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林孟皇/《那些受傷的臉孔》: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修復式正義是心靈創傷的縫補師
傳統「應報式司法」著重於犯罪的懲罰與矯治,「修復式司法」強調的則是關係的修復,希望藉由犯罪中利害關係人的共同努力,去解決犯罪的後果及其可能的影響。(攝影/Marcel Kusch/DPA/AFP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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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金馬╳司法影展「罪與罰」單元中,挑選了一部法國片《那些受傷的臉孔》(All Your Faces)。劇情講述有人因超市搶案、機車強盜、入室搶劫,僅因人生中短暫幾分鐘的遭遇,成了犯罪被害者,也種下長年揮之不去的夢魘。在修復促進者的協助下,讓受害者與犯罪者圍坐相望,並互相傾吐感受,真的有助於療癒創傷與矯正犯行?從小遭兄長性侵的女孩,又該如何面對出獄重返社區的加害者?

看電影前,友人說光看這部片名,就覺得很沉重。然而,這種將罪犯與受害者聯繫起來的劇情,不知是職業特性使然,還是電影中對話所具有的修復魔力,看完後令我大開眼界,有種需求被滿足與幸福的感覺,並被影片所訴求的「修復式司法」給說服了。這不是我一個人獨有的感受,我應邀在影展期間擔任台北場次映後座談會的與談人時,即席做了簡單的民意調查,結果在場數百位觀眾中,有將近半數舉手表示被劇情給說服了!

兩個真實事件的衝擊和省思

在進一步申論這部精彩絕倫、深具人性啟發意義的電影前,我想先說說二個真實事件。

一個是多年前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廖文忠在一場研討會中所發表〈部落賠罪習俗與性侵法制之啟動──從修復式正義觀點出發〉一文所舉的案例。廖法官長期在法院的少年法庭服務,他指出在某個原住民部落裡,小學五年級的少年A受色情影片影響,性侵同部落小學讀二年級的少女B。學校發現並通報後,A被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審理,B則因家庭功能不彰,被社會局緊急安置於寄養家庭,家人幾乎無法會面。

依現行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學校於知悉性侵害事件時,確實需要通報,而且必須保密。學校保密通報的作法,引起該部落族人的強烈抗議,揚言讓學生集體轉學,引發學校當局的震驚。畢竟在這種部落小學裡,原住民學生集體轉學,意味著學校要關門。學校當局深感不解:明明是依法通報,事情為何演變成這樣?

其原因在於在某些傳統部落裡,性侵害事件的當事人及其家族,可以透過頭目、長老們仲裁調解的方式,以賠罪儀式修復雙方關係。一方面加害人真誠道歉及賠償物品,並且接受族人的監督約束;另一方面經由當事者的對話,被害人接受對方的歉意與賠償,開啟原諒的可能,以撫平創傷。

這種讓雙方及早復原破壞關係,並再次融入部落生活,而懲罰踰矩行為的特殊文化習俗,其實與當代社會倡議的修復式正義的作法及精神,不謀而合。再者,賠罪習俗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倡議的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兒少保護優先原則與社區處遇原則。更甚者,賠罪儀式是在部落公開舉行,於公眾之下進行和解道歉,可以讓原本在社區成長的孩子,不論是加害人或被害人,藉由社區人士的協助復原所有的關係,並藉由部落所具有親族綿密的約束力與特有的族群認同感,在在都可以強化監督少年的處遇效果。

雖然如此,當代社會的修復式正義作為非常專業化與細膩,部落文化未必完全契合。如何調和國家法制與原住民傳統慣習的衝突?廖文忠法官建議當兒少性侵案件發生,發現加害人與被害人同屬原住民族群時,在通報並移送少年法庭後,法官可以基於兒少最佳利益與修復式正義的需要性,暫緩司法的調查及審理程序,命調查官在取得雙方家長同意,經確認被害人亦無安置的急迫性,評估加害人與被害人均適於對話的情形下,積極協調少年所屬部落啟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查仲裁,並開展賠罪儀式。

另一個是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監修、游擊文化出版《認錯:性侵受害人與被冤者的告白》一書述說的事例。1984年的某個夏夜,年僅22歲的珍妮佛.湯姆森(Jennifer Thompson)在自家床上熟睡時,遭到一名陌生非裔男子持刀挾持並加以性侵。她努力集中精神,將加害人的特徵烙印在腦海中,並設法成功逃脫。11天後,在警察局的拘留室裡,7名非裔男子列隊站在珍妮佛面前,她告訴警方,同樣年僅22歲的羅納德.卡頓(Ronald Cotton)就是強暴她的人。

羅納德雖然不斷堅稱自己清白無辜,但充滿瑕疵的指認程序與蒐證過程,以及偏頗的司法審判制度,仍在物證極度薄弱的情況下將他定罪。直到1994年,前美式橄欖球明星、演員辛普森(O. J. Simpson) 所涉殺妻案讓DNA鑑定技術聲名大噪,羅納德請求律師協助聲請DNA鑑定,加上真凶的自白,以此證明了他的清白。

遭無辜關押將近11年後,羅納德終於獲釋,珍妮佛發現自己當年的指認錯誤,令她震驚不已,被罪惡感與可能遭到報復的恐懼日夜折磨。在羅納德出獄2年後,珍妮佛終於鼓起勇氣與羅納德相見,親自向他道歉,並獲得寬恕。兩人之後建立超乎想像的友誼,並攜手踏上修復、寬恕之路。

《認錯:性侵受害人與被冤者的告白》是依珍妮佛和羅納德的記憶,並輔以筆記、信件和其他個人文件等資料發展而成。雖然珍妮佛的父親事前曾警告她:「一旦妳掀開垃圾桶的蓋子,味道一定很難聞」,但兩人的第一次見面,卻讓人們見證到人性的美好。該書第16章描寫珍妮佛當面向羅納德道歉的情節如下:

「卡頓先生,我甚至不知道該如何稱呼你,羅恩?羅納德?卡頓先生?就算我用盡我剩下的生命來告訴你我有多抱歉,那也沒辦法表達我真正感覺的萬分之一。」珍妮佛說,「你會有原諒我的一天嗎?」
有的時候,人們並不需要言語。如果你直接看進他們眼裡,所有的一切都在那裡,人們的眼睛會說話,我在監獄裡學會如此閱讀人們。所以能出現在那裡,聽見她的聲音和看見她臉上的表情是好的,我能看出她是真的很抱歉,這再明瞭不過:如果可以回到過去、扭轉時間以改變當初發生的事,她一定會這麼做。
「我原諒妳,」我告訴她,「我並不生你的氣,我不要妳剩下的人生都戰戰兢兢地擔心我可能會來找妳麻煩,或傷害妳的家人。若你四處張望,我一定不會在那裡伺機而動。我想要的只是我們都能繼續往前,擁有快樂的人生。」
司法審理之外的修復式實踐為何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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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在美國科羅拉多州朗蒙特高中(Longmont High School),學生參加修復式正義計畫的演練。(攝影/Cliff Grassmick/Digital First Media/Boulder Daily Camera via Getty Images)
2017年4月,在美國科羅拉多州朗蒙特高中(Longmont High School),學生參加修復式正義計畫的演練。(攝影/Cliff Grassmick/Digital First Media/Boulder Daily Camera via Getty Images)

在這二則故事中,少年A與珍妮佛都犯了錯,分別侵犯了少女B、羅納德的權益。只是,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這兩人並不是刑事法律所定義的犯罪。因為考慮到少年身心發展尚未成熟,易受社會風氣、同儕壓力影響,《中華民國刑法》明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並特別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採取「以保護替代監禁,以教育代替懲罰」的理念與作法,因少年A未滿14歲,根本不具犯罪成立要件的責任能力;而珍妮佛實際上是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並非有意誣指羅納德,更不可能構成犯罪。

少年A與珍妮佛都犯了錯,使少女B與羅納德的身心嚴重到傷害,後者甚至蒙冤被拘禁10幾年,只因為不成立法律所定義的犯罪,加害人與被害人就沒有修補關係的必要?當然不是。不過,如果依照原住民部落習俗的思維,少年A與少女B的事件不該進入司法體系,而是應由頭目或長老們以賠罪儀式修復雙方關係;至於珍妮佛在羅納德出獄2年後,親自向羅納德道歉並獲得寬恕一事,司法體系也未曾介入。如此,這兩個事件即難以被歸類為「修復式司法」的作為。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或譯為「修復式正義」)一詞雖然自1970年代才被學者提出並倡議,其理念、作法其實源自許多地區與社會的原住民族處理人際衝突的智慧。而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於2002年研擬公布「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中,指出「修復式司法方案」是指採用修復式程序,啟動加害人與被害人對話修復的機制。由此可知,「修復式司法」指的是進入司法體系的刑事案件所採行的修復措施。

不過,正如前述少年A與珍妮佛事件的說明,可知只要發生衝突事件,就有修復紛爭雙方關係的必要。因此,目前致力於推展及教育訓練相關理念的最大非政府組織國際復和實踐機構(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Restorative Practices, IIRP)選擇使用「修復式實踐」(Restorative Practices)來泛指可運用於司法、校園、職場與軍隊等場域衝突事件的修復式作為。這說明使用「修復式正義」或「修復式實踐」概念來指稱加害人與被害人對話修復的機制,或許涵蓋面向可以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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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正義是採社會觀點,而非以法律觀點來處理衝突事件,也能將修復式正義觀點運用於處理校園衝突事件以及對學生的正向輔導與管教。圖為美國加州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小學校長保羅.雅各布森(Paul Jacobson)在學校裡隨身攜帶IIRP製作的修復式正義備忘小卡,以隨時處理校園紛爭事件。(攝影/Michael Macor/The San Francisco Chronicle via Getty Images)
修復式正義是採社會觀點,而非以法律觀點來處理衝突事件,也能將修復式正義觀點運用於處理校園衝突事件以及對學生的正向輔導與管教。圖為美國加州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小學校長保羅.雅各布森(Paul Jacobson)在學校裡隨身攜帶IIRP製作的修復式正義備忘小卡,以隨時處理校園紛爭事件。(攝影/Michael Macor/The San Francisco Chronicle via Getty Images)

以《那些受傷的臉孔》劇情為例,克洛伊與班傑明是同母異父的兄妹,克洛伊從小遭到班傑明侵犯。其後班傑明入監服刑,出獄後搬到別處。過了10幾年後,克洛伊獲悉班傑明要搬回來社區住,開始感到恐懼、害怕,她不想在社區裡突然見到班傑明,希望藉由修復式促進者的協助,與班傑明見上一面,針對「日常生活達成一些協議」,以便能住在同一個城市。依此情況,本事件的訴訟程序早已終結,班傑明更已出獄多年,兩人關係的修補,即難以歸類為「修復式司法」,以「修復式正義」或「修復式實踐」來稱之,或許更妥當。

傷害事件早已過了10幾年,為何克洛伊心中的夢魘始終揮之不去?班傑明與她本是一起長大,並照顧她多年的兄長。可是,因為在傳統的法院審判程序中,檢察官(偵查)或法官(審判)具主導地位,僅著重於詢問與調查法律構成要件所需的人事時地物,而非整體事件的情境與脈絡,當事人特別是被害人往往被邊緣化而缺乏話語權,有論者因而指法院「偷走了」當事人處理自身所遭遇人際衝突的權利。而法院審理時著重在事實認定,更使得許多性犯罪事件的被害人難以透過傳統法院審理模式感到正義獲得實踐,與傷害獲得療癒。

司法的最重要目的,是藉由解決一個個紛爭個案並彰顯正義,以期建立一個和諧與公正的社會。從犯罪造成的心理創傷來看,被害人的情緒與心理衝擊遠遠超過事件本身,常會深刻地影響被害人許多年甚至伴隨其一生。因此,一個行為人犯罪後,如果僅採取由國家以刑罰制裁的手段,卻不設法賠償或撫平被害人的創傷,則被害人仍然是怨恨難消的。而一個充滿怨恨與衝突的社會,雖然加害人已遭受刑罰的懲罰或教育,但對消彌犯罪是無效的。

傳統「應報式司法」著重於犯罪的懲罰與矯治,「修復式司法」強調的則是關係的修復,希望藉由犯罪中利害關係人的共同努力,去解決犯罪的後果及其可能的影響。修復式正義可以復健加害人的同理心,能具體重建其罪咎感並降低再犯率;同時,修復式正義的介入被視為某種型式的認知行為治療,修復會議成就了一種心理轉化及復原的機制。

亦即,經由會議或對談的方式,協助被害人、加害人及雙方家庭、社區(群)進行充分的對話,讓加害人能認知自己的錯誤,有機會主動表達真誠道歉及承擔賠償責任,並經歷自我認知及情緒的正向轉變,以協助其復歸社會、降低再犯罪的機會;使被害人有機會陳述其所經歷的被害感受並直接詢問加害人,則可以讓被害人得以療傷止痛、重新感受自己仍有掌握生活的能力,減少因被害而產生的負面情緒。

在安全對等的環境中,以被害人/家屬為中心來促進修復

台灣從2010年法務部開始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其後,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將修復式正義法制化;接著,2019年《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陸續將修復式正義入法,明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法院於審判中或監獄於刑事執行時,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得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這說明於偵查或審判中的轉介修復,犯罪加害人於修復過程中的努力或表現,如確實達成與被害人的情感修復效果,將可能得到量刑的減讓或緩刑的宣告;縱使於判決確定後,經由監獄的轉介修復,亦會被列入加害人假釋准駁的參考。

修復程序主要是以被害人(家屬)為中心,並同時對於加害人的復歸可能性一併注意。因此,雙方不僅應享有完全知情的權利,而且必須提供安全對等的環境。從《那些受傷的臉孔》劇情中,就可以發現修復促進者在協助與安排過程中,一再重複這些事情。至於可以修復的案件類型並沒有特別的限制,即便是人命重罪,在人身安全得以確保、被害人(家屬)願意進行修復程序的前提下,亦得進行。

當然,訓練有素的修復促進者在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傾聽就是最好的安慰」,「『套話』不是你的職責所在」,「不要太多封閉性問題、下評論,不要代替他們發言、不給建議,也別試圖改變他們,只有傾聽、接納,無條件的接納」等,都是修復促進者在《那些受傷的臉孔》劇情中接受訓練時所聽到的箴言。因為「修復式司法」是一場格鬥運動,在加害者與飽受心理創傷的被害人之間搭建起對話橋梁,必須非常小心謹慎。

這說明法院進行的「修復式司法」作為,與法院在刑事審判中移付調解的情況不同。所謂的「移付調解」,是指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經斟酌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調解的意願與達成調解的可能性、適當性,認為適當者,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法院的調解委員雖然分別具有法律、車禍或工程等專業知能,但未必受過有關修復促進者的教育訓練。因此,法院的「移付調解」,主要在解決金錢賠償數額的磋商、讓步等事宜,而不是關係的修復。

在我從事刑事審判超過20年的經驗裡,我認為要就殺人案件與性侵害犯罪進行修復式司法,是最為困難的。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由於具有高度敏感性,每當加害人表達希望與被害人進行修復程序時,往往遭到拒絕,被害人因為遭受傷害的恐懼、憤怒、自卑感、失去信任感,不要說與加害人見面或律師協助傳遞訊息,甚至連加害人寫的道歉信,被害人都拒絕收受與閱讀。依照學者鄭學鴻、李瑞典在〈性暴力案件運用修復式正義之研究──紐澳經驗〉一文的說明,這並非台灣特有的現象,美國甚至還發展出「道歉信銀行」(The Apology Letter Bank)的措施。

「道歉信銀行」措施是加害人處遇計畫的一環,其目的並不是在尋求被害人原諒或為其犯行找藉口,而是藉由其寫下對被害人痛苦的了解並為其犯行負責的文字,再由治療者或個案工作者整理後彙整至道歉銀行,並經有意願閱讀道歉信的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申請,提供其閱讀並於治療團體中回應及討論,藉以提供被害人及家屬在修復方面的對話機制。該處遇計畫的基本原則就是:確保道歉信永遠不會直接發送給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或被害人權益倡導者,這說明啟動這類型犯罪的修復,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台灣社會有關修復式正義的實際案例中,《今周刊》一篇標題為〈與殺人犯對話 死者家屬告白:沒有原諒但放下 「修復式司法」助尋訴訟外的正義與真相〉的新聞報導,提到呂男與涂女本是一對情侶,呂男因不滿被涂女提分手,於2013年間持刀將涂女當街刺殺身亡。涂媽媽驟失愛女,長時間處在悲痛的恍惚之中。直到有一天,她意外得知呂男在獄中寫了封信給她,但呂男家屬怕對涂媽媽二度傷害,一直不敢將信交出;在涂媽媽的堅持下,她收下這封來自加害人的書信。

在修復促進者、台灣最早開始第一線參與「修復式司法」的陳怡成律師協助下,案發後11年,兩人在獄中相見。經過這段修復,涂媽媽找到情緒的出口,她告訴記者:

「我覺得不能說原諒,說原諒太沉重。」 「我對他有沒有恨?絕對有。我只能說,經歷這段修復,我已經放下了。」
「我很高興我能夠恨他,因為我準備去愛了」

在《那些受傷的臉孔》另一個修復式會議的場景,即是電影海報中一群人圍在一起的團體會議。在這場會議中,除了有修復促進者與社區代表,還有分別來自監獄的加害者與同一犯罪類型的被害者。這些彼此互不認識、也沒有加害被害關係之人,經過幾次的修復對話,卻有被害者說:「過去我看了3年的心理醫生,你3個小時就療癒我了。」原本滿懷怨懟的男性被害人則願意幫出獄的被告填寫求職表格並表示「再入監就修理你」,甚至原本畏懼畏縮的被害人終於敢出門、事先準備針扣在會議中場幫忙加害人縫扣子。

這是烏托邦?究竟是誰療癒誰?誰拯救誰?為何原本敵對的雙方幾乎變成了一家人?關鍵只在於:透過修復會議,讓被害人親眼看見加害人並非惡魔,他也就只是一個人。加害者也有七情六慾,在闖空門時也會畏懼、害怕;作案後未被查獲期間,他們比被害人還怕遇到對方。

在前述的影展映後座談會後,於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期間曾參與「修復式司法」政策的推動、現為士林地方法院院長的彭幸鳴就跟我表示,《那些受傷的臉孔》中好幾個畫面帶到這位畏縮的被害婦人目光投向一位人犯,他總是穿著赭色寬大襯衫,在經過多次修復會議之後,這位婦人表示有帶來針線,詢問可否幫他補上鈕扣,並在人犯驚訝之時,遞上了一件淺藍色襯衫和溫馨鼓舞的笑容──或許這正是導演珍妮・荷莉(Jeanne Herry)一路鋪成,「修復式正義是『心靈創傷縫補師』」的這份感觸。這個理念,也是司法院幾年前所做修復式司法動畫(有一般篇被害人篇加害人篇)的主題。

經由這部電影,我們看見修復式正義可以讓加害人與被害人翻過新的一頁,邁入人生新的篇章。誠如論者所說,這部電影「在受害者和罪犯之間精心策劃了一場引人入勝的對話」,導演借由角色之口,道盡人性脆弱,溫柔闡釋寬恕、同理、重拾希望的各種可能。劇中克洛伊所說「我很高興我能夠恨他,因為我準備去愛了」,是多麼令人驚喜的一句話,希望修復式正義的普遍實踐,可以為人類社會帶來更多的和諧。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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