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用什麼標準,如果要票選全球前三大最暢銷童話,〈白雪公主〉(Sneewittchen; Schneeweißchen)1812年初版的格林童話,〈白雪公主〉篇名是Schneeweißchen,由三個字組成Schnee(雪)、weiß(白)及chen(意指「小」,通常是加在名詞後面,例如《睡美人》是Dornröschen)。Snee-witt-chen則是德語方言。
一定會進入決賽──甚至於可望拿下冠軍。弔詭的是,這則從1812年《格林童話》初版時就已被格林兄弟收錄的「童」話中,除了充滿嫉妒、惡毒、報復的醜陋人性之外,以劇情而論,不但有古怪詭異的戀屍癖(王子),還可以說是一部駭人聽聞的犯罪大全:殺人(母弒女、女弒母)、委託殺人(王后委託獵人)、人吃人(王后要吃女兒的內臟)、凌虐酷刑(燒紅鐵鞋)、毀損屍體(王子僕人)⋯⋯。 最後,也是通篇最精采的結尾部分:白雪公主的婚宴舞會,在眾目睽睽之下,「王后被迫穿上燒紅的鐵鞋並且一直跳舞至死⋯⋯」聽完這個「Happy Ending」小朋友就睡了!
咦?到底是出了什麼問題?這種驚悚劇情,怎麼看都怎麼不像是一部「媽媽睡前在床邊說給小女兒聽」的故事,怎麼會榮登全球最暢銷童話之列呢?
白雪公主多元又深刻的文化底蘊
不論多麼矛盾、多麼弔詭,〈白雪公主〉擄獲了全球無數兒童的心,讓成人不得不承認,兒童其實有〈彼得兔〉(Peter Rabbit)以外的內心世界。因為〈白雪公主〉太成功了,而且不只是作為童話意義的成功而已,兩世紀以來各種分析研究,前仆後繼。可以說,雅俗共賞的〈白雪公主〉,根本是集合式的「文化萬花筒」,包羅萬象,探討的角度有心理學及佛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論、社會學、歷史學、基督教神學、希臘神話學、宇宙論(Kosmologie)、符號論(Symbolik)和女性主義學等。
這種多元又深刻的文化底蘊,也使〈白雪公主〉成為西方繪畫、音樂、雕塑、文學、戲劇、電影及流行文化的靈感來源(註)好萊塢的〈白雪公主〉(英語:Snow White and the Seven Dwarfs)發行於1937年,是迪士尼首部經典動畫長片,也是美國電影史上第一部彩色動畫長片,即是改編自《格林童話》。
。德國各邦還爭先恐後要證明自己家鄉才是〈白雪公主〉發源地。 相較之下,〈白雪公主〉並未特別受到法學家們的青睞──除了在法學家還不是法學家的兒童成長階段之外。事實上,這則短篇故事中,包含了太多犯罪情節和法律關係,其中可以從犯罪學、法制史及刑法學角度發揮的橋段,不勝枚舉。單單那場「兼具死刑執行功能」的夢幻婚禮舞會,就反映了兩世紀以來刑罰思想的演進,道盡應報慾望的文明界限。怎麼說呢?
猶如《格林童話》收錄的其他知名故事,從1812年初版到1857年7版的定版稿〈白雪公主〉,同樣歷經了「淨化」改寫,但相較於〈睡美人〉(Dornröschen)從巴席勒(G. Basiles)版以來的大幅淨化,格林兄弟似乎認為,原始流傳版〈白雪公主〉,兒童不宜的僅有「生」母殺女的部分而已,其餘情節包含結尾婚禮都大致保留初版原貌。
簡單說,1812年初版,王后正是白雪公主的親生母親,因為嫉妒女兒取代自己成為世上最漂亮女人,必去之而後快。這種狠毒生母的形象,顯然不適合作為「媽媽在床邊說給小女兒聽」的童話,也無法承擔寓教於樂的道德教誨功能。生母殺女情節會引起媽媽讀者們的群起抗議,也是意料中事。
繼母躺著也中槍
在〈白雪公主〉後來的版本中,生母死於生產,改由繼母來擔綱這個惡毒角色。雖然考究《格林童話》歷史的學者,有一說認為當初流傳的故事本來就是繼母,是格林兄弟當初誤聽成生母了,所以後來版本才予更正,回歸原貌。但證諸格林其他篇故事,從初版到定版把生母改成繼母的,其實不止〈白雪公主〉而已。難不成格林兄弟重度聽障?
例如,在初版的〈森林裡的糖果屋〉(Hänsel und Gretel)中,狠心出主意要把漢斯兄妹丟在森林裡自生自滅的,正是他們兩人的生母;但從第4版起到最後第7版的定版版本,生母就都改為繼母。這種大反派的繼母角色,幾乎是《格林童話》再三覆誦的刻板印象,〈灰姑娘〉(Aschenputtel)中的繼母,堪稱「典範」。〈白雪公主〉改寫後,繼母王后的殘酷行徑,聽起來就毫無違和感了(既是繼母,又是超級善妒的女人,「當然」什麼事都做得出來)。不過,如此刻板印象也使得全球繼母們在200年多來蒙受不白之冤,若要她們票選最討厭的童話集,《格林童話》恐怕當之無愧吧!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生母」殺女之外,構築〈白雪公主〉故事的其他重要元素,尤其是血淋淋的犯罪情節,完全都不在淨化範圍──不過,這可能也是這部童話成功的祕訣之一。
愛美善妒的女性想像
以毫無禁忌的想像力來發揮人性(弱點),應該是〈白雪公主〉成功的重要元素。諸如:男人對正妹的渴望、女人的愛美與嫉妒、人們的原始應報慾望等。先說總是票房保證的正妹:不論是〈灰姑娘〉、〈睡美人〉⋯⋯《格林童話》通篇是顏值超高的正妹,不然要怎麼擄獲總是「以貌取人」的王子的心?但〈白雪公主〉的審美觀,頗值玩味;試想,「皮膚像雪一樣白、嘴唇如血一般紅、頭髮似黑檀一般黑」,人體這麼高色差對比的白雪公主,怎麼會奪下「天下第一正妹」的桂冠?而且才只是個童顏未泯的7歲小孩(睡美人年紀再小,可是足足15歲)!
不過,既然白雪公主天下最正,已經魔鏡再三認證,在此就省略審美觀的質疑,直接跳到重點。〈白雪公主〉是一個女主角若不夠正就根本說不下去的故事,她沉魚落雁的美貌,正是王后殺她的動機、也是獵人對她手下留情的關鍵、更是王子近乎病態瘋狂迷戀她的原因(天下第一正妹,死了還是那麼正)。
此外,〈白雪公主〉以「女人愛美的天性」作為貫穿故事的元素。王后自身無論,她之所以能夠三番兩次裝扮誘殺,也是利用了白雪公主愛美的人性弱點,絹絲編織的束胸、閃閃發光的梳子,讓小公主愛不釋手,寧可鋌而走險,小矮人怎麼勸誡都怎麼不聽(相較於屢勸不聽、再三犯錯的白雪公主,小紅帽顯然就比較懂得記取教訓。 )至於與愛美一體兩面的女人嫉妒,本來就是神話史詩或童話王國常見的「禍源」,神話如引起特洛伊戰爭的三美競豔神話中,特洛伊戰爭起源於雅典娜、阿芙蘿黛蒂和赫拉3位女神爭執可以決定「誰是最美麗的女神?」的金蘋果。
,童話如巴席勒版的〈睡美人〉的善妒王后,但她想殺掉的只是國王私藏的小三。反之,〈白雪公主〉的壞王后,可是愛美又嫉妒到要殺自己女兒,真可以說是人類想像力的登峰造極之作。至於這些是否合乎今日的性別觀,那就值得三思了。 相較於〈睡美人〉僅有單一的性犯罪(註),〈白雪公主〉的犯罪情節多元,法律關係複雜,只要把角色代換成法律實例題中的甲(王后)、乙(獵人)、丙(白雪公主)、丁(王子)、戊(王子僕人),幾乎可以整篇拷貝下來直接印成法律人國家考試的刑法題目,最後加上一句:試分析案例中甲、乙、丙、丁、戊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若把案例事實稍微更動,法律評價就變幻萬千。例如,桐生操《令人顫慄的格林童話》中,就咬緊初版「生母」這點,編造一個父王與生女亂倫版的〈白雪公主〉,果爾,父王可能構成的《刑法》罪名可就多了:對幼女性交罪、血親和姦罪、通姦罪等《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0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但這純屬後人杜撰,非關《格林童話》,在此不表(註)《格林童話》中保留亂倫故事的,僅〈千種(獸)皮〉(Allerleirauh)而已,當然自第2版起也經過淨化改寫。
。 即使以格林版為本,法律關係也很複雜,在此只點出幾個爭點。先說委託殺人,王后假獵人之手殺人,《刑法》上要討論王后是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的正犯或共犯(教唆犯)《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29條第1項:「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從犯罪支配說來看,王后顯然是把整個殺人事件掌握在自己手上(In-den-Händen-Halten)的決定性人物,雖未親自實施殺害行為,仍有功能支配,無礙其成立正犯,只是未遂而已。王后後來自己喬裝老婦的3次殺害行為,都是行為支配的正犯,且皆另行起意,因此《刑法》上可能評價為數罪併罰(3次殺人未遂+1次殺人既遂)。 受委託殺人的獵人,自是正犯,但實施殺害行為之際卻心軟而放她一馬,應討論中止犯,以行為人出於己意而自願中止為要件(註)《刑法》第27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用法蘭克公式(die Frank'sche Formel)檢驗,出於己意自願是指「縱使我能,我也不要」(ich will nicht, selbst wenn ich könnte),獵人所為似乎合乎上開要件,但「他想,反正她很快也會被野獸吃掉,用不著他來動手」,可能只是殺人手段的變更而已,而非中止犯。附帶一提,王后對人性洞察恐有不足,竟然會派本性易被美女所惑的男人來執行任務,這可能是她殺人計畫的最大敗筆;難怪她後來痛定思痛,不辭辛勞遠赴七重山外,親自操刀。 另外,整天抬著棺材跟著王子到處趴趴走的僕人,最後氣到痛毆白雪公主屍體的後背,已經有毀損屍體罪《刑法》第247條:「(第1項)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的問題了 (雖然意外打出毒蘋果,她因而復活);此外,殺人之後雖然通常不會再另成立毀損屍體罪,但若還把死人剖肝掏肺甚且煮來吃掉,就可能成立此罪了;不過,故事中王后陷於錯誤,主觀認知(吃人)與客觀事實(吃豬)不一致,因此要討論刑法上的錯誤問題。 白雪公主是打工換宿先驅?
撇開刑法不論,〈白雪公主〉也是《民法》的素材。來看看她遇到七矮人時的雙方約定:
「如果妳願意替我們做家事、煮飯、縫衣服、整理床鋪、洗衣服、編織、把家裡打掃乾淨,就留在這裡吧。我們可以供給妳需要的一切。每天我們都會到傍晚才回來,在我們回來之前妳要煮好飯菜。」
原來白雪公主是時下年輕人流行「打工換宿」的先驅!但雙方成立的是不是以實物給付(食宿)代報酬的僱傭契約《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或某種混合契約呢?小公主打掃時如果不小心閃到腰,算不算勞災及七矮人有無雇主責任?猶如Uber Eats或foodpanda還沒吵完的契約定性,「打工換宿」這題就留給民事/勞動法學者和勞動部去傷腦筋。 岔話說夠了,來提故事的重頭戲,也就是夢幻婚禮的高潮結局。
童話常在王子與公主的盛大婚禮中,喜劇結尾,〈睡美人〉、〈灰姑娘〉、〈白雪公主〉都是。在婚宴舞會中,舉國歡慶,從此兩人過著快快樂樂的日子,這種編劇除了滿足Happy Ending的童話公式之外,還兼具「善有善報」的教誨功能:看吧!好心好報的灰姑娘終於熬出頭、嫁給夢幻王子了!
但〈白雪公主〉的結尾,不僅止於「善有善報」而已,更有「惡有惡報」的暢快教誨。這場婚宴舞會就是「雙效合一」的高潮戲,不只是王子與公主終結連理的歡慶儀式,同時也是「宣判並執行壞母后死刑」的圍觀場合!
鞏固「惡有惡報」的庶民正義觀
格林兄弟究竟想要傳達什麼呢?首先是「賞罰分明」的庶民正義觀!依照當時理解,其實也就是有惡必(重)罰的「原始應報觀」──這點一直是《格林童話》寓教於樂的核心價值。以〈灰姑娘〉為例,在更早的法國作家培羅版本中,灰姑娘如願嫁給王子後,不但寬恕了兩位姊姊,讓她們一起住在王宮,她們還與貴族子弟結婚;但這不符合「惡必有惡報」的《格林童話》基調,因此,格林兄弟收錄〈灰姑娘〉時便改寫兩位姊姊的命運,讓她們在前往參加婚禮途中,被鴿子啄瞎了眼睛,下場慘不忍睹(註)林愛華,〈探訪童話的源頭〉,《初版格林童話─精華篇》(導讀),2000年,旗品文化出版。附帶一提,本文引用的〈白雪公主〉中譯文字,以此書為準。
。 不過,〈灰姑娘〉結局再怎麼殘忍,和〈森林裡的糖果屋〉的壞媽媽死法一樣,僅止於「天譴」;反之,〈白雪公主〉的王后,則是死於「人罰」,更勝一籌!「王后被迫穿上燒紅的鐵鞋並且一直跳舞至死」,她在眾人圍觀下死於酷刑,而且當場處死她的兩位共同正犯,正是她的女兒和女婿!若說人性殘酷,應該是莫此為甚才是 ,而且白雪公主還沒有絲毫罪惡感!她只不過「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而已?
(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迪士尼動畫版的〈白雪公主〉要改寫結局了:王后行兇後,被七矮人追捕逃往懸崖頂峰,正好一道強大閃電擊中地面,王后遂墜崖身亡。換言之,就是改成「天譴」!)
用處決人犯「淨化」百姓心靈的傳統
這一切要從何說起呢?再強調一次,格林兄弟以蒐集當時流傳民間的故事為職志,而民間故事、傳說則是一個民族當下文化思想現況的產物,在作者當時的社會氛圍,不但施以非人道處遇或酷刑,司空見慣,執行死刑更是不分貴賤、眾人圍觀的國家盛典,同時也是昭告善惡對決、邪不勝正的宗教儀式,聖俗合一,一舉多得。既然如此,還有什麼場合比王宮貴族、庶民百姓都舉國同慶的王子婚禮,更適合處死壞王后呢? 例如,故事中的鐵鞋(Eisenpantoffel),本來是一種陪葬物,給死人在荊棘天堂路上好走,所以是死亡的象徵。而燒紅的鐵器,則是歐洲中世紀常見的酷刑刑具,用炙熱鐵器烙燙身體來製造受刑者極大的痛苦,及至其昏厥或死亡(註)讀者有機會不妨到德國羅登堡(Rothenburg;位於德國觀光名勝羅曼蒂克大道上)的「犯罪學博物館」參觀,那裡展示了歐洲中古時期各式各樣的殘酷刑具,看了令人不寒而慄(一點也不「羅曼蒂克」)。介紹中古的刑罰與刑具:大場正史著/劉朝莉譯,《西洋拷問刑罰史》,2000年,台灣實業出版(2000;Rothenburg, Mittelaterliches Kriminalmuseum Rothenburg o.d.T., Justiz in alter Zeit, 1989。)
。被迫穿上燒紅鐵鞋的王后,想必聲嘶力竭、狂奔瘋跳,死狀悽慘。 此外,當眾處決人犯,也是當時集宗教淨化儀式與俗世社交活動於一身的嘉年華慶典(註)「縱使在啟蒙主義大行其道的時代,甚至大革命成功之後,公開處決罪犯的刺激感官/淨化人心/懲惡勸善三合一嘉年華都從未停止。」引自
吳豪人。
。惡人在眾目睽睽下斷氣的那一刻,人類感官被挑戰到了極致,且善惡對決後,上帝終於又打敗了撒旦,人類心靈也(再度)獲得了淨化。另一方面,「死刑與其說是針對罪犯的,無寧說是針對觀眾的!」這可不是只有魯迅筆下,古代中國圍觀死刑搶沾血饅頭才有的蠢行;西方中世紀死刑執行的熱鬧程度,差可比擬熱門演場會,場內人頭鑽動,場外攤販雲集(小吃、酒、紀念品),有的劊子手販售行刑台入場門票、有的還向攤商抽成收費。 說來說去,死刑真是一筆好生意!及至今日,雖然我國沒有搭上廢除死刑的列車,但不會也不能公開執行死刑。只不過,消費死刑的執行,依然是政客轉移誹聞焦點或提升選情民調的慣用手法。我們與文明的距離,似乎比想像中的還遠。
然後呢?爸媽們該怎麼做?
「把人當人」才是當代的文明界線
最後來個小結。〈白雪公主〉的劇情安排,高潮迭起,貼近人性的故事元素,也擄獲無數童心與人心。高潮中的高潮,是王子與白雪公主的夢幻婚禮,這場兼執行殘酷死刑的歡樂舞會,不但宣示了「善有善報」的喜劇收尾,有情人終成眷屬,也告誡了「惡有惡報」的悲劇下場。勸善、懲惡,雙效合一。壞王后終於得到報應,正是《格林童話》對於「罪與罰」的回應與教誨,滿足了閱聽大眾內心一種原始、潛伏的應報慾望。
但應報慾望可有文明界限?從初版以來,到淨化再淨化的《格林童話》定版,格林兄弟刪除、改寫了兒童不宜的婚外性、婚前性、未婚懷孕、非婚生子女(如〈睡美人〉、〈長髮姑娘〉),連壞生母都改寫為壞繼母(如〈白雪公主〉、〈森林裡的糖果屋〉),但殘忍的酷刑和圍觀的死刑,卻不在淨化範圍,反而加強了「善惡、賞罰分明」的教誨功能。這反映的一種啟蒙時期之前的刑罰觀與道德觀,格林兄弟並非始作俑者,只是將其記錄與呈現而已。
如今,婚禮舞會上的這些野蠻懲罰作為,早已不見容於當代法律。〈白雪公主〉故事發源地的歐洲,早已全面廢除死刑;而全球各國際人權公約,也早已禁止各種非人道處遇與酷刑。當代刑法不僅是應報慾望的法律界限,其實更是「把人當人」的文明界限!在床邊說〈白雪公主〉的爸媽們,或許也該先加個註腳,再讓兒童們入睡吧?
【洗澡熊說法】專欄簡介
你知道童話故事中有很多法律觀念值得探討嗎?大眾流行文化中又有哪些法律問題被長期忽略?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化身「洗澡熊說法」,在本專欄中從法律通俗化的角度出發,在你我耳熟能詳的故事中說文道法,顛覆童話故事及流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