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司法院大法官於3月下旬在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命聲請人、關係機關說明《民法》第195條第1項有關「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的處分?2009年作成的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意旨,是否應予變更?
所謂的「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就是實務上常見的登報道歉。誠如大法官許宗力在釋字第656號解釋中所說的:「名譽乃人之第二生命,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者,向被害人道歉,天經地義,且大街罵人者,亦絕無僅於小巷道歉之理」。在此意義下,為何還要思辨《大清民律草案》以來一貫採行的「登報謝罪」作法是否妥適?
在該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如果是在命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勝訴判決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時,才可採行。
問題是正如大法官李震山所說:「道歉,應指表意人真摯知錯,希冀獲得原諒,並使被害人之心理產生平和,減輕被害人精神上痛苦,本應以事實上可能及倫理上妥當。」而由法院強制加害人登報公開道歉,豈不損及其不表意自由及良心自由?
電影《你只欠我一個道歉》(The Insult)所談論的,正好與此議題有所關連。故事地點發生在黎巴嫩首都貝魯特(Beirut)。黎巴嫩是個夾在敘利亞與以色列之間的國家,加上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也在境內活動,多年來飽受阿拉伯─以色列衝突之苦。正因其複雜的種族、宗教與文化差異,極可能只因為日常生活的糾紛,而延燒成族群衝突的暴動。
這事件起因於忠誠、激進的基督黨員,同時也是一家修車廠老闆的東尼(Tony),對國內過度同情巴勒斯坦人的社會氛圍深感不滿。某天他在澆花時,不小心淋濕了在住家附近進行社區景觀更新的工頭、巴勒斯坦難民葉瑟(Yasser)。
葉瑟想幫東尼修理違規的排水管以解決問題,卻被莫名地拒絕,他索性自行從東尼住家外修繕。東尼發現後大為光火,便拿起工具,砸壞了已被修好的排水管,葉瑟氣得當街朝東尼罵了一聲「王八蛋」。這句「王八蛋」,就是片名裡的「The Insult」(原意為羞辱)。於是,雙方引發了一連串的爭執,東尼的太太並因而早產生子,東尼遂一狀告到了法院。
當承審法官詢問葉瑟是否承認傷害並妨害東尼的名譽時,葉瑟當庭表示認罪。法官為了瞭解犯罪事實,詢問葉瑟為何在辱罵東尼後,隔了一星期再去東尼的車廠毆打他?葉瑟述說自己原本是打算去道歉的,因為東尼講了一些話而改變主意。法官接著詢問東尼講了什麼話,葉瑟不願回答,僅說自己認罪就是!法官轉而詢問東尼時,東尼說:既然是羞辱的話,就讓葉瑟來說好了!
法官不相信2人會僅僅因為修水管的事鬧上法院,但2人都閉口不語,庭訊陷入膠著。法官不得已,諭知因為證據不足,當庭判決葉瑟無罪。東尼聽罷,暴跳如雷,不斷咆哮、辱罵法官;法官請法警將東尼架出法庭,東尼揚言申訴,並怒稱:「為何巴勒斯坦人犯錯都沒事?」
東尼不服法院判決,找來曾為基督黨主席辯護的瓦吉迪律師提起上訴。當律師問東尼希望得到什麼時,東尼表示:「我不要錢,我只要葉瑟道歉,我要他說我比夏隆狠一百倍。」而瓦吉迪的女兒、一向關注弱勢的娜汀則主動找上葉瑟,希望為他出庭辯護。
上訴審開庭時,瓦吉迪、娜汀分別傳訊有利於己方的證人,並鼓起如簧之舌,交互詰問、辯論。瓦吉迪的辯詞尤其具有煽動力,不僅讓法庭旁聽民眾中的黎巴嫩人和巴勒斯坦人壁壘分明、爭吵不斷,甚至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之下,引發了族群對立、街頭暴動。總統不得已,只好出面調停,希望東尼、葉瑟私下和解,不再爭訟;但東尼卻回絕總統的好意,堅持訴訟到底。
從東尼堅持不用仿冒的汽車零件、在離開總統官邸時主動為葉瑟修理故障的汽車,以及葉瑟寧願受罰也不願供出東尼出言不遜之語、不認同律師在法庭揭露東尼太太有習慣性流產的隱私等事情,可見2人都是誠實、守法的善良公民,為何會因為一件小事互不退讓?鬧得無法收拾?
東尼究竟在堅持、氣憤什麼?引發本件衝突的導火線,不是本該歸罪於東尼?又東尼到底講了什麼話,會激怒受到壓力、擔心工作不保,原本打算忍氣吞聲而前來道歉的葉瑟,讓他一時情緒失控,出手毆打東尼?
原來,當葉瑟與上司抵達車廠之際,東尼正在收看基督黨競選活動的電視節目,其競選口號就是詆毀巴勒斯坦難民,要他們滾回去。更甚者,東尼不但當面咒罵葉瑟,更激情地補上一句:「真該讓夏隆把你們屠殺殆盡!」
東尼一再提及的夏隆,指的是曾擔任以色列總理的艾里爾.夏隆(Ariel Sharon)。他被稱為「猶太之王」與「貝魯特屠夫」,曾在1982年第五次中東戰爭期間擔任將領,指揮軍隊攻入黎巴嫩,並直接導致了同年9月發生在貝魯特難民營的大屠殺,超過千名巴勒斯坦平民被無辜殺害。
這句充滿仇恨的言論,當然會引起葉瑟的滿腔怒火。所謂的「仇恨言論」,指的是針對特定族群、宗教或性別所為的貶抑性、煽動性、威嚇性或攻擊性的言論。因為攻擊者經常針對特定群體貶抑、傷害,個人只要隸屬這些身分類別,就可能被烙印標籤,遭受仇視。
由於這類言論不僅會造成特定群體內廣泛的不安,而且會像病毒一樣地蔓延開來,進而引發更多的攻擊與恐懼,造成撕裂、傷害,甚至可能引發不同族群的彼此仇視、相互報復;因此,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項明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也就是說,締約國有義務立法禁止仇恨言論的散布。
在各國的立法實踐上,有鑑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以納粹意識形態之名所犯下的恐怖罪行,在具有納粹肆虐慘烈歷史經驗的歐洲,即有十多個國家將否認納粹統治時期的大屠殺,或者主張德國未曾在納粹統治時期殺害過猶太人的言論,明定為犯罪;德國甚至規定凡展示納粹黨徽或標誌者為重罪。
事實上,相較於葉瑟口出「王八蛋」一詞,東尼的「真該讓夏隆把你們屠殺殆盡!」這句話,更值得非議。於是,東尼與葉瑟法庭之爭的攻防重點,轉而在探究東尼為何有此仇視心態。
話說1976年1月間,為了報復基督教民兵屠殺巴勒斯坦民眾,巴勒斯坦民兵襲擊了東尼的故鄉達穆爾(Damour),殺害了包括東尼的親人與朋友在內的數百名基督徒。當時年僅6歲的東尼雖幸運逃過一劫,對巴勒斯坦人的仇恨卻從此深埋心中。
因為當年的殘殺行為從未調查,歷史真相始終未獲釐清,才會出現電影中基督黨領袖所說:「現實中的戰爭雖然在1990年就結束了,但人們心中的戰爭卻依舊進行著,因為我們從未真正和解。」在東尼、葉瑟及其背後的族群都各自背負著共同的、巨大的歷史創傷時,如何忘卻仇恨,進而和解?法院又該如何化解衝突,做出妥適的判決?
法庭內的訴訟攻防激烈、雙方劍拔弩張,應驗了瓦吉迪所說的:「法庭是另一場戰爭。」但隨著庭審的進行,2人及所屬族群過去所遭受的苦難與心中的悲痛,逐漸被發掘,為世人所知悉。當真相揭露時,東尼、葉瑟不再是絕緣體,藉由傾聽、辯論、對話與設身處地,「同情的理解」油然而生。
於是,縱使歷史留下的傷痛並未因為這場訴訟而獲得彌補,法院也並未判決葉瑟應該公開道歉,但他們的情緒卻因而獲得了宣洩、緩解。從東尼與葉瑟在片尾彼此的眼神交流,清楚地告訴我們2人已經釋懷、自我療癒了!
由葉瑟寧願被起訴、私下故意以不堪言語激怒東尼而讓其回擊一拳,也不願意公開道歉來看,現行台灣法院判決登報謝罪的做法,確實該廢止了。畢竟當判決刊登「澄清啟事」已足以撫慰、填補被害人時,沒有必要命加害人採取如同自我羞辱的「道歉啟事」。而由大法官在事隔多年後,再就同一議題重起辯論來看,可預期這樣的做法將被宣告違憲了。
由此可知,我們該關心的,或許不再是登報公開道歉妥適與否,而是該籌思如何因應公共論壇、社群媒體上充斥著種族貶抑、性別歧視及惡毒殘酷的言論。如果台灣社會要避免三不五時再出現無知學子以納粹標誌裝扮自己、無良政客以族群歧視字眼形容新住民或外籍移工,是該立法貫徹國際公約管制仇恨言論的時候了。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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