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簡稱桃空職工)針對長榮航空發起長達17天的罷工, 甫於7月6日簽訂團體協約落幕,雙方更簽訂3年「和平協議」。不料,結束的2天內,長榮便火速免職了一名機師和一名空服員。
一位朱姓機師疑因在Facebook的發文,聲援罷工空服員,寫下「現在抨擊你們的人,都記下來,以後記得有special meal(特別餐)要送上」,儘管事後刪文,仍遭長榮航空人評會2大過免職處分。而「被迫幫男性旅客如廁」事件主角之一、亦是空職工幹部的郭姓空服員,則因在LINE私人群組中提及,要「電爆」中途退出罷工者、替反罷工機師餐點「加料」等,訊息內容遭人截圖流出,引發軒然大波,社會輿論群起圍剿,也遭長榮航空免職,並以違反《民用航空法》,對郭姓空服員提出刑事告訴。
從法律、勞權、甚至社會發展的觀點,我們該如何理性思考此宗勞資爭議背後的訊息?
郭姓空服員揚言要在機師的飲食裡面「加料」,從一般人角度理解,尤其反對罷工者的角度,確實可能會聯想為「加料導致機師身體不適,進而影響飛航安全」,認為有「飛安疑慮」、「飛安恐懼」,但這不能等同於法律上「飛安已經發生具體危險」的證明。
一來「加料」本身語意不明,「加料」是否當然會導致機師不適也不會是一定發生;二來郭姓空服員的行為客觀上僅停留在「群組內偶一嘴砲」階段,連「加料」準備行為都還稱不上,更遑論不構成「下手實施』階段,顯然連《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第4項規定之「預備行為」,都相距甚遠,單憑一句「要幫機師加料」,在法律上實在無從認定「飛航安全」(社會法益)在現實中已經「具體」受到了危害。
郭姓空服員的行為若未構成危害飛安的程度,那「長榮航空懲戒解僱是否合法」?
我們都知道,「解僱」對於勞動者是工作權的剝奪,形同在職場生涯上判處勞工「死刑」,因此《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其中,「情節重大」不能光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就作為其判斷是否「情節重大」的標準。而是應該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的具體事項,雇主是否無法在解僱手段之外繼續該員工的僱傭關係,簡單來說,雇主的懲戒性解僱和勞工違規行為要符合「比例原則」。
在朱姓機長和郭姓空服員的免職案上,長榮航空還有警告、記過、調職等手段可以處置,在解僱前更應該給予相關人反省、悔過、改進的機會。尤其,長榮航空更有地勤人員職缺,將郭姓空服員調動到「完全不會接觸到機師飲食」之職務,即可有效防止未來飛安受危害。因此,長榮航空針對郭姓空服員偶然一句「加料」,甚至在《民航法》刑事告訴案件檢察官尚未偵查終結前,就「火速解僱」,並不符合前述勞動法實務「解僱最後手段性」之判斷標準,徒見長榮航空高層處理罷工之未消氣焰而已,令人遺憾。
此外,我們也必須討論,在LINE群組的「加料」、「電爆」留言,顯然只是「同梯空服員群組」內部討論的對話過程,或個人一時情緒抒發(如加料),或為郭姓空服員個人基於工會幹部身分對於「工會紀律/統制權行使議題」的個人意見(如電爆)。
縱使其所說「電爆」,意味著她個人有「力主除名違反罷工決議會員」之意,從法律角度觀之,她的個人意見,顯然也是「工會紀律/統制權行使議題」的重要核心言論範圍。因此,她身為工會幹部個人的意見,或許措辭顯然不當,但從《憲法》保障「工會團結權」、《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禁止雇主不當影響、妨礙工會「內部決策形成」活動的法理,仍應該適當予以寬容,而不應作為解僱她的證據。
換言之,我們必須理解,在面對具有雄厚資本及政商權力的大企業,在這樣的龐然大物的面前,我們都只是手無寸鐵的草民,我們最重要的武器,就是要求法律保障、賦予我們「最大尺度、充分的言論自由」。因此,對於工會活動言論,給予最大尺度保障,顯然也是我們思考這件勞資爭議時必須加以考量者。
再者,郭姓空服員遭到公司解僱的原因,係因不明人士將其私人群組內留言「截圖」並交給公司。如此「蒐證」的作法,是否法律上「當然不必限制」,誠值我們深思。
德國勞動法權威學者杜易布勒(Wolfgang Däubler)對「當然不必限制」有很好的詮釋,其在勞動法教科書中指出:「雇主不得安排祕密的調查人,比如,讓人偽裝成『實習生』,並且將人安插在企業裡,然後讓他定期報告觀察到的情況,以及他與其他同事的談話內容。」
根據此一見解,如果法律上我們不禁止「資方間諜」、「檢舉者」透過任何形式滲透工會或勞工討論群組,並嚴格禁止「間諜蒐證」在法律上之使用,則勞工(工會)的「團結權」、「工作權」都必然受到嚴重危害。
換言之,上述「資方間諜」或「祕密調查」的蒐證問題,不能只依靠工會或勞工組織,「事後」透過「除名」或其他「紀律處分」,來亡羊補牢而已,尤其間諜、檢舉者的身分通常是難以釐清、查證。因此,只有在法律上、證明上,「直接」針對這樣手段取得的「截圖」、「錄音」等證據,明確給予「封鎖效力」,即禁止作為解僱勞工的證據使用,才能有效遏止勞工(工會)團結權、工作權可能受到資方不當支配介入(打壓工會)手段的危害。
我們不妨冷靜想想,自己這一輩子,是否都能無時無刻,精準掌握「謹言慎行」,在任何場合、情境,都不會有任何一句話,會被任何人錄音、截圖,拿來攻擊我們、法律上不利的使用?一個無時無刻必須擔心偷拍、錄音、截圖「全民肉搜監控」的社會,將出現「信任崩解」的現象,大幅提升人際互動交流的「信任成本」。一個處處可能充斥紅衛兵監控言行的「鬥爭社會」,是我們要的生活環境?
基於以上理由,一時在「私人群組內部」的言論,能否作為法律上懲處的事由,顯然應該再三推敲、審慎思考,而非大家為了一時遷怒桃空職工、遷怒罷工之情緒,而恣意亂石齊飛。
顯然,在法律觀點上,此次長榮火速解僱機師和空服員的合法性,有很大的疑義。那麼,長榮航空又為何採取這樣的手段呢?資方為什麼不會「自律性」遵守法律?原因當然很多,包括為了殺雞儆猴(嚇阻其他罷工聲援者)、隔山打牛(弱化打壓工會)、權力維穩(控制內部批判聲音)、安撫政敵(避免敵對股東找到鬥爭藉口)等等。
在這場大規模罷工後,繼續上演的勞資法律戰爭,我們觀察到的,是一場充滿人性算計的遊戲。每個利害關係人,包括:公司、工會、大股東、工會幹部、工會祕書、當事人自己、雙方律師、其他顧問、廣告公關公司,每個人的利益都不可能一致,甚至彼此之間會有嚴重的「利害衝突」。
長榮航空與空職工7月6日簽訂團體協約中完全沒有處理到「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撤回」、「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拋棄」、「確認罷工合法性」這點,其實就已經顯露出「長榮航空接下來很可能持續整肅工會」的意圖。尤其,團體協約一剛簽完,長榮航空馬上重申,仍然主張勞工董事訴求「違法」、「罷工違法」,且每日以3,400萬計算之賠償訴訟將繼續進行,甚至連帶求償對象不限於工會,將包括工會幹部、工會祕書等人。
在「消滅工會」可能是資方基本戰略方針下,本件長榮航空執意解僱工會幹部的郭姓空服員,顯然仍是採取「殺雞儆猴」的心態,並可能藉此一連串「罷工結束後」持續打擊工會、散佈整肅氣氛、製造基層空服員恐懼心理、打擊基層會員士氣、促使會員退會浪潮,分化工會會員團結的手段。尤其,郭姓空服員的不當言詞,不僅給了「資方反擊工會」的最佳藉口,更是完全迎合「反對罷工」的風向,更可供資方持續將「輿論風向」,更再炒熱操作為「反對外部工會勢力介入」此一新風向。
我們可以不滿、批評郭姓空服員在私人群組內口無遮攔的粗暴言行,但這絕對不等她於法律上,應該淪為媒體炒作、這場殺紅眼罷工大戰下的「祭品」!而一時的失言,絕對不等於在整個輿論風向上,工會應該被持續抹黑、誤解。
更重要的是,身為勞動者,大家都應該理性思考,這是一個涉及到「基層空服員工作權保障」、「基層空服員工會存亡」的生死問題。當我們每個人透過鍵盤,輕輕手指一動,不弄清楚事實經過,即恣意繼續指控、批判郭姓空服員的時候,我們其實都在助長「公司執意惡意解僱她」、「公司打壓工會」的氣焰。別忘了,還有另外27名空服員的曠職爭議尚未解決,她們仍然需要工會堅定的力量,作為她捍衛自身權益的後盾。
我們可以預期,財大氣粗的公司動輒輕易向我們廣大基層勞動者宣稱,「妳、妳們對公司形象傷害太大,甚至超過罷工的組員」,然後一句話「不滿意就去法院打解僱訴訟啊」!這樣惡意解僱的情節,不正是我們每位台灣基層勞工都可能遭遇到的「勞動現況」?「不爽你可以去法院告」、「一切到最後都是最高法院說得算」,這不正是我們基層勞工最常聽到資方的回應。
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如前大同公司工會理事長白正憲為了和資方對抗,一個解僱訴訟爭議,在法院打了8年官司。現在大聲疾呼,要求公司「殺了(解僱)她」、「解僱她們」者,也可以問問自己,能否承受得起7、8年的解僱訴訟漫長折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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