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當非裔、哈佛畢業的律師布萊恩.史蒂文森 (Bryan Stevenson)於1990年代初期,前來監獄律見死囚華特.麥米利(Walter McMillian)時,獄警要求布萊恩先脫光衣服。布萊恩以為自己聽錯了,告以:「我是華特的律師,我來律見,依規定沒有必要。」
這位獄警告訴布萊恩:「我管它什麼鳥規定,你在我值勤時要踏進這座監獄,就只能照著我的意思做!」布萊恩思忖再三,想到自己大老遠開了好幾個小時的車過來,想到華特命懸一線,只好含辱脫衣受檢,然後在獄警鄙視下走進監獄。
以上是電影《不完美的正義》(Just Mercy)裡最令我詫異的一幕。這部電影改編自布萊恩撰寫的《不完美的正義:司法審判中的苦難與救贖》一書,書中介紹他在美國南方的阿拉巴馬州開始他的「司法平等倡議組織」(Equal Justice Initiative)事業,目的在於幫助可能受有冤抑的被告能夠得到重新審判的機會。
改編的電影以布萊恩救援非裔、被誤判死刑的華特故事作為主軸,並穿插他為未成年犯罪者、其他冤案或死囚案辯護的故事。華特在1987年被控謀殺一名18歲的年輕女子,儘管有多項證據都可以證明他是無辜的,但為了平息民情激憤,竟僅憑一名有說謊動機的罪犯證詞,就被陪審團判處無期徒刑,主審法官甚至予以改判死刑確定。
在美國,聯邦憲法保護因重罪被起訴的被告有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無非是希望將公民的常識與價值觀直接體現於司法個案中,並可發揮對公權力或體制的限制。既然如此,為何華特案的主審法官可以推翻陪審團的決定?
美國是一聯邦國家,各州有其司法主權。死刑或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的判決,每個州幾乎都是由陪審團決定,不論陪審團決定處以死刑與否,都以此作為最後判決。只有在佛羅里達州及阿拉巴馬州,法官擁有優先於陪審團的權力;亦即,法官可以動用「優先權」改變判決結果,甚至自行改判為死刑。
自1976年以來,在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例中,阿拉巴馬州的法官動用這項權力更改陪審團量刑決議的次數,截至2011年為止,35年間計有110餘次,其中有高達91%的案件將無期徒刑改判為死刑。
法官為何偏好加重徒刑?這涉及法官的選任制度:包括阿拉巴馬州在內的多數州法官是經由選舉產生。而阿拉巴馬州多數選民教育程度不高,法官候選人競選口號聚焦在犯罪及刑罰,在刑罰上裁決得愈重的人,愈能獲得選民青睞,因此,法官優先權便成為一項強而有力的政治工具。
然而,只有法官會因為民意好惡處理刑事案件?當然不是!背負維護社會治安、破案或起訴定罪等輿論壓力的執法官員:警長、檢察官,為了迅速平息因兇殺案件懸而未決所生的紛亂騷動,並卸免自己可能遭受的「無能」指責,無不希望盡快將歹徒繩之以法,則執法時使了一些違法手段,也可預期。
只有執法人員會因為民情激憤處理刑事案件?也不盡然!媒體、記者或為了閱報率,或因為個人的利害考量、意識形態作祟,接受執法人員的餵養,對於兇殺案鉅細靡遺地報導,往往對冤案的助成提供一種輿論氛圍;更甚者,藉由炒作被害人家屬與加害人之間的對立爭鬥,不僅可能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更造成受屈者日後獲得救援、平反後復歸原生社區生活的種種困難。
當然,僅僅破案壓力並不足以使華特蒙冤受屈。華特之所以在兇案發生數個月後被鎖定,在於他與當地的白人女性有一段婚外情,這引起了地方居民的騷動。因為在種族歧視嚴重的南方各州,對於跨種族的性與婚姻關係的恐懼,深植人心;直到196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判決維吉尼亞州及其他16州禁止不同族裔通婚的《反異族通婚法》(Anti-miscegenation laws)違憲。
只是,這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判決之後,美國跨種族婚姻限制依然存在。以華特發生婚外情的1980年代為例,阿拉巴馬州憲法仍明文禁止。如果讀者們知道1860年代美國南北戰爭期間,阿拉巴馬州首府蒙哥馬利市曾一度作為南方的美利堅聯盟國首都,又是1950年代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牧師領導的公車罷車事件發生地,也就不會意外。
諷刺的是,華特案發生之地,正是一個因小說《梅崗城故事》(To Kill a Mockingbird)而聞名的小鎮。這本由哈波.李(Harper Lee)出版的小說,涉及種族歧視與濫判無辜,不僅獲得了普立茲文學獎,並被改編成同名電影。因為是哈波.李的出生地,門羅郡跟著沾光,旅遊業者規畫套裝行程,為讀者導覽與虛構故事裡所對應的每一處真實場景。
在電影中,當布萊恩初抵門羅郡時,當地居民熱切地建議他去參觀與《梅崗城故事》有關的博物館。但當阿拉巴馬州因該書而大賺觀光財之際,卻始終是美國種族歧視最嚴重、死囚占人口比例最高的州之一。於是,阿拉巴馬州有著全美最高的人均死刑執行率,而且大多數是非裔美國人。
另外,民選政府決策者為迎合民眾對「犯罪」恐懼的需求,各州政府不斷地創設新的犯罪項目,進行更嚴厲的審判。由於錯誤的藥物管制政策與刑事政策(如過度量刑),監獄不僅監禁著許多的精神疾病患者,美國甚至是全世界唯一容許對兒童判處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的國家。
電影中有一位被關押在成人監獄,卻遭到其他受刑人性虐待的少年,在真實社會中即是全美超過2,500名遭判處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的兒童之一。雖然美國號稱是人權法治國家,但它每10萬人中的被監禁數,卻是全世界最高的。依照維基百科「各國監禁率列表」所示,以2008年為例,美國每10萬人的監禁人數是760人、台灣是277人、韓國是97人、德國是88人、日本是63人。
由此可知,民主普遍、法律完善不一定能引導社會進步。而冤案就像是社會觀測器,它不只是執法者、訴訟參與者一連串錯誤形成的產物,更是特定社會共同形塑的合成品。我們都該深切了解的是,迄今沒有一個國家敢保證絕對沒有冤案,甚至絕大多數的冤案看來都有相似之處;審判者偏見、刑求逼供、錯誤指認、科學證據錯誤等,都是常見的冤案成因。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徐自強、鄭性澤等人,是許許多多台灣人費盡千辛萬苦從死牢中救出的受冤者;柯芳澤、蘇炳坤、陳龍琦還有其他不計其數的司法冤抑者,在歷經生命的磨難、摧毀後,或獲得平反,或苦難依舊。
這些無數的生命故事,無一不在質問我們每個人秉持、相信的永恆價值與人性追求。我們是否為了破案,容任檢警不擇手段、違反偵查不公開?是否為了平息騷動,允許執法者速審速結、治亂世用重典?是否為了莫名的恐慌,指指點點並阻擋已經平反的受冤者的回家之路?這些都在考驗著我們與惡的距離。
再者,如果探求真相是實現正義的基本要務,被害人及其家屬與被告之間,就不必然是記者筆下所描繪的兩極對立。2019年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死囚邱和順控告中華民國政府一案時,被害人陸正的弟弟在法庭上所言:「要檢視我們自己,需要相當的勇氣,因為有時候這個過程也是一種痛苦」、「我只是希望⋯⋯去了解這個事件深層的真相,以及我們可以做什麼事情」等陳述,讓我們看見在摒棄成見後的人性之光。
正如布萊恩在書中所說:「同理心的喪失足以摧毀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尊嚴;恐懼讓我們變得好鬥、殘暴、不公和不義;若失去仁慈之心,我們終將因此備受折磨,我們傷害人有多深,自己就得承受多少譴責。」
最後要說明的是,電影中獄警要求布萊恩先脫衣受檢一幕,在真實事件中,是發生在布萊恩律見另一位非裔死囚──自小在幾十個寄養家庭流浪、被虐待並罹患思覺失調症的艾弗利.詹金斯(Avery Jenkins);獄警則是駕著貼有美利堅聯盟國旗標誌的貨車、典型種族主義者的白人,並負責押解艾弗利到法庭參加布萊恩為他爭取來的重審聽證會。
當這位獄警在法庭上聆聽布萊恩詰問精神科專家有關艾弗利的成長與精神狀況後,不僅於返回監獄的途中,購贈艾弗利夢寐以求的巧克力奶昔,並在布萊恩再度律見時,一改先前的敵視態度,向他表示:「我也是在寄養家庭長大的,我以前總以為世界上沒有人像我這樣慘了」、「但聽了艾弗利的故事,我明白有其他人跟我的經歷一樣慘,或許比我還更糟」、「我只是想要說,我覺得你在做的事很好」。
這告訴我們:人只要保有良知,敞開心胸,同理關懷周遭的人事物,並仔細思辨社會輿論的真實性,便能不再因莫名的恐慌,而急於排擠、隔離他人。唯有如此,我們或許才能遠離不完美的正義。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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