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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報導者》的專題《煙囪下的國中小:發展競逐中遺落的學童呼吸權》中,揭露「空汙風險校園」裡長期受害的師生。談到空汙議題,我們已經注意到地域性不公平,中南部民眾生活在遠比北部嚴重的空汙環境,但較少針對不同年齡層承受健康風險差異的關注。此次《報導者》專題聚焦國中小,讓大家知道空汙之於孩童的危害。
事實上,兒童對空氣汙染的承受度與成人完全不同,是更脆弱的族群,然而現有的環境政策評估多以「一般成人」承受的風險做標準,兒少的呼吸權被結構性地遺漏。
根據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的報告,每單位體重個人的每分鐘呼吸換氣率,隨年齡而遞減:嬰兒每分鐘呼氣率最高,老人最低;相較於21~30歲的成人,老人略低於成人,但1歲嬰兒呼氣率超過成人的5倍,3~5歲是成人的3倍。因此在汙染空氣中,年紀愈小的幼童,毒物暴露程度愈高。
此外,兒童對毒物的代謝較成人低,且因其器官還在發展中,毒物暴露會對器官形成不可逆的傷害和缺陷。基於以上,兒童對汙染具質性和量性的脆弱性,形成加倍之傷害,尤其是幼童,有獨特的風險,需要額外的特殊保護。
環境部有公布空氣品質指標(AQI)的活動建議,在敏感族群建議中,將「有心臟、呼吸道及心血管疾病患者、孩童及老年人」視為同樣敏感族群,沒有特別獨立孩童族群,給予更嚴格標準。
韓國與台灣空汙問題相近,均存在有境內和境外的汙染。但韓國對於公共空間的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如幼兒園和學校,提供特殊保護的強化標準,包括監測更多的空氣汙染物,和更嚴格的標準。
《報導者》的報導中,屏東縣獅子國中受瀝青惡臭所苦,但空氣品質指標並未超標,這必須檢視兩個部分。
另外,有部分校園會架設空品監測設施,但諷刺的是,學校並沒有因此得到更多資訊或保護。環境部在高雄市楠梓區之楠陽國小及林園區之中芸國小,兩國小均在工業區附近,因工業區附近居民經常聞到臭味、不斷陳情,後在當地議員質詢後由高雄市環保局,在兩校各設置一台OP-FTIR儀器,自2011年起,可監測到數十種空氣汙染物。
楠陽國小兩位學生,曾參加2020年環保署(現為環境部)環境地圖創作大賽,其得獎作品「楠陽國小周遭的環境汙染」,便有把OP-FTIR儀器畫進作品裡,政府看到兒童的抗議,但後續並沒有作為,OP-FTIR監測結果,也沒有提醒附近民眾空汙是否超標,沒有人知道,或者,是否有標準,也無從得知。
第二部分,即便空氣品質監測未超標,也涉及當初設立標準是否合適。太過寬鬆的標準,敏感度低,不容易超標。過去,台灣就出現過即便發生火災,也常看到環保局說空品質未超標的弔詭現象──連火災時的空氣品質都能符合國家標準,讓人懷疑這國家標準是否合適?
雖然我國環境部針對公私場所的室內空氣品質,設有《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且在其第6條第1款規範要將高中以下兒少活動場所納入管理,但需要主管機關環境部公布各場所的監測項目與標準,才能執行。
環境部於2014年1月和2017年1月分別公告管制兩批場所,包含大專院校、醫療院所、政府與公營辦公室、大眾運輸業、文藝單位、餐飲旅館、娛樂休閒業、老人社福機構等成人的公共場所;唯獨高中以下校園和兒少場所未納管,忽略兒少的呼吸權。
當然,未納入高中以下校園的原因,主要在於背後須投注龐大資源。光想高中以下校園有多少間教室,除了監測設備是一大需求外,在已然吃緊的教育經費下,可以想見難度之高。
另外日常運作的人力也是障礙。2021年環境部曾經嘗試將幼兒園、托嬰中心納管,但由於《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要求必須設置空品「專責人員」,引起許多幼兒園強烈反彈。各項法規已要求設置多位「專責人員」,對原本就人力短缺的幼兒園是雪上加霜,最後採用「室內空品自主管理標章」,從強制管理,改為輔導機構取得空品標章,不符合者不處罰。
但此問題,環境部可考慮調整《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專責人員」之規範,降低高中以下兒少場所的人力壓力來解決。
高中以下兒少空間的空品難以納管,最關鍵的難題還是經費,要解決此問題,或許可先從高風險地區開始,而非將所有教室都納管。
若現階段無法在學校全面推動,首先可以從最嚴重的地區開始。參考《報導者》製作互動式地圖揭全台校園空汙鄰居,環境部雖有釋出空氣汙染、水汙染、土地汙染的資料,但難以閱讀,建議可以製作「環境正義地圖」,幫助政府和民眾辨識出高汙染,尤其是多重汙染的地區。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環保單位和教育單位,過去為了因應校園空氣汙染,分別推出不同方案,因此除了室外空氣品質差異大,室內空氣也差異大。
在「班班有冷氣」推行後,各班都有冷氣,還產生新的室內空氣品質問題,即關窗上課二氧化碳過高,導致學童昏昏欲睡。高雄市曾經在工業區附近推出「雙機計畫」(冷氣機與空氣清淨機),因此部分學校已具有空氣清淨機;雲林縣麥寮附近,在立委推動下,教育部曾協助安裝新風系統。
但究竟各地校園的室內空氣設備如何,建議政府須進行盤點,以了解校園室內空氣管理的多樣性,而環境部也可藉此機會評估不同設施的有效性。建議環境部和教育部合作,盤點校園現有設施狀況,再結合室外空氣品質狀況,做綜合需求評估。
要處理校園空氣品質,可以做的事情很多,我國自2014年實施《兒童權利公約》後,政府提供適當措施,以保障兒童的健康權和發展權,已經是政府的「義務」,而不是可有可無「自主管理」。希望政府能進行盤點,若不能一次到位,也希望能夠一步一步地朝向目標邁進,不再原地踏步,還給學童健康呼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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