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被重判9年,「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恐成禁語
一條按大陸法、或社會主義法系所撰寫的條文,在香港法庭如何被執行?港版《國安法》第一案創下讓人憂慮的先例。
剛過去的7月30日,在一個沒有陪審團的香港法庭,由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指定的3名《國安法》法官,判處唐英傑9年監禁。
唐英傑是香港《國安法》第一名被告,24歲的他中學五年級畢業,任職餐廳服務生。2020年7月1日,新法生效隔日,唐英傑被指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下稱光時)旗幟的重型機車,遇上防暴警員後沒有按指示停下,警方指稱他導致3名警員受傷。律政司對唐英傑起訴兩條對香港大眾陌生的新罪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他被捕後,至今還柙逾一年。
法官指出,唐英傑所犯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屬「情節嚴重」,判6年半監禁。另外,根據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指唐英傑案屬「其他情形」,判刑8年半。兩罪部分刑期合併執行,共判監9年。唐英傑律師表明將會上訴,但暫未表示是針對罪名還是刑期上訴。
作為國安案件的先例,唐英傑案牽動香港社會的神經。此次法庭判定「光時」口號包涵港獨含義,這一口號以後是否不能呈現?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言論自由的平衡在哪裡?
「現在《國安法》如何保障《基本法》所規定的基本人權,法庭是沒有解釋的,例如言論自由面對國家安全的時候,應該如何保障、如何平衡,一個正常的法庭是應該去討論的,然後讓公眾理解應該如何跟隨,」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研究中心香港法研究員黎恩灝對《報導者》表示,目前香港國安法庭缺乏這一討論,留下很大的含糊地帶,這時候民眾一般會傾向保守和自我審查,「這對很多威權政體來說,是很有效率的控制民眾的方法。」
香港法律學者、民間法律團體「法夢」成員阿腸(化名)對《報導者》表示,法庭對「煽動」的解讀並不嚴謹,邏輯跳躍。根據普通法原則,「煽動」須考慮具體行為的效果(effect),並且對於高刑期的刑事案件,應由陪審團進行事實裁決。而這次審訊,因為《國安法》賦予的特權,香港高等法院審訊刑事案件第一次取消陪審團制度。
港版《國安法》管控香港一年,被捕人數快速增加。根據港府公布的資料,至2021年6月底已有117人因此法被捕,到7月22日,這一數字已上升至138人。其中包括傳媒大亨黎智英、香港《蘋果日報》多名高層、主筆,不同光譜的民主派政治人物如黃之鋒、朱凱廸、何桂藍、戴耀廷等。另外,包括《蘋果日報》在內的3家公司也遭檢控。香港的震盪和下沉,仍在急速發生,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八字口號,未來在香港將很可能成為禁語。
長期以來,中國司法狀況遭人詬病。從法律條文的撰寫、修改,到拘捕嫌疑人和審判的程序,均被認為呈現人治狀態,法律缺乏一致性。港版《國安法》的頒布和執行,以直觀的方式,打破香港原有的司法傳統。
這一條文完全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沒有經過香港本地諮詢、立法會審議,立法過程從未對外公開,最終以寫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形式,直接在港實施。
2020年5月,北京制訂《國安法》消息傳出後,社會關注會否抵觸普通法原則。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當時表示,要求《國安法》完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切實際」。
一條按大陸法、或社會主義法系所撰寫的條文,在香港法庭如何執行?《國安法》第一案創下讓人憂慮的先例。
首先,歷史上第一次,香港法庭審理重刑期案件時,直接取消陪審團,委派特首指定的法官。
香港高等法院審理刑期7年或以上的刑事案件,會安排7至9位市民組成陪審團。對於法庭選擇的陪審員,辯方有權利反對並重新挑選。審判時,哪些案情才是事實、罪名最終成立與否,裁決權在陪審團;陪審團裁決後,法官根據過往相似判例進行量刑。
黎恩灝表示,在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最高刑期可判終身監禁,「需要有陪審團,才能讓整場審訊做到多重監察。」
《國安法》落地生效,賦予律政司司長取消陪審團的權力,特首還可指定法官。唐英傑案開審前,律政司(即控方)以「保護陪審員的安全」為由,指示香港法院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辯方曾提出司法覆核(合憲性審查),但被法庭駁回。法官指出,《國安法》實施後,為國家安全罪行的審訊設立了兩個模式,一是傳統的陪審團審訊,二是全新、由3名法官審理的模式,要採用哪一種模式,全由律政司抉擇。
阿腸表示,陪審團的缺乏,大大改變法官在審訊中的角色。「過往法官是中立的裁判員,這次審訊就變成落場向控辯雙方進行盤問的角色,」他說,這不但改變了法官過往的中立角色,也使公眾有不好的觀感。
例如,唐英傑案審訊中,在控方盤問辯方第一位專家證人、香港大學教授李詠怡時,法官彭寶琴曾為控方調整提問字眼,「你(控方)是否想問,光復香港的其中一個意思,是從其他人手中奪回香港?」李詠怡回答,這是其他人的個人理解時,法官杜麗冰與控方接連發問:「但你同意這是其中一種解讀?」
其二,審訊和裁決中,邏輯並不嚴謹,不再嚴格遵循無罪推定的原則。
對於煽動,法庭判詞引述英國和紐西蘭等外國例子,裁定「煽動」屬於「廣泛面向大眾」,「形式不管文章、廣告、演說亦成」,再指出法庭須完整考慮一切環境因素和事發背景。
法庭指,案發當日為7月1日,是北京對香港恢復主權統治的紀念日、也是《國安法》實施隔天、案發一帶有反《國安法》的違法示威;被告騎重機來回巡遊展示旗幟,又故意違反警方指示,「顯示他想吸引公眾注意」。另外,唐英傑向他人發出警方舉旗警告市民違反《國安法》的截圖,這成為唐英傑「知悉可能干犯《國安法》」的證據。
「不可以因為環境證供,就推動唐英傑意圖一定是分裂國家的,中間是沒有邏輯推理的,在這個環境下,任何人展示這個口號可能都有不同的意涵,這時候疑點應該歸於被告的,」黎恩灝指出,依據無罪推定的原則,只要控方所展示的證據還有一處疑點,就不能入罪,但法庭似乎不再遵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普通法原則。
阿腸對《報導者》進一步出,根據普通法原則,「煽動」須考慮嫌疑人具體行為的效果(effect),例如有多少民眾當日接收到唐英傑的訊息而去分裂國家,而不是僅僅考慮嫌疑人的意圖。
「現在(國安法庭)不是普通法、不是歐陸法、不是中國大陸法,是一個全新的生物,又用普通法規則,但沒有陪審團,在做一些中國大陸法庭會做的事,但又不是大陸法庭,是一種『四不像』, 」阿腸表示。
在入罪「煽動」之前,此次庭審最大的焦點在於,唐英傑機車上旗幟所寫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是否導向香港獨立或將香港自中國分裂的意思?
「光時」口號最初見於2016年,為本土派政治團體「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在進行立法會補選時提出的口號。口號當時並沒有大規模流行。3年後,2019年反修例運動爆發,面對政府屢屢不回應五大訴求,運動從簡單的反對修例,演化成一場捍衛香港價值的運動,市民在街頭、商場集會中紛紛呼叫這一口號,口號蔓延全香港。
反修例運動無大台、無單一領袖,在香港,這個口號維持各自解讀的狀態。「光復」意味著什麼?「革命」是否一定要徹底推翻政權?推翻的是哪一個政權?
對此,唐英傑選擇不親自答辯。控辯雙方邀請香港學者,上庭分析這一口號。
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是控方的專家證人,主教中國歷史、香港歷史。他以口號的字義和歷史語境拆解「光時」,指「光復」意思於三國、五代及兩宋等長達千年的歷史,過程中「未有改變」,光復意指「恢復或取回落入敵人或異族手上的政權或國土」。劉智鵬指,「光復香港」意味香港被敵人佔據,該敵人為中國政權。
對於口號後半句,劉認為「革命」一詞在中國古今語境的應用「沒有差別」,都是以推翻當前政權為目的,他指「時代革命」是「採取手段希望改變政權或社會制度,從而改變時代」,引伸之意就是拒絕中央及港府統治。
簡單來說,控方專家強調「光時」口號只有單一意義,「一般人都會這樣理解」。
不過,辯方從不同路徑指出,這一口號有不同的理解,意涵並非劉智鵬所指的那麼單一和穩定。辯方專家證人有兩位,分別是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及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他們以文化研究及社會科學的方式,共同撰寫辯方的專家報告。
李詠怡作為政治學者,利用歷史文獻、近代社運資料解構口號的起源與演變。她指出,「光復」的詞義自古代起已不只有「顛覆政權」的含意;梁天琦參選之前,「本土民主前線」已參與香港各區「光復行動」,當時是要恢復公眾空間或秩序等。
綜合而言,她認為「光時」政治訊息亦可指「恢復舊有秩序,團結熱愛自由的不同年齡人士,為時代帶來改變。」
李立峯為傳播學專家,曾就2019年的社運以焦點小組、抽樣訪問、統計分析等方式進行研究,訪問了超過400個市民的意見,分析超過2,500萬條網路貼文;數據顯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兩句與「香港獨立」的相關係數分別僅為+0.295到+0.353,代表兩個詞組之間的相關性是「中等(moderate)」。
李立峯於法庭上作供兩日半,花長時間為控方、法官解釋社科研究的基礎原理,強調多項研究方式一再核證,「光時」是一個開放性的口號,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不過,法庭最終指,辯方專家的證供對本案幫助不大。做出裁決時,三名法官著重的是「光時」口號是否「能夠」(capable of)帶有劉智鵬所指的「分裂國家」的意思;法庭指出,李詠怡、李立峯都曾表示不反對口號可能帶有港獨含意,最終裁定「光時」能夠在本案語境「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阿腸指出,他查看了判詞全文,認為這次審訊「邏輯跳了兩次」,一是法庭認為光時口號可能其中一個意思指向香港獨立,就判定唐英傑持有這面旗幟是為了展示「分裂國家」的意思;二是從唐英傑持有旗幟衝擊警方防線,就判定達到「煽動」社會的效果。
除了煽動分裂國家罪,唐英傑還被控「恐怖活動罪」,獲判刑期比前罪更重。
唐英傑當日行為,是駕駛重型機車衝過警方防線,造成三名警員受傷。這一行為是否構成「恐怖活動」?
審訊這一罪名時,法官依據《國安法》定義,指出須證明被告行為帶有「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及「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何為「嚴重暴力」?這與一般刑事條例管轄的暴力案件的不同在哪兒?法庭對此沒有具體討論。根據判詞,法官指被告蓄意騎重機撞向警員,符合「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定義;而且被告公然挑戰「象徵香港法律與秩序」的警方,無疑會引起守法市民對自身安全的恐懼,並擔心香港的公共安全,尤其會令他們覺得一個安全和平的社會將淪為無法無天。
對於衝擊警員防線,怎樣引發公眾對自身安全的恐懼,法庭沒有具體討論。值得留意的是,反修例運動爆發以來,不少香港市民不滿警隊操守和做法,對警察失去信任,港警形象負面。
香港民意研究所2020年5月的調查顯示,滿分100分中,民眾對警務處的評分為36.8分,44%的市民給予警隊0分。
法律學者戴大為接受《明報》訪問指出,判詞指唐英傑行為「威嚇公眾」的用字含糊,質疑判辭少提恐怖活動案件必要的恐懼元素,「若缺恐懼元素,則與危險駕駛無異。」他進一步指出,即使牽涉暴力的行為,也不應動輒被視恐怖活動,亦不應將公共秩序問題定義為危害國家安全。
香港主權移交之後,國家安全立法,是普選問題之外,北京和香港之間最大的爭議。
《基本法》23條寫明,香港應該自行立法維護中國國家安全。2003年,董建華政府嘗試在《基本法》第23條立下《國安法》,民眾失去自由的憂慮被觸發,糅雜著SARS疫情後的低迷氣氛,香港爆發大規模抗議,50萬市民上街遊行。事後自由黨倒戈不支持政府,董建華很快宣布,撒回23條立法草案。此後,國安立法成為政府的燙手山芋,曾蔭權、梁振英均沒有主動觸及。
不過,翻查歷史,其實多年前,北京或許已有意不再經香港本地立法。2012年,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曾經提出,香港可「暫時試用」中國的《國家安全法》,直至完成23條立法為止。
這一提議當時被視為天方夜談。時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認為,建議「不符合《基本法》」、對此「感到詫異」。
僅僅8年之後,北京直接制訂的《國安法》就在香港直接實施,繞過了香港的立法制度。這一次,北京運用的是《基本法》附件三的功能,該附件規定了一系列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1997年之後,附件三經過人大決議,多次修改,不斷加入新法律。
不過,《國安法》不只是白紙黑字的條文,它同時改造了香港的司法、行政體系。
以往香港法官任命都是由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推薦人選,歷屆特首也只會循例批准。然而,《國安法》卻給予了行政長官直接指定國安法官的權力,而且民眾及媒體一直無從知悉國安法官的具體名單。
負責檢控的律政司也獲得更大的權力,包括可強制指示不設陪審團,也可以在涉及「國家祕密」、「公共秩序」等情形,申請「閉門審訊」,即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審理過程,只公開判決結果。
更值得關注的是,《國安法》擴充了執法部門的權力。據去年7月6日港府公布的《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香港保安局及警方新得了七大權力,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毋須法院手令可入屋搜查、可凍結及充公國安罪行相關資產、移除網上訊息甚至封鎖網站、截取通訊及祕密監察等等。
普通法法系堅持「無罪推定」原則,過往,香港大量刑事被告在起訴後、開庭前均可以不同條件保釋,並且甚少被凍結資產。《國安法》的出現,改變了現狀。
截至今年6月30日,大多數遭《國安法》檢控的人均不得保釋。《明報》統計,《國安法》檢控者,80%的人不准保釋。早前,壹傳媒集團遭《國安法》檢控後,隨即被凍結資產,最終在資金不足和重重壓力之下,宣布停報停網。
去年,《國安法》通過後不久,民主派政治人物朱凱廸預測,這套新法將成為「萬能Key」,透過檢控高調的抗爭者和組織、拘捕但不檢控普通市民、並在整個社會中推行「涉嫌違反《國安法》」的舉報,全面整頓社會。今年年初,朱凱廸等47名民主派人士遭《國安法》檢控,被指涉民主派立法會初選,至今還押候審。
黎恩灝強調,就算香港沒有《國安法》,本身也有不少嚴刑峻法保留在普通法體系中,這些法律和罪名沿襲自殖民地時期。
例如,2018年用於起訴佔領中環運動核心人物「佔中九子」的普通法中的妨擾罪和煽動妨擾罪,《刑事罪行條例》一些關於「煽惑」、「煽動刊物」的罪名,《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罪,《社團條例》也規定可依據維護國安安全等拒絕/取消一個社團註冊或禁止社團運作──2018年港府運用這條例取締主張香港獨立的民族黨。
儘管這些法律一直存在,但很長一段時間,政權並不濫用,同時相對忌憚司法覆核,擔心啟用的話,遭到違憲審查。黎恩灝指,《國安法》徹底擺脫了違憲審查,這部新法明言不接受司法覆核,解釋權歸中國全國人大,如果《國安法》與本地與原有法律有衝突,以《國安法》優先。
不過,政權並不僅僅滿足於這部新法。
黎恩灝引述北京法學權威王振民編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中所提出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應當由三方面法律構成,包括:1. 《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第23條立法;2. 香港原有法律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3. 國家層面的國家安全立法。
「這樣就讓整個維護國家安全的體系更加細緻,分工更加細緻,」黎恩灝指。《國安法》後,當時的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和建制派均有提出要繼續為23條立法。
今年7月,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5名成員因為出版《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等兒童繪本,依據《刑事罪行條例》遭檢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其中2人被拒絕保釋。煽動罪於1938年被港英政府訂立,在六七暴動期間,針對當時有人在香港宣傳文革,以及共產黨員在港散布消息,多次被啟動。
面對被逐漸改造的社會肌理,離開成為許多香港人的應對。根據香港入境處數字,自港版《國安法》生效以後,累積有13.87萬人經機場淨流出香港,香港機場湧現大量親友淚別送機的場景。
阿腸留意到,法律界中亦有不少人考慮移民,其中,不少正在為反修例運動相關案件打官司的律師、大律師仍在撐著,但一些原本主涉民事、商業案件的法律從業者,可能不少會考慮移民。這一移民潮未來會給香港帶來怎樣的人才荒和勞動力斷層,現在還難以估量。
「被更換」律師代表後,唐英傑放棄上訴,判刑9年定讞
港版《國安法》第一案,唐英傑2021年7月時表示將就定罪和刑期進行上訴,原定隔年3月再進行聆訊,但2022年1月13日其代表律師確認,唐英傑已撤回上訴。
香港《am730》等媒體援引消息指出,唐英傑撤銷上訴,是因為被告無法信任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唐英傑的律師費是透過香港法律援助署(法援)支付,根據之前制度,當事人可以提名律師和大律師,法律援助署一般會接受當事人的要求。不過去年底港府改變法援制度,規定刑事案件禁止申請人選擇律師,而由法援直接指派律師。原審時,唐英傑透過法援聘請伍展邦律師事務所,但唐英傑提出上訴後,法援改派杜偉強律師事務所,據該事務所網站資料,杜偉強曾擔任天津市政協常委和深圳市南山區政協常委。此外,原審時有參與的大律師劉偉聰,也不再代表被告;劉偉聰為香港47人民主派初選案被告之一。(文/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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