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即將於週二(12月24日)對7名大法官人選行使同意權。我們認為此項憲法權力的行使不該淪為數字喊價,立法院基於責任政治的原理,在行使同意權時應該充分說明同意與不同意的理由,而非包裹式的杯葛或是粗略設定通過人數,亦不應只以被提名人過往對特定單一議題之立場而決定其是否適任大法官。
為因應原有7名大法官於今年10月任期屆滿,總統於8月30日提名7名大法官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然而立法院並未適時行使同意權,而讓司法院長及近半大法官懸缺一個多月至今。立法院進一步在12月20日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將憲法法庭評議門檻拉高為10人,作成違憲宣告的門檻則拉高為9人。如此高的定額評議門檻,使立法院未來得以技術性透過拖延同意權的行使,或積極行使同意權但卻對大法官人選為不同意,來癱瘓憲法法庭。正是因為如此,這次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因著《憲法訴訟法》的修法,即將演變成數字之爭,許多評論關注的焦點集中在「立法院能否通過足夠的大法官來跨過評議門檻」、「藍白黨團到底會否決多少名大法官人選」。
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不只是政治問題,亦是法律問題。基於憲法上權力分立與忠誠履行職責的要求,立法院有義務積極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同時在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時充分說明同意與不同意的理由,否則,憲法法庭將無法運作,發揮「憲法維護者」的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將因此遭受破壞。
權力分立的基本精神在於權力之制衡(釋字第613號解釋參照)。既然是權力制衡,那麼任一憲法機關權力的行使,都不應該以癱瘓其他憲法機關為前提,或造成癱瘓其他憲法機關的後果(釋字第632號解釋參照)。因此,無論是在原本的《憲法訴訟法》的架構下,以「現有總額」作為憲法法庭評議及作成違憲宣告門檻的基礎,或是在甫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法的架構下,憲法法庭評議門檻為定額的10人,立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最根本的底線是不能造成司法權的癱瘓,導致動搖、破壞我國憲法權力分立的基本精神。
然而,這不表示立法院只要同意足以能使憲法法庭在《憲法訴訟法》修法後仍可運作的大法官人數,一切就合乎法治。別忘了,我國大法官人數為15人。不論是總統或立法院,都有忠誠履行憲法上職責的義務(釋字第632號解釋參照),提名及同意任命大法官。總統既然已經提名了7名大法官人選,立法院就應該適時、積極行使同意權,不應故意拖延,也不應恣意杯葛。
立法院本應在10月底前適時完成同意權的行使卻拖延至今;現在即應亡羊補牢,忠誠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積極行使同意權,不應以喊價的方式決定通過人數,而在不同意特定人選時也應該積極提出正當的理由來說服社會大眾。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不是在算開會定足數的數學遊戲。本次提名人選在法學素養、議題投入與國際參與上多卓有成就,同時也積極回覆民間提問。立法院不應以憲法法庭已經作成判決的議題(例如死刑制度)作為大法官適任的主要標準,在行使同意權時也應該就提名人選的理念與實績作出公允的評價。
我們必須透過審慎的思辨與堅實的制度來維繫民主共和,一個良好的政治體制不應該被偶然的機緣拯救,更不應該被各種形式的暴力所決定。基於對於憲政民主的信念,我們呼籲每一位立法委員在這個歷史的時刻應該積極理性的行使大法官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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