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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平反後,真能避免下一個冤案?

你也許從新聞上聽過這幾個名字:蘇建和、江國慶、徐自強、鄭性澤。

他們都曾遭人誣陷或屈打成招,背負不屬於自己的罪名,人生從此分崩離析。有人年紀輕輕就被槍斃,死後15年才獲清白;有人蹲了十多年的冤獄,在死牢中等待奇蹟,最終在外界的民間團體和義務律師救援下,獲得重啟審判的機會,改判無罪。

每一次有冤案被平反,不僅代表含冤者的生命被浪費,也代表國家過去根本沒有找到真兇,從未給受害者家屬一個真正的交代。冤案傷害了所有人,在冤案的框架下,所有關係人都是受害者。正因為在意受害者權益,每一次翻案之後,我們必須持續追問,冤案到底是怎麼形成的?有沒有人因此被究責、檢討?還是說,從警察、檢調單位到法官,所有人仍然在老位子用老方法辦事,一切都沒有改變?

「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於2017年下旬大逆轉,原本被控殺警的鄭性澤經再審獲判無罪。辯護律師羅秉成以「扣扣子」比喻冤案,說冤案始於第一顆扣錯的扣子,卻又不像穿衣服可以重來,因為前一顆扣子是別人扣的,且司法系統不願面對已經造成的錯誤,乾脆將錯就錯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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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鄭性澤案而言,羅秉成說,之所以出錯,是警方一開始就假設歹徒羅武雄已死、一定是鄭性澤開槍殺人,便刑求鄭性澤作出犯罪自白,但後來查到一些客觀資訊與自白不合時,他們卻沒有回頭想想哪裡錯了,反而把現場證人再重新召回來做筆錄,建構一個「交槍說」:

「警察不是回頭檢討先前的假設,而是去補假設錯誤的漏洞,讓鄭性澤『有槍』。這完全是有一個新資訊和事實出來後,為了圓說原來的假設,再做一些調查,調查是為了滿足那個結果,一直調查槍枝有沒有交到鄭性澤手上。然後,後面的系統又沒辦法去檢視他、反制他,一路就判下去了。」

除了這種扣扣子般的「累積性錯誤」之外,冤案之所以成長茁壯,還依靠「系統性錯誤」的毒養分。羅秉成解釋,警察偵辦、檢察官移送、法院判決本來是分立的系統,在層層遞進的過程中,下一個系統照理要有過濾、攔錯的功能,不是對前一個系統給的東西全部買單,加上法院本身又有審級制度,這正是一種救濟管道,遺憾的是,這些功能通通失靈。

早在鄭性澤案之前,羅秉成也曾是蘇建和案的義務辯護律師之一,他認為這兩個案件大同小異:落網嫌犯王文孝起初供稱一人所為,警察堅不接受,認定有共犯,先扯出王文孝的弟弟王文忠,最後硬扯出蘇建和、劉秉郎和莊林勳三人。但王文忠供述時,講法又跟王文孝不一樣,「但後面的檢察官和警察都還是在鞏固原來的假設,而沒有去檢視原來假設的風險,系統也沒有辦法達到檢視與糾錯的功能。」

系統失靈了,環節鬆脫了,到頭來沒有人需要負責嗎?首先要問的是,警察的辦案手法有顯著的問題,法院在最後的無罪確定判決書中,也都「認證」鄭性澤、蘇建和被刑求必須釐清的是,《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不正訊問其實有許多手段,包括威脅、利誘、詐欺等,實際動手只是其中一種,也是最容易被關注到的一種。,那為何沒有人因此被懲處呢?

警察篇:警察打人,為什麼都不會被辦?
警察篇:警察打人,為什麼都不會被辦?

警察篇:警察打人,為什麼都不會被辦?

鄭性澤案辯護律師羅秉成說明,冤案通常耗掉一、二十年的時間,對警察瀆職罪的追訴期已經過了,「不考慮時效的話,證據通常也不足。鄭性澤描述他眼睛被矇著,是哪一個警察刑求,如何認定很困難,畢竟就是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裡發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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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發生於2002年1月,瀆職罪的追訴期是10年,平冤協會與義務律師團投入救援後並未趕上這個期限,但絞盡腦汁試過別的法子,改從「偽證罪」下手,告發替鄭性澤做筆錄的2名警察李慶峰、吳佳成在一審的法庭上偽稱自己沒有刑求。偽證罪的追訴期也是10年,從作證的時間點算起,千鈞一髮地趕上了。

然而,台中地檢署認為應不起訴,除了「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的原因外,更引用當年的羈押庭筆錄,那裡面記載著,法官江奇峰當庭勘驗鄭性澤的臉部,認定無傷。

這是怎麼回事呢?亦是此案律師的邱顯智怒言,江奇峰當年睜眼說瞎話,因為鄭性澤後來進看守所體檢時,明明是有傷痕的;此外,檢查身體的看守所人員作證時曾提到另一名拍照者,檢察官卻也沒有傳訊那個人來徹底調查,就直接不起訴了。

刑求屬密室犯罪 任人宰割難舉證

至於蘇建和案,律師團雖於1995年及時告發新北市汐止分局4名警察各種瀆職罪,包括非法拘提及搜索、妨害自由及偽造文書、凌虐人犯、湮滅及隱匿證據、偽證,但對於所有指控,士林地檢署認為應不起訴。

有關刑求的部分,當年的不起訴處分書是這樣寫的:「依上開健康檢查表之記載傷痕情形,僅可證明蘇建和於入所(看守所)時身體有傷,然尚不足以證明係因被告等刑求所致。」士林地檢署更進一步指稱,蘇建和身上的傷可能是被逮捕、銬腳鐐時,因情緒激動而弄傷的。

蘇建和當年因為一直不配合,是3位遭冤枉的被告裡被打最慘的,外傷明顯,卻連他的驗傷單都無法成為指控刑求的證據。為蘇建和案義務辯護整整21年的蘇友辰律師回憶這段往事時無奈地說,蘇建和案發生時,台灣還沒有修法要求警詢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在那樣的年代,被告想自己舉證被刑求根本不可能。

血淚修法1

為保障自白的任意性,《刑事訴訟法》於1997年增訂第100-1條,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但要說這樣就可以根除刑求是太樂觀了,因為到了2002年,鄭性澤依然在台中豐原分局被刑求。不過從另一方面來看,救援團隊後來也根據警詢錄影帶的畫面,確認他的眼睛有傷勢。

那難道刑求問題就無法可解了嗎?蘇友辰中年轉任律師前,曾當過法官、檢察官,他說明,檢察官若遇到被告反映刑求,職權上可以做到的是,將被告的說法記明筆錄內,甚至進一步請醫生到現場檢查。

蘇友辰說,檢察官應善盡保全證據的責任,未來在法庭上才能檢驗被告抗辯是否實在,否則法官會質疑被告「為什麼在檢察官偵訊時不講?」另外,嫌犯被移往看守所時,照例要進行全身檢查,若見體傷,看守所人員應如實記載,不該有所顧忌。

另外,蘇友辰指出,律師在場可防範警察動手動腳,蘇建和案發生時,「王迎先條款」1982年土地銀行發生重大搶案,刑事警察局的專案小組經由線報逮補計程車司機王迎先。王迎先在刑求逼供下承認犯罪,卻在陪同警察尋找贓款過程中跳溪自殺。事後,真兇李師科才到案。王迎先的悲劇促成《刑事訴訟法》第27條於同年修正,原本規定被告只能在「起訴後」選任辯護人,從此改成可「隨時」選任辯護人,而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也上路將近10年,保障被告可隨時選任律師,不必等到上法院才能。遺憾的是,警察竟沒有告知蘇建和等人這項權利,逕自替他們在筆錄記載說不用請律師。

由此可見,一旦辦案人員不夠嚴謹,或沒有憑藉法治精神、道德良心行事,被告其實也無計可施,只能任由擺佈。而如果種種證據都已經失落了,就算被告到了法庭上抗辯刑求,蘇友辰坦言,法官能做的頂多也就是傳訊警察或調查局的辦案人員來對質、作證,但他們當然不可能自行承認刑求;然而在當年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下,這就是法官調查的極限了。

其實,台灣倒不是完全沒有警察因刑求被追究過,比較有名是邱和順案的員警。邱和順被控犯下1987年的業務員柯洪玉蘭殺人案、小學生陸正綁架案,於1989年被判處死刑。但因缺乏物證、刑求事證明確,多名被告之間的自白互相矛盾、錯亂無章,並與客觀事實不符,多年來受到民間團體關注與救援。

1994年,時任監察委員的王清峰親自聆聽卷內尚存100多份筆錄的警訊錄音,發現錄音帶裡確實有施虐與哀嚎的聲音,顯示警方刑求共同被告余志祥,於是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為由,提案彈劾負責承辦的10名警察和2名檢察官。由於罪證確鑿,其中3名警察張台雄、謝宜璋、黃更生日後更被法院判處有罪確定,罪名是「妨害自由」與「偽證罪」,但皆獲緩刑,沒有人真正入獄。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受訪時也說明,刑求屬密室犯罪,很難舉證。就算法官在審理某個案子時,認定被告有被警察刑求的可能性,也不代表這些警察就一定會另外被起訴,這是兩回事;就算真的有檢察官起訴了這個案件中的警察,也不代表未來審判時,法官就會判他有罪,因為檢察官通常只要有50%左右的心證就能起訴,但法官在審視是否成立犯罪時,要達到確信的程度,亦即不容合理懷疑程度的認定。

血淚修法2

《刑事訴訟法》2003年增訂第156條第3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司改會申訴中心主任蕭逸民認為,這條修法對於減少刑求有顯著的效果。

但鄭性澤案辯護律師邱顯智認為,證據不足的問題還是其次,像當年鄭性澤臉上明明有傷,羈押庭法官卻當場記錄沒有傷痕,根本問題在於整個司法文化總是對刑求視而不見。

不正訊問花招多 問題在過度依賴自白

時常為司法改革發聲的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受訪時也表示,只要當過幾年法官,多少知道有刑求的存在,過去很多法官卻不願意去探討,「因為如果認定警察有刑求,是不是也要認定他有妨害自由、傷害或恐嚇?公務員依職權應告發,但法官也不想得罪警察。」

不過,錢建榮也提醒說,走到現在這個年代,警察素質確實提升許多,單純動手打人的狀況已經少見,刑求變得「精緻化」,詐欺取得自白的情形比較多。「他們會認為是(偵訊)技巧啦,就看我們怎麼認定。例如警方跟A說,『B已經承認了,你趕快承認』,再跟B也這樣講,說A已經承認了。如果是德國,會認為這是詐欺取得自白,台灣認為是技巧。就連《刑事訴訟法》上,除了打人的那些不正訊問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也不曾被認定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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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辯護律師林永頌也表示,很多人常常問現今到底還有沒有刑求?這就要看大家對不法訊問的定義是什麼,一般人可能會想像「把人吊起來打」,但那只是其中一種方式。林永頌接過許多刑事案件,聽偵訊錄音時就發現威脅利誘所在多有,「有很客氣的,但其實是恐嚇,說『王小姐妳這樣可能今天就回不去了耶』;也有利誘,叫你推給長官。這種可能比刑求還多。或者他說沒有,但被逼了,只是點點頭,你理論上要寫『原來說沒有,後來點點頭』,但對他有利的就不寫了,這是筆錄不實。」

因此,林永頌認為,無論是哪一種「刑求」,核心問題都在於不該過度依賴自白,應依客觀證據辦案。

鑑定篇:科學鑑定出包了,繼續做?
鑑定篇:科學鑑定出包了,繼續做?

鑑定篇:科學鑑定出包了,繼續做?

從法醫蕭開平的例子可以淋漓盡致地看出,不科學的科學鑑定常常害慘被告,但做錯鑑定的人,還是安坐在原來的位子上。蕭開平曾參與蘇建和案、徐自強案、江國慶案3大冤案的鑑定,每一次的鑑定到最後都被推翻,至今卻還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擔任病理組組長。

江國慶案發生時,蕭開平是國軍法醫中心的法醫顧問,他與其他幾名法醫判定現場衛生紙上帶有江國慶的精液,此一證據促使21歲的江國慶被列為嫌犯,遭專案小組嚴刑拷打、承認犯罪,隔年就被槍決了。但此案於2010年重啟調查後,證實衛生紙上面的根本不是精液,可能是鼻涕或其他體液,也因現場掌紋發現另有真兇,全案大逆轉。

至於蘇建和案,蕭開平曾出庭作證表示,從被害人身上的刀痕角度來看,至少有3種不同類別的刀刃兇器,暗指兇手有好幾個人,而這正是原審判決一直以來的論點。司改會當時就痛批,蕭開平所謂的「刀痕角度比對法」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獨創見解」,沒有任何相類似的科學研究。這份鑑定後來也在2012年的無罪確定判決裡,被法院認為不具證據能力。

此外,徐自強案於1995年發生時,相驗法醫楊日松從未提及被害人的屍體遭硫酸潑灑一事,僅認為有火燒情形,但由於另一名被告陳憶隆指稱徐自強購買硫酸並潑灑於屍體上,「硫酸」從此成了徐自強到底有沒有涉案的關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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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六審時,法院要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重新鑑定,蕭開平依據現場照片、錄影帶和解剖記錄研判表示,「較支持死者遭噴灑大量硫酸於屍體表面後,再以泥土掩蓋於屍體之可能性。」面對辯方質疑為何屍體沒有腐蝕痕跡時,更一度宣稱,「浸泡2小時的濃硫酸,皮膚還是完好的」,驚動四座。

所幸更七審時,法院囑託台大醫學院附設醫院進行鑑定,吳木榮教授在結果裡明確指出,蕭開平的鑑定違背科學原則及病理學診斷原理。而在徐自強的無罪確定判決中,法官也認定楊日松、吳木榮的鑑定較合理,不採用蕭開平的鑑定意見。

由於蕭開平作出的鑑定結果,屢次與檢調認為有罪的假設、法院若要判決有罪所需的鑑定結果一致,司改會申訴中心主任蕭逸民痛批,這根本是從戒嚴時期起,部分法醫並非靠著專業意見作判斷、純粹是在配合辦案的陋習。

與這麼多冤案有關,蕭開平如今被究責了嗎?在司改會的檢舉下,監察院終於針對硫酸分析一案進行調查,於2017年6月14日指出:蕭開平使用「目測分析」的鑑定方法缺乏學理依據,卻藉此推翻原現場的勘驗,有違科學鑑定的基本原則。

監察院更多方詢問中研院化學研究所、台大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中央警察大學的意見,這些單位都打臉蕭開平表示,屍體是被火灼傷或化學灼傷或許可看照片初步判斷,但到底是不是硫酸,必須靠儀器或實驗進一步檢驗。

監察院直指,蕭開平已經違反《法醫師法》第19條,「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的規定。但儘管如此,監察院最後決定,蕭開平的違失情節「未達應處休職以上懲戒處分之程度」,因此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最有利於當事人的5年懲戒時效——硫酸鑑定書是2007年作成的,所以蕭開平失職行為的懲戒權已經消滅。

這份調查報告一出,司改會、平冤協會等團體憤怒地聚集在監察院前抗議,痛批監察院明明都承認蕭開平有重大違失,卻決定縱放。徐自強的辯護律師林永頌受訪時表示,「我沒有一定要他怎樣,可是我們要檢討問題到底在哪裡?」

測謊沒有傳說中那麼神

此外,一般人耳熟能詳、刑案偵辦上常使用的「測謊」,其實也早已前科累累。

測謊真的準嗎?江國慶當年未通過測謊,被認為是嫌犯,清白在多年後才受證實。而冤屈的豈止這一樁?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範測謊鑑定的證據能力,測謊結果到底應不應該被引為刑事證據?司改會、平冤協會曾就這些問題對監察院陳情。

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於2017年發表調查報告指出,他們發現當年對江國慶實施測謊、現已退休的測謊專家李復國除了此案,由他測謊的「呂介閔被訴殺人案」、「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前高雄縣橋頭鄉前鄉長李清福收取工程回扣款案」也有重大瑕疵,如提問間隔時間過短,導致受試者的生理反應未全部回歸基線,或題目措辭經常改變、提問過快,導致受試者緊張等,判斷有沒有說謊的標準更是模糊,幾乎是黑箱作業。

監察院調查李復國測謊瑕疵
(資料來源:監察院)

監察委員認為,行政院應參考美國的「無辜計畫」(The Innocence Project),全面重新檢視李復國退休前施測的案件,若發現關鍵事證,應主動提供冤案當事人救濟管道。但法務部長邱太三僅呼籲,「針對李復國測謊程序有瑕疵者,可透過律師公會或法學會,向法務部高檢署下成立的完善定罪計畫提出重新檢視的要求。」

此舉遭民間團體及關注人士痛批,畢竟國家級鑑定單位的測謊有瑕疵,卻不主動重新檢視,還要民眾自行申請,難道是當事人有責任,必須自求多福嗎?

美國FBI鑑定有誤 全面覆查

觀察國外作法,2015年,美國司法部與聯邦調查局(FBI)正式承認:在西元2000年之前,有長達超過20年的期間,近全數的FBI司法鑑識人員為審判所提供不利於被告的毛髮鑑識證據,都有缺陷。儘管案件裡的其中一項證據有誤,並不代表被告一定無罪,美國司法部仍誓言將投入資源處理所有相關案件,民間的「全國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和「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也協助政府覆查有疑問的鑑識證據定罪之案件。

這兩個組織於2015年指出,已覆查的268起審判中,涉及28名於FBI實驗室從事顯微鏡毛髮比對的鑑識人員,其中有26名曾過度推論相符結論的情形,意即誇大鑑識的吻合結果,從而使這268起審判中超過95%的案件對檢察官有利。有4名被告已經因此被釋放,但這些案件中也包含32位死刑犯,其中14位已執行或死於監獄。

顯然,科學鑑識出包並非台灣獨有的現象,但台灣欠缺結構性的全面檢討。蘇建和案的其中一位辯護律師古嘉諄就曾在《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後記中表示,能否建置一個國家級的獨立鑑識機構?而這也是許多學者專家的看法,亦為冤獄平反協會的主張。

現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前為鄭性澤辯護律師的羅秉成也指出,他今年在司改國是會議的第一次會議就提議要建立「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畢竟刑事案件的鑑定單位目前是多頭馬車,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刑事警察局和調查局,但鑑識人員的獨立性最好要建立起來,才可能維持專業品質。「國家及司法科學委員會」是許多關注司法改革的人共同的冀望,但此案目前還在司法國是會議討論中。

法官篇:誤判也不必賠償嗎?
法官篇:誤判也不必賠償嗎?

法官篇:誤判也不必賠償嗎?

審理案件不是簡單的工作,有時更受到上游的檢警辦案品質或鑑定水準影響,但對於一個冤案的生成,法官也不能完全免責。

舉例來說,許多冤案都有刑求爭議,但蘇建和案辯護律師蘇友辰說,無論被告的自白是真是假,法官本來就該注重其他真實性的補強證據,以蘇建和而言,不管他是否被逼供認罪,原審判決既認定有多人輪姦的犯罪行為,這樣的情形照理會呈現在被害人的下體,但鑑識結果是沒有任何精液存在;又例如原審判決認為數名被告共同殺人,從客觀證據來看,現場卻只扣押到一把刀、一人的指紋,沒有別人的指紋或血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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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在蘇建和案救援團隊擔任專任秘書、現任民間司改會申訴中心主任的蕭逸民則直言,讓蘇建和案翻案的幾個證據,如警察栽贓的24元硬幣、錯誤的指紋鑑定、王文孝一人犯案的筆錄,早在案發當年一審時就出現了,只因法官強烈的先入為主以及走歪的正義感,被忽視到最後一刻。

「我辦很多刑事案件,很多被告也都說『啊不是無罪推定嗎?』我說你給我惦惦!那是課堂上講的話,你還是要給我去找對你有利的證據。」

—— 林永頌,徐自強案辯護律師

在蘇建和等人被判決死刑定讞後的半年多,台灣社會的另外一個角落又有一名男子踏進冤案漩渦。1995年,徐自強被指控參與一起擄人勒贖案,從此被羈押16年,2016年才獲判無罪定讞,但此案從頭到尾沒有任何直接、科學的證據,可以證明徐自強與此案有關,法官憑藉的僅僅是同案被告的自白。

徐自強的律師林永頌指出,照理要無罪推定沒錯,實際狀況卻不是這樣,例如徐自強提出案發當天早上的不在場證明,原審判決還是認為他可以參與犯罪。

血淚修法3

自白不是證據之王!多起冤案都過度偏重自白,但《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始終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直到2003年,更進一步修正為「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但無論法官判決多難服人,目前為止,沒有出現過法官因為「誤判」而被追究的案例。

為什麼會這樣?首先來看《刑法》規範的公務員瀆職罪,其中與審判業務有關的規定是,法官若枉法裁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枉法裁判罪』,告100條應該沒有成立過一條吧。怎樣才算「枉法裁判」?幾乎要「故意」,可能要連結到『貪贓枉法』那一種。」

—— 羅秉成,蘇建和案及鄭性澤案辯護律師、行政院政務委員

很顯然的,一般人民認知的「誤判」與法律上定義的「故意犯罪」有段距離。

這也影響到一件事情——每次冤案平反,當事人依法聲請刑事補償金後,總有人抱怨「法官誤判,為何是全民買單!」對啊,為什麼呢?我們明明有《國家賠償法》這樣一套設計,它規定公務員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至於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可先賠償給人民,再回過頭來向該負責的公務員求償啊!

但事實上,誤判的法官無法適用這個規定。因為《國家賠償法》第13條寫道,「法官若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所謂的經判決有罪確定,意即唯有「犯罪行為」成立時,法官才可以被求償。

誤判不用賠、不必被評鑑

羅秉成說,有一派司法改革的意見因此認為,法官如果錯判,或犯了很明顯的重大過失,也應列入被求償範圍,例如以前有法官忘記押期,害人多關了好幾天,這麼輕率的行為就算重大過失,或案子明明還可以上訴,法官卻搞錯了,當作確定案件發監執行。

羅秉成說,這是實例,這位法官後來也被行政懲處,但行政懲處的問題就是追訴時效過短,只有2年。《法官法》第36條規定,「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

行政懲處正是另外一樣究責工具,依照2011年立法的《法官法》第35條規定,民眾可以透過立案的民間團體或監察院,向司法院的「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接下來,法官評鑑委員會可調查並決議是否要行政懲處,有懲戒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得建議懲戒的種類。

但一般人民認知的「誤判」,仍然不是該法處理的對象。

《法官法》裡頭有規定法官所表達的法律意見、判決意見,不能作為評鑑的內容(《法官法》第37條: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所以《法官法》要讓有違失的法官退場,除非他有私德的問題或貪污的根據,否則誤判、錯判,目前要讓他成立,沒有那麼簡單。

—— 蘇友辰,蘇建和案辯護律師

倒不是說法官就可以為所欲為,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101年度至106 年度受理並送至監察院的案件結果,有法官在法庭上暗示辯護無用、「引逗當事人撤回上訴」,最後被記了申誡,也有法官性騷擾助理而被免職,轉任其他職務……不過,這些牽涉的都不是法院的核心審判業務。

蘇友辰說,個案評鑑處理的多是法庭上的指揮訴訟、違反程序的問題,但這些都如蚍蜉撼樹,動搖不了司法官僚,法官本來就被法律賦予很大的裁量權,特別是所謂的自由心證,雖然就旁人看來,法官有時根本沒有善盡辨明是非的責任,「但要以這個理由來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目前為止我沒有看過法官是這樣被追究、懲戒或刑事訴追。」

蘇友辰進一步解釋說,即使監察院時常受理人民的陳情、檢舉,也對多起冤案作過調查,以蘇建和案為例,監察委員曾提出違法羈押及逮捕、湮滅證據、偽造文書種種問題,但這些都是警察跟檢察官階段的弊病,「監察院的紅線是說,司法和監察院是平行的,法院裁判是運用自由心證得到有罪心證,如果沒有顯然、故意或重大過失存在的話,要彈劾它沒有那麼容易。」

就算不究責「人」,也該檢討「個案」

但退一步來說,一個冤案平反後,前面那些判有罪的法官到底該不該罰?怎麼罰?當許多人討論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時,同樣也長期關注司法改革的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卻有不同觀點。

「若要判法官,整個審判制度會毀掉,到時候(法官)變得不敢判,人民又要罵恐龍法官。法官監督不能事後監督,那只是擦屁股而已,而且有所顧忌,沒有一個國家這樣會做得好的,你要期待減少冤罪,不如期待基本法學教育和基本體系改變。」

—— 李茂生,台大法律系教授

李茂生解釋,台灣目前只有2千多個法官,案件卻因濫訴情形嚴重而爆量,每個時期又有不同專案,要警察拚業績去抓這種、那種。如此一來,每位法官分配到太多案子,導致每個案子常常半年才開一庭,這樣的審判品質自然不好,若要從上游開始整治,「警政署要改變績效點數那些制度,加強警察的辦案能力,也加強檢察官和警察之間的聯繫。」

李茂生也說,法官做出判決有各種因素,或者說,法官只是認同前審判決,要算誰的錯?「前面那麼多人判有罪,越到後面越要翻案,要有很大的勇氣。整個司法改革都把法官當作老鼠在打,好像每個法官都是爛法官,當法官沒有尊嚴。翻案後要給掌聲啊,關心的人會給掌聲,但關心的人不到1%吧。」

確實,也有不少法官支持司法改革,並常常公開發聲。那他們怎樣看待冤獄及究責議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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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受訪時表示,不能什麼事都用「審判獨立」當理由,但在這個原則下,確實很難追究「誤判」這件事,關於這一點,他目前想不出解方,但他認為每個冤案翻案後,都應該召開連續數天的研討會,所有人一起探討每個環節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林孟皇也坦言,法官不是神,不可能完全沒有判錯,既然如此,作為非常救濟手段的「再審」門檻就不應該那麼嚴苛,要更容易開啟,這是台灣司法還需要更進步的地方。林孟皇也建議,台灣可以效法德國的制度,規定人民聲請再審時,不是向原審法院聲請,而是向另外一個法院聲請,如此一來,也許比較容易開啟再審,以承接司法審判裡永遠都存在著、誤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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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團隊。文字:王立柔;攝影:林佑恩、余志偉、吳逸驊;設計:林珍娜、黃禹禛;工程:李法賢;PM: 陳貞樺;監製:方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