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21日全國首件國民法官案件於新北地方法院做成判決後,已陸續有不同的個案在台北地方法院(7月28日宣判)、基隆地方法院(8月4日下午宣判)展開,過往離一般大眾生活經驗遙遠的法庭活動,也透過大幅的報導與公開程序完整呈現出來。在案情與判決結果之外,對於法律人──尤其是站在被告角度的律師而言,卻明顯看到檢辯雙方在新制度中資源與力量的不對等。法庭上「審檢辯」缺一不可的三角平衡中,《報導者》試圖探問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這樣的局面?國民法官制度參照的藍本──日本發展經驗又能給予我們什麼啟示?
「從這兩個案子確實看到,辯護人的資源跟檢察官的系統確實是有落差的。在國民法官上路之前,我們積極做了很多教育訓練,可是真正能夠觸及到相關訓練的(律師)畢竟還不是多數;再加上多數的律師就算有來上課,也沒有實際參與過模擬法庭,對於該如何具體操作,可能還不夠熟悉,也沒有意識到《國民法官法》案件跟一般案件的操作方法還是有所落差,所以就勇敢接案了,然後就會有現在看到的狀況⋯⋯」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刑辯協會)理事長林俊宏直言,7月21日在新北地院宣判的全國第一起國民法官案件──季婦殺夫案,「以那個案件的(家暴)情況來說,判7年2月非常、非常重。」
從新北地院的殺夫案,到全國第二件的台北地方法院酒駕致死案,都反映出勢單力孤上陣的辯護人(後者律師為2位),對上經過嚴密訓練的檢方團隊,雙方所掌握的資源懸殊、對整套制度的熟悉程度也有落差。
少數全程旁聽的執業律師張鈞綸在殺夫案宣判隔天,從歷年來判決脈絡,點出辯護人未能有效捍衛被告利益的缺失,不僅律師同行對判決結果感到過度嚴峻,婦女救援基金會更於7月25日發表正式聲明,強調判決未將「長期受虐的被害人痛苦與嚴重身心創傷」納入「情堪憫恕」減刑條件,為此表達「失望與遺憾」,並呼籲往後家暴殺人案件應引入專家證人等制度,以理解當事人脈絡。
不論情堪憫恕適用與否,從實務觀點,林俊宏看到辯護人在此案的明顯疏漏,是和現行刑事司法趨勢有嚴重脫鉤,導致難以在法庭上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像這種案子背後其實有一些故事和其他背景,如果要去談這些事情的話,要先從《刑法》第57條, 去了解行為人的情狀是什麼、去了解有沒有值得再往下減輕的相關因素存在?在那個個案裡面,我個人觀察應該滿多的。近年最高法院在實務上對於量刑已經有一個完整的操作模式,例如不是只有做精神鑑定,還要做量刑前社會調查,但是在這個個案裡面完全沒有操作。」
為了改善社會多年來對於司法的不信任,尤其是牽涉到重大案件量刑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司法院在前年(2021)宣示進行「量刑改革」,希望從各方面建立穩定、公正的量刑標準,在這股改革趨勢下,近年來在審判實務上愈加重視《刑法》第57條,仔細審視被告的生命脈絡,才能更審慎做出妥適判決,幾乎已是目前職業法官遇到重大刑事案件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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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季婦辯護人以情感訴求直接提出《刑法》第59條,卻跳過57條具體盤點個人情狀──得以使眾人具體理解其不得不犯下此罪行的關鍵,「其情可憫」只成為一個空殼,沒有辦法說服法官,在已因自首減刑的情況下,再往下減輕刑度。
現行的國民法官制度,是歷經多年醞釀,經過多次草案研擬、意見交鋒,歷時30多年才正式上路,很大程度參照日本裁判員制度。
「日本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與台灣很像,不過日本人民對司法是有較高信賴,面臨的(問題)是對司法的疏離,認為審判交給(法官)專家判斷就好。相對地,台灣對司法信賴度看似不高,但仍高度關注許多審判議題,期待法院發揮定分止爭的功能,可說是『既關心又疏離』,」法官陳思帆從9年前開始,兩度被借調往司法院刑事廳推動國民法官業務,親歷此制度轉型與試辦、定案過程。
他舉例,人民對司法判決的量刑有許多想法,但過往一般大眾對法律中的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價值不甚了解,在互不了解的狀態下,很難形成公共事務的討論。國民法官制度,就是希望形成成熟的民主式審議與討論,透過審判實務與社會大眾的對話,將法治價值共享到社會,促成大家用更成熟理性的態度討論重要的司法議題,這也是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階段。
陳思帆表示,台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從1980年代末期就已開啟討論,目的不是要以人民取代法官,而是藉由人民與法官共同審理、雙向討論,一起決定裁判結果。這是司法與社會互動的過程,希望為刑事審判帶來多元觀點。
「日本的背景是本來就是『起訴狀一本主義』,所以裁判員銜接運作會比較方便,」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黃鼎軒表示。他目前正在日本一橋大學攻讀第二個博士學位,即是以日本裁判員制度作為研究主題。
「台灣的刑事訴訟流程,卻停留在日本戰前職權主義的影響,採取『卷證並送』,法官可以事前先看到檢察官的調查資料,在看到證據的前提之下,會導致審判程序『空洞化』,檢辯雙方提出證據時,法官會想說我都先看過了,審判有點像走一個形式 。現在台灣引進了國民法官制度之後,與原有的《刑事訴訟法》變成兩套並行,前者走的是起訴狀一本 ,讓法庭可以活潑、新鮮化;未來若是國民法官實施成功,可能會間接影響到後者的修法。」
但在那天到來之前,因為長期以來法院「職權主義」濃厚的關係,使得刑事辯護本身的學問與技巧,在台灣一直不被重視,直接導致當律師面對極度仰賴臨場攻防與交互詰問的國民法官法庭,普遍會有銜接的困難。
張鈞綸從實務面點出地檢署移送的卷證、書面資料才是核心,法庭活動只是形式的「書狀中心主義」現象:
「除非是輿論矚目案件,不然受限於庭期的安排,一個案件往往只有15分鐘、30分鐘,最多一個早上,有很多流程要完成。書記官又不是打字專業戶,法官指揮書記官製作筆錄的情形也經常發生,律師講話時,有些書記官乾脆停下來不打,律師還得緊緊盯著螢幕上書記官製作筆錄的內容,說話都變得斷斷續續。常常是律師講一句,等書記官打完,律師再講下一句,這樣的節奏自然嚴重影響律師的發揮。書記官打成的筆錄,回去可能還會再整理,與實際上律師的發言也會有出入。
如果時間緊繃,法官也會催促說『夠了夠了,大律師你書狀都有寫嘛,就不要再重覆了,下一庭已經在等了』,在這個情況下,『交作業』成為常態。律師講得不好,影響也不大,反正打算在法庭上講的,律師們也會寫在書狀裡。法官寫判決書,也是參考律師書狀的內容,而不是律師講的話。於是,律師的功能是在出狀,而不是言詞。」
訴訟的核心除了從靜態的文字細節轉變為動態的臨場攻防,國民法官案對律師而言最大的挑戰是需要花非常多心力準備高強度、密集的審理過程,且一段時間會完全被綁在法院,手邊完全無法同時處理其他案件,若是計入所喪失的機會成本,合理辦案的費用會非常高。
「當事人未必能夠完整負擔,這就是困境跟兩難。不過現在的問題是當事人也不懂哪些事情要做、哪些事情不用做,一些律師也搞不清楚說這種案子要怎麼做,也不會理解到要耗這麼多時間 ,所以就會用比較簡化的方式去操作,效果當然就會不好,」林俊宏表示。
如果說過去的司法審判制度是職業法官已從檢方詳細的資料中看見案件8成全貌並形成心證,林俊宏形容,國民法官制度就如一張等待被填入的白紙,得說出一般審理模式不需要聽到的完整故事:
「檢辯在法庭的活動,張力會非常的強,雙方要有計劃性的出證,怎麼在法庭上建構出你想要講的故事,然後在你建構的故事裡面 ,進行怎麼樣的法律主張,也要講得很清楚,不能依賴過去的思維:即使律師/檢察官失誤或者沒有主張到什麼東西,反正卷裡面有,法官會看到;可是到了國民法官的案件,尤其對於無審理經驗、技術、法律背景的素人法官,沒有在審判程序中拿出來的,就不存在。」
但要如何讓沒有法律背景的國民法官理解審理程序?「法庭的核心價值就是親見親聞,」陳思帆說,適用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不會依照一般審理程序讓法官先行閱卷,而是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審判開始後才共同接觸證據內容,審理過程盡可能以扼要易懂的方式讓國民法官理解案情,避免過多專業術語。
只不過,評議過程並不公開,也沒有留下書面紀錄,要如何檢視每位國民法官是否能獨立判斷,不被職業法官影響,確保討論及判決品質的穩定性?陳思帆說,評議像是一個從初階到定案的內部決策,當中有很多價值衝撞、轉換、相互說服的過程。公開過程,當事人恐怕會因擔心被外界放大檢視,不敢暢所欲言,美國陪審團、日本裁判員制的評議過程同樣不公開。
不過,現行的《國民法官法》以及施行細則當中有許多讓國民法官一起集思廣益的設計,例如評議時讓國民法官先發表意見;審判長也可運用技巧,例如讓所有人將想法寫在便利貼上投入桶子,再將所有人的想法並陳在白板上,避免權威效應下,國民法官的心證受到法官引導。
以首件殺夫案來說,6名正選國民法官只有1名女性,性別比例的失衡現象也備受外界討論與批評。律師王如玄接受《報導者》採訪時就提出擔憂,國民法官如果性別組成過於單一,可能會造成性別觀點失衡,在涉及家暴或性侵情境等案件中皆可能有影響;她建議應規定任意性別比例不能少於三分之一,且現在法官都須接受性別平等訓練,國民法官或也能比照辦理。
陳思帆表示,在草案演繹階段,各界確實有討論是否就身分屬性設置門檻,性別就是其中之一。 但最後認為,若以身分屬性做門檻,考量的因素會愈來愈多,不只性別,恐怕年齡、職業或是族群背景都會納入限制,無形中降低制度運作可行性。這也是世界各國人民參與審判,例如美國陪審團與日本的裁判員,絕大多數都不設置性別門檻,而是用普遍性參與,並保證選任過程公正性的原因。不在一開始預設國民法官的背景,而是納入不同身分背景的人,期待他們保持開闊心胸,與其他背景、想法的人交流;法律也要求不可選任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的人擔任國民法官。
隨著裁判員制度14年來的發展,日本人民的參與度也有下降、起伏的趨勢。「2009年的報到率83.9%,但是到2017年降到63.9%, 2018年又微幅升高為67.5%,2019年是68.8%,」黃鼎軒從日本的資料中分析,降低的原因主要是新鮮感消退,政府則想方設法提供更完善配套措施,包括台灣直接仿效的「給雇主的一封信」,並與鄰近醫療院所合作,提供裁判員老幼托育的照顧服務等,以提升國民參與的意願。
而在法庭的細節中,也展現出日本對於公平審判形式的追求,例如被告不穿囚服,而是可租借或穿自己的衣服出庭。最近黃鼎軒參與日本法庭現場旁聽,他就親眼看見當休息時間結束,即將要進入審理,若是被告的手銬與繩子還沒解開,裁判員會被阻止進入法庭 ,主要原因就是避免裁判員對被告有先入為主的印象。台灣的國民法官法庭上,也已學習這樣的做法,讓被告以「一般人身份」受審。
儘管日本這套制度已臻成熟——包括指定辯護中心、裁判員的生活配套措施、平等與公正的法庭細節等等,但仍存在其本身的局限,最嚴重的問題是,重大案件審理前的準備程序極度瑣碎與漫長。
未來若再發生捷運隨機殺人或小燈泡案等重大社會事件,皆會進到國民法官法庭,日本14年來的前車之鑑中,對於初上路的台灣,有諸多值得學習參考之處,從中或可讓我們提早獲得更多的信心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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