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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即將在2023年1月1日施行,在剩下不到一年的時間,全台各地持續進行各項準備工作及模擬法庭。依照《國民法官法》所進行的訴訟程序將改由素人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當案件審理終結,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評議後共同認定罪名和決定刑度,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歷史性的變革。
嘉義地院這次挑選了一件男友殺害欲分手女友、案情相對單純的真實案例。被告自始坦承犯行,同時主張自己並無預謀殺害被害人的計畫,是因為看見被害人與男同事要一同去上班,妒火中燒,才與該位男同事扭打,然後在盛怒之下持水果刀刺死被害人。
這次模擬法庭的一個亮點是,國民法官於審理、評議階段的踴躍詢問及發言──這相較於我過去所旁聽的法庭經驗,在審理程序上幾乎是固定一、兩位國民法官提問的情形不同。本次嘉義地院的模擬法庭,每一位國民法官都有提問,而評議程序中,國民法官們也有表達各種意見。這個模擬法庭的國民法官,什麼都想知道,什麼都想問。
國民法官之所以踴躍發言,其中一個關鍵應該是因為,本次模擬法庭審判長於中間討論與評議過程中,引導及建立了一個易於討論的環境氛圍。我除了在法庭現場觀察外,也有機會進入國民法官的休息室兼評議室全程參與旁聽,第一線觀察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互動及意見交換。
在每一次審理程序中間的休息時間以及最後的評議階段,審判長均會盡量回答素人國民法官的疑問,建立出開放的討論環境。這從模擬結束後的座談會中,國民法官的心得分享亦可發現。有國民法官從原本認為自己有一種法律知識不如法律專業者、不敢提問的警戒,到後來因為審判長的引導而暢所欲言,沒有所謂「擔心問了笨問題」的擔憂。
3號國民法官:「⋯⋯我認為3位職業法官在每次需要訊問被告時有休息討論很好,畢竟我們還是不敢拿起麥克風直接問。也謝謝3位職業法官很照顧我們,也仔細聆聽我們的聲音,我本來一開始還擔心我問的問題太簡單讓他們覺得為何要問這個問題,但是3位法官都很有耐心,還會跟我們討論要以什麼樣的方式詢問,我覺得這樣很好。」 ──司法院(2022),〈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第1次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座談會會議紀錄〉
當素人法官對於審判庭上的各種物證與人證,包含被告、證人、法醫、被害人家屬等陳述,有所疑問時,審判長在休息室兼評議室內盡可能地逐一請各位國民法官試著具體化其提問,並且鼓勵國民法官們在接下來的國民法官法庭上詢問相關人。
例如審判長稱:「X號國民法官,您這個提問很好,因為這正是對於證人剛剛陳述所產生的疑問,所以待會兒詰問程序時,您可以嘗試問證人這一題」;「某國民法官,您這個問題似乎和前一位國民法官重複,可以再確認一下您想了解的內容嗎?」此般一一引導,應有適時解惑並建立了國民法官的提問信心,並在過程中協助國民法官的提問更為聚焦。
不過,此案件有一個特殊的情形:被害人母親原諒了被告。
這次模擬法庭中,告訴人是被害人的母親,法院有特別用心留意被害人家屬在審理上得行使的權利及準備相關措施,諸如由信賴的人陪同被害人家屬開庭、法院使用遮蔽設備來與被告或旁聽者隔開、被害人家屬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等環節。
從這樣的模擬經驗正讓我們認知到,也必須意識到的是:犯罪被害人的樣貌其實是多元、並非單一扁平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重大犯罪事件發生後,會產生創傷和各種情緒,如害怕、生氣、自責、失落,乃至於失去對人的信任等,此些心理層面需求都應該被專業看待及理解關照。此外,重大犯罪事件導致被害人及其家屬原本的生活及經濟陷入困境,並因此衍伸具體的外部物質與心理需求,都是需要被看見及理解之處。
這從本件模擬法庭中被害人母親稱「原諒其實是困難,但放下讓自己重新過生活,才是最重要的」(這也是原真實案件中被害人母親的態度看法)即可學習得知。不過,或許國民法官們無惡意,只是想要釐清和解後被害人母親的感受及為何原諒被告等事實,以作為量刑參考,在無意之間可能忽略了被害人遺族的感受。就此,審判長應有相當的敏感度,清楚認識到被害人角色與需求,確保被害人(家屬)在相關過程中受到尊重,並避免這類情形發生。
被告持水果刀刺死被害人這個行為,不論是被論以預謀殺人或盛怒之下殺人,最後在「論罪」上均不會脫離殺人罪的評價,所以這個案件的重點反而會是在「如何量刑」的問題。
在量刑評議過程中,當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輪流發言時,或許因被害人母親有原諒的表示,國民法官大多認為,被告仍應有回歸社會的機會,這使得現場多數的討論氛圍是趨向判被告有期徒刑15年即可等意見,而不是無期徒刑或死刑的二選一。其中有一位國民法官甚至補充主張,因為此等刑罰會牽涉到被告家庭,加上本件係屬情殺而非隨機殺傷事件,而認為15年仍屬過重,所以應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即可。
正當這些對於被告量刑意見上不偏向死刑或無期徒刑等較重刑度的意見形成時,其中一位表示應判處被告無期徒刑的職業法官(另二位職業法官則各別認為應判處被告13年及15年有期徒刑)發言表示,「分享一個之前審理過的再犯的案例,個案於後案可能因為之前被關過,所以主張要精神鑑定,然後經鑑定後還真的通過了鑑定」;「告訴人(被害人之母親)願意原諒,是告訴人的修養,我們仍應兼顧法律的衡平性」;「本件並非終局裁判,還是可以上訴,但應該給被告一個警惕」。
聽到這類發言時,我感到非常驚訝。
首先,本件並不涉及《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鑑定等和精神狀況相關的阻卻或減輕刑罰等考量判斷,職業法官在評議階段何出此言,就已然匪夷所思。
其次,也是更嚴重的問題是,這般發言凸顯了對於障礙者的理解仍停留在簡陋狹隘的觀點,也化約相關人(包含被告、被害人家屬)許多生活與生命所遇到的人生困境。另方面也先入為主地認為被告都很取巧主張精神障礙,然後認為即便司法精神醫學專業者也被騙了等對特定專業領域的誤解意見。
社會大眾或許因為資訊的落差或媒體的錯誤資訊播送而有相關誤解,這還可理解想像;但此番發言出自職業法官之口,再加上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同評議,最令人擔憂的就是職業法官會不會因為其「專業知識經驗」而主導了審判結果。姑且不論這是否將對國民法官有不當引導,恐怕連最基本的資訊提供之正確性都有問題。其實就(精神)障礙被告、司法精神醫學專業,我國相關研究都已經有很多書寫及觀念釐清的文獻可循,所以在量刑評議現場聽到有職業法官口出此類言論,令我感到非常驚訝。
至於職業法官提到「本件並非終局裁判,還是可以上訴,但應該給被告一個警惕」,似乎是在暗示著國民法官們不要有太大壓力、不用怕這個審級判太重,判重一點只是先給被告一個警惕、讓被告痛一下,就算國民法官法庭有判錯或判得不當之處,被告都還是有機會向上級審提起救濟平反。這般錯誤的思維,或許某種程度存續於現行審判實務中,但國民法官只能盡責地參與審判作出判決,這就是給被告的「警惕」或者「懲罰」,而非隨便審判或者拉高刑期,然後寄託於後來的審判來「平反」。
反過頭來,在評議現場,因為大多糾結於要量處如何刑度的問題,所以部分國民法官屢有表示想了解判刑後的實際服刑狀況及假釋回歸社會的情形。國民法官會有這樣的求知慾望,這不難想像,因為他們要下判決、做判斷。國民法官此際所關心的是,被告成為受刑人之後,他們在監獄裡的樣子,所以在刑度宣告的階段就會想知道被國民法官法庭判刑的被告,後來的他們會變成怎樣。
譬如國民法官經常有一個提問:「判無期徒刑後是不是很容易就假釋出獄?是不是關著幾年就可以出來趴趴走?」這樣的疑問是否被解惑,以及獲得如何的資訊,恐怕也會影響到國民法官決定的刑度。
就此提問為例,審判長應讓國民法官適當地了解,自2005年我國《刑法》已經將無期徒刑的門檻提高修正為25年才能夠申請假釋,還需要判斷受刑人是否「悛悔實據」的實體認定,才有資格申請假釋,然後再由假釋審查委員會判斷受刑人能否假釋之決議,監獄再報請法務部核准等程序,並不是申請假釋就會通過。在假釋條件愈來愈嚴格化的趨向下,已經不可能有所謂關十幾年就出獄趴趴走的情形發生。很可惜,在這個模擬法庭上,職業法官並沒有好好的說明。
如果國民法官法庭的判決是道料理,職業法官提供的解說及資訊就是食材。好的食材不一定能做出好料理,但壞食材一定做不出好料理。當職業法官的解說不足,甚至所提供的資訊有誤,自然也難以期待國民法官法庭能做出好的論罪科刑決定、好的判決。
本件模擬法庭後來評議計票結果出爐,國民法官法庭宣判被告應判處15年。雖然比原真實案件的無期徒刑還輕,但仍然難保國民法官不會因為如上開模擬評議時職業法官先入為主、甚至明顯錯誤的資訊意見,受到不當影響而做出顯然偏誤的量刑判斷。
再加上,按現行《國民法官法》規定及制度設計,法庭現場以外的過程討論以及評議室內最後的評議程序,均一律不公開,因此,在這些未公開的過程,如何確保其公平性及與其他價值之間的權衡,即屬關鍵。
就此,於中間過程討論與評議程序應可考量全程錄音錄影,使祕密評議程序照入陽光,也讓上訴審法院認為有疑義時,可以調閱確認。此一方面可以避免職業法官或相關人遭指稱有偏頗不中立之質疑,以排除無端指控之外,另方面,亦可藉此適當之證據保存,以供上級法院有覆審救濟及合理審查之可能,使評議階段亦受到相當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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