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法官們有個不公開的網路討論空間,叫做法官論壇。那裡的主流意見一向認為,不應以法官的名義投書發表意見。但最近不一樣,如果法官投書是罵司改會的話,就不在此限,而且會得到很多「讚」。
引起反彈的是司改會的觀察報告,以及隨後上線的「司法陽光網」。前者抨擊有些法官開庭態度不佳,但被批評是斷章取義(孫健智,「許一個專業的法庭觀察報告」),也被批評違反公平審判原則(林鈺雄,「傾斜的舞台 迷思的司改」);後者將法官與檢察官的公開資料集中於網頁上呈現,但被批評是以不重要的資料來打擊司法公信力(黃奕超,「這樣的司改會你敢信?」)。除了法官個人就事論事的投書以外,司法院與法務部也分別發新聞稿譴責司改會。
法庭觀察報告與司法陽光網,都是司改會身為民間團體,企圖監督司法的舉動。監督者與被監督者關係緊繃,是很正常的事,但是這次雙方駁火,都沒有擊中「司法的外部監督機制」這最重要的一點。司改會提出的法庭觀察報告與司法陽光網沒有擊中要害,不是成功的監督,孫健智與黃奕超分別指出其缺失。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反擊,則欠缺反省,尤其法務部新聞稿之氣急敗壞:「而少數檢察官過往因一時疏誤遭懲處之紀錄,均為數年甚至十數年前之事,該網站不論程度輕重,一律公開,在該檢察官已受處分之情形下,有必要在網站集中公開,讓當事人帶著懷疑與成見進入檢察署嗎?檢察官如何能在當事人異樣眼光下偵辦案件?」這段話完全暴露出,法務部就是認為懲處記錄應該封鎖保密不能讓人民知道,即使資訊正確。司改會只不過如實披露檢察官的懲處紀錄,法務部新聞稿就說這樣傷害檢察官的「人性尊嚴」了,是有沒有這麼誇張!
如何監督司法,是嚴肅的事情。不專業的監督會壓縮獨立審判的空間,而這壓縮幾乎毫無例外地,總是朝向嚴刑峻法,反正凡有嫌疑最好都羈押,審判後一定要重判,只要沒判死刑,媒體就寫「輕判」、「逃過」死刑。這種監督不會使司法更好,只會使司法變成出氣筒。專業的監督,首先需要的是資訊透明,否則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要監督什麼?
監督司法真正的一級戰區,在於法庭紀錄。這次被司改會批評開庭態度不好的法官覺得被冤枉,自己重聽開庭錄音帶並製作逐字稿,貼在法官論壇,以便自清(周俞宏,「法官真的失言嗎」)。為什麼不看書記官寫的筆錄就好了?原因很簡單,書面筆錄從來不是法庭活動的真實記錄,我們的司法系統長期便宜行事,開庭時由法官形式上問雙方說筆錄「擇要」記載有無意見,雙方哪敢有意見?然後各種違反正當程序的訴訟指揮、違反公平法院的言語羞辱,都不會出現在筆錄裡,因為沒有哪個書記官會那麼白目的記載法官罵人。書面筆錄都是漂白過的。
我手邊就有這樣的例子。被告徐偉展出庭時要詰問證人,要求法官讓他看證人在警局的筆錄,法官不讓他看,還怪被告為什麼整天沒事卻不想清楚要問什麼問題。但證人的警詢筆錄是訴訟資料,被告為什麼沒有權利看?經過再三爭取,法官還是不讓徐偉展看被害人的筆錄,而把筆錄念出來給他聽,然後轉述問題問證人。法官念的部分偏偏就沒有徐偉展要問的重點,徐偉展必須三番兩次堅持:「前面還有一句,」法官才多念前面那一句。這冗長的過程是毫無必要的,如果訴訟進行公正而透明,被告有權近用訴訟資料例如筆錄,根本不必這樣拖磨。這些訴訟障礙都是用來減弱被告的防禦能力。如果徐偉展無法清楚記憶筆錄內容,他就沒辦法告訴法官「前面還有一句」,也就沒辦法問到他想問的。法官審案子難道不是常常翻閱卷證?他憑什麼要求被告要背下所有訴訟資料?檢察官開庭時難道不准看卷嗎?不讓辯方看卷,只讓檢方看卷,顯然是不公平法院。
這些對話發生於2005年,徐偉展案的更五審,受命法官是林俊益。這一段之所以如此真實生動,是因為更十審的時候當庭勘驗錄音帶,做成逐字紀錄,因此法庭互動才現出原形(見台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十184號卷)。回去看更五審卷內的筆錄,「法官不讓被告看筆錄」、「法官攔截被告詰問」、「法官與被告爭辯」等對話全部消失。當年的受命法官,現在已貴為大法官,而這個受到不公平審判的被告徐偉展,現在是待決死囚。這才是需要陽光照耀監督的地方。
要有效監督司法,必須有真實的法庭紀錄。但是現行制度都在保護法官免受監督:書面筆錄是在法官指揮下製作的,而當事人要聽法庭錄音的話,必須法官准許才行。這樣還不夠,司法院於2013年自行修改《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時,限制必須得到在場所有人書面同意,才能取得法庭錄音。此保存辦法只是行政命令,所以司法院自己動手就修了,果然門檻加高以後,絕大多數當事人都被絆倒,沒辦法取得法庭錄音。律師團體連署抗議,因為此舉限制當事人訴訟權,不可以用行政命令輕率為之,因此2015年才改回原來的法官准許制。
話說,「取得法庭紀錄」這麼重要的監督工作,影響到所有訴訟當事人的權益,是誰挺身爭取?是司改會。而是誰想盡辦法要遮掩法庭紀錄,藏進黑箱?是司法院。
論者有謂交付法庭錄音將損害證人的人格與隱私,因為沒有隱去證人個資,影片也沒有加密識別碼。事實上,司法院的改法才會侵害證人隱私,因為如果當事人必須取得證人書面同意,依照正當法律程序可以推知,法庭必須把證人的聯絡方式告訴當事人,否則怎麼取得證人的書面同意?如果法庭不給,那就說明這條確實是「幽靈指示」,故意墊高門檻逃避監督;如果法庭給了,那才侵害證人隱私!
司法院真的是因為在乎證人隱私,所以才改成要所有人書面同意嗎?如果是,那很簡單,司法院只要修改內規,此後交付法庭錄音之前都隱去證人個資並且加上加密識別碼,就解決了。要保障證人隱私,並不需要侵害當事人訴訟權。除非另有他圖,例如:當事人拿不到法庭錄音,就無法聲請法官評鑑。
法庭紀錄不是法官的私產。這次法官們覺得被冤枉,就去拿開庭錄音來證明自己的清白,那麼是否可以理解當事人甚至拿不到開庭錄音,忿忿不平又哀哀無告的心情?法官取得開庭錄音何其順手,但是對照前述辦法的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州官放火之餘,難道不覺得這一條不許百姓點燈嗎?
為了有效監督司法,不僅法庭錄音應與其他訴訟資料一視同仁,讓當事人平等取得,更應該採用即時筆錄。現今技術上已經可以做到,受過訓練的速記員加上電腦的輔助,就可以讓筆錄速度追上講話的速度。也就是由速記員機械性地如實記下法庭裡的所有話語,不增不減,也不勞法官指指點點。即時筆錄不是什麼先進科技,許多仲裁案件裡已經採用,司法院不管說什麼都是推託藉口。不採用即時筆錄的理由只有一個,跟不給法庭錄音一樣,就是怕資訊透明會讓不公正、不適任的法官現出原形。
司法不應該畏懼陽光。司法的陽光應該從即時筆錄做起,這不起眼的速記員,最後會發揮的功用就跟最耿直最有膽識的史官一樣,他會寫:「崔杼弒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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