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為了達成下一階段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一,共同對抗愛滋病,讓2030年的新感染病例數及愛滋病相關死亡率,減少到2010年的一成,聯合國愛滋病組織(UNAIDS)設定了2020年達成90-90-90的目標,亦即9成的感染者知道自己病況、9成的知病況者接受藥物治療,以及9成的接受藥物治療者可成功抑制體內病毒量。
除此之外,UNAIDS揭示了另一項重要目標:「零歧視」。因為唯有消弭歧視,除去對愛滋病的標籤化與污名化,才能使得有感染風險者願意出來接受篩檢,已受感染者願意規律服藥追蹤。
事實上,早在2006年,UNAIDS已與聯合國人權事務高專署(OHCHR)共同發表HIV/AIDS感染者的國際人權保障準則,強調感染者有不受歧視、接受平等對待的權利。
聯合國開發總署(UNDP)曾蒐集1976至2013年間,107件發生於世界各地的HIV/AIDS感染者權益受侵害指標案例,包括免於歧視、接受治療、受測同意權及隱私權等權益,以及對特定族群如LGBT、性工作者、藥癮者與受刑人等的權益侵害。在蒐集的歧視案例中,發現HIV/AIDS感染者最常發生權益侵害的場域是發生在就醫、就業與就學時。
1993年,在戲院上映探討HIV感染者歧視議題的經典電影《費城》的同時,十分諷刺地,該年初美國費城就真實上演HIV感染者就醫遭歧視的事件。
費城公立緊急醫療機構的救護人員拒絕觸碰HIV感染者,甚至要求病況危急的感染者自行躺到擔架上。後來,在賓州一個愛滋病權益保障NGO團體協助下,病患控告市政府違反《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中禁止歧視的規定,最後市政府與感染者達成和解,除了須賠償一萬美元的精神慰撫金以外,市政府還必須針對消防人員與救護人員,提供2,000人次以上的教育訓練,以避免將來再發生類似的歧視事件。
然而,歧視並非一日造成,消弭歧視也不是一蹴可幾。1997年美國緬因州的牙醫診所拒絕替一名HIV感染者補牙,該牙醫師表示僅能接受改至醫院進行處置,且衍生的費用須由病患負擔。病患一狀告上法院,最後成為美國第一宗因愛滋病議題而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件。
法院在判決中確立HIV/AIDS的感染,無論有無症狀,在感染的那一刻起就對體內的白血球造成影響,因此符合《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中身體障礙的要件,受該法中免於歧視的保障。法條中亦規定,除非當事人對其他人構成直接威脅(direct threat),亦即造成其健康或安全上明顯的風險,且無法以任何方式消除,否則不應對感染者有差別待遇。法院認為,無客觀醫學證據支持感染者的HIV感染狀況,對牙醫師構成任何健康與安全上的直接威脅,亦無證據說明在醫院中進行補牙比在診所中進行更安全,因此判決感染者勝訴。
另一個與就醫權相關的例子是,2013年美國一個以治療飲食障礙症(eating disorder)為主的私人治療中心,拒絕讓一名HIV感染者入院接受治療,理由為該機構政策明訂不收治具高傳染風險的病患。該行為亦被認為違反《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而進入司法程序。最後雙方達成和解,該治療中心同意修改收治政策,並提供所有的受雇員工相關教育訓練,以及對該感染者進行賠償。
並非所有國家都如同美國,有一部專門法律保障HIV/AIDS感染者免受歧視。然而,沒有專法的保障,並不代表HIV/AIDS感染者就無從捍衛權利。
有些國家的法院亦可直接引用憲法中的人權保障與平等原則,做為判決依據。斯里蘭卡最高法院於2016年4月,在一個愛滋病相關歧視案件的審判書中明確表示,基於憲法,國家有義務採取行動以尊重、保障與提升HIV/AIDS感染者的人權,並致力消弭對HIV/AIDS感染者的歧視。
援引憲法原則保障感染者權益的例子,亦發生在全國有著600多萬HIV/AIDS感染者(名列全球第一),且15~49歲的成人中將近五分之一為感染者的南非。
1996年一名HIV感染者應徵南非航空(South African Airways)空服員,在順利通過各項考試後,因體檢驗出HIV陽性,而被航空公司認定不適任,理由為避免空服員將HIV傳染給乘客,且公司認為HIV感染者的平均壽命過短,公司投注的訓練資源不符效益。
由於南非並無專法保障感染者權益,因此憲法法院審理這項就業歧視案件時主要依據南非憲法,認為航空公司的做法違反平等原則。HIV/AIDS感染者造成傳染的風險並非完全相同,唯有每毫升血液中的CD4細胞少於300,且身體已經出現明顯免疫功能缺損時,才可能有傳染風險。
無獨有偶地,2005年印度一位後備警員申請接受警官訓練,主管機關以其為HIV感染者而拒絕其申請。法院援引印度憲法,認為感染HIV並不當然表示身體狀況就一定處於末期或即將進入末期。法院依據醫學研究文獻,指出HIV感染者通常可健康存活長達18年,而接受有效治療者可存活更久。HIV感染者常面臨到工作機構僅以HIV感染事實,就逕自認定感染者不適任工作,其實就構成歧視。
在就學方面,HIV/AIDS感染者身為學生,更容易成為受到歧視的弱勢。
2003年在肯亞首都奈洛比的一所專門收治HIV/AIDS感染兒童的機構,挺身代表收容的91名學童,控告公立學校僅因學童為HIV感染者,就拒絕其入學。機構也提出科學佐證,證明感染HIV仍有可能過一般正常生活,且不會對其他兒童的健康造成影響。學校如此毫無正當理由的入學規定已構成歧視,嚴重剝奪了學童的受教權。該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前,公立學校即與收容機構達成和解,同意廢除不合理的入學規定。
2010年一件發生於美國的事件,也顯示出一般人對HIV/AIDS的錯誤認知,造成不必要的恐懼與歧視。一位感染HIV的10歲男童報名參加暑期籃球夏令營,卻因為感染者的身份而遭拒,主辦單位的理由是男童體內的病毒可能透過潛藏在尿液或糞便中的血液而感染其他學童,或是藉由使用游泳池而造成傳播。
法院除了援引《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肯認HIV感染者應受法律保障其免受歧視,亦引述公衛研究證據,說明HIV在體外環境中,極短時間內就會失去活性,故無法在泳池中或馬桶座墊上存活,因此在一般日常活動中,不可能造成HIV的傳染與散播。主辦單位的做法是基於毫無事實根據的恐懼,而非客觀的醫學證據。
相較於許多國家尚無專法保障HIV/AIDS感染者權益,台灣早在1990年就已制定公布《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2007年修法並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立法目的之一即為「保障感染者權益」。
根據以往報導,衛生主管機關受理的申訴與陳情案件中,多半與就業權益受損或受歧視有關,其次為就醫時所受歧視,再者為隱私權之侵害。
就業時所受到之歧視或權益侵害,最常見的就是雇主在知悉受雇人感染HIV後,強制解雇資遣,或是迫使或誘導受雇人自願離職。其他的態樣則為在就職或招聘時的體檢項目中要求檢測愛滋病項目。
HIV/AIDS感染者在就醫時,最常遇到的歧視或權益受損情形,則為醫護人員得知個案為感染者時,拒絕提供醫療服務。常見的隱私權侵害情形是感染者的病情遭到有意或無意的不當洩漏,或是使感染者的身份曝光。
上述的經典指標案例中,採行差別待遇的理由多為直接基於當事人HIV的感染狀態。因此,歧視的事實十分明確,在認定上也較少有模糊地帶。
然而,歧視有時只是一種傾向,一種「不喜歡」的主觀感覺,常常不是那麼明顯,而是隱藏在其它規範目的底下。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委員,同時也是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副教授的楊秀儀曾經說:「歧視是很幽微的東西。」
《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即CEDAW)的一般性建議中,對於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做了清楚的註解。以性別歧視為例,直接歧視就是明顯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由,所為的差別待遇;間接歧視則是藉由法律、政策、方案或做法,表面上似對不同性別並無偏頗,但實際上仍造成性別歧視的效果。
直接歧視的指標案例與申訴陳情案件只是冰山一角,海面下仍有許多間接的、隱性的、躲在角落的受歧視案例。因為歧視事證不夠明確,或是由於大眾對HIV/AIDS的標籤化與污名化未除,使得這群感染者只能忍氣吞聲。
電影《費城》(Philadelphia)有一段對白:
法官:「在這個法庭裡,正義是無關種族、信念、膚色、宗教信仰和性傾向的。」 律師:「請容我如此說,庭上,我們並不住在法庭裡,是吧。」
這段台詞直至今日,似乎也沒有任何不合時宜之處。事實上,在電影上映後經過了23年,我們往「零歧視」的方向,恐怕也只有移動了一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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