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前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會議決議,妨害名譽罪應除罪化,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司法減量是司法改革的要務之一,因為無效率的司法過勞是損傷司法品質以及司法人員的重要因素。微罪除罪化是刑事司法減量的重要方法,因此,儘管涉及的是實體法,仍然應該納入司改國是會議的議程。
妨害名譽罪的打擊範圍及於無數情況的負面語言,因此存在許多副作用。包括: 一、使社會大多數的人都成為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當然,也及於見到別人被論罪時鼓掌叫好的人。 二、不分輕重一律入罪的妨害名譽罪,迫使司法人員必須經常處理人際間細瑣摩擦。 三、這些司法勞動鮮少有預防功能,因為,使用負面語言始終是人的普遍需求。 四、有高度犯罪黑數,也就是高度選擇性執法的問題。 五、與言論自由有高度衝突。
除此之外,誹謗案件在刑事程序裡不時地與「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原則互不適應;「合理評論」與「真實抗辯」原則在個案適用上有高度的不確定性等等,這些特質都使得可能有真實損害的妨害名譽糾紛,比較適合具有事後仲裁性質的民事程序。總的來說,為這樣問題多多的微罪規定,動用大量的刑事司法資源,確實造成無效率的司法過勞。
不過,關於司法減量這個目標,除了妨害名譽罪之外,需要除罪化的,至少還有「通姦罪」和「普通過失致傷害罪」。
通姦罪和妨害名譽罪有著相近的情況。包括:有極高的犯罪黑數,刑罰無法達成保護目的,也缺乏預防功能,而司法人員被迫介入私人間的感情糾紛。雖然也有許多人渴望國家法律可以制裁背離婚姻忠誠的人,但除非我們回到極度封閉,沒有個人自由的社會,否則刑罰對於人和人之間如何發展情感關係以及情慾關係,幾乎不可能有規範作用。真實的情況是,在自由社會中隨時有通姦行為發生,不會因為刑罰的存在而減少,只會儘可能隱蔽。
從「被背叛者」的角度,通姦罪是懲罰背叛的方法,然而從國家的角度來說,基於婚姻破裂後的離婚訴訟而要去處理通姦事實固然必要,但是把通姦者關進監牢,既沒有保障婚姻的作用,也沒有什麼社會意義。甚至,如同女權運動者指出,通姦罪經常成為只處罰女性第三者的報復工具。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與法官因為通姦罪的存在,而把心力投注在檢視當事人的性活動,介入人們床笫的細節,乃至於是非很難分明的感情關係,也就成了沒有社會貢獻的消耗。
而要特別一談的是「普通過失致傷害罪」。這裡的「普通過失」,是相對於「重大過失」(而不是「業務過失」)而言。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刑事案件「普通過失」的認定雖然較民事為嚴,但事實上它的成立門檻還是相當低。白話來說,就是人們日常生活的一個閃失,很可能就構成刑法上的普通過失。由於多數人都很難擔保自己一生,不會因為一個疏忽造成他人傷害,因此,和妨害名譽罪一樣,「普通過失致傷害罪」使社會中相當多數的人,每天都曝露在成為罪犯的風險當中:這只要想想每天的交通行為和各種高風險的職業活動就知道。
在發生普通過失致傷害的事件時,對於傷者有意義的法律救濟,其實就是損害的填補。把對方判刑,不但對被害人無意義,對國家也很少有犯罪預防的意義,只是增加有前科紀錄的人民而已。因為前面說過,人們日常生活的閃失並不是那麼容易避免。至於對普通過失加害人而言,刑事處罰構成他一生的犯罪紀錄,因為一個閃失而要付出跟隨一生的前科污名,乃至於未來在求職、出國,以及其他社會往來遭受阻礙的代價。這實為難以承受之重。
實務上,檢院也都清楚,為這類案件動用刑罰,讓被告因此有犯罪前科並沒有什麼意義,因此,一定會盡量鼓勵雙方和解。然而,刑罰對被告帶來的生涯威脅,卻經常成為被害人「加碼求償」的誘因。一旦加碼求償,雙方當事人透過和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反而降低,或者解決紛爭的時間反而拉長。其結果,無論對當事人,或對國家,都是勞力、精神、時間與生活的加倍消耗,相當無效率。
對於普通過失致傷害罪的威脅感受最深的是醫療從業人員。這問題的嚴重性,社會公眾也有所感覺,甚至也承受了「外科醫師出走」一類的後果。然而,醫療過失除罪化的主張,始終通不過法界的質疑,即:一般人每天也從事各種風險行為,為什麼醫療人員能獨享豁免權?
其實,醫療過失除罪化問題的難解,並不在法界恐龍,也不在醫界特權,而在於至今沒有人意識到,「普通過失致傷害罪」的存在才是問題根源。醫療人員面對這種刑罰威脅,採取職業遷徙的對策,所以引起社會共鳴,但一般人面對同樣的刑罰威脅,卻因為別無選擇,只能默默承受。實則,「普通過失致傷害罪」造成無謂的資源消耗與生活剝奪,對醫者以及對一般人並無二致。
在制度上將「普通過失致傷害罪」除罪化,讓當事人與司法聚焦在「損害如何填補」,不但能大幅緩解醫師職業的威脅,同時也普遍地緩解個人、社會、各種職業分工、司法與國家資源的無謂消耗。因此,「普通過失致傷害罪除罪化」是司法改革應該考慮的一個解決方案。
在這裡要強調的是,「普通過失」除罪化,並不是主張過失全部除罪。它僅僅是指將「普通過失」除罪,把刑罰限用在「重大過失」和「故意」的情況。同時,它也不是主張普通過失「完全沒有法律責任」,而是主張應該聚焦在民事責任來處理。
說到底,一方面,國家其實承受不起真的讓多數人都成為罪犯;二方面,把可貴的司法人力投注在沒有什麼社會功能,卻有著不少副作用的微罪上,是白白犧牲了司法品質。既然現在動員了龐大的社會力來進行全面司改,既然司法人員不斷疾呼改善過勞現象,那麼實在應該趁此機會檢討沒有必要的刑罰規定。減掉這些微罪,法律並不會真空,只會有助於司法效率化與品質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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