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出爐:在更嚴謹的審查標準下,最嚴重犯罪類型處以死刑合憲
2024年9月20日,憲法法庭針對37名死囚釋憲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攝影/鄭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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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動整體台灣社會多年的死刑議題,大法官於今日(2024年9月20日)下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在憲法法庭整整花超過30分鐘的時間,才宣讀完整個判決的摘要,結論是在更嚴謹的法律程序與制度保障之下,死刑制度在我國仍屬合憲,且僅適用於「最嚴重犯罪類型」。

台灣史上第四度死刑合憲:生命權有其例外,需考量行為人承擔相對應之罪責

事實上,台灣的死刑犯並非首度以釋憲方式挑戰死刑的法律規定,上世紀80到90年代,陸續有包括1985年釋字第194號(煙毒條例販賣毒品處死刑)、1990年釋字第263號(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1999年釋字第476號(毒品條例之死刑與無期徒刑),但在當年的時空環境下,都為合憲。

歷經25年後,大法官於今年(2024)再次受理以現年72歲、也最年長的死刑犯王信福為首提出的共37名死囚釋憲案,與以往最大不同是,上世紀前三次釋憲案,都屬較為嚴厲的「特別法」,且許多都已失效,這是首次在「普通刑法」中,直接討論死刑正當性與否的問題,因為此次憲法法庭受理的個案中,涉及的罪行包含殺人(《刑法》第271條第1項)、強制性交殺人(《刑法》第226條之1)、強盜殺人(《刑法》第332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刑法》第348條第1項)等罪,直接挑戰了人民長久以來對於「殺人償命」的認知,在今年4月24日憲法法庭匯聚了包括訴訟代理人、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各方代表,從法律、歷史、哲學、國際、民意等面向為此展開長達6個小時的言詞辯論

(延伸閱讀:〈在塞滿火藥的價值縫隙處,憲法法庭展開死刑存廢辯論〉

原定在7月底的宣判,因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而延後,近5個月後大法官終於一錘定音,許宗力在解釋判決理由時,開宗明義指出,即便我國《憲法》未明文規定生命權,但生命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應受最高度保障,然而此一保障卻有例外,「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

此一例外就是犯下故意殺人,國家可以選擇死刑作為最重本刑,目的在使行為人承擔 相對應之罪責、保障被害人之生命法益、發揮《刑法》的嚇阻功能,在我國歷史及社會脈絡下,「應報」(犯罪行為人受到與其犯罪行為相同程度的處罰)仍具重要之公共利益,因此死刑合憲。

具體訂出死刑案件的審查標準、法律程序與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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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憲法法庭判決,是我國史上第四次宣判死刑合憲,但也具體訂出死刑的審查標準與救濟手段。(攝影/鄭宇辰)
本次憲法法庭判決,是我國史上第四次宣判死刑合憲,但也具體訂出死刑的審查標準與救濟手段。(攝影/鄭宇辰)
在合憲的原則下,此次判決最重要的意義,是具體訂出了許多審判標準與嚴密的法律程序,以避免冤案。首先是何謂「最嚴重罪行」,參考內國法化已久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除了「直接故意」更明確包括間接故意中的「概括故意」與「擇一故意」
「擇一故意」:行為人認知其行為對於不同法益均可能造成侵害,但現實上不會同時出現,即二者擇一出現知相互排斥的關係。例如甲將一杯有毒、一杯無毒的酒給乙、丙喝,兩者之一會喝下身亡。
「概括故意」:行為人預見其行為將會同時實現多數不法構成要件或侵害多數客體行為,但仍決意為之。例如甲向人群丟自製炸彈或潑灑硫酸,造成多人死傷。
擇一故意與概括故意與一般案例不同之處在於,行為人在一開始行為時被害客體都還沒特定,但行為人仍被評價成具有故意,重點在於刑事責任如何界定。
,才有判死的餘地;審查的標準,則需由法院根據《刑法》第57條4到6、10款(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綜合考量, 除此之外大法官也詳列出什麼樣的行為態樣作為最嚴重罪行的參考指標,同時也建議立法者未來藉由修法,明確區別行為的嚴重程度,以使判決有更客觀的依據。

接著是程序面,大法官明示嚴密的正當程序,從偵查階段到最高法院的第三審都必須要有強制辯護、法官同意判死門檻從「過半數」改為「一致決」,而過往僅負責法律審的第三審,原未規定需進行言詞辯論,也從本次憲法法庭判決後,一律要進行言詞辯論──儘管司法實務上,從2012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為16年內殺兩名女友的吳敏誠召開「生死辯」後,所有上到最高法院的死刑案件都會進行辯論程序,然而此一「慣例」並不是明文寫在法條上的規定,直到此次憲判後才確立為必要程序。

判決的末段,花了許多篇幅提及在審判以及定讞後執行時,若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一律不可判死。此次釋憲聲請人中,有3位死囚(沈岐武、林旺仁、林于如)符合此一條件,被正面提及「修法完成前,不得執行死刑」;其餘的聲請人,則可依據共通(認為未達到最嚴重罪行、第三審未有辯護人或言詞辯論、未經法官一致決)與個別(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宣告違憲)事由,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可開啟重審契機。

身為犯罪被害人家屬、以及在立委任內曾大力推動《精神衛生法》修法的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肯定此次釋憲判決的謹慎與詳細,大法官特別關注到那些缺乏自我辯護能力、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行為人,對其不應該處死刑,讓台灣對於生命權的保障往前推進;但另一方面,國家更應該肩負起保障人民安全的責任,尤其是如何接住在家庭功能與社會資源不佳的條件下生長的孩子們,不能僅仰賴社工,而是整體心理健康的支持,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不受理《刑法》第33條,迴避「國家廢死」關鍵爭議

儘管今年4月死刑釋憲的言詞辯論當天,支持和反對廢死的雙方都將長年爭辯的關鍵爭點帶進憲法法庭,但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也是憲法法庭指定提供專業意見的學者謝煜偉從判決內容分析,這回死刑釋憲審理範圍「過窄」,僅針對37位死囚犯下的「殺人罪」、「強盜殺人罪」、「擄人勒贖致死」等殺人的結合犯罪,以及其中2位適用前《刑法》第348條、判處「唯一死刑」的法律條文進行違憲審查,迴避審查最關鍵的《刑法》第33條──規範死刑為我國的法定刑,是否違憲。

謝煜偉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憲法判決後的記者會,司法院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提到「民意趨勢」,「這很奇怪,憲法判決的記者會為什麼要講民意?」此次憲法判決在開頭就先劃清與「廢死」的關聯,僅審查37位死刑犯適用的法條。謝煜偉雖然肯定憲法法庭僅處理「違憲審查」,但迴避《刑法》第33條的背後也隱含大法官判決背後的政治考量,僅有1位大法官詹森林針對「死刑是否侵犯《憲法》保障的生命權」做出正面表態,「等於言詞辯論那天大部分講的東西,都跟大法官真正關心的議題沒有接上線。」

但釋憲判決正式將「兩公約精神」納入我國憲政秩序,也確立現行司法實務已愈趨嚴謹的量刑標準,如死刑僅限於「情節最嚴重的犯罪」,謝煜偉認為,基本上與最高法院的共識一致,「與司法實務沒有太多區隔,並無改變我們量處死刑的現狀。」除此之外,針對可判處死刑的審理案,包括第三審須強制辯護、強制言詞辯論也都讓台灣的死刑制度更加嚴謹。不過,他也認為釋憲判決為後續相關主管機關(如法務部、司法院)需要啟動的修法流程留下伏筆,例如其他本次釋憲沒有提到、但法定刑仍保有死刑的條文(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是否也該一併修正,有待釐清。 而對於37位死囚,謝煜偉則認為此次釋憲為他們開啟新的救濟選擇。這回釋憲確立死刑判決應該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的「一致決」,為「最大的一扇窗」,由於過去判決評議是否為「一致決」屬於祕密,也許37位死囚都能提出非常上訴的救濟程序,確認過去的判決是否屬於「一致決」,等於大法官把個案救濟的球拋回給檢察總長及最高法院。

這次釋憲過後,台灣還會迎來下個「廢死討論」的關鍵時刻嗎?謝煜偉分析,目前從國內社會的趨勢而言,從立法或是司法的角度來看都不大可能有機會,「這個能量已經消耗了,因為已經判決了,那民意的驅動我想應該也是鐵板一塊。」除非國際社會的人權基準《兩公約》或其相關解釋在未來更嚴格地約束死刑,甚至要求締約國廢除死刑──雖然我國並非《兩公約》締約國,但台灣已自行將《兩公約》內國法化──到時候社會將會面對「是否向《兩公約》說再見,還是向死刑說再見。」

廢死聯盟:持續協助37位死刑定讞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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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下午,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多個團體召開記者會回應釋憲結果。(攝影/楊子磊)
2024年9月20日下午,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多個團體召開記者會回應釋憲結果。(攝影/楊子磊)

釋憲案出爐後,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簡稱廢死聯盟)等團體,也共同於下午5點召開記者會,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台灣到底何時會廢除死刑?未來將是一條更艱難的道路。」

她強調,只要死刑存在,政府相關部門總是心存僥倖,以「台灣還沒有條件廢死」的假命題為理由,持續怠惰不作為,試圖用死刑來回應被害人的傷痛、用死刑來回應社會對治安的要求,卻不願花費心力去研議落實真正能保護社會、讓人民安心的政策,以致於很多的改革步伐無法前進。

廢死聯盟理事長張娟芬則指出,今年1月憲法法庭宣布受理死刑釋憲後,廢死聯盟便認為無論判決結果如何,對於相關工作並不會有太大影響,若結果是合憲,將會繼續推動廢死,而若結果違憲,「我們也深深知道,主流的民意不會在瞬間就戲劇性地改變,所以我們還是會持續跟社會對話。」

張娟芬還表示,「大家不要只看到『合憲』兩個字,也同樣要看到(憲法法庭)對於死刑制度指出的限縮條件,」像廢死聯盟長期以來指出,現行程序上存在諸多缺失,此次判決也肯認了違反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

另外,對於死刑判決在實體條件上的限縮,意即何種犯罪才可以判處死刑?廢死聯盟表示,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如果沒有直接故意,即不得判處死刑;即便是直接故意,仍然要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關於「情節最嚴重之罪行」的規定。張娟芬認為,「在現行的這37個死刑定讞案裡面,很多並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是不應該被判處死刑的。」

至於廢死聯盟的下一步,是否會協助37名死刑犯提出救濟?林欣怡表示,廢死聯盟與37個死刑犯以及律師團一直保持聯繫,而今天律師團並沒有特別發表聲明,是因憲法判決內容較為複雜,「我們也必須要一一盤點每一位死刑犯,是否符合哪些憲法判決的意旨,」廢死聯盟必須要跟律師團討論之後,才能提出協助死刑犯的方案。

林欣怡也說,不論是程序或者實體面的問題,雖然律師都會提出協助,但是過程需要時間。她呼籲,檢察總長也應該主動承擔釋憲後的責任,協助37位死刑定讞個案提出救濟,也呼籲法務部長不應該簽署死刑執行令,「否則這個合憲但應該限縮的憲法判決,就完全失去它的意義。」

至今,共有8個國家(包括南非、剛果、匈牙利、立陶宛、烏克蘭、波士尼亞、阿爾巴尼亞、馬拉威)以釋憲的方式廢除死刑,張娟芬舉匈牙利的判決為例,「為死刑違憲的理論,立下了一個最堅實的基礎。」張娟芬分析該判決指出,生命權是最基本的權利,性質與其他權利都不同,其他的權利可能可以用立法的方式限制,但是生命權是不能被限制的,只有生或死。

張娟芬認為,台灣這次憲法判決結果自我矛盾,「一方面說生命是這麼基本、這麼重要的權利,另一方面卻又說,有時候可以剝奪它(生命),這是邏輯上很大的問題。」

此外,在廢死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中提及,美國聯邦憲法法院多次認為死刑可能合憲,死刑制度可以慢慢改進,但是多位大法官退休後表示,後悔在任時支持死刑。張娟芬遺憾表示,「台灣這次憲判8號的解釋,也仍然是妄想可以用更嚴謹的程序,來改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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