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林孟皇/寧願沒有《反英雄》存在:淺談台日的冤獄平反之路
2024年9月26日下午,全世界被關押最久的死刑犯──現年88歲的袴田巖──獲日本靜岡地方法院重審判決「無罪」。袴田嚴的姊姊袴田秀子(中)現年91歲,為弟弟平反奔走將近60年。(攝影/Yoshinobu Goto/Yomiuri Shimbun via AP Images/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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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含《反英雄》(ANTI HERO)部分劇透,請斟酌觀看。)

發生在1966年6月30日凌晨,震驚日本社會的靜岡縣一家四口遭滅門血案,被懷疑是凶嫌的袴田巖在同年8月間遭到逮捕。儘管袴田巖始終主張自己無罪,仍在1980年被判處死刑定讞。日本民間團體不斷努力,希望為他平反,經二度聲請再審獲准後,直至2014年3月27日才獲釋,也就是他被關在監獄中長達48年,是世界上受刑的死刑犯中關押期間最長的犯人。靜岡地方法院開啟再審並重新審理後,終於在2024年9月26日宣判,改諭知袴田巖無罪

袴田巖蒙冤58載的原因,在於有犯罪偵查人員捏造了證據。讀者瞭解了袴田巖漫長、波折的冤屈平反之路後,在觀賞日劇《反英雄》(ANTI HERO,日語:アンチヒーロー)時,應會有更深刻的體悟。這部由日本《TBS》播出的10集影集,由長谷川博己飾演一位髮型與鬍渣同樣雜亂且不打領帶就出庭的律師明墨正樹,整部劇情是以他為平反12年前志水裕策涉入的滅門血案而開展(註)
截至刊登日,在台灣的Netflix、MOD、friDay影音均可隨選收看《反英雄》。

明墨不但看起來不像普通律師,行事風格也完全迥異於法律界人士。他為了使被告脫罪,不僅教唆他的當事人謊稱凶器已在案發前遺失,甚至假冒檢察官私下接觸敵性證人、利用兒童記憶的模糊誤導其做出錯誤證詞,屢屢踩踏律師倫理的底線。坦白說,由於主角的行為舉止太過異常、劇情明顯不合常理,看了前二集後,我還真有點想棄劇。

在勉為其難地追下去後,才發現這是一部非常值得推薦的好戲,編劇的巧思與精妙安排,讓整部劇情環環相扣、感人肺腑。《反英雄》並不是在創造刻意特立獨行的另類(反)英雄,因為明墨律師本是一位以打擊犯罪為己任的檢察精英,他之所以離職並作出許多離經叛道之舉,目的是為了批判能輕易入人於罪、冤案平反難如登天的日本司法制度,不僅拿99.9%的刑事定罪率做文章,也狠批日本社會的「恥感」文化。

當整個檢察體系都以百分之99.9的定罪率自豪、容不得任何的自律反省聲音時,明墨不只在理念上悖離主流文化,訴訟策略上也徹底地違反常軌。他為求勝訴不擇手段,不僅在調查證據時常採取擦邊球或詐騙手法,而且常公開嘲諷、挑戰執法和司法人員──而這些人許多都是他的舊識。

每一集,都是明墨的精心布局。他透過當事人信任或威脅利誘等方式,先後取得職員被控殺害工廠老闆、議員兒子被控傷害、渣男被控連續性侵、雜誌社副總編輯被控洩漏個資等刑事案件的辯護人資格。然後,他藉由這些訴訟案件的進行,不僅公開揭發某位檢察官竄改鑑定報告的劣跡,還逐一讓眾多執法和司法人員陰溝裡翻船,官司纏身。當然,明墨自身也因此付出代價,因湮滅證據而遭到羈押。

冤案何以形成?挑動司法、甚至全社會的敏感神經

明墨會以身試法,不惜自身遭到羈押也要扳倒高牆,是因為他們都是12年前志水裕策所涉入滅門血案的承辦人員。為了平反這起冤案,只有揭露這些執法人員的惡行,志水裕策案才有開啟再審的事由。弔詭的是,其實明墨才是當年讓一再堅持否認涉案的志水裕策改口自白犯行的人──他因為正義感十足,堅信志水裕策涉案,才在奉命前來支援時,以威逼手法讓志水裕策做了不實的自白。

身為檢察界的明日之星,明墨仕途一片看好,為何願意拋下自己熱愛的工作,卸下公職轉行擔任辯護律師?一開始司法研修所同期同學桃瀨禮子檢察官向明墨表示志水裕策蒙受冤屈時,明墨還嚴詞否認並揚長而去。但是,當桃瀨鍥而不捨,因繁忙公務與私下調查冤案兩頭燒,以致英年早逝並留下自己的調查所得時,明墨重新檢視證據資料後,才意識到自己做錯了,將一個不該坐牢的人送入監牢,於是決定彌補自身所犯的過錯,並完成桃瀨的遺願。

然而,誠如王子榮法官在〈從《贖罪風暴》看冤案之後的人生:制度才是救贖的光〉一文中指出:「冤案絕對是挑動司法的敏感神經,代表的是司法權行使上的錯誤,而這個結果絕對是從事審判的人最不願意發生的結果──司法本該查明事實,反倒成了壓垮當事人人生的最後一根稻草。尤其審視冤案的結構,往往是一連串因素累積而成,包括了證人不可靠的記憶衍生出的證述、乍看科學但實際上不科學的證據、警方的不正訊問下的共犯自白等原因。」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金孟華和Annette所撰寫〈科學如何看見冤案?〉
一文也指出:在眾多的科學鑑定技術之中,DNA鑑定技術是目前少數科學界公認、具有科學上可信度的鑑定技術之一。美國紐約州的「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s)為無辜者免費提供DNA鑑定經費,從1992年設立迄至2022年1月為止,所平反的375個案件之中(其中有180件成功透過DNA鑑定找到真正行為人),告訴我們:
  • 63%涉及錯誤指認的問題:人的記憶不是那麼可靠
  • 52%涉及鑑識科學的不當使用:這說明垃圾科學、偽科學問題嚴重
  • 26%涉及被告的虛偽自白:很難想像被告會招供自己沒做過的事吧!
  • 17%涉及證人的偽證:審判者該注意證人可能有說謊的動機

這說明志水裕策冤案的發生,絕不只是當年明墨的威脅手段讓志水裕策做了不實自白。而以明墨對於伊達原檢察長行事風格與日本司法文化的理解,他深刻意識到想要平反這起冤案,檢察長絕對會使盡全力阻止,他不可能靠自己在體制內的努力即可達成,於是毅然決然地辭去公職。而明墨也知悉冤案的代價是生命、是青春,是司法程序中靈魂一片片的凋零黯淡,因此他不斷地寫信給人在監牢卻拒絕見他一面的志水裕策,還藉由同是愛狗人士的身分,接近人在孤兒院的志水裕策之女並與她建立友誼。

經過多年的努力與布局,終於迎來了契機。緋山涉嫌殺害工廠老闆案。這是一起再尋常不過的凶殺案,但緋山在12年前偷拍的一段影像卻是案發時志水裕策最好的不在場證明。只是,在當年志水裕策遭到起訴後,有兩人已知悉有這部影像的存在,決定予以隱匿。12年後,當此二人的權位更高、影響力更大時,明墨及其團隊要藉此扳倒對方,勢必得進行一場大鬥法。

當「99.9定罪率」成為一種嘲諷

當台灣社會屢屢質疑檢察官在某些案件的濫權追訴時,更高的定罪率可減少蒙冤受屈之人被起訴到法院受審,這似乎彰顯著更重視人權保障。為何日本司法99.9%的定罪率反而成為許多人嘲諷的對象,引發正、反不同意見的論戰?

一方面日本法務省對其檢察官「嚴謹起訴」頗為自豪,認為為了防止無辜人民遭受訴訟的不利影響,檢察官在有確實證據,且認為訴訟後將會判決有罪的高度預見可能性之下,才會起訴犯罪嫌疑人,也才因此出現這種舉世罕見的高定罪率的結果。針對此一現象,有學者以「精密司法」稱之。

另一方面,長久以來的高定罪率代表著法院可能抱持著「確信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過於相信檢方在起訴書中的描繪,並依此來審判案件。若真如此,造成有冤枉起訴及便宜判決的可能性亦會隨之提高,日劇與電影《99.9不可能的翻案》即在揭露日本法律體系中的種種弊端和冤罪情況。尤其為了追求高定罪率,並將起訴卻被法院判決無罪視為執業生涯的重大「恥辱」,日本檢察官極有可能將原本有機會判決有罪的案件予以不起訴。如此固然有利於刑事被告,卻也可能損及被害人的權益,讓正義的天平失衡。

在《反英雄》的劇情中,伊達原檢察長當著全國檢察官代表們所做的精彩演講中,即承認99.9%的高定罪率是全世界法治先進國家絕無僅有的情況;同時,他也坦率的指出日本一直被批評為「人質司法」,因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接受警察、檢察官訊問時,辯護人不得在場,加上檢察官又以各種理由不斷地予以關押,許多犯罪嫌疑人承受不住壓力,最後選擇做了虛偽的自白。

在司法領域,日本、德國一直是台灣主要法律學習的對象。例如,為推動人民參與審判所制定的《國民法官法》,即大力仿效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可是,《反英雄》裡志水裕策冤案的發生,卻是在有裁判員參與審判的法庭所做成。這說明每個國家因為其社會文化與制度使然,各自有其司法問題,尤其司法審判是由人所作成,先天上即不可能完全排除誤判,迄今也沒任何一個國家敢保證自己的司法制度不會造成冤案。

司法要有「防錯、糾錯、除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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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英雄、台日、冤獄平反之路
2024年9月20日,我國憲法法庭針對37名死囚釋憲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攝影/鄭宇辰)

如何避免發生像江國慶這樣被執行死刑後才發現是蒙冤的悲慘事例?從根本上廢除死刑是最為穩妥。然而,死刑制度存廢在台灣社會始終爭議不休,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間作出有條件合憲的宣告,指出:「死刑乃剝奪被告生命權之極刑,死刑判決如有錯誤、冤抑,必然對被告造成不可回復之生命損失,其錯誤成本十分鉅大。為避免錯誤冤抑,並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及正當,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其中包括要求「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也算是為這一爭議暫時劃下休止符。

如何看待冤罪的發生並避免冤抑?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創會理事長、曾擔任6年多行政院法制領域政務委員的羅秉成把「錯」字拆解成「金」、「昔」,意味「昔日的黃金」,以此看「平冤」這件事。他在卸任政務委員並回鍋擔任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後,即在接受《今周刊》專訪時指出,只要是人都會犯錯,犯錯是人性,人性會自然閃避、不願意面對生活、職業上的各種錯誤,因此,該如何坦誠面對錯誤很重要;而司法有「防錯、糾錯、除錯」機制,應盡可能減少人為錯誤機會。

這說明再審、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途徑的正常發揮,在平反冤罪、避免無辜之人被錯誤地執行刑罰甚至死刑等事情上,格外重要。只是,由於是判決確定後的非常救濟,基於法的安定性,各國開啟再審的件數一直是寥若晨星;何況日本因為前述高定罪率的迷思,以及檢察體系將無罪判決視為「恥辱」,以致當法院裁准再審即一再提起抗告下,情況顯得特別嚴重,被比喻為「開不了的大門」。

日本龍谷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研究員李怡修在〈淺談日本再審制度的問題點〉一文即表示:台灣已於2014年、2019年兩次修法,相當程度改善了《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空泛的問題;相較之下,日本除在二戰後廢除為被告不利益再審的制度之外,並無其他變革,以致在證據開示、證物保管與程序期間拖延等等,問題重重。

以一開始所提及的袴田巖事件為例,辯護律師在他於1980年4月被判決死刑定讞的翌年即開始為他聲請再審,靜岡地方法院卻遲至1994年8月才駁回再審聲請,前後花了13年;經律師們提起即時抗告後,東京高等法院直至2004年8月才駁回即時抗告的聲請,亦即費時10年才作出決定;最高裁判所則直到2008年3月才駁回他的抗告。也就是說,日本法院駁回袴田巖第一次的再審聲請總計花了27年,這對於受有嚴格辦案期限管考規定的台灣法官而言,實在是難以想像之事。

因為冤獄平反之路如此的坎坷、漫長,日本參、眾兩院57位議員於2010年4月間組成「袴田巖死刑囚救援議員聯盟」。而辯護律師在第一次聲請遭駁回後,雖然隨即於2008年4月第二次聲請再審,靜岡地方法院仍遲至2014年才作出決定,可喜的是這次是准予再審並釋放袴田巖。詎料東京高等法院卻於2018年6月間撤銷地院決定,幸好最高裁判所發回高院更審,東京高等法院最後才在2023年3月同意開啟再審。因檢察官放棄提出特別抗告,靜岡地方法院才可以再審並改判袴田巖無罪。由此可知,如果不是袴田巖活得夠長壽,早已蒙冤抱憾終身了!

袴田巖案的「明墨」:台灣檢辯合作平冤模式,在日本仍難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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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英雄、台日、冤獄平反之路
2014年,日本靜岡地方法院判決「全案發回重審」,被關押48年的袴田巖從死囚拘置所中釋放。10年後的2024年9月26日,袴田巖獲判無罪,繼續每天的外出散步;由於身心因關押嚴重受創,他並未親自出庭聆聽判決。(攝影/Nanako Sudo/The Yomiuri Shimbun via AFP)

在袴田巖案中,也有一位司法人員像明墨一樣,因為服從自己的良知、堅信袴田巖無罪而請辭,卻因為意志不夠堅定,走了一段艱辛坎坷的自我救贖之路。只是,現實社會中請辭的不是承辦的檢察官,而是該案合議庭成員之一的受命法官熊本典道。

由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豪人於2010年12月間所發表的〈說個故事給蘇建和案的承審法官聽〉一文(註)
當時蘇建和案再審獲准後,尚在更審中。
,可知熊本典道認為袴田巖自白的取得,是警方透過脅迫與長期訊問所取得,不得作為證據,並已完成無罪判決書。詎料合議庭其他2位前輩法官主張有罪,並要求熊本典道違反自己的良知,負責撰寫有罪判決書。基於司法慣例,熊本典道既生氣又流著眼淚,終於拼湊出14萬字、矛盾百出的「作文」。因為抵擋不住自己良知的譴責,宣判後7個月熊本典道轉行擔任律師。可是,當他的事業愈成功時,罪惡感就愈發嚴重。

為了遺忘,熊本典道開始酗酒、縱慾、離婚,就像個活死人,在日本各地流浪。直至2007年11月6日,他才與袴田巖案的律師團共同召開記者會,把深藏40年的祕密公諸於世,同時要求最高法院同意再審。這是多麼悲壯、悽苦的良心法官贖罪之旅。如果日本當時法制上也有台灣憲法法庭所要求應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可判處死刑,則熊本典道縱使無法使袴田巖逆轉改判無罪,至少不會使其惶惶不可終日,不知何時將被執行死刑,以致罹患精神疾病。

台灣一直是一個法律繼受國
根據法律學者黃源盛解釋,「法律繼受」(die Rezeption, Reception)指一個國家基於外 來勢力的施壓、社會結構的變異、外國法品質的誘引、內部憂患意識的覺 醒等因素,全盤或部分採用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一種文明交換現象。可參考此處文章
,許多的修法常參採各國法制;台灣的刑事審判也仍有許多瑕疵,因而發生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以及鄭性澤謝志宏等人遭判處死刑定讞後,經由再審而平反的事例。縱然如此,我們也不宜妄自菲薄,而應該如《論語.里仁》所說:「見賢思齊焉,見不賢而內自省也。」因為相較於日本司法實務,至少台灣檢察官在發揮公義(益)代表人、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方面,是令許多日本民間人士所稱羨的。

由於缺乏史料及相關研究,台灣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的首例發生在何時,已不可考。依照我閱讀文獻所得,至少在1987年3月6日《中國時報》社論〈司法尊巖是立國基礎—向司法首長會議進一言〉即提到:「士林分檢處推事陳文昌,於偵查他案時發現一名執行中之強姦犯,顯有冤屈,乃主動採取救濟措施,予以平反。」而我所屬合議庭於2017年9月間裁准再審的蘇炳坤案,其成功的主因即是陳文昌檢察官在該案確定後,於1990年代重新啟動偵查並留下關鍵證據資料所致。

另外,鄭性澤與謝志宏已經被判處死刑定讞卻能夠獲得平反,除了歸功於社會運動者張娟芬與冤獄平反協會等民間人士多年的倡議及奔走之外,檢察官陳幸敏、林志峯願意重啟調查,主動為二人聲請再審,更是厥功甚偉。

這些事例在在說明台灣檢察官積極發揮其公益代表人的職責。而2017年法務部參採美國定罪完善小組(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的精神,正式公布「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讓檢察體系再次審查有罪的判決是否有冤,更標誌著檢察官面對冤案的零容忍態度,以及檢辯「以合作取代對抗」的冤案救援模式。

日本司法雖然自豪於99.9%的定罪率,袴田巖案卻是二戰後繼免田事件財田川事件松山事件島田事件等四大冤案,第五件刑事被告在被判處死刑確定後,經再審獲判無罪的案例。即便如此,對於日本社會而言,檢辯「以合作取代對抗」救援冤案,迄今仍是難以想像之事。

我的經驗談和交流對話

為了再審制度的變革,日本向各國取經,台灣也是借鏡對象之一。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尤美女律師即於2024年5月間受邀至日本國會眾議院議員會館,就台灣再審制度修法的歷程、立委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後續影響進行演講。而日本青山學院大學教授葛野尋之、大阪大學教授水谷規男、甲南大學教授笹倉香奈與明治大學教授石田倫識等一行人也來台參加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台日刑事法研究會所共同舉辦的「2024年台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

這是首次由檢察機關主辦關於再審的研討會,具有重要的指標意義;與冤獄平反的民間團體共同舉辦,更是「以合作取代對抗」平冤模式的展現。葛野尋之等一行人來台,目的當然是交流取經。而我或許是台灣司法迄今參與開啟再審案件最多的法官(總計6件,其中5件是受命法官、1件是陪席法官),在冤獄平反協會的安排、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顏榕的協助翻譯下,葛野尋之等一行人在參加前述研討會之前,也與我在台灣高等法院就再審實務進行了約2小時的對話。

為了接受訪談,我事前特別製作了自己所有參與過開啟再審案件的紀錄表供他們參考。在訪談中,我提出3點建議:

  1. 為了避免因為同事情誼的羈絆而不願開啟再審,應仿效《德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聲請再審案件應向做出原確定判決之法院以外的其他同審級法院提出;
  2. 為避免聲請再審案件浮濫,讓法官心態上疲乏、不重視,而且要推翻已經審判過的確定判決,本需要相當的訴訟專業,應採行律師強制代理或有償制;
  3. 廢除非常上訴制而整併至再審事由,以免承審法官說要尋另一種非常救濟方式而駁回,另一種機制的承審法官也予以駁回,最後落得兩頭空的困境。

日本學者依其考察的經驗,提到日本、英國也都面臨聲請再審案件浮濫的問題,同時表示日本法官每幾年即必須強制調動。這意味因為法官人事與訴訟制度的不同,前述仿效《德國法院組織法》的建議在台灣確實有必要,在日本則無實益。而從與日本學者的交流經驗,讓我發現每個國家有其各自實務運作上的狀況,也有共通性的人性與制度上難題。

我雖然將「刑事審判的天條是不能製造冤罪」當作自己的職業信條,卻也明瞭人的能力有限,包括自己在內的法官都可能有作出錯誤判斷的時候。而真相揭露與冤案救援除了需要整個法律體系的支援之外,執法者更需有法治的信仰、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堅持;同時,具備誠實正直、謙虛的人格特質,才能成為一位對得起當事人、對得起自己良知的執法者。

因為誠實面對案件、面對當事人,才能得到訴訟關係人的信任,也才能探究得知事情發生的全貌而作出判斷。而謙虛才不會自滿,才會持續充實自己,不斷地精進審判(調查)品質;做事也會戒慎恐懼,按部就班,踐行正當程序,較不易發生疏失。萬一犯錯時,誠實的人會承認錯誤,不會掩蓋,而能及時補救;謙虛的人則會從中記取教訓,犯錯的機率就愈來愈少。

無論是真實世界的袴田巖還是戲劇中的志水裕策,其冤案的發生都肇因於執法者捏造和湮滅證據。而明墨、伊達原檢察長原本都是檢察體系的英雄,偵查起訴志水裕策時也都堅信他罪惡滔天,兩個人之所以走上勢不兩立的不歸路,就在於一位是誠實謙虛、願意及時彌補過錯的人,另一位則是優越感(自卑感)作祟且極力掩蓋真相的人。雖然如此,因為體制缺陷與怯於認錯的司法文化,兩人都成了階下囚。如果我們不希望真實世界有明墨這樣的「反英雄」,就必須更完善現有的冤獄救援制度,唯有如此才得以真正除錯,並讓陽光照入冤獄陰暗的角落。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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