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記者整理訪談內容,以第一人稱口述方式呈現:
報導者(以下簡稱報):許多冤案纏訟10幾年,由幾十個法官一再鞏固原審判決。法院這個環節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錢建榮(以下簡稱錢):沒有無罪推定的心態。大部分法官都認為檢警不會冤枉人,很多老法官也怕判被告無罪,自己會被認為風紀有問題。
林孟皇(以下簡稱林):我來高等法院2年多,被我翻案的非常多,也都是年輕法官判的,所以除了年紀和經驗,有更根本的問題。法官常常沒有去看卷證,我常常在想如果不是我,是不是就有罪確定了?有一種案例是,有些人應徵工作時提供帳戶給人家,詐騙集團拿去騙財,基本上他也是被害者,但這種案子往年判有罪(有「不確定故意」之幫助詐欺)是很高的比例,這幾年慢慢有好轉。所以我一直很贊成人民參與審判,法官不見得比人民更高明。
報:那你平常會不會怕自己判錯?
A法官:我不會擔心,因為判決當時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但確實有些狀況是合議庭有不同意見,這種情況我只能說我有盡力去努力,但我也不能說它是判錯。合議庭的機制就是最後要做出一個決定。我也有遇過我認為是無罪,合議庭認為有罪的,也有遇過相反的情形;我也是可以接受。因為那個當下我覺得我都有盡量去做,不會覺得有「判錯」。
林:我會把完整證據看過一遍,各種證據比對,才會去做一個到底是有罪無罪的判斷,所以沒把握的很少,我幾乎沒有在我不是確信的狀況下判有罪。但法官不是神,不可能一定都沒有判錯。有時候媽媽替兒子頂罪,媽媽沒講,法院也不會知道。我自己是按照那樣的方式去判,也不敢說一定沒有錯,所以相對地,在再審那邊,我認為開啟再審的條件不要那麼苛刻。
報導者:冤案平反後,以前那些「誤判」的法官沒辦法被究責嗎?《法官法》第30條規定「裁判確定後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應付個案評鑑」,若不是指冤案,是在指什麼?
A法官:條文大概都是原則性的,實際上運作時永遠有一個解釋空間在。這條法律有兩個要件,一個是重大或故意過失,然後還要審判是有重大違誤的,要件可以說非常嚴格,很難成立,因為過去那些冤案也可能有所謂的「依據」啊,法官可以說是證據取捨的問題,說他當初就是覺得某卷內資料不重要啊,可以事後解釋,法律運作上很容易舉反證。這就是為什麼平常大家很難正面對決,討論什麼是好或不好的法官,到最後都只能討論開庭態度這種枝微末節的事情。
錢:如果以鄭性澤案來看,我就會覺得是已經是「重大過失」到離譜了,因為很清楚的,太多證據很明顯,他不可能開槍殺人,我看過全部的卷證,可是每個人都會跟你說這是後見之明。
我當然希望法官被懲處,因為一堆(曾經誤判的)法官還去當了院長,大家都升官。但《法官法》有規範法律見解不能交付個案評鑑,確實是在保障審判獨立,《刑法》有枉法裁判罪,但那是要故意判無罪之人有罪,實務上很少有這樣的情形。《國家賠償法》也規定法官有故意過失才能求償,有民眾挑戰這條,但大法官釋字228號就說合憲。
我認為保護法官合理,只要法官講得出他的道理。那到底怎樣才算重大過失?我認為應該要接近「故意」了,就是說任何法官來看,都覺得已經是很明顯的疏失、不合理的法律見解。不過剛剛的例子也沒有涉及所謂的法律見解,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問題是,誰要來判斷?
林:這個條文可能是講程序違失,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但這條好像就是沒有用過,所以我不知道。對法官究責很困難,因為涉及到根本的「審判獨立」原則,當然,什麼都用審判獨立去搪塞,好像怎樣都對?但那條線要怎麼畫就很困難,台灣在這個地方是沒有談清楚的,於是法官很多違失,甚至所謂冤案被平反,好像也沒有法官因此要去負責,這一點我沒有答案,這也是我困惑的地方。但如果因為這樣就去究責法官的話,法官可能更不願意開啟再審。
報導者:既然法官究責問題目前無解,我們還可以怎樣檢討、防範冤案?
A法官:實際上有沒有可能是法官當時已經盡他所能,做出一個他認為對的判決?確實是有可能的。我覺得法官要出來說明當時的判決依據。不過這種叫他出來說明的機制,我很難想像,法官出來說明就是在跟未來做豪賭,沒有什麼好處,沒有理由也要說成有理由,變成乾脆不要說。所以應該要用鼓勵的方式,讓更多法官願意站出來說明,形成一種文化,促進健康的討論,但在現在輿論對司法不利的狀況下,有相當的困難。
錢:近年這幾個重大冤案翻案後,社會上一片迴響,法官體系內卻沒有,我們有一個內部封閉的網路論壇,完全沒有人討論,沒有一個人會說判錯的人要不要出來?當作沒發生。論壇上討論的都是人事升遷、福利待遇問題。司法體制內的文化沒有改變,大家覺得在審判獨立的條件下受保障,不怕,同事們互相也不會批評,外面的人批評,也會說是外行人說的。
我認為若再審確定無罪,應該把案子拿去做研究分析,看問題出在哪裡,不然現在大家還是都說自己判得對,別人不對啊。法官每年都要進行40小時的在職訓練,每一天幾乎都有開課,讓我們自己選,要不要去上課,這叫法官學院。我認為法官學院要有類似學術機制,檢討已經翻案的個案。
鄭性澤案在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曾經二度由相同的三名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做出死刑判決。這三位法官早在二審的時候就判決鄭性澤死刑,最高法院日後發回至更二審重新審理時,他們又被分到案子。同一組法官推翻自己判決的機率有多高?更二審毫不令人意外地做出了同樣的判決,這個死刑判決更獲得最高法院維持而定讞。
鄭性澤的辯護律師羅秉成曾痛批,依據高等法院自己的規定,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的案件,凡是曾參與同一案件審判的庭長、法官,就應該迴避,但台中高分院仍將鄭性澤案分給這三名法官審理,這三人也沒有主動迴避。
但也有人認為,根據最高法院於1940年的一起判例,法官應迴避重複審理的「前審」是指「下級審」,不是「前次審」,所以像鄭性澤案這三位法官,兩次都在同一個審級,無須迴避。冤獄平反協會認為這樣的法律解釋不合理且過時,2015年正式為此聲請釋憲,但至今未有結果。
報導者:你心目中「好法官」的標準是什麼?
A法官:判決時要明確地講出心證,然後接受檢驗。就是要明確地做出判斷,交代理由,直球對決啦,把他們心目中的「法」講出來。另外,法官最重要的特質是要有同理心,法官的經驗一定是有限的,可是社會上有各種你覺得不可能發生的情況,實際上卻是真的,你要去想像和同理有這個可能性存在。
林:以往送到法院來的被告,90%都是有罪的,但法官還是要意識到每一個被告都是一個不同的案子,雖然有90%的數據,但你要認識到每一個案件都是一個新的案件,而且刑罰是最具嚴厲性的,你對他做的任何處分,一個人就是一個烙印。法官要把被告當作自己──你希望自己怎樣被審判,你就要怎樣去面對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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