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本文包含《法外情》、《法內情》及《法內情大結局》劇透,請斟酌觀看)
港星葉德嫻、劉德華聯名主演的電影《法外情》、《法內情》及《法內情大結局》三部曲,當年上映時票房極佳,獲獎無數,並成功地引領以法庭論辯為題材的港片風行一時。這是我生平第一次觀看法庭劇,雖然看不懂其中的訴訟竅門,也不瞭解為何法庭上有一群公民擔任陪審員,但見故事感人,表演真實,表現出一段感人至深的母子親情,令我留下深刻印象。
《法外情》講述一名老年性服務工作者劉惠蘭(葉德嫻飾)被控殺害一名年輕富商,卻無人肯為她辯護,她也只想一死來了結自己。而劉志鵬(劉德華飾)自幼在孤兒院長大,剛從倫敦大學法學院畢業,取得律師執照返港執業。劉志鵬在獲知劉惠蘭的遭遇後,受到職業道德與正義感的驅使,接下這個案子,並提出大量證據和精彩的辯護,贏得陪審團的認同,判定劉惠蘭是遭身為嫖客的死者虐待,出於自衛之下的正當防衛。但在即將結案的一刻,卻有人宣稱兩人原是母子關係⋯⋯。
原來,當年劉志鵬出生時,劉惠蘭把他交託給孤兒院院長瑪利亞,但她並未對他棄置不理,而是一直從事舞女工作,以無名氏叔叔的身分供養劉志鵬,並籌錢讓他赴英國就讀。劉惠蘭擔心兩人的關係一曝光,會對劉志鵬的聲譽造成損害,護子心切下便隱瞞這個真相。因此,直到劇終時,劉志鵬始終不知道兩人之間的關係。
《法內情》敘述的是劉惠蘭被判無罪後,繼續重操舊業,卻常遭到惡棍警察王發的騷擾與勒索。王發不僅把她當成搖錢樹,甚至在發現她兒子是大律師的祕密後,還敲詐她一筆巨款。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劉惠蘭殺死了王發,被捕候審。修女瑪利亞知悉此事,找劉志鵬再次為劉惠蘭辯護,並告知劉惠蘭就是他的親生母親。
劉志鵬與該案承審法官早有摩擦,積怨甚深。法官因而遷怒劉惠蘭,不僅私下揚言要重判她,在法庭上更處處偏袒對造的檢察官,讓劉志鵬的辯護陷入困局。為了母親,劉志鵬想盡辦法幫她脫罪,甚至不惜毀了自己的前途,妨礙司法公正、收買證人。事跡敗露後,劉志鵬的辯詞雖顯得蒼白無力,卻在庭審中公開自己的身世,更讚頌劉惠蘭母愛的偉大。
為了兒子的幸福,劉惠蘭如此犧牲自己的高貴情操,感動了法庭上的每一位見聞者,最後陪審團一致同意謀殺罪不成立,只該當較輕的罪名,同時指責法官審判態度不公正,並表示法官如繼續偏頗,做出有違判決先例的量刑,將建請司法當局予以議處。受到如此公開的責難,承審法官只得秉公處理,判決劉惠蘭得以緩刑,並當庭釋放。
《法內情大結局》述說的是劉志鵬被吊銷律師執照後,被嫁禍於一宗謀殺案中,主要證人陳興竟是和他失散多年的生父。劉惠蘭為了救自己的兒子志鵬,苦苦哀求陳興。陳興庭審時的翻供,翻轉不了所有證據指向劉志鵬的不利局面。恰在此時,檢控官突然請求撤銷此案,原來他發現了真正的殺人兇手,劉志鵬被當庭釋放。這樣的劇情發展與結局,夠曲折與戲劇性,吊足了觀眾胃口。
在這賺人熱淚的三部曲電影中,兼顧法理情、讓正義得以伸張,主要仰賴的是由7位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而有關陪審制度的歷史,誠如我在〈《十二陪審員》:世紀大審下,國民變法官的掙扎與決定〉一文中的說明:現代陪審制起源於英國,並隨著英軍的四處征伐,普遍施行於英國殖民地,包括同屬華人社會的香港、新加坡;同時,被以不同的形式引入其他歐陸國家,以及中、南美洲的一些國家。
眾所周知,香港在鴉片戰爭後淪為大英帝國的殖民地,執政當局於1845年通過《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原規定陪審團由6名陪審員組成,1867年增加至7名,1986年進一步賦予法官在適當的情況下,組織9名陪審團審理案件。依照現行的《陪審團條例》,涉及嚴重罪行的刑事案件(如謀殺、妨害性自主、販毒等)須在高等法院進行審訊,且均由一位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時至今日,陪審制已成為香港司法制度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並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的認可。《基本法》第86條明文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一般而言,法庭中需要裁決的爭議,可分為法律爭議(如犯罪成立要件、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舉證標準等)與事實爭議(如某件事情有無發生、證人證詞是否可信、被告是否有罪等)。在香港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刑事審訊中,法律及事實爭議均由單一法官處理;在有陪審團參與的刑事訴訟,法官則會與陪審團「分工合作」:法律爭議交由法官處理,事實爭議則由陪審團決定。
隨著社會的高度專業分工與訴訟的複雜化,當今的審判工作被認為需要法律專業,為何要由人民參與審判?其原因在於陪審團的社會閱歷比法官更為多樣,也比較熟悉大部分被告與證人的生活情境,陪審團被視為能夠運用他們集體的常識、各自對於世界的認識及日常生活經驗作成決定;此外,陪審團因個案而被傳召,不會有職業倦怠,比較不容易變得麻木不仁,比較不會對被告的陳述充耳不聞,而偏聽檢警的說法。總結來說,正如我在前述關於《十二陪審員》的文章中所說:人民參與審判,有利於對抗政府濫訴。
在英國法強調正當程序保障與嚴格的證據法則要求下,香港司法的公正與獨立性,在過往一向備受推崇。讀者在瞭解陪審制的制度目的、香港陪審團的法制沿革與法治環境後,就可以清楚洞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機關職權,簡稱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的問題所在。
該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司長(類似於美國的司法部長)可以基於保護國家祕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無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由於香港只是中國政府轄下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不具有憲法位階,中國人大常委會自可輕易地透過立法,就特定案件不採行陪審團審判。
2021年,香港《國安法》施行後首例:被告唐英傑因參與反逃犯條例修訂運動(或稱「反送中運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而開審時,律政司就首次引用該法,以「保護陪審團及其家人」及「陪審團審理會令司法公正有受損風險」為由,取消陪審團。此種作法,成為香港類似國安案件審判的常態,像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和煽動罪等罪,一樣不設陪審團。
這意味香港施行170幾年的審判制度,因為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而被打破了。而一直以來,陪審制被認為是確保刑事案件審理符合正當程序和正義的重要保障。在香港《國安法》中設計無陪審團審理條款的功能,說穿了就是為了減少審理結果的不確定性,如完全由行政長官挑選的國安法官決定,就可以避免出現任何行政部門意料之外的裁判結果。
為何採行陪審團將增加審理結果的不確定性?一個法無明文,法官對陪審團指示(jury instructions)時亦不會明說的,就是「陪審團否決權」(jury nullification)。它是指在陪審制度下,即便檢方已經舉證被告有超越一般人之合理懷疑的有罪程度,陪審團仍可以法律不合乎公平正義,而判決被告無罪。如果香港國安案件採用陪審制,則縱使香港《國安法》刑罰規範極為模糊與不確定,被傳召而來的陪審團即可拒絕適用惡法,讓港府浮濫起訴的異議人士獲判無罪。
此外,香港《國安法》間接允許祕密審判,加上賦予行政長官指定國安法官的權限,亦即由行政部門介入司法權的行使,這意味依照《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所明定獨立、公正、公開與法定法官審判的權利,已受到嚴重侵害,國安法庭實已近似德國在納粹時期所設置專司審理叛國罪與內亂罪的「人民法院」或特別刑事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報告即指出:「本委員會對國安法中的某些條款顯著削弱司法獨立、限制獲得正義和公正審判權深表關切。」
雖然如此,絕大多數訴訟案件無關國安,而且香港有著厚實的法治基礎。尤其《基本法》規定香港終審法院可以「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因為香港採行的是英美法系普通法(Common Law)的訴訟制度,普通法的最大特色是遵循判決先例,其法律原則及概念是由一個又一個的案例累積而成,而且法院審理案件並不限於援用自身司法管轄區的判例,更可採納其他普通法司法區的案例作為參考。
這些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很優秀,都是曾經在各自司法管轄區擔任最高級別司法職位的人士,目前香港終審法院有超過10名來自英、澳、加的非常任法官。2023年1月剛獲得推薦的是澳洲法官祈顯義(Patrick Anthony Keane),他曾任澳洲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正因為這種特殊的法官任用制度,近年來香港法院的判決在普通法國家被引用率明顯提升。
香港能夠從一個當年英國外交大臣巴麥尊勳爵所稱的「幾乎沒有人煙的荒島」,在開埠100多年後,逐漸發展成重要的國際金融、航運和貿易中心,依照自由經濟發展的鐵律,必定會有公平、效率與可預測性的法治環境作為倚賴。而從中國政府對於陪審制的抗拒,說明其運作模式與審判文化必有可資借鏡之處。香港與台灣既然同屬華人社會,其陪審團可以長期有效運行,意味台灣推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無論其為陪審或參審,都應該是可行之道。
2022年底上映的《正義迴廊》(The Sparring Partner),是我所看過有限的香港電影中,繼《法外情》三部曲後,再度出現大量的庭審論辯橋段。不過,因為時空環境的不同,前者上映時,台灣剛好自2023年1月1日開始推行國民法官新制,每一位公民都有機會像電影中的情節一樣,走入法院、參與審判,則透過觀看這類法庭影劇修煉自己的公民素養,格外具有意義;令人感嘆的是,這部不再是感人肺腑的家庭親情劇,反而是一宗駭人聽聞的逆倫血案。
《正義迴廊》改編自2013年發生的「大角咀肢解父母案」。一開始第一被告張顯宗(楊偉倫飾)對外宣稱父母赴中國探親卻音訊全無,甚至接受電視專訪,希望全香港民眾幫他協尋失蹤的父母。孰料劇情急轉而下,張顯宗被控謀殺雙親,並扯出他的友人、第二被告唐文奇(麥沛東飾)涉及同謀殺害或協助毀損屍體。2人在庭審時都否認謀殺罪名,資深大律師吳冠峰(林海峰飾)和游嘉莉(蘇玉華飾)分別為2人上庭辯護。
電影中有許多殺人、肢解屍體及棄屍的片段(因此被列為三級片,即台灣的限制級),更多的劇情則集中在2015年開始進行的審判過程。藉由法庭上的訴訟活動,諸如陪審團選任、證人與鑑定人的作證、被告的自辯、律師與被告的會面晤談、法律人的法庭攻防與庭後互動等,以及陪審團對案情的討論、疑點的釐清、彼此的詰問、相互的說服與應對媒體的態度,探討法律是否能真的實現正義,並呈現張嫌及唐嫌複雜的心理背景與家庭關係。
改編自真實發生過的犯罪事件,光靠聳動的題材與情節並不會如此賣座。這部創作最吸引人之處,其實是其拍攝手法,但見時空穿越,真實與魔幻場景交替出現。透過張嫌的幻想、聯想,不僅加入了很多舞台劇燈光效果、黑白畫面,色情片拍片現場、希特勒裝扮與納粹女兵也紛紛出籠,更有劇中劇的表現手法;而為了讓陪審團更深入瞭解案情,探索2名嫌犯參與犯行的程度及如何分工,更大量模擬他們親臨犯罪現場。
雖然不像最偉大的法庭片《十二怒漢》將劇情圍繞在12名陪審團的辯證討論過程,也不像影集《十二陪審員》聚焦於陪審員的生活百態與心路轉折,但本片劇情主軸仍圍繞著陪審團的視野。《正義迴廊》導演何爵天在接受《BBC》訪問時提到,他希望藉著9名陪審團成員針對此案的各說各話及矛盾掙扎,邀請觀眾也參與思考該案件中出現的種種議論。這與《法外情》三部曲中7位陪審團幾乎毫無戲分的情況,迥然不同。
在劇情中,辯護律師、陪審團成員或基於各自的人生經驗與年齡差距,或源於本位立場與職責所在,或因為對社會與法律的價值觀差異(如究竟是「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還是「天下有不是的父母」、死刑是否該廢除等),不斷地針對香港的社會文化、審判制度提出疑問與話語權爭奪,加上對複雜人性的探測,在在引起觀眾們的高度共鳴。
臨床心理學家、精神科醫師對於張嫌與唐嫌有沒有罹患精神疾病或智能低下,雖然各自作出不同的鑑定意見與解讀,但因為香港沒有死刑,也就不用像台灣的刑事審判一樣,為了符合《公政公約》規定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的意旨,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致力於探究被告行為時是否處於精神障礙或有無教化可能性,俾以讓被告免除極刑。
香港原本有死刑,執行方式是從英國引入的長距墜落式(Long Drop Method)絞刑(問吊,又稱「繯首死刑」),因此當劉惠蘭、劉志鵬在《法外情》三部曲中分別被指控涉及謀殺時,檢控官在法庭上即不斷地請求對2人判處繯首死刑。雖然香港社會一直有反對廢除死刑的聲浪,但因為殖民母國已廢除死刑,香港遂於1993年4月修訂法例,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刑罰。這意味張嫌如被證實犯下令人髮指的謀殺並肢解雙親的惡行,依法最重只能被判處終身監禁。
話說回來,事實真相有無獲得釐清、司法正義可否得到伸張,應該是眾人更關注之事。究竟這群被傳召而來、不具有法律專業的陪審團,甚至有些人是百般無奈下被迫從事這項審判任務時,他們能否心平氣和、精神集中,憑自己的誠實與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據「提交法庭辯論並且經雙方當事人自由爭論過的證據資料」,形成心證(印象),做出判斷?
尤其當主嫌已在庭審前接受記者專訪,媒體嗜血的誇張報導是否會影響陪審團依憑證據斷案?而張嫌供稱從小遭父母偏心與家暴、在澳洲留學常被霸凌、向父母借貸還債不成、被逼將房產讓給兄長等事由,是否會讓他因而起了殺機?還是張嫌沉溺於各種網絡論壇,助長其自我中心,想要受到關注而引發殺機?更重要的是,當唐嫌出庭自辯,把一切指控推得一乾二淨時,他究竟是同謀殺人,還是被老友岀賣,加上被警察屈打成招?愚鈍、智能不足的他有沒有能力策劃殺人計畫?在兩位辯護律師各自施展辯才,揭露案情中撲朔迷離之處時,是非、對錯該如何決斷?
對於開始施行的國民法官新制,許多台灣民眾抱持著戒慎恐懼的態度,擔心自己無法勝任這項工作。在我看來,人民參與審判的任務無他,秉良知、用同理、行公義而已。《法外情》三部曲、《正義迴廊》中的陪審團,多數正直、誠實、有同理心,他們深刻意識到自己將決定別人的命運,是一件神聖的任務,因而所作的裁斷結果並沒有悖離一般人的認知與預期。
國民法官新制的根本目的,並非作為統治工具或為法官的判決背書,亦非限制國家權力的行使,而是在於集眾人的智慧,探尋人性與追求公義,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自應互補共存、彼此學習,思辨人性的善與惡、價值的對與錯。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庭庭長黃怡菁在參與模擬法庭案件的審判後,於接受訪談時即表示,來自各行各業的國民法官,可以看得出來他們有各自的生活經驗與邏輯判斷,讓我們對案件審理有不同的認識;國民法官加入審判後,讓判決變得更多元、更廣角,也跳脫一般職業法官思維,確實達到雙向交流的目的。
她同時指出:「例如我這次模擬的案件是『私行拘禁致人於死』案件,被告有6人,因討債糾紛抓走債務人後,債務人逃跑時躍下擋土牆後死亡。在國民法官加入審案後,他們著重在『犯案動機』、『犯案目的』的部分,尤其會在『(死亡)加重結果預見可能性』的部分,國民法官甚至會設身處地的假設,自己若是被告或被害人,在當下是否有其他選擇?其他求生的可能?由此可見,國民法官在犯罪事實拼湊時,確實有比較多元、比較廣角的想法,比較能跳脫一般專業法官的思維。」
張顯宗的父母也像《法外情》中的劉惠蘭一樣,不惜花費鉅資,把他送到國外求學。如果不是出於父母對子女的慈愛,怎會有此舉!明明是朝夕相處、受到呵護照顧,不像劉志鵬是從小在孤兒院長大的人,為何會對自己的父母有如此強烈的恨意與殺機?是受到父母偏心對待、被同儕霸凌而形塑出自卑心態?還是在家庭暴力陰影下養成偏激性格?在他重重的偽裝之下,或許無人可以確知他的人格真相與事情緣由。但正如某位陪審員所說的,無論父母要採取何種教養方式,「愛」是唯一的判準,要讓子女感受到這份慈愛。
這是每一位在參與類似案件審判的人可以獲得最深刻、最寶貴的人生智慧,慘痛經驗卻是來自於當事人及案件。誰能想到一樁慘絕人寰的命案,卻可以讓人有如此的人生頓悟。事實上,任何人參與法庭訴訟案件的審判,不僅可以開啟自己對司法體系、對社會百態的認識,更可以重新思索人生、探究生命意義。這說明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一方面可以幫助别人、履行公民責任,他方面成就自己、圓滿人生。何樂而不為!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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