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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憲法法庭的專業與獨立有效運作,需要民意的信任與支持
(攝影/陳曉威/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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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憲政爭議正熾,藍綠白三黨不但在行政立法兩權間全面開戰,理應是公正第三方的司法──尤其憲法法庭──也不免受到《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新任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爭議所波及。面對相持不下的行政與立法兩院,憲政爭議將不斷湧入憲法法庭,大法官們如何應處?是躊躇不前或一肩承擔?

法官與大法官在民眾眼中,一方面有高高在上的傲慢與近乎冷血的理性,一方面也被期待是威武不能屈、秉持專業的正義青天。這正是違憲審查研究中亙古不衰的平衡課題:大法官如何一方面維持依法審判、司法獨立,同時克服美國學者畢克爾(Alexander Bickel)於1962年提出的抗多數決困境(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在民主體制中建構自身決定的正當性、捍衛憲政民主?

重視民意與審議民主是多國大法官的共識

各國經驗顯示,一國職司違憲審查最終裁判權的大法官們也會看新聞。不論是新興民主國家或是老牌憲政體制,不論名曰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其實十分看重民意。

以違憲審查歷史最悠久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例,在推翻校園種族隔離的指標案件「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於1954年做成時,首席大法官華倫(Earl Warren)特別要求大法官們必須做成一致判決,以應對當時極端分歧的政治壓力,並推翻1896年承認種族隔離合憲的「普萊西案」(Plessy v. Ferguson);判決做成後,有55%的美國人支持該案判決,數十年來,布朗案判決與種族平等漸漸深植人心不可撼動。但時至今日,已退休的大法官布雷爾(Stephen Breyer)在2024年6月的一次訪問中,表明最高法院的前同事們,確實對近年來法院及其判決失去民眾信任一事感到憂慮(註)
布雷爾大法官提到的民意調查,包括2023年蓋洛普(Gallup)調查,美國民眾對最高法院的信任度剩下40%,以及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2024年調查,不滿意度51%、滿意度47%,都是最高法院史上最差的表現。

第三波民主化國家中,捷克憲法法院的法官們在一份訪談研究中普遍表示對民意的重視,而印尼憲法法院的Maruarar Siahaan法官認為民意支持是維繫法院獨立性的關鍵因素、前任首席大法官Jimly Asshiddiqie更直指,民意支持對憲法法院影響力高過來自行政權、國會、甚至軍方的脅迫。在這些案例中,大法官們不但不驕傲,更多的是在民選首長與議員身上看不到的、對本身權力界線與正當性基礎的自我懷疑與自我設限。

這並不是說大法官們的憲法裁判應該刻意迎合多數民眾,以輿論聲量、民調數字為裁判依歸。要做成一件憲法裁判,大法官們(不論是15人或是8人)還是會本於專業探求《憲法》與先例的文本,思辨憲政規範與現實情境,對裁判字斟句酌地打磨拋光、尋求更廣大的共識。但他們深知,愈是重大的爭議,憲法裁判的效力愈不取決於字面文義的一廂情願,而必須詮釋全體國民的理智、正義與規範感,由憲法裁判訴諸文字溝通、轉化、宣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同性婚姻歷次判決數十年來的逐漸變化,正是民意與社會共識本身的轉變,逐步推動憲法秩序變遷的實例

除了民意,民主在司法違憲審查中還有審議與論辯的面向。比起行政權的上命下從,國會議事程序的惡性掏空,憲法法庭判決前的言詞辯論程序,在台灣成為各方意見唯一有機會直球對決、清楚交鋒的公共論壇;憲法法庭內部做成終局裁判前,則要經過法律學術有成的佼佼者,與從業多年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嚴密審視。他們各有所長、各有所見,如果您曾參與過法學界的研討會,或讀過爭議案件個別大法官的意見書,即使你不贊成他們的結論或理據,但應該足以相信他們堅持理念近乎偏執,早已超越個人的政黨偏好。

審議民主的觀念,事實上挽救了「人民只有在投票當天是頭家」的悲哀現實。靠選舉上台的總統與國會,都只有在開票當天是真正的多數;在下次大選投票前的剩餘時間中,他們的多數身分其實是一種制度假設。除了曠日費時的公民投票外,常態運作的司法違憲審查就能發揮美國憲法學者伊利(John H. Ely)所稱「代表性強化」(Representation Reinforcement),糾正沒有人喜歡的行政立法怠惰、節制民眾已厭倦的行政立法濫權,從理智的觀點,方方面面找出最有規範基礎與爭議解方的共識。準此,不是民主直選、與政治利益保持距離的大法官,正好承載著公民社會的民主理念。

憲法法庭更傾向穩定社會與政局

解嚴近40年來,台灣作為新興民主國家在各種國內外變局與壓力中完成了7次修憲與3次政黨輪替。在社會聚焦政黨鬥爭與大小型選舉之際,足夠穩定且獨立的司法──尤其憲法法庭的實質運作,與各政黨原則上還願意受憲法裁判拘束的基本法治精神尚存,也是支撐民主化迄今走過動盪與紛擾的幕後功臣。

各項研究與國際實踐經驗都顯示:能確保法治與司法獨立的國家,才能真正維繫民主轉型得來不易的成果、避免陷入民主倒退甚至國家失敗的泥淖。正如202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頒發予3位制度經濟學者(艾塞默魯〔Daron Acemoglu〕、強生〔Simon Johnson〕及羅賓森〔James Robinson〕)的理由所述:「法治與制度不健全的社會,只懂剝削人民,而無法創造成長與進步。」

台灣截至目前為止的民主成功經驗,如葉俊榮教授與張文貞教授在2014年共同發表的“A decade of changing constitutionalism in Taiwan: Transitional and 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s”一文明白指出,面對憲政爭議與朝野對立,台灣的憲法法庭雖然也曾在極端情狀下給政治部門劃紅線,但並不習於做成暴衝式的憲法裁判,反而更傾向穩定社會與政局,提供政治部門對話協商的彈性與程序空間,讓行政與立法自主地發揮政治創意,找到妥協的方案並建立互信。

自2022年《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以來,憲法法庭對於社會高度爭議的死刑是否違憲案國會職權修正案,也都是在傾向穩定社會與政局的大架構下做出判決。

把目光拉到2025年的此刻,立法院修法拉高憲法裁判的各種門檻,同時封殺大法官被提名人選,卻已讓憲法法庭陷入無法運作的癱瘓危機。此時受傷最重的首先是一般民眾,因為自《憲法訴訟法》施行以來,聲請憲法法庭救濟的案件99.1%都是來自一般民眾;其次,行政權對國會之決議也有反制之道(例如總統拒絕公布已通過的法律案),屆時又將由誰來仲裁或遏止踩線(憲)政爭的惡性循環呢?準此,維持憲法法庭的最低生存與運作,正是維繫法治的第一步。

民意支持法治,法治穩定民主
然而,即便大法官們有充足的法理依據衝破憲法法庭的癱瘓危機,但政黨嚴重對立導致人民失去對於民主法治的信任,台灣人會開始懷疑自己與非民主自由法治國家有何差異?日前民眾黨在自由廣場發起「111釘孤枝
tìng-koo-ki,台灣台語,指單挑。
」的集會,雖然訴求的對象是柯文哲案與刑事程序,但若解讀為對司法整體的不信任,無疑是對違憲審查機制又戴上一圈無形的枷鎖:因為失去民眾信任的憲法法庭,其實就已癱瘓。

若我們不論基於國族認同或制度認同,都認為中華民國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必須維繫,那當前紛擾中首先要保留的,正是司法違憲審查機制(即憲法法庭)獨立有效運作的根基。而從憲政實踐的觀點來看,大法官當前最需要的反而是來自一般民眾對法治與憲法法庭的信任與支持。大法官們不會期待民眾無條件贊成憲法法庭每一件裁判或每一句論證,但如果民眾願意信任大法官、信任憲法法庭與司法違憲審查體制是朝野政黨互鬥後必須服從的仲裁者,憲法法庭就更有正當性,秉持依法裁判的專業與勇氣以回應民眾與《憲法》的期待。社會各界以民意支持法治運作,法治就能穩定台灣的民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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