人表示的確如此,半數以上拒絕緊急庇護資源,主要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以及疫情導致個案對公共空間疑慮,而對已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而言,也無法接受生活在有門禁、冷氣開放時段等自主受限的集體空間。
綜合前兩日審理過程,國民法官多對於犯案事實、證據等細節抱有較大好奇,並未深究被告婚姻與受家暴狀況,最後是在審判長追問社工的證言後,才呈現出被告遭遇所反映的家暴防治制度與資源問題。
審理來到第三天,檢、辯雙方詢問被告,並對量刑、是否適用「情堪憫恕」減刑進行最終辯論。
詢問過程,季婦回溯成長記憶,她在孤兒院長大,希望能找到喜歡的人共度人生,渴望愛,也期待另一半溫柔以待。但新婚僅3年,丈夫就對她拳腳相向,也不支持她的興趣,總要她「嫁雞隨雞」。她一副愛唱歌的好嗓子,婚後再無發揮機會,就因跟隨丈夫叫賣長繭了。
就算事與願違,她不希望兒女跟她小時候一樣沒有雙親的愛,加上丈夫警告她若敢離婚就休想得到孩子,放不下兒女的她打消離婚念頭。受暴30多年,她罹患焦慮、憂鬱、甲狀腺風暴,一度想尋死,又覺得像是「承認外遇、畏罪自殺」,最終持刀了結丈夫。
這天的審理,檢辯與法官仔細釐清季婦家暴情形被告:為什麼先生懷疑我外遇,是因為我有次下班後到一位男員工家裡換衣服,可是那位男員工的家人也在,我先生就滿腦子想著我跟男人在一起的畫面。
之後的衝突,還有他回大陸探親時,我想投資股票,就拿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去貸款,但這部分我有用勞保退休金償還。
辯方:死者會以何種方式對妳動粗?
被告:前男友跟他的朋友到我們店裡吃飯,那時我懷老二,先生就懷疑兒子是不是我親生的?我說可以驗DNA。而且先生以前也很多女朋友,只要他不在外面過夜,我就相信他。
他人高馬大,身高180幾公分,徒手打我,一揮巴掌我就眼冒金星,他也會叫我下跪道歉,或拿東西丟我。
有次衝突,我覺得我沒做錯事,為什麼要被這樣對待,覺得離婚好了,就想開門出去。他拿水果刀─也就是後來我拿來刺他胸口那把─揮向我,幸好我閃開,跑去我們店裡越南女員工家住一晚。
某天我心跳突然跳很快,先生叫我不要裝病、裝可憐,看我快不行了才帶我去醫院,我每分鐘心跳跳140、150下,連續三小時。吃了藥但症狀沒好轉。先生那時沒喝酒,剛好是清醒的,載我到馬偕治療,發現是甲狀腺機能亢進,我一個月睡不好,瘦了十公斤,先生還很兇的要我不要裝病,我很不服,年輕時這樣任勞任怨,連生病的自由都沒有?連我在馬偕住院,先生探病時都還懷疑有沒有別的男人來看我,是腦子有洞嗎?
我焦慮、憂鬱,擔心他喝完酒會回到家,我就得伺候他,覺得壓力很大,大到出現他站在門口的幻覺。有次我夢到我拿剪刀把枕頭剪一個洞(姊姊做證所述棉被有洞事件),夢醒發現枕頭竟然真的被我剪破。我跟先生講,他不相信,說「老婆妳不要把我那個(生殖器)剪掉就好」。他那時剛從大陸回來,心情不錯,很開心要抱我,隔天就發生貸款事件。
與犯案時序檢方釐清犯案順序:殺死丈夫-拿垃圾桶接血-用毛巾清理現場血跡-用鹼水潑到先生身上-打給大姐表示殺夫-報警(犯案到自首約間隔1小時)。鹼片是家中常備,用來清洗抽油煙機或殺老鼠,是那年7、8月購買的,會泡好鹼片水放在陽台。
檢:為何會潑在先生身上?
被告:要確認他是不是真的死掉。
檢:但也可用呼吸、脈搏確認。
被告:我心裡害怕,不敢摸他,所以先站在床邊觀察,再用鹼水潑灑。
檢:但鑑定人說潑灑的是藥酒?
被告:先生睡前會喝藥酒,我犯案後,想到40多年來我都跟酒鬼在一起,就也把藥酒潑在他身上,意思是「這是你最心愛的東西,送給你」。說詞前後不一樣,是因為我當時有服藥,可能意識不是很清楚。
檢:想過叫救護車嗎?
被告:有想過,但後來覺得是不可能(救回來)的事了。
,國民法官也更進一步釐清死者金錢管理、用藥習慣等細節2號國民法官:死者哪一年開始家暴?
被告:我們民國71年結婚,他74年開始家暴。
2號國民法官:妳說妳在先生的水裡面放安眠藥,為什麼後來是選擇下藥,而不是直接把藥給他?
被告:先生整天提心吊膽他得到癌症,三天三夜沒睡,我就在他牛奶裡放一顆安眠藥,他不喜歡吃藥,所以我沒有直接把藥給他,安眠藥是我之前就醫時醫師開給我的。
5號國民法官:財務控制是從婚後開始?還是之前被騙後才開始?
被告:婚後開始。
5號國民法官:你第五次通報家暴在105年,可是第六次的案件在111年,你們中間六年這段時間的相處?為什麼從111年開始就開始大量的爭吵?
被告:他說男要剛女要柔,有時他準備要動手,我就會用柔軟語氣安撫他。他就一直在記恨著我,說我玩投資股票一定有男人在背後操控我。他現在沒有工作,所以他就會常常就是以酒代水。
5號國民法官:死者案發前不久有請子女去銀行領一筆錢交到你手上,這筆錢是用來做什麼?你是否有財務缺口?
被告:我在打掃時看到怎麼有一大包錢250萬,我就心裡想說就算不多,也抱著決心想要離開,到我哥哥家去住了。我想過自己的生活,不想再跟先生一起生活,很不自由,我就像籠中的鳥,那個時候好像是去年7月到8月。
1號女性備位國民法官:妳有通告家暴、有聲請保護令,為什麼在長年而且是屢次家暴的狀態之下,妳後來還會選擇拒絕保護令?為什麼沒有去庇護所?
被告:因為我先生威脅我,他說要嫁雞隨雞,你不能說走就走,要離開,他不會給我好下場,我家人生命也受到威脅,所以我的心就軟了,我就害怕家人哥哥姊姊受到傷害,如果不撤銷就要開庭,他語氣就是責備我,要秋後算帳的感覺。庇護所那個環境我沒有見過,裡面的人我都不認識,我感覺跟認識的人才有安全感。
3號國民法官:關心被告的用藥習慣與藥物取得時間。
。本日男性國民法官關注焦點仍圍繞犯案細節,為何會把自己服用的藥物給先生、取得藥物的時間點等。1號女性備位國民法官關切季婦為何撤銷保護令。 而正選唯一一名女性、6號國民法官,則輕聲詢問季婦:「如果時光倒流,妳還會選擇殺死丈夫嗎?」
季婦回答,現下與當下無法類比,犯案時情緒非常激動,不過她很愛先生,假設時光倒流,可能會繼續忍耐。
「那麼,妳會求助嗎?」該名國民法官追問。
季婦說,自己也試過求助,但找社工被先生阻擋,聲請保護令被先生要求撤銷,否則對家人不利,「我覺得自己做不到(求助其他管道)。」
由於季婦的犯罪事實明確,也符合自首減刑,終結辯論圍繞在季婦的犯行是否同時符合「特殊的原因背景」、「客觀上能引起同情」、「最低刑度仍然過重」這三項「情堪憫恕」要件,再將刑度降低。
檢方指出,從輕量刑的理由,包括被告自首、兒女願原諒,長年遭受暴。但被告確認丈夫熟睡才下手,犯後潑灑鹼水、擦拭血跡等,都顯見被告是計畫殺人,手段兇殘且犯後態度不佳,有理由加重量刑。再者,季婦雖長期受暴,仍有入住庇護所等其他優於殺死丈夫的選擇。季婦殺人,不只抹除丈夫的惡,也抹除兒女心目中的正直父親、其他家人心中愛釣魚的慷慨兄弟,抹除了整體的人。
檢方說明什麼是「量刑」時,還舉Google評論當例子:消費者可能會參酌飲食美味、服務、環境品質各種因素,決定給店家的星等,「量刑也一樣,不是非黑即白,它有漸層,要審酌案件中每個因素在各位法官心占有的比重,去做適當量刑。」檢方也提醒,這量刑會成為社會大眾看待「殺死配偶會付出何種法律代價」的心中分寸,並建議量刑為8~12年。
被告辯護律師則說,被告自幼渴望愛,又長期受暴,家庭、社會支援也在死者阻擋或恐嚇下一一斷絕。他未對量刑表示意見,僅請法官在理性前提下,用感性想法進入被告的生命,感受這30多年來她如何過生活,設想犯案當天她如何忍無可忍,最後給被告應有的法律制裁。
催生《家暴法》的律師:彷彿鄧如雯案重現、混合權力控制
在法庭之外,對於催生亞洲第一部《家暴法》、「鄧如雯殺夫案」的辯護律師王如玄來說,季婦猶如30年後鄧如雯案的重現。
她回憶,當年鄧如雯反覆遭受危及生命的家暴,曾多次逃家,卻被丈夫通報失蹤人口,被警察找到帶回,親友亦遭丈夫傷害與威脅,1993年,鄧如雯因所有求助管道都被切斷,在丈夫熟睡後,以鐵鎚、水果刀殺夫,和季婦最終選擇犯案的情境有不少共通點。王如玄直言,「長期受暴,無法掙脫」這8個字,貫穿了包含鄧如雯、此案在內所有家暴殺夫案。
但不同的是,1998年《家暴法》上路25年的現在,季婦已有外部資源可介入,為何仍接不住受暴者?王如玄提到,從此案可觀察到當代家暴的新興特徵,一是混合了多元的暴力樣態,從輕度的口語暴力到肢體動粗,嚴重程度的光譜很分散,讓受暴者和其親友不容易意識到要積極求助,二是更棘手的「精神控制」。
季婦從2015年首次通報家暴,至殺夫案發生有長達7年時間、共11次通報紀錄,期間警政、社工等《家暴法》的資源都有進入,亦曾申請保護令,卻一度撤回(註)根據2022年司法年報統計,近10年,每年地方法院終結的民事保護令案件只增不減,自2013年的22,639件,成長1.4倍,到2022年已達32,040件。以2022年單年數字為例,保護令的核發類型,21,300件為通常保護令、10,216件為暫時保護令、524件則為緊急保護令。共3萬多件民事保護令申請中,近6成(18,465件)最後有核發、近2成(5,600件)遭駁回,而約2成多(7,541件)如季婦案,是自行撤回。
,反映出受暴者深陷「權力控制關係」──從季婦年輕時,丈夫便不喜歡她接觸朋友,使她社交隔離;在季婦離家出走時,丈夫更威脅對收留她的娘家親人不利;此外,丈夫主管家中錢財,各種控制手段織成一張綿密的「網」,逐一切斷受暴者向外求援的管道和意願。在這個過程中,周遭家人很容易因為受暴者反反覆覆的決定而陸續抽手,導致受暴者更加喪失支持系統,最後選擇用殺戮徹底解決一切。 王如玄表示,受暴婦女對逃離家暴環境後,經濟上、安全上的害怕跟恐慌沒被處理,保護令、訪視、心理諮商輔導,都沒辦法真正解決問題。這類有嚴重權控議題的受暴者,其實最需要的,是能有人和她建立長期穩定的陪伴關係,了解受暴者對婚姻生活的想像、期待,當受暴者一直反反覆覆時,理解她為何做出這樣的決定,並陪她一起釐清該何去何從。
然而現行《家暴法》,「資源常常是『點』的處理,沒有辦法深入面向的處理,」王如玄無奈表示,最大困難仍是政府投入的資源不足,社工工作負荷量太重,流動率高,個案往往會因社工辭職,被迫在不同服務中流轉,片段的協助,很難令長期受暴者信賴。此外,庇護所必須要提供更多居住樣態和選擇,不然受暴婦女往往不會將庇護視為選項。事實上,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統計,2022年台灣有192,873件家暴案件通報,但同年僅有7,410人次使用庇護服務(註)家暴案件通報後,將由社工判斷是否達到開案程度,並會使用
「TIPVDA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進行個案風險評估,根據風險層級轉介不同服務,包含諮詢協談、庇護安置、陪同報案、陪同出庭、驗傷診療、聲請保護令、法律扶助、經濟扶助、心理諮商與輔導、就業服務、就學或轉學服務、目睹暴力服務、子女問題協助等。
《報導者》爬梳2012~2022年來有接受庇護服務的被害人數量統計,每年約落在1.5~2萬人次,但近3年疫情下使用人次直接腰斬,僅有7~8千人。由於庇護服務需要團體生活,疫情下許多人因防疫考量選擇不入住。
若進一步分析,2022年家暴被害人使用庇護服務的7,410人次中,大部分(5,425人次)皆是兒少保護案件,而成人案件庇護需尊重當事人意願,2022年因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接受庇護的被害人,男性為19人次、女性為841人次。
。 針對施暴者,王如玄提到,過去家庭暴力多半要到肢體暴力的程度才能構成刑事犯罪,但英國在2015年已針對家庭暴力設有「高壓控管罪」(coercive control),若加害人有精神虐待、控制、孤立等行為亦構成犯罪,最高可處5年監禁;澳洲也正在討論立法。目前台灣《家暴法》雖有納入權控關係,但刑責仍針對肢體暴力,王如玄認為未來亦可考慮將精神控制納入刑事犯罪要件,好在更嚴重家暴發生前,就可以早期嚇阻加害人。
而案件中許多親友作證,范姓丈夫74歲高齡,常出現碎碎念、多疑、翻舊帳、情緒失控等狀況,王如玄說,亦可懷疑已涉及輕度失智症狀,但很多家庭往往對於失智者的變化沒有意識,也不知向外求助,既是病人、也是家暴者的情境目前在台灣仍很難被接住,許多長期照顧他們的人苦不堪言,最後釀出悲劇。
針對判決結果,認為季婦雖受家暴,但政府家暴防治資源都有提供其協助,有選擇其他脫離家暴可能性,因此不符合《刑法》第59條減刑之條件,王如玄表示,雖然《家暴法》通過之後有更多的協助措施給被害者,但是在現代新興家庭暴力型態下,對被害者而言,還是有很多沒辦法解決的困境,包括社會文化下的壓力等,還是期待法官可以引援《刑法》第59條的規定予以減刑。
第三日審理來到最後時刻,當被告女兒走上證人席,整個法庭的情緒張力達到最高點。身著黑色衣褲、身材高䠷的她剛說出「各位法官好」,就哽咽、停頓十多秒,審判長請她情緒平復再陳述意見。
「這件事情身為子女的我們是最難過的,失去的是我的父親,被告是我母親。我們得知事發時,很震驚難過,也非常掙扎。如果我們能更關心陪伴他們,能警覺父母之間已經演變到這樣嚴重的地步,或許今天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所以我覺得身為子女的我們也有責任。
「我們很後悔,也很痛苦,只是離開的人也已經離開,活著的人還要好好活下去,我選擇原諒母親,我希望她好好活著。我把一切看在眼裡,能明白她的痛苦,我也想過,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我身上,我是否也會選擇一樣的路? 當我知道她做出這樣的事,除了很難過,也很擔心她的身心狀況如何去承受如此沉重的壓力。」
「我已經沒有了父親,不能再沒有母親,我知道她犯下殺人罪,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懇請各位法官能減輕她的量刑,她畢竟不是因為名利財富才做這樣的事,她只是渴望得到愛與尊重。懇請各位法官給我們一次機會,給我媽媽一次機會,讓我們早日團聚,讓媽媽接下來的人生能好好活一次、好好愛自己。」
女兒語畢,旁聽席不斷傳來抽面紙的聲音。審判長詢問季婦的兒子未能出庭的原因,女兒表示他工作忙碌,但兩人立場一致。
若不考慮假釋,待7年後刑期服滿,年逾7旬的季婦或許有機會重啟她「做自己、愛自己」的第二人生。從鄧如雯到季婦,仍有眾多無力掙脫的家暴受害者,無法企及這看似單純的心願。
不過,從鄧如雯案時期「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經過20多年《家暴法》的「法入家門」、家暴殺人案成為首起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縱使家暴樣態不斷變形,卻也出現被社會大眾更細緻檢視、看見暴力背後脈絡、補上制度未竟與不足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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