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12月24日)上午針對大法官人事同意案進行投票,被提名人必須要獲得出席立委二分之一同意才能通過,但在國民黨團全數投下反對票、民眾黨團僅支持劉靜怡一人,而民進黨團全體反對劉靜怡的情況下,7名大法官被提名人全遭否決。
民眾黨團今早在投票前召開記者會,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民眾黨立委投票將採團進團出,並僅對一人投下同意票,但並未言明同意誰。民眾黨的同意有兩原則,一是勇於批判當權者違法失職,二是支持國會改革方向,尊重立法院的立法空間。
議場內投票於9點開始進行至11點,國民黨立委率先領票並技術性亮票,還高喊「拒絕廢死大法官」,民眾黨和民進黨立委之後才領票投票。由於全體立委皆在投票截止時間前完成投票,開票作業提早於10點50分左右開始。
中午12點,立法院長韓國瑜公告投票結果,全體委員113人皆領票,大法官被提名人張文貞獲51票同意、 62票不同意;姚立明獲51票同意、 62票不同意;何賴傑獲51票同意、 62票不同意;陳運財獲51票同意、 62票不同意;王碧芳獲51票同意、 62票不同意;廖福特獲51票同意、 62票不同意;劉靜怡獲8票同意、105票不同意。7位大法官人選皆不通過。
根據記名投票結果,三黨立委投票皆符合該黨策略,沒有人跑票。國民黨52席跟2席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和陳超明)對7位大法官人選皆投出不同意;民眾黨8席立委皆對劉靜怡投出同意,對其餘6人投不同意;民進黨51席立委則都對劉靜怡投出不同意,其餘6人皆投同意。
憲法法庭大法官滿額為15人,目前只有8名大法官在任。根據上週五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案第30條規定,憲法法庭需有10人以上才能進行評議;因今天沒有產生新任大法官,若《憲訴法》修正條文正式公告生效,而立法院又還沒有通過至少2名以上大法官,憲法法庭恐將無法實質運作。
對此,總統府下午發出新聞稿表示,總統府尊重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審查結果,但司法院及憲法法庭將難以維持正常運作,對此表達深切遺憾。為維繫國家憲政體制正常運行,總統將接續進行補提名作業,也期待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得以理性、忠誠履行,讓司法院早日恢復常態運作,完整發揮憲政功能。
民進黨團在投票結果出爐後召開記者會,總召柯建銘兩度強調,今早他在召開黨團會議之前致電總統賴清德,賴說他也當過立委、完全尊重立法院黨團自主。而只對劉靜怡投出不同意票也是黨團一致做出的決定,「劉靜怡一路罵民進黨,罵小英論文造假、蘇貞昌貪汙⋯⋯還辱罵王義川,」柯建銘也強調,黨團祭出黨紀,只要有人投給劉靜怡就會開除黨籍。
針對《憲訴法》修正案三讀通過的後續應對,柯建銘表示,他們會提出暫時處分、釋憲,行政院也會提出覆議。他並批評,國民黨的立法能力很差,法條都邏輯錯誤,亂立法是國民黨自掘墳墓。
民眾黨團在下午2點20分於議場前召開記者會,總召黃國昌表示,今天是台灣第一次出現由執政黨總統提出來的大法官人選竟然被立法院同黨立委封殺,這代表只要有人敢說真話批評民進黨,民進黨就會下狠手,「今天這樣的結果,執政黨向社會散播這樣肅殺的氣氛,讓人非常遺憾。」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中午在FB發文指出,她反對大學同學張文貞接任大法官並兼任司法院院長,是因為張文貞接受政治酬庸的姚立明當司法院副院長;而之所以民眾黨對劉靜怡投下同意票,是因為劉勇於表達立場、不畏權勢。
劉靜怡下午則在個人社群上發文:「還是劉靜怡,也會繼續做劉靜怡,謝謝各方朋友捎來的關切訊息,大家就別擔心了。」
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則表示,全世界的國會都有完整的聽證權、調查權,但台灣的大法官卻限縮跟閹割國會的權利,是民主之恥;今天在朝野同心協力下,把賴清德所提的大法官人選全部封殺,形同國會對賴清德提出不信任案,「賴清德,請你把手伸出國會!」
上週五剛通過《憲訴法》修法,今天立法院就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投票。外界原本預期占有人數優勢的藍白應該會至少通過2人,讓憲法法庭達到10人可以評議的門檻,然而,今天的投票結果卻是全部否決。
對此,熟悉公法的律師周宇修認為,單就大法官被提名人的法學素養跟經歷來說,大部分人選都沒有明顯不適任的理由,但結果卻完全相反,代表政治考量大於法律專業考量,「可以說是三黨都有各自矛盾跟算計」。
周宇修分析,國民黨投票時還高喊「拒絕廢死大法官」,但對公開聲明支持死刑的王碧芳卻也投下不同意票;上週五通過的《憲訴法》是按照民眾黨再修正動議通過,民眾黨自己提出憲法法庭要10人才能評議的門檻,但今天投票卻只對一個人投出同意票,代表只想讓大法官人數提高到9人,不替自己的法案背書;民進黨則可能是看到民眾黨只支持劉靜怡後,衡量「不要讓民眾黨成為關鍵少數」而決定祭出黨紀封殺劉,但劉靜怡明明就跟其他6人一樣,都是同黨總統提名的人選,變成自己人封殺自己人的提名,且封殺的理由也令人費解。
- 1948年9月15日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 1952年4月14日政府遷台後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公布(名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 1958年7月21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名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 1993年2月3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0453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司法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全文35條;
- 2019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130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憲法訴訟法》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
周宇修解釋,一個案子送進憲法法庭,原則上有4類可能性:不受理、宣告合憲、宣告違憲跟受理但不審理。當宣告合憲或違憲的門檻過高,案件就很有可能拖著不宣判。《大審法》時代因為有三分之二的同意高門檻,很多案子就擺在大法官會議,有的案子一拖就是10幾年,甚至是20年之後才做出解釋。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分析,新法有3個問題:一是違憲宣告的門檻更高,需10人以上才能評議、9人以上才能做違憲宣告,在大法官不一定能滿額的情況下,換算下來,門檻相對以前要三分之二才能宣告合憲或違憲來得更高;二是合憲和違憲的門檻沒有對稱;三是連位階層次較低的命令、 函釋,要被宣告違憲的門檻變得跟宣告法律違憲一樣高,這在過去《大審法》時代也僅有二分之一。
比較他國制度,蘇彥圖說,確實也有國家的憲法法庭門檻會設置定額數字,但他們會有其他配套來避免大法官不足額而產生憲法法庭做不出判決的情況,這些配套例如待退的大法官延任直到新任大法官產生,或是聘用代理大法官。
蘇彥圖說,原本憲法法庭的合憲跟違憲門檻都是固定的比例,為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三分之二評議、半數同意,現在卻同時保留現有總額又加上10人評議跟違憲9人的定額門檻,會造成依照大法官總人數不同而產生不同的違憲人數比例,變成浮動比例。例如15人滿額情況,違憲門檻比例是6成;若只有10人大法官,違憲門檻比例則高達9成。他認為,這不只可能癱瘓憲法法庭,政黨更能利用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去「政治侵害」憲法法庭,破壞司法獨立性。
蘇彥圖舉例指出,2015年波蘭的情況是,當時波蘭國會多數黨法律正義黨(PiS)主導修法,提高大法官決議的門檻,波蘭憲法法庭因處於大法官不足額而讓國會有行使人事任命的空間,等到法律正義黨將自己想要的大法官人選送進憲法法庭後,又再度修法把憲法法庭的評議門檻降低,從修法拉高門檻再到調回來,整個過程只有短短的2、3年。
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助理教授紀和均則指出,三讀通過的《憲訴法》修正案中,「總統應於兩個月內補足提名」,7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都被否決後,總統必須思考如何提出多數人都能接受的人選。
紀和均分析,目前大法官只有8位,不足以達到評議門檻,但這次修法中有新加入總統必須在兩個月內補足提名,缺額只是暫時狀態,補提名後再由立法院表決同意與否,而且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有讓提名權與同意權具備互相制衡的意味。他強調,總統提名除了要考量專業性之外,也必須考慮政治上是否能讓在野黨甚至多數人都能接受,而不是提名誰立法院就只能全數同意,「總統得要思考被提名人是不是能取得多數支持,如果總統將大法官被提名人當作政治籌碼,這樣對台灣真的好嗎?」
目前法界有聲音認為憲法法庭應該暫時凍結修正案生效,但紀和均反問,是不是未來只要牽涉《憲訴法》,都需要由憲法法庭釋憲來決定合憲與否?過去合憲與違憲判決的標準從三分之二修改成二分之一,現在雖然又修回比較高的門檻,但司法院在釋憲70週年(2018年)挑選出重要大法官解釋,其實很多重要的解釋都是在三分之二門檻的舊法時期做成,例如國民大會代表自肥案,即使在高門檻時代也能做出關鍵判決,他以此指出門檻高不是問題,重點還是在於評議的過程;此外,門檻改為二分之一後,大法官提出的不同意見書非常多,這凸顯二分之一只是勉強評議,期待大法官透過判決說服,這樣的制度才能長久,而不只是驚險跨過門檻。
另外,對於民進黨團針對同黨總統提名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投下不同意票,紀和均認為此舉令人驚訝,甚至柯建銘還說出「劉靜怡一路罵民進黨」,如果這樣的理由成立,那換方向思考,是不是其他6位大法官都是親綠自己人?這對於被提名的大法官並不公平,也傷害大法官的公正性,民進黨團應該要為這樣的發言道歉。
紀和均也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審判長王碧芳未能通過感到遺憾,因為具有實務的資深法官擔任大法官,有助於讓判決比較符合實際狀況。
《憲訴法》修正案要求要有10名大法官才能進行評議,但今天立法院沒有通過任何新任大法官,憲法法庭仍維持8人。在民進黨團表示將針對《憲訴法》修正案提出暫時處分與釋憲之際,憲法法庭能夠在新法生效前做出暫時處分?或是在新法生效後進行釋憲?
周宇修指出,大法官只有說針對法律的草案不會受理審查,至於三讀通過但還沒生效的法律是否能成為憲法法庭審查標的,大法官並沒有明說。邏輯上應該是法律要生效後,才會產生權利侵害(憲法法庭停擺)的事實,但以現在大法官人數仍未達評議門檻來看,「不應該等它(憲訴法修正案)生效才救濟,因為侵害無法回復」。但他也強調,「大法官要受理(審理還沒生效的法律)的話,要創作新的法理。」
蘇彥圖指出,法律本來就應該要能受到憲法法庭審查,不能因為立法院自己修法就直接讓法律可以不受審查,縱使新法生效後,「法院本於《憲法》有一定程序自主權,不一定受到(新法)拘束,」他認為,憲法法庭若要受理審查進行評議,法理上是可以合理解釋的。 面對前所未見的憲法法庭運作挑戰,政界與法界人士對於《憲訴法》修正案能否做出暫時處分乃至釋憲的法理見解,勢必持續交鋒與激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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