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2020年6月30日深夜11點頒布,由北京一手操辦的港區《國安法》,已經在香港實施兩年。截至2022年6月23日,196人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在香港被捕;124人和5間公司被起訴。5人被以《國安法》定罪,3人已判刑,刑期依次為9年、43個月和59個月;主要案件,包括涉及47名民主派人士的初選串謀顛覆案、香港《蘋果日報》勾結外國勢力案和支聯會煽動顛覆案,都逐步移交高等法院正式審理。
北京認為,在《國安法》和愛國者治港的「組合拳」下,香港已經實現「由亂及治」,即將通過新政府上場「開啟由治及興的新篇章」。《國安法》「一法定香江」的效果遠不止影響司法與執法,而是透過──拘捕、檢控、入獄──的過程打破香港社會過往結構,建立新的規範,製造新的語言、思維模式和道德標準。在這一「改造」過程中,人,無論作為個體還是集體,都必須接受國家的檢查、審判、分類和處置。
對此,本文透過5個觀察要點嘗試總結:港區《國安法》,究竟讓香港司法被改造成怎樣的怪物?
言論的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礎,鉗制自由也必先從言論的自由開始。
目前的《國安法》案件中,絕大部分是不涉及暴力行為的言論、政治活動案,透過這些案件的審訊,法庭對口號、倡議、說法進行檢視和評估,最終裁決哪些說法因為有「顛覆性」、「分離性」,或被視為帶有此意思或此效果而違法。
這個過程借用香港法庭過去在「普通法」與「司法獨立」之信用,試圖為政治打壓披上「公正」、「公道」、「不是政治」的神聖外衣。參與此過程的人有:政府的檢控官、法庭的法官、作為控方證人的警員和學者。
儘管辯方專家證人──香港中文大學教授李立峯和香港大學教授李詠怡──都指出口號存在多種理解,甚至「光復」與「革命」的本義,並非控方所指的分裂、暴力、推翻等等,而可能只是「將事物恢復舊貌」。但主審案件的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在判詞中一致認為:法庭並不關注光時口號可以有多少意思,因此辯方專家的說法並無幫助;法庭關注的是,結合案發的場景,唐英傑展示光時旗幟「是否可以煽動分裂」?
於是,法庭實際判斷的標準變成:
- 口號是否包含某種不合法的意思?
- 口號的使用場景是否滿足煽動的定罪要求?
- 香港陳舊的「煽動」罪行和不嚴謹的定罪法律測試。
法庭判決不可避免的現實效果就是:在社會上製造某些字句「犯法」的含混印象;同時在虛擬和現實的公共空間中,為警方針對這些字句的「執法」,創造了基礎。
《國安法》是一部法律,但「國安」是希臘神話中點石成金的國王邁達斯(Midas),凡事只要加一匙「國安」調味,就非同凡響──在《國安法》時代下,復活殖民時代的「煽動」罪名,就是典型過程。
香港官方提供《國安法》實施後拘捕、檢控、定罪的總數字,並不只限《國安法》,還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煽動罪(sedition)的執行數字。原因是,在終審法院處理黎智英在《國安法》下是否可以保釋的問題時,法院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僅限《國安法》下的4大罪行,還包括香港「其他法例」中可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於是英國殖民地時期定下的煽動罪因此重啟。
殖民地時期的煽惑罪名被重啟、升級,符合了2019年反送中運動後,空降香港中聯辦主任的駱惠寧要求,擴大了國安處對異見者的處置權限,讓《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審訊」模式和「不得保釋」前提,亦可以適用於非《國安法》罪行。
目前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審訊通常在最低階的裁判法院和中級的區域法院進行,如果將《國安法》下的煽動罪行(incitement)、《刑事檢控條例》下的煽動罪行(sedition)、與不同層級的法院交叉組合起來,就會看到一個「依法處置異見」的刑罪階梯,由低至高依次是:
- 兩類罪行在裁判法院處理,最高刑罰2到3年
- 煽動(sedition)在區域法院處理,最高刑罰2年
- 《國安法》煽動(incitement)在區域法院處理,最高刑罰7年
- 《國安法》煽動(incitement)在高等法院處理,最高刑罰10年
如果新一屆政府不調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當多數的異見被用「非《國安法》」罪名在中低級法院處理,一部分「《國安法》煽動」也在中低級法院處理,「國安模式」審訊此類「煽動」案件,就會日漸平常。
目前兩家傳媒機構──《蘋果日報》被控《國安法》,《立場新聞》被吿煽動罪──新聞報導如何「避免煽惑」,反愈發模糊且無處可逃。畢竟對煽惑意圖的指控和「解讀」,並不會在新聞報導的體例和採編標準前停下,「披著新聞自由的外衣」之句已經是明明白白的官方語言,就算本地報章在評論版每篇文章加註「絕無意圖煽動憎恨」,也只是一塊紙盾牌。
如果司法秉行公義必須被看見,司法可否以秉行公義之名「拒絕被看見」?
根據這些限制,傳媒只可以報導與訟各方的基本資料、罪名、法官的某些決定;其餘在法庭上的發言──除非法官批准──不得報導。
此外,由於「不予保釋」是《國安法》的常態,獲准保釋的標準是超常地高。被告在首次提堂之後,往往長時間生活在監獄羈押之中,或者保釋必須接受不得公開發表言論、不得接受傳媒訪問的條件。因此,申請免除報導限制的重心,主要集中在保護被告權益。
法律規定,被告人和記者都可以向法庭申請免除保釋程序報導限制(9P),而只有被告人可以申請免除交付程序報導限制(87A)。但過去兩年,此類申請被批准、或部分批准的次數少之又少,甚至連87A限制中說明,只要被告人提出申請,法官就「必須」(shall)免除限制的規定,都被拋諸腦後。
一些庭審程序中的模糊部分,比如:開庭後,被告投訴在法庭等候上庭時,管方沒有安排正常膳食──這是否被限制報導的法律程序一部分?──即便被告律師主動要求法庭澄清,法庭和控方多仍保持模糊,反要求傳媒記者「自行判斷」、「自己負責」。
這一方面拖垮社會的關注,另一方面也讓人難以理解:對公開報導如此厭棄的「司法利益」,究竟是什麼利益?
如果說針對《國安法》案件司法程序的報導限制,尚有一些可爭議之處;法庭主動規訓(discipline)和管制(police)旁聽人士,則可說是最集中反映香港法庭的自我定位和本來意志。
2021法律年度開啟禮後的記者會,剛上任的首席大法官張舉能被問到: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驅逐3名佩戴黃色口罩的人士離開法庭,是否反映法官正在帶頭「去政治化」?法官自己身穿黑衣又有沒有問題?張當時拒絕評論個別案件,但表示衣著的選擇不成問題:「穿什麼顏色的衣服、戴什麼顏色的口罩,或者透明口罩、『花花』圖樣口罩等,香港是自由社會,我覺得完全無問題。」
誰知一年後,2022法律年度開啟禮後記者會上,張舉能的說法卻完全反轉。張被《星島日報》記者問到:過去兩年,示威案件審訊期間,不少旁聽人士在庭內叫囂拍手、或戴有政治色彩的口罩進入法庭,這會否構成藐視法庭?司法機構會否提供統一指引去處理有關情況?
張舉能回答:法庭需要一個安靜環境專心處理案件,公開聆訊是為了讓旁聽人士可以監督法庭依法、按程序處理案件,而任何阻礙法官或令法官分心的行為,都是妨礙法庭工作。法官為了保障自己專心審案,可以要求有關人士停止有關行為、驅逐有關人士離開法庭,更嚴重者則可以構成藐視法庭。
這一年之間發生了什麼事?區域法院法官(也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經常在庭審前對旁聽人士進行訓話,要求他們尊重法庭和法官,在庭內必須保持安靜,不得作出任何滋擾行為,「詐詐諦諦咳嗽」(裝模作樣咳嗽)也不可以,進入和離開法庭前必須向他點頭示意以示尊重,甚至表示不尊重法官和法庭的人「讓香港人蒙羞」。
針對旁聽民眾的行動在2022年5月達到高峰,6名旁聽人士,包括前職工盟副主席鄧建華、公民記者蕭雲等人被捕。其中2人,包括1名牧師和1名家庭主婦,被控煽動罪(而不是首席大法官講的藐視法庭罪)──原因是他們在2021年12月到今年1月,曾在不同法院旁聽聆訊時,「故意做出滋擾行為,嚴重影響司法莊嚴和法庭運作。」
除此以外,司法機構也新增了非常冗長的庭前廣播,告誡聽審人士「必須時刻保持安靜和遵守秩序,包括不得喧嘩、拍張、叫口號或展示標語等」、「不得騷擾或威嚇與訟人、其法律代表、陪審員、證人或其他法庭使用者」,而且「法官有權就法庭使用者的衣著、行為、舉止,及其所展示的物品作出指示」。
當政治審訊成為日常,而公眾因為關切和報導限制必須到庭旁聽,法庭作為一個公共政治場域的形態就前所未有地凸顯。旁聽民眾對於被告的支持和同情、對司法不公的憤慨和批評,也就最當面直接地在法庭上,透過衣著、語言、手勢表達出來。
司法機構沒有選擇將政治案件排除出法庭(無論是出於不願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困局,也沒有選擇對旁聽人士採取包容、勸告的態度,而是著力於在政治審訊中維持「司法莊嚴」的體面,以刑罰要求進入法庭空間的人都必須肅靜謹慎,同時拒絕某種政治存在(通常是被告一方的政治)──這實際上,既是粉飾「司法獨立」的太平,又是繼續補倉,好讓政治審訊可以繼續借用法庭的信用(credits)。
儘管司法機構一再強調自己的獨立是獨立於控辯(政府與異見)之外,但它面對公眾的取態,愈來愈難說服外界它並非本來就是政權的一部分。更令人憂慮的是,司法機構在這種規訓上如此主觀能動,將來公開庭審可以維持到什麼程度?
「無罪的話,就要得到無罪的判決──這就是我的工作。」
這是韓國電影《正義辯護人》(港譯《逆權大狀》)中,律師宋佑碩的一句台詞。但是在國安體制下,抗辯和抗爭的距離,有多遠?恐怕比辯護律師席與被告席的距離近得多。
中國709大抓捕斬除數代維權律師,至今餘波未了。同類事件尚未在香港發生,但法律界面對的壓力和陰影可謂路人皆見。即便兩大律師團體都在內部選舉中選擇「重返專業」、「不講政治」;甚至在最近的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辭職事件中,主動為政府、為香港的「司法獨立」辯護──但如本文開頭所說:每個人都要接受國家的檢閱和處置。
與此同時,政府「改革」法律援助體系,聲稱是避免有人「濫用」體系,將公帑支出法律援助金集中在少數的律師身上。而有關「改革」,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在接受政府援助下自選律師,也限制律師和大律師每年可以透過法律援助接收的司法覆核案件數目。
但來路不明的律師和透過法援派出的律師,已經在香港社會惹起「港式官派律師」的爭議。
律師離港、承壓、接受法律援助的刑事被告人選擇心儀律師的權利受限,預計將迫使更多被告選擇自辯,在沒有法律專業的協助和保護下面對檢控和庭審。這對於一般被告的合法權益而言,難言是有保障的結局。但沒有接受過法律訓練和法庭程序消磨的被告,亦可能為一板一眼的走過堂帶來不一樣的變化。
在交鋒的前沿,沒有任何分明的選擇,法庭內所有非官方的人,被告、律師、親屬、記者、公眾,都在一步一步走向被原子化、必須準備獨自面對國家檢閱和審訊,而國家權力的代行者們可以說:那不是暴力,那只是法律、是字、是紙。
用行動支持報導者
獨立的精神,是自由思想的條件。獨立的媒體,才能守護公共領域,讓自由的討論和真相浮現。
在艱困的媒體環境,《報導者》堅持以非營利組織的模式投入公共領域的調查與深度報導。我們透過讀者的贊助支持來營運,不仰賴商業廣告置入,在獨立自主的前提下,穿梭在各項重要公共議題中。
你的支持能幫助《報導者》持續追蹤國內外新聞事件的真相,邀請你加入 3 種支持方案,和我們一起推動這場媒體小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