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王子榮/《阿凡達:水之道》,那些走過權利蠻荒的原住民
2022年12月27日,電影《阿凡達 :水之道》在法國蒙托邦的電影院放映。(攝影/Hans Lucas via AFP/Laurent le Cr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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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含《阿凡達:水之道》劇透,請斟酌觀看。)

作為萬眾矚目的續集,《阿凡達:水之道》(下稱《水之道》)並沒有讓人失望,除了上映後外界聚焦在票房上的新聞外,視覺體驗的提升,更超越13年前《阿凡達》帶給世界的震撼,已經去觀看過《水之道》的觀眾一定會忍不住想伸手觸及從眼前四處不經意遊過的魚群,更對於海浪打上來時會下意識的避開身體;隨著劇中角色的視角,一窺潘朵拉星球中大海世界的遼闊。第一集中的靈樹「伊娃」代表著大地之母,原來不僅存在於陸地,同時也潛藏在孕育生命的海洋之中。散場後,影迷們迫不急待討論種種議題,並期待之後的續集。

《水之道》的故事裡,成為潘朵拉星球住民的傑克擁有了家庭,孕育了下一代,開頭的歲月靜好卻很快被戰爭的殺戮劃破。捲土重來的地球人,這次下定決心要將潘朵拉作為將來地球人移民的目標,畢竟豐富的資源是流著奶與蜜的應許之地。但對於潘朵拉的原住民族納美人來說,尤其是傑克,利用其過去身為地球人時的軍事知識,有效且有組織的一次又一次破壞地球人在潘朵拉星球投入的基礎建設,並搶走武器等戰略物資。但傑克也因為成為敵方眾矢之的,在一些顧慮之下只能卸下族長一職,帶著家人遠走他方。

《水之道》有很大的篇幅談的是家人間的磨合、成長跟道別,即便最終都能回到伊娃的懷中,可免不了當下生死別離下的悲傷。

如同導演詹姆斯・卡麥隆(James Cameron)在第一集帶入的外來人民和原生住民間(納美人)的衝突,以及描繪出在人類並未到達的地方,物種與環境多麼的豐富,《水之道》承接了這樣的脈絡。這次,人類為了可以獲得防止老化的物質,千里迢迢跑來潘朵拉星球獵殺突鯤(一種大型的潘朵拉魚類),劇中也帶到突鯤不同於潘朵拉海洋中的其他物種,牠們跟納美人能建立心靈上的交流,會彼此訴說分離時各自的遭遇。

如此「萬物皆有靈」的鋪陳後,急轉直下,隨後登場的獵殺場面讓人不忍直視。地球人獵捕突鯤的船會先鎖定帶有小突鯤的母突鯤──因為突鯤媽媽怕孩子落單,速度會變慢,便容易鎖定目標──接著就是用深水炸彈破壞突鯤的方向感,讓被鎖定的突鯤從此迷航;接二連三祭出火藥、武器,最後獵殺完畢後,其實也只是取了一管突鯤腦內的物質,一條珍貴生命就在人類的汲汲營營下消逝。至此不免有滿滿的既視感,諷刺現行的捕鯨產業不言可喻。倘若透過這些畫面能讓人心頭一驚,應該也是導演言者諄諄想傳達的警世之意。

從《阿凡達》回望原住民文化與現代法制間的衝撞

潘朵拉的原生住民們和外來人種(地球人)的拉鋸與對抗,一直是《阿凡達》電影系列根本討論的議題,而這樣的題材讓觀影者非常容易共鳴──在世界各地,仍然出現著原住民跟外來者間的衝突與拉距,如美國、加拿大的印地安人,以及澳洲、紐西蘭的毛利人;而在台灣這塊土地上也不遑多讓,原住民議題在社會上的激盪不曾停歇,在司法的場域中屢見不鮮,原住民在自身文化與現代法制間的衝撞,每每引起法律條文適用上的反覆思量。

尤其近幾年,大法官先後審理幾件和原住民身分有關的案件,其中都可以看到火花。例如這幾年社會非常關注的「王光祿案件」(之後大法官作成第803號解釋),可以看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原住民具有的傳統狩獵文化間的折衝。明明《槍砲條例》已經允許原住民可以擁有自製獵槍,但相關的許可及管理辦法,卻對什麼叫「自製獵槍」規範得七零八落;若拿著目前法律允許的自製獵槍去狩獵,簡陋的槍枝反而沒辦法落實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更對原住民本身產生危險。而《野生動物保育法》是在原住民傳統文化需求下,透過向主管機關事前申請核准,可以不受《野保法》的限制;但是「事前申請」應該要保留彈性,而非一律僵化的硬性規定。

又例如在大法官走入憲法訴訟法庭後,緊接而來同樣是引起廣大討論的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探討的是《原住民身分法》對於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結婚的婚生子女,僅能在從具原住民身分的父親或母親的姓氏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這部分完全流於形式主義,顯然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

而後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則是對於《原住民身分法》中,只有山地與平地原住民,未包括其他的台灣南島語系民族,顯然是保護不足。判決提及所謂的原住民,只要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供查證的其他台灣南島語系民族,均可以依照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過去立法者局限的只認為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才是原住民,這已然違反憲法保障的身分認同。

憲法層次的交鋒,看到了原住民在身分認同、文化保障上與既有法律的妥協與讓步,在釋憲者大刀一揮下,希望那些不合時宜的法令能更往前邁進。原住民個人的文化權至今已是肯定句,在王光祿案件中已經明明白白的確立,大法官提到

「原住民文化權未為憲法所明文列舉,本號解釋係以憲法第22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與第12項前段規定為依據,承認其為個別原住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按憲法第22條乃概括性權利保障條款,可作為憲法未列舉之權利之保障依據⋯⋯因個人之人格形成深受所屬民族文化傳統影響,文化提供個人自律性選擇之對象,乃個人自律性選擇自由之基礎條件,故文化之享受應受憲法保障。理論上,任何人均有享受所屬民族(不問多數民族或少數民族)之文化之權利。」
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有無可能存在集體權的空間?

不過,還有一個議題必須處理,就是當訴諸《憲法》上的權利時,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個人可以主張基本權利,甚至包含原住民文化權,但可不可以訴諸原住民整體,這會不會和憲法基本權利的設計格格不入?

在《憲法》第7條以下到第22條是俗稱的基本權利,也就是大家朗朗上口的平等權、工作權、人身自由、財產權等不一而足的基本權利清單,但這些權利其實是以個人為出發點。基本權利最原始的功能就是防禦面向,對象是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著眼在個人的行使,所以在歷來與人民基本權利有關的釋憲案件中,都必須先去釐清國家的公權力干涉(侵害)到個人的哪項基本權利。不過這幾年在人權議題與世界潮流接軌下,開始討論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有無可能存在集體權的空間;尤其在涉及原住民的案件時,原住民的集體權每每進入人們眼前,例如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下稱公政公約),就承認團體性質的集體權利(註)
第27條:「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
,而公政公約透過施行法也成為我國內國法的一部份。不過,團體權的面向是否在我國《憲法》上找到定錨處,還需要時間的河流沖刷出更深刻的痕跡。

從《阿凡達》到《水之道》有著13年的累積,電影擘畫的世界觀既迷人、又讓觀眾看了不免暗自心驚:地球人對資源的掠奪、與納美人之間似乎是永不止息的對抗。回顧原住民議題,在司法程序中也是一步一步走過蠻荒,而在大法官所主導釋憲程序之外,司法中的原住民專庭刑事的被告為原住民身分時的強制辯護,都也是一塊一塊健全司法近用及保障原住民的拼圖。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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