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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榮/《素還真》的武林:回顧霹靂布袋戲的著作權司法實務江湖
霹靂布袋戲專門店內展售的品牌文創商品。(攝影/陳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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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州大儒俠》史豔文藏鏡人的「驚動武林、轟動萬教」,是我父執輩的記憶──1970年代間登上無線電視創下97%收視率的萬人空巷,只是輾轉聽聞的傳說。作為成長於1980、1990年代的孩子,對大儒俠的身影已然模糊。

然而,正巧趕上家用錄影機跟錄影帶出租的風潮,這時霹靂布袋戲無疑是伴隨著這一代孩童長大的最好娛樂,跟還沒改名成哆啦A夢的小叮噹、無敵鐵金剛都成為童年的精彩片段。無論是素還真一頁書葉小釵亂世狂刀非凡公子這一個一個有血有肉的角色,他們的招式跟口白都是小朋友教室下課時聊天、玩耍會出現的內容,更別說隨著有線電視大舉進攻家中客廳,霹靂布袋戲也佔據了一席之地。

電視台將之前已經發行的霹靂劇集當作連續劇每日播放,從《霹靂幽靈箭》以降都膾炙人口。之後登場大螢幕的《聖石傳說》更是讓霹靂布袋戲一戰封神,徹底改寫布袋戲的格局跟可能。

長期作為霹靂布袋戲招牌的素還真,觀眾幾乎是膝反射可以對「半神半聖亦半仙,全儒全道是全賢;腦中真書藏萬卷,掌握文武半邊天」的人物出場詩號琅琅上口。每每看到素還真以各種智謀維護正義、平衡各方勢力,還要三不五時面對覬覦中原武林的邪惡力量──當然,作為扛霸子,除了要有胸藏十車書的學問外,還要一手深藏不露的武林絕學,殺得邪魔歪道片甲不留,螢幕前的你我則是熱血沸騰。

素還真是一開始就如此風風火火嗎?在成為江湖領袖之前應該也有他自己的成長之路,以素還真為名的電影就是直接開門見山,回到傳說的起源,且看第一男主角如何「反骨歸真」。

霹靂國際多媒體公司將布袋戲帶往另外一個全新的領域,由劇集到周邊商品、由有線電視頻道到數位串流,霹靂還上櫃進入資本市場,這樣的產業鏈跟規模在布袋戲是前無古人、恐怕也後無來者。

然而,霹靂這塊招牌的經濟價值,也讓其在司法實務的江湖中,經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波瀾。霹靂在《著作權法》所生的司法案件屢見不鮮,透過耙梳這些和霹靂有關的著作權案件,不僅僅看到了產業的變遷,也見到了時代的縮影。

行起坐臥時的看書追劇,都可能碰觸著作權

《著作權法》作為智慧財產的一環,也是我們生活中很容易碰觸到的生活法律之一。例如我們閱讀的文章、學習上使用的課本、看到的電視節目、聽到的流行歌曲、躺在沙發上懶骨頭的追劇、攜家帶眷假日前往電影院,這些文本和影視音作品都是著作權的範疇。

「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當著作完成時,就會產生「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在分類上則有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霹靂布袋戲在司法刑事實務中成為被侵害標的的大宗是視聽著作,包括重製並散布和公開傳輸等行為態樣,這些侵權行為演變的過程,恰巧蘊含著觀眾收看習慣的軌跡。

首先,違法重製並散布視聽著作是案件的大宗。《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生活化的例子,像是我們使用電腦時點一下滑鼠右鍵,就出現「複製」的選項。至於散布則更容易理解,是指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在早期街頭巷尾都還有影音出租店林立時,霹靂布袋戲每次發行的最新劇集都是出租店很重要的收入來源,發行當天,消費者只要手腳慢一點就會向隅。有心人看到這樣的熱潮就起心動念,將霹靂劇集的DVD加以拷貝(重製)並販售(散布),而甚至還有本來的合法影音出租店因為向霹靂取得的套數不敷出租,也覬覦起這不義之財,私下拷貝後以更低的價格直接販售。理應是合法出租賺取租借影音費用的店家,也掛起羊頭賣狗肉,成為侵害著作權的劊子手。

好的劇集建立在好的市場機制上,如果著作財產權的所有人花費大筆心力推出作品,卻始終無法獲得該有的收益,那就很難期待更好的作品產出。

在司法實務中,對於霹靂的視聽著作也隨著網路世界開始有不同的侵害態樣,從以往實體的燒錄光碟(重製並散布)變成數位上的重製並公開傳輸,其中,各種免費分享資源的網路論壇是一大幫兇。這些網路論壇的運作模式,不外乎是要使用者透過分享影音資源來提高在論壇內的權限,而更多的權限可以開啟更多的影音資源。

然而,絕大多數使用者所分享的影音都不合法,因為在根本沒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下,論壇使用者就擅自將影音內容重製後傳到論壇分享,並賺取相關的積分或權限。網路論壇則在會員人數跟流量中賺到利潤,大作無本生意,只差沒掛牌上市而已。

從霹靂「被侵權」的變化,看盡時代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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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錄影帶、光碟到影音串流,從霹靂布袋戲的媒介演進可以看見《著作權法》未跟上時代。圖為霹靂布袋戲以VHS錄影帶造型設計的文創商品。(攝影/陳曉威)
從錄影帶、光碟到影音串流,從霹靂布袋戲的媒介演進可以看見《著作權法》未跟上時代。圖為霹靂布袋戲以VHS錄影帶造型設計的文創商品。(攝影/陳曉威)

網路世界無遠弗屆,一旦將視聽著作重製後並公開傳輸,代表你殺死一個我還有千千萬萬個我。使用者不斷地分享,侵權的攻勢如萬馬奔騰、水銀瀉地,對著作權的侵害成了無限輪迴,素還真再怎麼神通廣大也只能無語問蒼天。

那為何會說單看霹靂在司法實務中的案件變化,從實體光碟到數位的公開傳輸會是時代眼淚呢?

早期用「重製、散布、光碟、霹靂」作為關鍵字去搜尋相關的著作權刑事判決,可以找到為數不少的參考案件,但近年則只剩下重製並公開傳輸的態樣,這是因為以實體光碟作為載體的形式,已經被市場機制淘汰。你看看自己手邊就知道,要找到一台光碟機恐怕要往古董行去淘寶。幾乎無實體的數位儲存成為主流,就算不講天上的雲端空間,拿著一個小小的隨身碟也可以廣納百川、吞吐數十片光碟的承載容量,所以光碟機成為上一個世代的記憶。

不過,《著作權法》過往卻存在著食古不化的恐龍法律:例如第91條第3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而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也一樣,只要重製行為是重製光碟,刑責就會變得很高,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代表很可能一不注意就變成7個月不能易科的刑度,而在平等原則的憲法法治國要求下,其實也說不出為何單單以光碟作為重製手段就要加重處罰。

對照前面所提到的,可能一個小小的隨身碟儲存的內容都比光碟多更多時,處罰的基礎似乎沒這麼正當。在舊法時期,也有法官意識到這樣的問題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不過最後結果是功虧一簣。但最終由立法者終結惡法亦法,將上開條文掃進歷史灰燼(註)

另外霹靂在司法實務中的著作權案件還有一個很特殊的類型,就是霹靂的人偶──那些戲迷如數家珍的角色可不只出現在螢幕裡,有不少愛好者也會購買霹靂布袋戲的角色收藏,動輒數萬元,要價不斐。也就是這樣的利益讓人眼紅,所以就有人販賣起仿冒的戲偶。霹靂布袋戲劇集裡面的人偶都有自己專屬的服飾、武器跟樣貌,還附有雷射標籤跟流水號,而戲偶在著作權的分類上是屬於美術著作,所以仿冒戲偶是以重製方式侵害霹靂所擁有的美術著作,這類的案件在司法實務中也不在少數。

34年來的傳奇起落,就似萬古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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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售霹靂布袋戲商品的專門店一隅。(攝影/陳曉威)
展售霹靂布袋戲商品的專門店一隅。(攝影/陳曉威)

電影《素還真》在年初春節檔期上映,可惜票房並未有太大斬獲,相形於20年前破億的《聖石傳說》則顯黯淡。明明是更好的拍攝技術、更多的製作經費,卻達不到過往的熱潮,背後代表的意義耐人尋味。霹靂布袋戲戲迷流失跟斷層恐怕是難以忽視的箇中原因──曾經每週追逐劇集的孩子長成大人,這些大人的孩子卻很難再像以前投入在霹靂布袋戲的懷抱中,這種世代的落差,是否宣告這產業走入了老兵不死逐漸凋零的夕陽之中?

國寶八音才子黃文擇辭世,讓電影《素還真》裡的一人化千人的口白成為絕響,令人不勝唏噓。但在剛結束的台北電影獎,《素還真》很爭氣地拿下了傑出技術(聲音演出)、最佳動畫片、最佳造型設計3個獎項,證明了布袋戲電影有更多的可能性。或許台下人群有日漸散去的一天,但相信只要還有觀眾駐足,戲偶的生命就能延續──即便是一個人的武林。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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