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2024年4月12日,看似一如往常的星期五,卻注定是司法史上的黑暗時刻,也是司法體制內的人最多心碎與最多眼淚的一天。
同僚眼中認真且向來掛著溫暖笑容的李法官,卻選擇在寂靜的夜中落下,在不少共同朋友的眼中,他是一位願意默默替大家承擔工作、也主動照顧學弟妹的學長(弟),從既有的照片中,總掛著淺淺的笑容,這樣令人措手不及的離開,留下了法官群體永遠好不了的傷口印記。社會大眾譁然,他們不懂,所謂的人生勝利組怎會如此;即使同樣身在司法體制機器中,我們也無法知道他真正的想法,但那句「我好累」,我們感同身受,親身體會。在日益惡化的司法勞動條件下,法官群體的身心都已經疲乏困頓,而正如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所坦承的,司法行政難辭其咎。
先進國家的司法案件負擔都在增加,血汗司法並非第一次出現在大家的眼前。早在8年前蔡英文總統召開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就陸續獲得外界關注。這幾年間或有立委舉辦公聽會,或有民間團體舉辦研討會,甚至在司改國事會議的結論會議,許宗力院長也呼籲各界應予重視並投資司法。在李法官的不幸事件後,大院長的信裡又提到為了血汗司法、減輕法官負擔所付出的努力,相對於一條生命的逝去,那些政策的辯護不過是夢幻泡影,如同活生生的諷刺行動劇。
最為人詬病的是,這8年內推動的各項司法政策與修法,固然有保障人權的遠大夢想,但保障人權的法律,不只是國會議場內斡旋,更應思考第一線的人力、物力與資源是否足以落實。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固然在2019年間修正,司法機關員額上限由13,900人提升為15,000人,補了1,100位人力(這數字包含輔助人力在內,故實際增加的法官員額其實遠遠不夠),不過在更多司法照顧的要求下,例如《勞動事件法》、《國民法官法》、《憲法訴訟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各類法制的變革,增加的人力根本不足因應修法增加的工作負擔,司法人力赤字更甚以往。
司法院一向不重視政策影響評估,更少有重視法案施行的人力、物力如何補充。在立法委員偶爾關心一下法案施行的配套人力﹑資源問題下,近幾年司法院推動大規模的法案修正,縱然搭配「減法」司改的口號,但在基層法官聽起來,卻像是一邊殺人一邊喊救人。言行不一的司法行政團隊,如今重複提起減法司改,只會讓人覺得滿紙荒唐言。
已經上路的「司法改革」措施,當然、絕對不能走回頭路,但要繼續向前,勢必得健全原來的制度,並就整體人力作出精確的評估。對此,我們以身為第一線的基層法官視角,試著提出以下訴求。
儘管《法官法》第1條第2項規定賦予了「法官與國家間為特別任用關係」的定性,但在許院長8年任內,並沒有善用及體察這項立法意旨。法官的人事、預算及會計法規仍然高度沿用或仿照考績時代舊制體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也樂得維持舊慣,難有開創性作法,不斷因循苟且。民主化後的司法終究無法從「結案數字」過渡到「溫暖而有人性的司法」。法官,就如同這個共和國內所有令人尊敬的公民一樣,理當值得享有一份預先的信賴;信賴法官能夠自主妥速處理案件,讓法官享有辦理案件的酌處權,依照自己的步調讓案件進行到足夠成熟。在現代,外力直接把手伸進裁判內容是不太可能的,比較常見的是,透過勞動條件對審判的專業度打折。
因此我們主張要修正《法官法》及《法院組織法》,修正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組織及權限,提高人事資訊的透明度,打破以司法行政為主的人事審議機制;《法院組織法》必須經過系統性全盤檢討修正,增加組織法的彈性,改善每個法院都是一座孤立圍城的現狀;並且賦予法官對於法院事務分配享有更大的話語權、異議權及救濟機制;讓事務分配不再是司法行政或資深法官的禁臠,應該受到上級司法機關的自我審查及外部司法救濟。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面對透過法官,保留落實基本權保障的議題,在2015年做成判決,肯認法官待遇與落實司法獨立以保障基本權的正面意義(BVerfG, 05.05.2015 - 2 BvL 17/09),我國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也宣示要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但在台灣,針對法官待遇、工作量及環境,與司法獨立以保障基本權的關聯性議題,幾乎未曾受到重視,在一位法官英年早逝之後,不該又變成「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要注意到的是,無論案件如何單純易辦,都必須經歷最前端的收受書狀、立案、分案、製作卷宗、聯繫開庭、開庭紀錄,以及法官做成裁判後的裁判書製作、寄送、歸檔,如果再加上在監在押的被告戒護,包含事務官、書記官、錄事、法警、工友、通譯、助理等輔助工作人力,都會隨著法官增加工作項目的收案量,而有增額的必要。
運作上,隨著法官人數增加,案件消化的速度也會跟著提升。但輔助人力若未隨同增加,其實形同壓榨基層輔助人力,來提升審理案件的司法效能。這是從最高到地方層級法院共通的問題,連同法官跟輔助人力在內,通盤檢討法院整體人力狀況,建立制度,避免各法院年年上演各憑本事的搶人戲碼,更是司法體制內迫在眉睫的勞動正義。
正義,所有制度都必須服膺的準則,但人生不是只有正義,之所以必須追求正義,其實也是要讓人們可以幸福地活著,而我們首先是人,其次才是司法官。不讓法官活得像人的司法行政,又如何能奢求法官走出結案數字的迷宮、掙脫管考單的束縛,看見社會的不公不義、看見世間的苦難與不幸,進而善用手中的審判大權,給予人們追求幸福的機會?
「沒有幸福快樂的司法官,就不會有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
我們卑微地祈求,永遠永遠不需要再引用這句老掉牙的口號。
※本文作者分別為雲林地院法官、台北地院法官、桃園地院法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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