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王子榮/從《荒野機器人》的「親子」角力,談司法友善兒童的迫切課題
夢工廠新作《荒野機器人》,透過一台機器人與一隻小雁鴨的羈絆,探討親子關係的拉扯。圖為夢工廠在紐約舉辦的相關主題活動。 (攝影/Craig Barritt/ Getty Images for DreamWorks Ani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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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荒野機器人》(The Wild Robot)的宣傳中帶有兩個亮點:第一個是導演曾經執導過叫好叫座的《馴龍高手》(How to Train Your Dragon),這讓人在觀影前就帶著高度期待;另一個是這部動畫將會是夢工廠由內部團隊製作的最後一部動畫電影,這個曾經出品過《史瑞克》(Shrek)、《馴龍高手》、《鞋貓劍客》(Puss in Boots)等家喻戶曉的動畫品牌倒不是要遠離市場金盆洗手,而是之後要將這部分委由外部製作,這讓不少人將《荒野機器人》視為封箱之作。或許正因為如此,對於一個對上開作品如數家珍的影迷來說,《荒野機器人》除了奠基於本身即是同名暢銷繪本改編外,更揉合了夢工廠過往招牌的各種優點,不僅畫面呈現繪本的溫暖色調,透過動畫的無限可能,將這些奇想、反轉、同伴的羈絆和親子成長與反思都融為一體,卻可以不落俗套,明明動畫裡一個人類角色也沒有,但講的卻是滿滿的屬於人的故事。

《荒野機器人》描述搭載最新人工智能的寰宇動力機器人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被迫散落在一個荒島之上,而僅存的一台功能完整的機器人蘿斯(ROZ),被島上的野生動物誤觸啟動,開始了它在這座島嶼上的探索。一切以解決任務為導向設計的蘿斯,在不小心搗毀了雁鴨所築的巢後,一顆個頭明顯偏小的雁鴨蛋成了它被賦予的新任務,而讓這顆蛋變成小雁鴨並幫助牠長大,成了它腦袋中執行程式的主要方向。小雁鴨將蘿斯當作牠的母親,蘿斯則為小雁鴨取名「亮亮」,為牠打造了棲身之處,最後成了一個家的樣子;蘿斯也超越了自己被賦予的機器人的程式框架,從機器人變成母親的角色,讓蘿斯從「它」成為了「她」,從冷冰冰的機器到充滿了牽掛與守候的人性。

親子關係的拉扯是《荒野機器人》的主要課題,蘿斯總想替亮亮做最好的打算,盡可能地排除所有的困難,但在過程中並沒有聽到亮亮真正的心聲,或去理解他真的想要跟需要是什麼。雖然是以愛之名,卻變成左支右絀的情感角力。

兒童表意權:讓孩子好好說話、聽進孩子的意見

讓孩子的聲音被聽見,前提是要讓孩子好好說話,這樣的想法跟觀念現在聽起來是水到渠成,但發展上並非是一蹴可幾,尤其在司法程序中的孩子,面對高度複雜的法律程序,又會因為事件的性質有不同的要求。

我們司法程序中最常見到孩子身影之處,是因為父母親的離婚案件所生的酌定親權案,另外孩子也可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這時孩子來到法庭,法庭空間是否已經足夠友善,包含事前讓孩子知道為何會來法院等方方面面,都得挽起袖子一步步去檢視。

談到孩子的意見充分表達,在法律的專業說法就是「兒童表意權」,這是《兒童權利公約》白紙黑字寫下來的兒童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2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這邊也不該還存有疑惑,若認為《兒童權利公約》是國外公約、台灣的國際地位既然不被承認怎麼需要遵守,恐怕會讓人以為網路還處於撥接時代。我們早就透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而且這樣的立法方式,也帶有一個期待,就是這些人權公約是普世的人權價值,透過國際定期審查來盤點國內對兒童權利的落實情形,有超前部署的貼上一張好寶寶貼紙,沒有達到標準的就是做上記號請再好好努力。
「兒童表意權」的完整內涵(註),是指讓孩子在沒有壓力、感覺安全和受尊重的環境下陳述自己的想法,也不僅僅止於傾聽,孩子的意見還要能被聽進去並成為做決策的考量,在創造兒童可探索及表達環境的同時,成年人也透過充分尊重兒童表達意見,得到不同於成年人看到事情的觀點。瞭解「兒童表意權」的定義並不難,難的是如何具體落實。
離婚案件中,被迫捲入父母衝突的兒童:法庭環境與判決書文字如何更友善
當場景轉入司法的場域,離婚案件的親權酌定更是兒童表意權的重要觀察指標,親權酌定的標準是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判斷依據(註)
《民法》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這是實體法層面的白紙黑字,判斷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時,孩子的說法無疑會是決定上的關鍵,也會是臨門一腳,與此同時,程序法層面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前項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之報酬,準用第17條第3項規定。」
則是由法官給予孩子表達意見的機會。不過該如何聽取孩子意見,就不能不提到2022年影響司法實務非常重大的「憲判字第8號」判決。

在大法官的判決中,特別強調法院於考量由父或母一方行使親權,始合乎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時,應給予「有能力形成自己之意見」的未成年子女表意權,且應親自聽取其陳述,這一判決的效力直接造成司法實務上一定要孩子出現在法官面前陳述。但我們卻不能忽略在家事案件中,到底孩子要和爸爸或媽媽生活,常常讓如同夾心餅乾的他們陷入忠誠的衝突,跟一方在一起時就必須跟著附和批評;其實第一線的基層法官在個案上是可以靈活運用,除了孩子親自陳述外,還有專業人士(如程序監理人)的意見可以輔助判斷。大法官的神來一筆要求法官「親自」聽孩子講,乍看是為孩子好,但卻讓他們陷入更大的兩難困境,是否是立意良善下的始料未及?

友善兒童的思考,也應該落實在法官最後作出決定的判決文字中。雖然法律有其嚴謹的邏輯與制式的語言,但試想親權酌定的判決,也不僅僅是離異的雙方會去閱讀,相信對於未來生活產生天翻地覆劇變的孩子,判決內容的一字一句也會是他/她所關心。幾年前曾經有家事法官很溫柔地在判決段落的尾聲,以和緩的口吻寫下為何如此判斷的過程,還有安撫孩子在這一趟法律程序中走來忐忑的心,這也是司法如何友善兒童的具體展現。不過除了個別司法人員的細心與暖心外,該如何在制度面上、在司法環境中讓兒童更感到友善,制度才足以長久。

保障刑事被害兒童:有雙向法庭設備就足夠?如何避免孩子重複敘述被害遭遇?
到刑事法的場域,孩子會出現在刑事程序中絕大部分都是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比起家事案件中面對是要跟著爸爸或媽媽的選擇,來到刑事庭的孩子是遍體鱗傷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硬體上,孩子陳述時多半使用雙向法庭
為避免被害人與被告在法庭上接觸,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透過電視等科技系統可看見法庭的指認室,讓被告和被害人不需要直接在法庭內同處。
,可是雙向法庭在全台各地的環境布置或是和法庭連結設備通訊的品質不一。如何提升友善孩子的法庭硬體設備,而不是單單只是有雙向法庭設備就覺得已經足夠,追求數量也該追求品質。

於此同時,則是法院發給孩子的開庭通知,上面的用語是否能因應他/她的年紀而有所調整,甚至讓孩子來法庭前能有一份完整的說明,像是在性侵案件中,為了避免被害人重複陳述性侵創傷的遭遇,我們早就推行被害人減述流程,但考慮到刑事程序中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仍然無法避免被害人到庭作證(即便有上開的雙向法庭設備)。對被害兒童而言,為何要上法庭重複講述經歷、甚至還有這麼多人一句一句挑剔自己的說法、是不是不被信任等壓力與疑問,將會成為壓垮小小身軀的最後一根稻草,這時除了個案志工、被害人的律師在身邊外,法院對於要讓孩子進入刑事程序應該有一份屬於自己的關照與說明。

在友善兒童司法上,冰島兒童之家(Barnahus)的前瞻做法不失為值得參考的模型。兒童之家的主軸思考在於整合法律和社政、警政多領域的體系,並由政府負責籌備跟營運,此種建立機構的方式,讓法庭上的證據可以使用醫師在兒童之家訪談的視聽錄音,甚至可以在兒童之家完成司法上所要求的法定程序,這樣一來大大降低兒童必須出席作證、重複陳述的比率,自然也包含對於兒童受到創傷後的心理支持。當然這個模式是遠景,只是在司法友善兒童這一塊領域,雖然已經逐步前行,但期許我們可以看得更遠並跨得更遠。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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