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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恩灝/香港高速威權化下,異議人士的頑抗──鄒幸彤與何桂藍的司法抗爭
香港以《國安法》賦予「警、檢、政、法」權力,大幅增加抗爭者的政治及法律代價。圖為9月23日,香港民眾在西九龍法院外排隊旁聽4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庭訊。(攝影/AFP/ISAAC LAW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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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後,香港在港版《國安法》建立的新體制和定義含混的新罪行下,異議人士先後被捕、還押;不少在群眾抗爭前沿的公民團體相繼解散;新聞媒體及出版界、專業人士界別如社會工作者、律師、醫護人員,以至教育界,亦厲行自我審查,甚至要配合政府,在社會各層面推行高舉政權安全的國安教育。在這新環境下,香港在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既不復再,昔日免於恐懼、暢所欲言的多元公共空間也逐漸消失殆盡。

也許香港境外的一些媒體或評論,會認為中共能利用《國安法》全面控制香港社會,加上新選舉制度排除大多數反對派參與政治體制,可謂「大獲全勝」;也因此,不少包括台灣在內的境外評論,對於香港命運似乎已間接發出一張死亡證。

抱持這種觀點的人,可能只宏觀地著眼在政治和法律體制造成的結構性壓迫和暴力,但可能忽略在這不利的結構下,香港人仍然在僅有的空間負隅頑抗;甚至在「擦邊球」式的抗爭以外,直接挑戰政權不合理的體制和法律。異議人士在香港法庭的抗爭,正好是一個例子。當中,尤以兩位女抗爭者鄒幸彤和何桂藍為佼佼者。

鄒幸彤,香港支聯會副主席,本來是劍橋大學物理系博士生,受到汶川大地震的衝擊,轉念委身中國民主和人權,投身香港法律界,成為大律師,多年來在香港參與對中國的維權運動。在去年(2020),當警方反對支聯會在香港舉辦悼念「六四」的燭光晚會後,她堅持6月4日如常到維多利亞公園,和其他支聯會成員高舉燭光,繼而被控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今年(2021)12月13日被定罪,判監一年。今年,香港警察再次反對「六四晚會」,鄒在6月4日被捕,後來被控涉嫌宣傳未經批准集結;後來,她由於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交支聯會的資料而被起訴,同時被加控國安法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明年(2022)開審。

至於何桂藍,她是《立場新聞》前記者,在反修例運動前,曾到烏克蘭採訪,深入報導當地民眾的抗爭歷程。在反修例運動爆發後,她全程投入報導,甚至在「7.21白衣人襲擊事件」採訪期間被白衣人毆打。之後,她決定以「素人」身分投身政治,在2020年參與民主派的「初選」,高票贏得出選資格;亦因她參與了這場被北京定性為意圖「奪權」的活動,隔年警方國安處以「顛覆國家政權」拘捕和起訴她,還押至今超過9個月,下一次提堂審訊的日期要到明年。同時,她和鄒幸彤一樣,被定罪參與2020年6月4日晚在維園的「未經批准集結」,判監6個月,現正服刑。

我與鄒、藍兩人認識,但不算很熟稔,但過去亦曾互相交流對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的看法。她們兩人的觀察及分析,和香港傳統法律精英的觀點大相徑庭。因此,我感到此時此刻,實在值得反思她倆各自對香港法庭和法律的見解,以補足香港人在後《國安法》年代負隅頑抗的故事。

高速威權化:香港法律與法庭轉為不折不扣的政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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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四紀念之前,曾表達會以個人名義單獨前往維園的鄒幸彤,在6月4日清早即被港警「預防性拘留」,一天後才被釋放。離開荃灣警署時,她向媒體發表意見。(攝影/AFP/Peter PARKS)
今年六四紀念之前,曾表達會以個人名義單獨前往維園的鄒幸彤,在6月4日清早即被港警「預防性拘留」,一天後才被釋放。離開荃灣警署時,她向媒體發表意見。(攝影/AFP/Peter PARKS)

儘管香港的司法制度往往被國際組織賦予高度評價,諸如司法獨立和廉潔等範疇,在亞太區均數一數二;但事實是,香港法院從來缺乏民主制度的保障,法庭針對行政機構或法例的違憲審查,雖則有時會考慮國際人權法(如《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裁決,但面對涉及主權國即中共的憲制爭議,往往採取保守或迴避的態度;中共亦能利用全國人大常委的權力,在香港法院審訊前後甚至期間繞過法院解釋法律,影響裁決。在權力極不對等的情況,香港的司法機構無法享受在自由民主體制下的三權分立,其國際聲譽,只是源於它處理商貿及民事爭議上的優秀表現。

在香港落實《國安法》前,本地法庭在審理有關社運人士和平抗議、公民抗議甚至含有暴力元素的抗爭案件,公眾的輿論矛頭,多數指向並批評負責檢控工作的律政司窮盡本地刑法作政治打壓。香港法庭對於和平示威者的判刑,例如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者,也多是罰款及守行為了事。但《國安法》通過後,大部分以《國安法》或非國安法罪行作檢控、與公眾遊行或言論有關的案件,法庭不單嚴刑重判和平抗爭者,更鞏固以國安和維穩凌駕一切公民權利的話語。這套全面強化「威權法治」的工程,主要有四方面:

1. 利用《國安法》的政治威權,復辟以言入罪的法律: 《國安法》通過後,社會一片肅穆,政權更有膽量「重新啟動」殖民政府遺留下來以言入罪的惡法,例如運用《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來起訴以公開或童話隱喻的方式,批判、諷刺及評擊警察及中國共產黨的人士。

2. 模糊和平集會與暴力抗爭的界線,製造更大的寒蟬效應: 法官以和平集會可能有潛在暴力威脅為由,提高參與未經批准但和平進行的集會人士之刑罰,由過去罰款了事提升到即時監禁數月甚至一年,與含有暴力元素的參與「非法集結」罪判罰相近,阻嚇社會大多數的「和理非」(和平、理性、非暴力)社運參與者。

3. 以《國安法》賦予「警、檢、政、法」的權力,大幅增加抗爭者的政治及法律代價: 國安法的《實施細則》容許「警」察及行政當局無需法庭手令就可以搜屋、封網、竊聽、凍結資產、要求有關人士披露保密資料,否則就會面臨刑責;「政」府首長(即行政長官)負責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隸屬行政機關的律政司長可以要求取消陪審團參與有關審訊;「法」庭在國安案件中,改變了一般刑法「無罪假定」的原則,被告需取得法官採納不會危害國安才可取保候審;法庭亦可因應情況而選擇閉門審訊;北京當局亦可在其認為的特殊情況將國安案被告「送中」審訊。凡此種種,削弱了被告在國安審訊的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待遇,加重被告的政治、法律以至家庭和心理代價。

4. 包裝政治審訊為平常的法庭案件,以法律技術和案件管理減低公眾的敏銳度: 官方刻意強調處理國安案件依法辦事,不涉政治;但國安法的罪行本身就是典型的政治罪行,如以言入罪的煽動分裂、以中共「反革命罪」為藍本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等。檢控方運用冗長的行政程序和預備文件的過程,拉長國安案件的候訊時間,不少被告亦因不獲保釋而長期處於未審先囚的狀態,但檢控和法庭卻強調只是行政和技術安排,意圖為此等政治審訊降溫,削弱公眾對案件的關注和熱情,隱去這種以審訊行政與程序包裝的政治效果。

鄒、何如何破格進行法庭內外的抗爭?

鄒、何二人的抗爭,用一句話總括,就是「不按牌理出牌」。此處的「牌理」,不單是只法庭的法律程序規範,也指涉刑事審訊的「潛規則」。所謂潛規則,第一是被告安排律師抗辯;由於被告是律師的客戶,專業上來說,律師會以被告的最大利益為依歸,多數會是以被告能脫罪為基礎,或者盡量減輕被告被定罪帶來的刑責。因為,當案情不利被告,其中一個保障客戶利益的方法,就是建議認罪或當控方證人(香港俗稱「汙點證人」),換取減刑。另一套潛規則,就是請被告少說話,因為律師始終熟悉法庭程序及法律技術的操作,所以當事人盡量在法庭噤聲,就如本身是刑事案律師的鄒幸彤所說,「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因此對於不少案件的辯方而言,最優辯護策略就是少說話、不說話,不提供線索,等控方找不到足夠證據」。只要不節外生枝,循規導矩,也許可以減低法官的不滿,得到合理預期的結果。

但鄒、何二人「不按牌理出牌」,正是反其道而行。她們深知一旦跟隨既有的遊戲規則,她們案件的政治本質就會被隱沒了;法庭和政府也可以堂而皇之,以依法行政和司法獨立為擋箭牌,將司法迫害包裝成一宗又一宗個別的刑事案,消解抗爭者的集體意志和動員力量(註:持續關注甚至到法庭旁聽審訊,也是動員的一環)。因此,鄒、何二人在還押期間,多次透過獄中手記,向公眾闡述其司法抗爭的意識、論述和盤算;她們站在法庭,也打破常規,抗議法律制度以至法官的正當性,積極運用其法律權利,持續向法院申請保釋,並挑戰禁止傳媒報導保釋的決定;即使無法改變結果,其過程亦示範了司法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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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桂藍曾對《端傳媒》表示,「我害怕的那種香港變成大陸就是,香港人的抗爭變得沒法被這個城市的其他人所見到。」圖為2020年9月6日,何桂藍在街頭面對正在驅散抗議者的香港警察。(攝影/EyePress via AFP/HW CHAN)
何桂藍曾對《端傳媒》表示,「我害怕的那種香港變成大陸就是,香港人的抗爭變得沒法被這個城市的其他人所見到。」圖為2020年9月6日,何桂藍在街頭面對正在驅散抗議者的香港警察。(攝影/EyePress via AFP/HW CHAN)
政治視野高度的意識抗爭

抗爭行動需要有理論支撐;但建立理論的前提,是先具備抗爭的意識。在這點上,鄒、何兩人在庭外的文章,就展現了一套高於刑事審訊和司法制度的政治視野,培養讀者面對法庭審訊的政治意識。鄒幸彤在香港網媒發表了一篇文章〈「只談法治,不談政治」的抗爭七步殺──香港法治迷思與司法抗爭諍議〉,開宗明義指出,港區《國安法》利用香港普通法的程序和仍有點公正形象的法庭,「賦予執法者、檢控者近乎無上的權力和正當性」;法庭也要不斷為國安法生產判例和判詞,協助政權「歪理說直」。她同時直斥:

「模糊籠統地談『堅守法治』、『法律與政治區隔』,尤其是強調處理政治檢控的『法律專業性』,無疑是裝睡之舉,更是消極地附和了政權,助長『依法暴政』。」

何桂藍亦提出了相近的觀點。在她〈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一文中,她力陳「當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無論政權如何強調只是『有法必依』,法官又如何重申『只處理法律問題』,在現實中,法院根本不可能再『超然政治之上』」。她引述同在獄中的戴耀廷教授的分析:「只是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法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畢竟:

「法院本就沒有遺世獨立,也沒有條件在政權催逼下仍然作為『公義最後防線』,而是必然被嵌入壓迫系統」。在這套威權政體下的司法文化,政權可借法院的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同時以『自主』、『專業』、『權威』之名,以『捍衛司法獨立』為由,神化法官及其裁決,壓制質疑聲音。」

鄒何二人對香港司法制度的批判,旨在喚醒讀者再思:「司法獨立」和「法治」等在香港流行多年的「神話」,在威權統治下,只是政治迫害的遮羞布。何桂藍認為:「如果我們不再將司法機關視為獨立於威權體制之外,尋求公正判決的場所,而正視其為威權政體組成部份的本質,那麼,法院與審訊就不再僅僅是政權與反抗之間的仲裁者,而是壓制反抗的工具,也是爭取自由的人必須思考如何反抗的對象本身」;至於鄒幸彤,她直呼公眾不可以「假裝看不見政治權力對司法體系的滲透,順從地做法律系統的螺絲釘,順著權力對『法律』的解讀去調整自己的行為、調整自己的意見,繼續扮演『守法良民』、『專業人士』甚至「制度捍衛者』的角色」;否則這只是讓「法治」一詞淪為「空洞的統治口號的幫兇」。

抵抗法庭敍事的論述抗爭

鄒何兩人都觀察到,司法迫害之一,是藉法庭的權威,對政治事件定性,鞏固官方的詮釋,將政治運動簡化為個人的決定與行為,忽略宏觀的政治社會脈絡。正如前述,在法庭審訊的潛規則,就是當事人盡量少說法,讓控方全盤負責舉證。但鄒幸彤認為:

「從社會運動的角度,一旦放棄發聲和論述,一旦被告的政治人物閃縮砌詞,就已經輸了一大半。」

何桂藍亦認為: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鄒幸彤和其他支聯會骨幹成員,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香港社會30多年來紀念六四死難者,是視他們是和平示威的青年學子和平民百姓,手無寸鐵,死於官方的冷酷無情鎮壓工具。八九民運,對不少民眾以至學者而言,是一場始終反腐敗、反官倒、繼而以爭取國家民主化的群眾運動。但在該案中,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在2020年7月港版《國安法》落實後成立的組織, 2020年11月5日還開設「國安處舉報熱線」。
提交的文件,則指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是「一場意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和顛覆社會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反革命暴亂」。事實上,法庭在三宗已審結的《國安法》案件,以及反對《國安法》被告獲得保釋的理由,均對檢控方的敍事幾近全然接納。法庭如果依然故我,將來全然採納國安處和檢控方對六四事件的定性,就進一步應驗鄒何二人的憂慮。

鄒何兩人的選擇,就是積極抗辯,抗衡警、檢、法三方對政治運動及事件的敍事。以2020年六四未經批准集結案為例,何桂藍在抗辯時堅持描述當晚維園的集會是「無大台」(英文即是去中心化),並非玩弄文字遊戲,而是要強調當晚民眾在維園的行動皆出於個人自發,用來抗衡控方和法官堅持當晚是一個未經批准的「集結」,從而正當化選擇性檢控個別抗爭者和社會有知名度的人士。何抗辯的核心,就是她當晚在維園,並非為了悼念,而是反抗警方對港人的恐嚇,並測試香港與中國大陸之別。至於2020年在維園發生的事件,與過去30年的六四晚會完全不同,是反修例運動「去中心化」和「無大台」的延伸,香港人因而在2020年六四晚會各自行事,並不一定是悼念六四。既然是「無大台」,各人做各的事,又何來一場既定但未經警方批准的集結事件呢?鄒幸彤同樣指出,她不同意與其他手持港獨旗幟的人參與同一集會;當晚不少人在維園,是百花齊放,沒有大台。儘管法官胡雅文對控方證據照單全收,全不接納兩人的抗辯,但其理由已反映法庭對當晚事件的理解,落後自反修例運動以來的社會動態。

鄒幸彤在該案被定罪後以英文陳情道,該次審訊並非針對她本人,而是針對支聯會過去31年來,悼念六四的傳統;受良知驅使的人不會被牢獄嚇怕,「當集體行動受到譴責,對個人的憐憫只是一場鬧劇」。何桂藍則以一句陳情作結:「無論用什麼法律言辭堆砌也好,今日對我的判刑,都是對每一個在2020年6月4日維園出現過的香港人的判刑(註)
粵語原文為:「無論用咩法律言辭堆砌都好,今日對我嘅判刑,都係對每一個喺2020年6月4日維園出現過嘅香港人嘅判刑。」
。她們的陳情或者更刺激法官以重刑回應;但她們旨在用盡最後一分力,扭轉法庭將刑事化集體悼念六四矮化為個人犯罪的標籤。

從比較角度來看,例如台灣1970年代末的美麗島大審判南非種族隔離時期曼德拉在法庭的抗辯,或是當今以色列人權律師積極透過訴訟為巴勒斯坦人爭取平等權利等等,皆總結出面對極不公義的政治審訊,持之以恆地在法庭創造政治論述的空間、在公開的抗辯展現道德勇氣,除了能將法官迫向道德的牆角,要為自己的裁決負上公眾和歷史責任外,也在保持政治審訊的透明度,因為在抗辯過程,除非完全閉門審訊,否則證據、理據和被告抗辯的表現放諸陽光底下,亦是維繫群眾關注案件、保持溫度之舉。

鄒、何兩人的司法抗爭,從意識及論述著手,本來就是奇葩。畢竟,每位政治犯的心理質素、政治閱歷和機會成本(如家庭、財政)各有不同,應對審訊自然選擇不一。我探討鄒、何兩人的抗爭意識和論述,亦非要和他人比較,只是她倆本身面對威權政府的經歷和洞察,以及對承受抗爭代價的能力,或多或少也造就了她倆打破常規的「不智之舉」。

國際媒體關於香港《國安法》和政治審訊的焦點,多放在黎智英、黃之鋒或其他多年參與香港民運的抗爭者身上。鄒、何二人在法庭內的抗辯及抗爭,雖在香港本地受到大眾關注,但在國際輿論上,卻往往被忽略,殊為可惜。可惜的原因,並非有關鄒、何二人的名氣,而是她們面對政治審訊所採取的策略,對理解將來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審訊張力,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即使去到最惡劣的情況,例如香港法庭、特區政府或直屬北京的國安公署決定將支聯會的國安案件「祕審」或「送中」,鄒幸彤的公開司法抗爭也許會完結,但無法光明正大抗辯,已就向公眾發出最有力的政治訊息。司法抗辯的果實,總是細水長流,影響一代又一代受迫害的人民。「祕審」或「送中」形式的審訊,究竟是在審判誰的罪孽呢?結果只會刻在歷史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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