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2024奧斯卡金像獎頒獎典禮已經落幕,自然是幾家歡樂幾家愁。即便如此,入圍就是肯定。本文要剖析介紹的,是代表德國角逐且入圍最佳國際影片獎的《失控教室》(The Teachers' Lounge)。該片於2023年2月在柏林影展世界首映時轟動全場,並奪得2023年德國電影獎(Deutscher Filmpreis)最佳影片、最佳導演、最佳女主角、最佳劇本與最佳剪接等5項大獎。
電影改編自導演伊爾凱爾.恰塔克(Ilker Çatak)及共同編劇約翰尼斯.鄧克(Johannes Duncker)的中學校園真實回憶。故事講述新進教師卡拉.諾瓦克(Carla Nowak)懷著滿腔熱血進入學校教書,她認真教學,以最大的耐心,不斷地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時,學校當局卻因為校園偷竊事件頻傳,將矛頭指向她班上的學生,不僅私下找來班代問話、要求祕密舉發可能涉嫌的同學,甚至直接到班上搜查學生書包。
有鑑於學校當局一再重申「零容忍政策」,卡拉眼見有教職員工在教師休息室順手牽羊,決定私下找出真相,用證據說話。於是在前往教室授課之前,她在自己的教師休息室座位上開著筆電錄影,卻意外地發現不為人知的祕密,一場風暴悄然形成。
當卡拉播放錄影畫面,看見筆電拍攝到的偷竊過程,看似抓到「犯人」,但影像沒有錄到人臉、沒有拍到身體特徵,能僅憑上衣一角來證明對方犯罪?私錄畫面是否有侵犯個人隱私的疑慮?當教職員成為被懷疑的對象時,又會發生什麼問題?「嫌疑人」既然是自己的校內同仁,怎樣的處置程序才會讓事件平和地落幕?
可惜的是,當卡拉私下質問並給「嫌疑人」道歉機會時,對方卻抵死不認。這位涉案者恰巧是卡拉班上天才學生奧斯卡的母親,原本都該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的卡拉、嫌疑人、學校當局,面對如今有人將奧斯卡當成抗爭工具時,事情將會如何發展?
在強調個人主義的現代法治思維下,責任止於己身,每個人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自不應牽連無辜的奧斯卡;加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卡拉與學校當局不願意也無法告訴奧斯卡事情的始末,甚至拒絕提供所拍到的影像畫面。師長們認為這是保護奧斯卡所不得不然,但對奧斯卡來說,無法釐清母親為何失去工作、被同學說偷竊也會遺傳,當然令他感到茫然與挫折,繼而他出現不服管教甚至暴力之舉,也在情理之中。
卡拉班上同學曾遭學校當局質疑並搜書包,卡拉拍到竊嫌畫面卻又不願意公開,當然引來各種耳語;當奧斯卡傳播不實訊息,自然會引來班上學生對於卡拉管教正當性的質疑,並引發教室內無聲的抗議與課堂上的諸多衝突;當奧斯卡的母親在學校日以家長身分出席,並公開散布謠言、質疑卡拉時,堅持教育專業的卡拉只能將委屈往肚裡吞;更甚者,當校刊編輯學生有意地設計陷害,未依約讓卡拉看過訪談內容,而且未經查證,盡以奧斯卡母親的片面之詞公開報導時,學校當局禁止校刊的發行,又將引發校園不可收拾的風波。
原本只是教師休息室內的順手牽羊,卻因為學校當局一連串的處置失當,讓師生們彼此不信任、衍生風波不斷,卡拉也陷入裡外不是人的道德兩難困境。整部電影完全未提到「校園外」的世界,也未將鏡頭轉到師生們的校外生活,卻能夠用「校園內」的竊盜事件、耳語傳播(輿論)與校刊媒體,映照出程序正義、種族偏見、假新聞、言論自由等當代社會的重要課題。這個封閉的校園環境成為社會的縮影,學校當局、教師、學生與家長們彼此之間的溝通與權力關係運作,是道道地地社會運作的寫照。
卡拉最令人佩服之處,在於她熱誠認真,秉持教育理念,全心全意地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遇到學生犯錯時會用引導、溝通來代替處罰。她在教學上最為可取之處,在於教導學生要用推論、證據來找出真相。
電影一開場,身為數學老師的卡拉在課堂上提出「1和0.999是一樣的嗎?」的證明題,讓學生們思考並請不同想法的人分別上台發表看法。唯有經過這樣不斷地思辨教育、邏輯推理,學生長大後才不會成為理盲又濫情、事實與意見分不清,動不動就將只要稍加查證、思辨即可判斷真偽之事說成羅生門的人。
台灣民主轉型後,通說認為政治改革、教育改革與司法改革等三大社會改造工程當中,只有政治改革較為成功,後兩者仍然處於跌跌撞撞的階段,無法獲得國人廣泛的認同與支持。問題的主要根源在於其中涉及人心的變革,許多人的思維沒有跟隨著社會變遷而調整改變;決定行為態度的傳統思維沒有打破,典範沒有轉移,改革便難以成功。
以12年基本教育的改革而言,學生才是教育權的主體,按理政府、學校、教師與家長們都該以學生的健全成長作為最高行為準則;但家長基於其教育權,仍得本於自身的意識形態、價值觀與人生指南,參與決定並形塑自己子女的人格發展與未來職涯選擇。事實上,孩子們的可塑性極高,其健全成長與否的關鍵取決大人們的行為與態度。
教育改革之難,在於當代社會的絕大多數家長都當過學生。而人類雖然是理性動物,懂得審慎思考與邏輯推理,但人們更充滿感性──一個以情感為依據的心理過程。人們與其要花力氣去思考,刻意的、有意識的、有理性的自我控制,毋寧更常仰賴自己的直覺與過去的一切經歷所累積的經驗直覺,去處理日常生活事務。因此,多數家長在面對子孫的教育事務時,習慣地以自己過去的學校經驗來判斷並做成決定。
問題是人們身為家長之時,距離自己當學生的時代,至少都已經是1、20年前的往事了。當代社會網路及資訊發展快速、國際交流密切頻繁、族群互動日益多元,學校教育必須因應社會需求與時代潮流而與時俱進。如果家長們凡事以自己過去當學生的經驗直覺看待子孫的學校教育事務,即便學校推動的是落實適性揚才教育,符合培養具有終身學習力、社會關懷心及國際視野的現代優質國民的教育目標,其推動成效也將大打折扣。
學校教育因應社會變遷與需求而不斷調整改變,展現在方方面面。例如,學校教材已由以前統一使用部編版的教科書,改為一綱多本,亦即教科書市場自由化,只要符合課綱並經過審定,教師們可選用符合自身教學需求的版本;但這對於某些習慣標準化、統一教材的國人來說,或許無法接受。再者,有人將現行培育學生公民素養的「公民與社會科」課程,理解成過往隱含諸多政治教材與道德思想的「生活與倫理」、「公民與道德」課程。其他新舊觀念衝突的事例不勝枚舉。這在在說明人心思維沒有改變,自然會有「教改愈改愈糟」的感嘆!
話說回來,卡拉既然教導學生凡事要用推論、邏輯思辨,我們不妨也將這種思考模式用來解析這部電影的結構與歷史脈絡。這部電影雖然號稱改編自導演及共同編劇的中學校園真實回憶,但劇情中出現的手機、筆電及其他諸多物品,都是近1、20年才發明的科技產品,這意味其場景明顯是當代社會,而不可能是2位共同編劇當年中學校園的實況。
我當然懂得「電影講求戲劇化,如同科學講求真確性」的道理,但我藉此引伸的是:「影劇講求戲劇化,法律重在準確性。影劇與審判雖然都在敘事、說故事,但劇本可以虛構改編,判決則必須依憑證據。」編劇與導演需要發揮創意,高潮迭起又富於變幻的劇情與聲光效果更能吸引觀眾,自無庸關注事件的時空背景與事實脈絡;但讀者如果因為這些3C商品,誤認這部電影呈現的是當代德國學校教育的寫照,勢必受到誤導。
導演在接受訪談時說:「拍攝《失控教室》是為了反映整個社會體制,而學校正是絕佳的表現地點。因為它能呈現我們社會的縮影⋯⋯對我來說,核心面向就是要試圖找到真相,或是說一個人要如何逐漸相信真相。」然而,誠如黃哲翰為《向下扎根!德國教育的公民思辨課4》一書專文導讀時所指出:「在學習公民思辨與公共議題討論時,我們必須先提醒自己:多數情況下,真理只會愈辯愈混亂,而溝通也無法改變彼此的態度和立場。能夠釐清真相和改變態度的決定性關鍵,不是言詞,而是事實。」
我雖然不了解德國學校教育的現況,但《失控教室》劇情中出現學校當局要求班代舉發同學、搜查同學錢包、禁止校刊發行等作為,應該才是2位共同編劇的中學校園真實回憶。畢竟台灣社會的校園也曾經盛行過那樣的作法,有的老師還因為要求班上學生票選小偷、不分青紅皂白地搜查學生書包等事情,而遭家長提告,甚至因此被法院判決要賠償學生與家長。
以搜查學生書包為例,在某個民事訴訟中,被告是台北市某國中的教師,擔任原告的班導師。原告以被告未有法律依據、未有合理懷疑顯示她涉嫌犯罪或違反校規的情況下,於2006年9月某日晨間升旗時,率班上5名男同學回教室檢查全班學生的書包,已侵犯她的隱私權為由,訴請被告賠償100萬元。被告則抗辯他是為執行教育局的「春暉專案」(防制幫派滲入校園),所為的合目的權力行使,並沒有侵害原告的隱私權;縱使認為構成侵害,學校與學生之間屬於特別的法律關係,應尊重教師的生活指導權,而可阻卻違法。
這個案件歷經一、二審判決,合議庭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在台灣高等法院 97年度上易字第171號民事判決中,判定被告確實侵害原告的隱私權,但不用賠償而確定。黃國忠法官在主筆的判決中提到:原告上學時所攜帶的書包,除上課所需的書本外,還包括個人私人用品,如日記本、筆記本、衛生用品及其他不欲別人知曉的物品,書包應屬原告生活私密領域,受隱私權的保護;被告當日雖是為執行「春暉專案」而搜查原告的書包,但確實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
判決進一步指出,依據當時教育部所訂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條規定:「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因此,如無「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 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的情況,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
依照學校行政人員的證詞及相關資料,教育局在執行「春暉專案」上列有供學校、教師觀察的參考指標。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未依上述指標配合執行,亦未先觀察學生舉止,再對特定可疑的學生進行搜查,無相當理由、合理懷疑即全面搜查學生個人物品屬實,屬於誤解法律(緊急避難),並據此誤解執行職務,致生過失情形,卻非故意侵害原告的隱私權,原告只得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損害,教師對於學生不負賠償責任。
簡單地說,法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原告涉嫌犯罪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被告解釋法律錯誤並據此解釋執行職務,為有過失,並已侵害原告的隱私權。教師侵害學生的權利,又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為何教師不用賠償?原因在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被告此時所為是執行公權力,他的錯誤應由國家予以賠償,原告卻誤向被告求償,告錯對象,自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
教師誤解法律?這當然跟當年教育事務被認為屬於「特別權力關係」領域,而學生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常可單方、片面地制定相關規定以限制學生權利,教育體系普遍不重視法律有關。何況前述規定中的「有相當理由」,在實務上確實並不容易判斷。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嫌正當程序複雜的情況下,也就少見教師們再以維護校園安全為理由,去搜查特定學生的書包,因此《失控教室》這部分場景不太可能出現在目前的台灣校園內。
2023年12月,新北市校園發生學生間因言語衝突,一名九年級學生持刀攻擊其他同學,造成對方傷重不治的事件。眾人疑惑的是,這位有非行紀錄的學生才離開少年觀護所,本是需要高關懷的個案,在讓他重新回到正規教育體系之前,有無評估過需予過渡性教育措施(例如慈暉班、中途班或中介教育等),才符合其健全自我成長發展的教育學習環境?更甚者,為何這位學生可以攜帶彈簧刀進入校園,學校卻沒有任何處置措施?
許多人的後見之明是:如果沒有這麼嚴格的搜查學生要件的緊箍咒,是不是就可以避免這樁憾事的發生?於是,行政院各部會、司法院及六都共同討論校園暴力事件的因應對策,教育部並於2024年2月5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除了明定教師為維護校園安全、防止危害發生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可以阻卻違法之外,並將搜查學生書包的要件修改成: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發現或接獲檢舉、通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對學生身體、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上鎖之置物櫃等),進行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 (一)特定身分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二)前款以外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31點第1項各款及第2項第1款所列違法或違禁物品時,學務處應與校長、接獲通報之教職員工、導師或家長代表,以電子通訊或當面討論等方式進行緊急會商,認該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應對該生進行檢查。 (三)其他法規明文規定之情形。
德國、台灣的校園都出現偷竊事件,而且過往教師們都會採取同樣的不當管教作為,這說明人類社會的共通性。而隨著教育思潮的轉變與學生基本權利的肯認,當代德國、台灣的校園再出現前述的不當管教作為,應屬罕見,反而該擔心的是老師們的不作為、不敢管教或欠缺足夠的管教權限,而讓校園失序、不再安寧。
教育部訂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原是為導正過往威權統治時代校園盛行體罰、髮禁、不當管教等侵犯學生人權的事情,是因應台灣民主轉型的應有作為。如今20幾年過去了,因為管教辦法規定過於嚴苛,教師們擔心動輒得咎而不敢管教,以致校園失序,於是辦法再度修正。這符合改革總是擺盪於理想與現實的宿命,也說明教育事務必須因應社會變遷而不斷地調整改變,不能讓陳舊思維遮蔽我們看到更寬廣的世界。
當然,每一個學生的健全成長,是需要家庭、學校與社會共同齊心努力的。現今某些學生出現偏差行為,問題根源於家庭教育功能失調。當學生出現在課堂上擾亂秩序或造成校園衝突等違紀行為時,為保障其他學生的受教權益,學校於必要時,勢必得採取較為強制性的作為。《失控教室》中奧斯卡屢次做出越軌的行為,且屢勸不聽,最後學校只好祭出「停學」處分,並因違反規定回到學校,只好由警察強制執行,將他抬出校園。
「停學」只是暫行性質,禁止學生在一定時間內參與學校活動的處分;相較之下,「退學」是指永久註銷學生學籍,使其不能繼續在學校接受正規教育的處分。「停學」對於大多數台灣民眾可能很陌生。事實上,因為不准體罰,短期停學早已成為許多歐美國家學校裡最常用、最嚴重的懲罰。而2007年6月22日訂頒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早已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得將「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5日為限」,亦即施以「停學」處分。只是,或許是我孤陋寡聞,不曾聽聞有學校採用。
如果因為學生違規犯紀事態不嚴重,而沒有採取停學措施的必要,固然是好事;但如果學校當局在面對高風險學生時,因為怕惹事、嫌麻煩而消極應對,不敢採取強制性作為,則受害的不只是廣大學生的受教權益,也將侵害師生們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因為人權指的是每個人擁有自由、安全與幸福生活的權利,電影中奧斯卡所為已引發師生嚴重對立、校園紛紛擾擾而不可收拾時,即便卡拉懷抱再多的教育愛,也只得痛心地支持對奧斯卡停學。
竊盜是人類最古老的犯罪,校園偷竊更是不分國界、地域,普遍地存在世界各個角落,卻因為學校當局預設立場,不曾懷疑竊嫌其實可能是教職員工,才為了找出真相,採取要學生密告、搜書包等一連串失當手法,以致一發不可收拾。這應驗了我在《法官的15堂法律解說課:透過吸睛影劇來學習邏輯思辨與法學常識》自序中所說:「身心健康、生活和樂是人們最需要的生存法則,而避免無謂的紛擾,並在遇到紛爭時可以妥適解決,才可以獲得更圓滿的幸福人生。」畢竟我們不是上帝,身處人間社會無法避免可能發生的紛爭,但學得如何和平、理性解決紛爭的智慧,卻是人生的重大功課──這是《失控教室》給我們的最好省思。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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