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本文包含《火神的眼淚》劇透,請斟酌觀看)
《火神的眼淚》無疑是一部優秀的職人劇,可以說是台劇這幾年不斷累積的成果,如以禮儀師為背景的《出境事務所》,或詮釋律師觀點的《最佳利益》,累積的好口碑都替職人劇鋪出一條可能的道路。另外也可以歸功國外戲劇有成功範例能依循,像是大家耳熟能詳,設定以醫師為背景的《機智醫師生活》,或早先描寫法官日常的《漢摩拉比小姐》。職人劇一改過去戲劇中角色的職業只是點綴,將職業類別成為推進劇情的主要元素,《火神的眼淚》讓觀眾直接轉換成消防員的視角,一探究竟消防員的生活,進而對劇中人物的喜怒哀樂更有共鳴並產生認同。
劇情起頭就從一場火災開始,火場瞬息萬變讓人捏把冷汗,不過在消防員執行打火救災的專業時,在安全線外的民眾卻不斷的叫囂、下指導棋,外行指導內行,這幕恐怕社會上各行各業的人看了都會有同感。專業有專業的眉眉角角,就像火場為何不能馬上射水,可能電視機前的你我也常常有這種疑惑,「鍵盤消防員」上身後也會這樣指責;但實際上從劇情中帶出的專業觀點,是當火場內部有人時,如果在外面的消防員貿然射水,在無法對起火點有效射擊下 ,射出的水反而會經過火場高溫加熱,瞬間變成大量水蒸氣,甚至引發爆燃,讓裡面尚未撤離的人遭殃。平時不易獲得的消防知識,就在劇情進展中嵌入大眾的腦海中,也達到了某種程度的消防教育意義。
消防員到底有哪些職務內容?這想必也是很多人心中的疑問。除了我們遇到犯罪行為會趕緊拿起電話打110給警察外,好像更多的時候看到緊急狀況,我們是想到撥119,甚至捕蜂抓蛇也不乏在新聞上看到消防員和這些奇珍異獸拼搏的身影。但如果回到《消防法》來看,第1條開宗明義寫到「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法規上不僅只於此,像是《災害防救法》、《緊急醫療救護法》都勾勒出消防員工作的輪廓,所以也包括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防火宣導等勤務。而過去一方面本來該負責的政府相關單位沒有編制經費、人力,另一方面也因為貪圖一時方便,就把捕蜂抓蛇也一股腦丟到消防員,實際上那根本不是上開法規劃定的消防員業務範圍,國家任務編組本會隨著不同的職務才會搭配不同的職前、在職訓練,消防員過去真的是硬著頭皮被推到蜂窩、毒蛇的面前,幸好經過「校正回歸」後,目前已經回到政府的相關農業部門,而不是一錯再錯。在《火神的眼淚》中,也帶到消防員面對這類業務時的萬般無奈,還有民眾希望消防員能協助處理家中蜂窩被拒絕的不諒解。
消防員在執行打火、救護任務時,可能緊急情況下必須破壞民眾的大門(如劇情中為了進去救火將民眾的鐵門鋸開),或看到車禍場景中傷患卡在車子中動彈不得,這時消防員會用破壞剪剪開車體,又或者是駕駛救護車過程中發生車禍,這些都在《火神的眼淚》中場景一幕幕呈現,為了搶救瀕危的生命,本就得使用非常手段;不過法律上的依據在哪裡,如果沒有給予法律上的保障,那難保不會有民眾事後想想不對勁,反指消防員侵害他們的身體、財產法益,這時法律就是消防員最好的後盾。
首先就刑事責任來說,消防員只要是執行法定職務,就是《刑法》第21條所謂「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的射程範圍,另外在民事責任方面,其實也有類似規定,就是在《民法》第150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火神的眼淚》不時會出現消防員可能在執行公務時造成民眾財產損害,而民眾要消防員賠償的場景,不過都會伴隨周圍的人認為打官司、跑法院很累人,不如就趕緊和解、認賠了事,進入訴訟程序似乎是一件「訟則終兇」的壞事。可是實際上,當紛爭無法解決時,司法就承擔定爭止紛的功能。或許民眾常常在電視看到案件在不同審級間擺盪,好幾年都沒辦法塵埃落定,但並非所有案件都會如此,例如司法院發布的平均結案日數統計資料,可以發現不同審級結案日數沒想像中漫長,「訴訟拖很久」也是一個因為特殊案件而被媒體反覆報導下錯置的片面印象。
《火神的眼淚》結局是一個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劇中的主角之一最後不幸喪命火場,這場悲劇是無數的輕忽累積而成的災難,像是無線電設備因為預算編列問題,所以遲遲未能更換;消防安全檢查時基層消防員認真查驗,卻遭到業者找民代刁難;明明場所電線已經要更換避免老舊走火,也被視而不見;現場指揮官外行領導內行,在迫於壓力下給予錯誤的命令,在不幸發生後,體制內的官員還想著如何隱藏對家屬真相,在在讓人看了憤憤難平,心中的鬱悶不言可喻。
而鏡頭轉到我們現實社會,2015年發生了震驚社會的新屋保齡球館大火,讓6名年輕的消防員徒留遺憾,可以知道《火神的眼淚》是要透過戲劇提醒人們不該輕易遺忘,不要「今天公祭、明天忘記」,制度殺人,每個不願意關心的你我都是共犯,從事制度面的改革才是當務之急,不然只是重複悲傷情緒的無限迴旋。新屋保齡球館大火讓世人不得不正視消防員所面臨的困境,《消防法》也在2019年10月間通過修法,將「退避權」、「資訊權」和「調查權」納入法制度中:如果火場沒有人命關天,得不執行危險救災任務;有對場所管理權的人應提供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還有當遺憾發生時,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原因,要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調查原因。法制度面的建立是離開的人用血淚所鋪成的道路,唯有法制面的健全,火神才不用拭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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