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王子榮/活人的《破.地獄》:模糊到清晰,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漸進身影
電影《破.地獄》劇照。(照片提供/華映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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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觀眾慢慢習慣串流平台,透過手上的小螢幕追著一部又一部的劇集或電影已經成為習慣,甚至對於上映的影片更多人抱持著反正過不了多久,就可以在串流平台上觀賞,電影院的座位稀稀落落成為日常。可卻有一部港片不斷刷新票房,靠著不是投入大量金錢營造的特效,也不是主打陣容豪華的明星牌,而是透過描述著一門古老的產業,緩緩訴說在這產業中的人所看到的生離死別,細膩的情感讓人得到共鳴──《破.地獄》在這個高唱電影大螢幕已死的時代,拉著觀眾路過人間,留下屬於自己的印記。

《破.地獄》的故事主軸似曾相似,很容易讓人想起多年前在日本引起廣大迴響的《送行者:禮儀師的樂章》,男主角都不是情願地踏入生命禮儀的行業,然而,在一場又一場承辦的告別式中,從初入行業時漫不經心下的犯錯,到能同理遺族家屬下的自我醒悟與成長,並願意認同這一行業的價值。

《破.地獄》中,透過郭文(許冠文飾)的角色和魏道生(黃子華飾)的互動帶出劇情,前者是負責殯葬道教科儀法事的喃嘸師傅,後者則為籌辦喪禮中前前後後細節的禮儀師,不同世代的思維,在傳統與現代的兩端不斷碰撞出火花。而一幕幕道教喪禮時的科儀法事,對台灣這片土地來說更不陌生,以往鄉間在自宅搭起棚子與靈堂的場景、在出殯那天的牽亡歌與唸咒聲,仍隱隱約約浮上腦海、響起耳邊。每當法師以劍破瓦並躍身火海,在閻王十殿流轉審判的亡靈將被拯救,解脫打入地獄的無間束縛,了卻這世因果業障,只留下對來世的盼望。

電影中幾個場景饒負深意,有不甘心兒子年紀輕輕撒手人寰的媽媽,堅持只要將兒子的遺體好好保存,就可以有重新回到陽世的那一天,所以希望魏道生的禮儀公司能幫忙想方設法;也有丈夫根本不在意妻子該如何告別,敷衍地希望能趕快了事,但真正在意這位妻子的,卻是根本沒有任何身分足以出現在會場的同性愛人。而堆疊情緒後,是受限性別刻板印象的喃嘸師傅,一直以來行規只能由男性擔任,而喃嘸師傅郭文的女兒文玥(衛詩雅飾)從小就耳濡目染看著父親展示的道教科儀,卻囿於性別被拒於門外,終於可以在郭文離世的最後一程,穿起道袍送別父親最後一程,也化解了父女間根生蒂固的心結,能好好地道歉、道謝、道愛與道別。

這些故事過場帶出更深的一層寓意:如果說,《破.地獄》的法事科儀是讓亡者超脫輪迴,離苦得樂,那些被留在現世的人不也是透過儀式的參與,有機會能填補心中不完美的缺角與遺憾,一併破除活人在明天過後,仍要繼續週而復始、日復一日的人間困境?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地獄牢」

鏡頭轉到法庭,同樣是有兩種身分截然不同的參與者:被告與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一直以來都是以被告作為制度設計的主體,這無可厚非,因為被告是刑罰權的對象,從警局、調查站開始,一路到地檢署,最後到法院,無一不是涉及人民的基本權利干預,舉凡傳喚、拘提,甚至聲請羈押,走到最後倘若有罪須面對刑責,所以刑事訴訟程序都在被告的視角下去節制每個階段的合法性,要賦予足夠的程序正義,於是乎有了交互詰問、有了對每個證據的提示與辯論等手段交織出人權保障的大旗。

一個刑事案件,除了被告以外,被害人是這場悲劇裡真正受傷的角色,被害人無端招來橫禍,突然變奏的人生逼得他們無處可逃。如果有幸遇到被告存有資產能力的,或許還有機會拿到若干金額的損害賠償,但遇到雙手一攤能奈我何的被告,被害人的處境顯得更加艱難,來到法庭一趟,明明要替自己喊屈,可卻承受有苦難言的二度傷害。

法庭上有沒有讓被害人有足夠陳述的時刻?我們的刑事程序到底有沒有正眼瞧過這些被害人們?我在司法實務工作走得愈久,愈是感受到難以言喻的無力回應。當刑事審判程序完結,被告走過了這一遭,可遭到被告行為傷害的被害人,仍始終停在法庭的一隅,跨不出下一段生命歷程的步伐。誰來帶著被害人脫離刑事案件下的活人牢?

保障被害人的司法行政作為與其未竟之處

被害人的程序地位如此孱弱,所以在社會凝聚共識下,開始透過修法賦予其一定的法定程序保障,自然也包括一系列的司法行政作為。

1.放寬陪同開庭者

被害人進入刑事程序後,出庭可能是避免不了的環節,面對陌生的法庭場域,無論是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審理中的法官,都必須就犯罪事實加以釐清。偵查庭或法庭內的距離感是不爭的事實,這時被害人就算有委請律師陪同,如果有更足以信賴的人在身邊,對於被害人情感面會是很大的緩和與依靠。所以修法大幅放寬可以陪同被害人開庭的身分別,除了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之外,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例如好友、伴侶等),都能在法庭陪同且陳述意見,這大大扭轉以往明明被害人很需要懂他/她的人在場,但卻被無情拒於門外,甚至連表達一點點意見的機會都沒有。在這樣的修法中,司法嘗試接住正在下落的被害人。

2.修復式司法的落實與缺漏

過往筆者曾介紹的修復式司法,也是司法上對被害人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尤其在犯罪的背後可能不單單只是單一事故的偶發,而是有其脈絡,甚至是被害人和被告間長期關係的累積摩擦下的變化,所以對被害人和被告而言,除了刑責、賠償金額外,還有關係的修復。

不過在修復式司法正式立法後迄今,也已經數個年頭,在推動此項制度的同時,也該去檢視這項制度目前實施的情況,尤其在司法院為此頒布「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後,目前各法院主要採取的修復式模式為何?目前第一線的人員,尤其對案件處於主導的法官,是否已經足夠認識這個議題並能實際操作?還是需要更多的在職賦能?

最後必須提到,究竟哪些案件類型才適合修復式司法?哪些不適合?例如性侵案件在想像上當然很難開啟修復式司法,畢竟這是對性自主法益跟身體嚴重的侵害,但如果是長期的家內性侵,彼此間又有一段很難斷捨離的血緣關係,是否就真的不能嘗試開啟修復程序?這都留待實務發展與時間經過而醞釀成形。此外,少年事件中自然也會有修復式司法的應用,可是相較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已有上開明確辦法作依據,少年事件相關的修復司法細緻規定仍在牛步中,補起這個缺漏才能更完足被害人的保護機制。

3.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中,被限制的單獨上訴與聲請調查證據權利

在法定程序中最能彰顯被害人地位的,莫過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比起過往被害人在審判程序最後只有對於刑度陳述意見,此一制度賦予被害人在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的全程到場,也能選任代理人並閱覽卷宗,在調查證據時也可以對各別證據的證明力表示意見,這些程序如果法院有所違誤,那代表著之後判決存在著瑕疵,也會在審級程序中被挑剔(撤銷)。

然而,被害人訴訟參與真的已經走完被害人保障的最後一哩路嗎?恐怕答案是否定的,尤其在當初修法過程中,限制了被害人可以單獨上訴跟聲請調查證據。固然被害人這方可以透過檢察官來主張,包括請求檢察官上訴,抑或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當初限制被害人這部分的主張,還是著眼於刑事訴訟上是被告和檢察官的雙面關係,如果提升被害人的法定地位,會變成被告要同時面對被害人和檢察官。

不過隨著制度的施行,被害人在沒有獨立聲請調查證據的權利下,實務上常常看到被害人已經有委請專業律師向檢察官表示希望能做某項證據調查,卻因為檢察官自己考量認為不必要,所以就無法在法庭上呈現,這無疑導致被害人的聲音無法傳達到法庭上。究竟此一證據調查是否具有必要性,或許可以讓法院來直球對決,由法院作出判斷,而不是透過間接方式要檢察官替其主張。過往擔心的訴訟關係失衡,其實在公平法院的介入下可以有一定緩和,或許在未來修法上也不必過多堅持,反而是應該朝向被害人保護完足的光譜前進。

4.訴訟程序之外的關照與支持措施

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終究會結束,身在其中的被害人,內心的煎熬不足為外人道,甚至判決的結果也不見得可以符合被害人的期盼;對被害人來說,律師、檢察官乃至於法官這些專業的法律人,處理的面向偏向訴訟上的各種主張,可是被害人的創傷與後續諮商管道、被害人補償金額相關申請等零零總總的措施,還需要特別的角色給予特別的關照。

這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角色就舉足輕重,也如同前面法制面的革新一般,在民氣可用下也同步盤整並修正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而一個負責任的修法,是要在修正後去觀察實施的成效,例如是否更能適時快速地幫助到被害人?各地犯罪保護協會能否發揮功能?對於第一線陪同的社工有無給予足夠的教育訓練與支援?而對於被服務的個案被害人,是否有感受到支持與協助?這些指標都彌足重要,能讓被害人平順度過這一程的生命風暴。

《破・地獄》的主題曲歌詞緩緩地唱著,「輪迴塵間的人,揮之不能,徘徊來生的往生」,談的是生死,映入眼中的是如何過渡人間,就如同法庭上的被害人一樣,那些傷害跟不堪可能困住了他們的下半生,案件結束後仍駐留原地,所以更需要制度面上窮盡一切可能,接住正在落下的被害人,讓他們能有勇氣看到黑暗的盡頭還有光。在過往法制上看不見的被害人,也隨著立法的推演及司法實務的落實,逐漸清晰起來。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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