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話篇
拉丁文有句淵遠流長的法律諺語:「Pacta sunt servanda(契約必須被遵守) !」但法諺和童話也扯得上關係嗎?
有趣的對比是,童話故事和歷史小說不同,常常脫離時空脈絡──年代多是「很久很久以前」起頭;地點也常是脫離地域性的「在某個很遙遠的地方」,有個王國、村落之類的──譬如,沒有人知道鼎鼎大名的睡美人、灰姑娘、白雪公主到底是住哪裡。但〈吹笛捕鼠人〉不同,故事原文名稱〈哈梅恩的捕鼠人〉,已標示它的發生地就在德國小鎮哈梅恩(Hameln),內文開頭就交代故事發生在1284年。
哈梅恩位於德國西北部下薩克森邦(Niedersachsen)的威瑟河(Weser)沿岸,居民人口不到6萬人。這座德國童話大道(Deutsche Märchenstraße)上的中世紀風味小城鎮,直到現在為止,依然是〈吹笛捕鼠人〉的歷史活見證。不只是全鎮一年一度演出露天戲劇盛典而已,哈梅恩可以說是全年無休吹笛、捕鼠,迎接來自全球的老少遊客:話劇、音樂劇、木偶戲、說書人、街頭藝術家,及引領遊客拜訪市政廳(Rathaus)、大街(die bunge-lose Straße)、威瑟河邊等故事相關景點的當地導覽員;紀念品從繪本、明信片、長笛、老鼠玩偶、笛手玩偶到笛手穿著的花衣襯衫,一應俱全,連餐廳菜名也是鼠來鼠去。帶小孩一踏進哈梅恩那種栩栩如生的童話體驗,迪士尼樂園可是望塵莫及!
〈吹笛捕鼠人〉的魅力何在?有何寓意?為何以老鼠、魔笛、失踪孩童串場的故事,會壓過王子、公主、王宮婚禮的場面,雀屏中選為小學教材?就先來看看格林兄弟究竟寫了什麼「微言大義」吧!
1284年,一個陌生的花衣男子來到鼠患肆虐的哈梅恩⋯⋯。
他自稱是捕鼠能手,可幫小鎮解除鼠患但要求報酬。哈梅恩當地求之不得,市民(由市政廳代表)答應他事成報酬,他就拿起笛子吹起旋律,所有老鼠都從家裡跑出來聚在他周圍。他從城鎮中央走到威瑟河畔,鼠輩全跟著走,在他的樂音引導下躍入河中悉數淹死,半隻不留。當他回頭要求給付報酬時,眼見鼠患已解除的哈梅恩市民們,卻過河拆橋,反悔不給,他只好悻悻然離開。
在6月26當天,他以獵人裝扮重返小鎮,帶著猙獰面孔和一頂紅色、古怪的帽子。當大人全都在教堂聚集時,他在巷弄吹起笛音,但這次出來的不是老鼠而是滿坑滿谷的孩童和男女小僕役,他邊玩遊戲、邊從東門帶孩童們上山,最後消失在那裡。全部只有2個落隊的孩童回來:一個變瞎,所以無法指認地點;一個變啞,所以無法表達發生了什麼事;還有一個小男僕是因為回家拿上衣而幸運逃過一劫。從此之後,再也沒有他們的消息,有人說,小孩是被引誘到一個山洞,然後在東邊的外地出現。總共有130個孩童消失。
格林兄弟從口述得知的這則傳說,據後世考證,可能是融合了兩則不同傳說的元素:一是驅逐老鼠傳說(Rattenvertreibungs-Sage),二是孩童(集體)移居傳說(Kinderauszugs-Sage)。
先說後者,似乎有所本,但源起的具體歷史事件為何?眾說紛紜,最可能的應該是日耳曼東擴的「東向移/殖民運動」(Ostkolonisation; Ostsiedlung),這是中世紀末期神聖羅馬帝國內的日耳曼語族,在德意志地區領主、斯拉夫國王和公爵、教會的支持下,向東遷徙,進入中歐、東歐地區定居的過程。日耳曼移民多半是來自包含下薩克森等3個地區,且多為年輕世代,符合故事設定的時、空及人物背景。雖然大部分移民運動都是和平的,但偶有結合暴力擄掠或軍事征服的特殊歷史事件,例如北方十字軍的戰役。
這段歷史頗為複雜,但長話短說:吹笛手事實上可能是被派到哈梅恩去鼓吹年輕人移居東部的招募者,他也成功達成任務;而哈梅恩子女之所以願意離鄉背井跟他出走的原因,是留在家鄉沒有願景(Perspektivlosigkeit)。就如同所有的移民故事一樣,年輕人想要追求更有前途的未來,希望在新殖(移)民地建立屬於自己的家庭和事業。
哈梅恩市民後來為了美化為何失去一整個世代的年輕人,就結合了時下最流行、最關切的鼠疫和驅鼠傳說,改編成一個捕鼠人惡意復仇的故事。被不斷加油添醋後,成為後來民間傳說的詩意樣貌。另,為了勸誘,移民招募者常誇大其詞、天花亂墜,吹笛魔音迷惑,可能是這種隱喻。
值得注意的是,在15世紀之前,無論是以上史料、或哈梅恩流傳的〈魔笛手〉故事早期版本,都沒有老鼠出現。那老鼠何時開始才成為故事主角呢?
關於歐洲驅鼠傳說,雖然淵遠流長(老鼠一直是疾病傳染媒介及公衛夢魘),但尤其在1347年歐洲首度爆發鼠疫,也就是以老鼠作為傳染媒介的「黑死病(Black Death)」之後,對老鼠、瘟疫的恐懼才逐漸邁向顛峰。
就時空背景而言,西元14世紀中葉這場席捲歐洲的黑死病(鼠疫),就奪走了數千萬人的生命,使歐洲人口減少了三分之一,民生凋敝。隨後還有其他人類瘟疫和動物流行病、天災加上人禍的戰事(宗教戰爭、三十年戰爭等),陸續肆虐歐洲,政教動盪不安 ;而哈梅恩位處要津,無一倖免。
在這種背景之下,老鼠當然不是可愛的迪士尼米老鼠形象,而是融合了死亡、恐懼、大量人口消失的暗黑象徵,驅鼠成為全民公衛運動、及帶有宗教意涵的生死儀式。於是,原先起源於孩童移居或人口失踪傳說的花衣魔笛手,就和驅鼠傳說融合為一,成為後來傳述的捕鼠人樣貌。自從格林兄弟收錄老鼠版之後,一槌定音,沒有老鼠,就再也不成為〈吹笛捕鼠人〉的故事了!
格林兄弟把寓教於樂當成神聖使命,藉由童話人物及情節諄諄善誘,形塑下一代的價值觀,因此,故事中的教誨意義多半淺顯易懂。最核心的價值是「懲惡揚善」,一以貫之,其他教誨也常結合這個主軸,諸如告誡人不要有貪念的〈漁夫和他的妻子〉(Vom Fischer und seiner Frau;編號KMH19),貪得無厭下場就是一無所有。
又如,〈勇敢的小裁縫〉(Das tapfere Schneiderlein;編號KHM 20)也是小人物完成任務、成就條件,君無戲言,「不管國王願不願意,都必須履行諾言,把女兒和半塊國土賜給他」。類此,〈魯培爾史汀漢〉(Rumpelstilzchen;編號KHM 55)國王答應磨坊工人女兒的迎娶條件(這次再把乾草變黃金就娶妳為妻)、小矮人答應協助她完成變黃金任務的交換條件(把妳和國王生的第一個兒子送給我)及後來承諾歸還她兒子的修改條件(猜出我的名字就還給妳,也就是故事名稱),聽起來雖有點荒誕,但所有的人都是「說到做到」!
儘管隱喻信守諾言的童話,不勝枚舉。但道德上的守信教誨和法律上的履約義務,層次有別,而以上所舉的所有童話例子中,沒有任何一則像〈吹笛捕鼠人〉中的「捕鼠vs.酬金」約定一樣,具備當代法律意義的契約樣貌;也沒有任何一則童話故事能夠像〈吹笛捕鼠人〉一樣,直指西方法律淵遠流長的契約精神所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及契約至上!
當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兩大主流,無論是歐陸法系或普通(英美)法系,追本溯源皆是繼受自羅馬法。羅馬帝國對外擴張是以航海、貿易為本,務實又理性的法律提供這個帝國運作與治理的架構。
人無交易而不立!交換條件是人類行社會生活的本質,你有求於我、我有求於你,一拍即合。貿易是交易的商業型態,契約(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則是所有商業交易的基礎,雙方談好條件:甲方該做什麼、乙方該給什麼;如果契約可以被任意違反,信用將蕩然無存,商業交易岌岌可危。
把這個精神極致化,就是所謂的「契約至上精神」──履行約定承諾的神聖性和不可悔改性。這也就是「契約必須被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的法諺精髓。
為何說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因為鼠患固然肆虐,但作為一個自由公民又非擔任公職,除非捕鼠人自己願意,否則他縱使有道義上的責任,也沒有協助滅鼠的法律上義務。反之,想滅鼠的城鎮方,可以自行決定要用什麼方法、找什麼人協助及付出多少代價,契約內容自由形成,沒人強迫他們要怎麼約定才對;既然城鎮方深思熟慮後決定要委託該捕鼠人、付出多少金錢,一方提出要約,對方也承諾了,這是雙方的自由與自治,接下來就是契約至上的履約要求及違反效果的問題了。
〈吹笛捕鼠人〉是一則訴說毀約惡果與所受懲罰的故事。違反契約精神的城鎮方,為了省下幾個銅板,出爾反爾,失去一整代的孩童,因小失大,後悔莫及──這在在彰顯履行約定承諾的神聖性和不可悔改性。
說來說去,總之契約就是必須被遵守!聽床邊故事的孩童,在害怕被拐走的恐懼中,從小學會「做不到的就不要答應、一旦答應了就要做到」的簡單訓誨,格林兄弟真是用心良苦。
但契約至上非僅童話著墨而已。更早之前,莎士比亞寫給成人看的《威尼斯商人》(The Merchant of Venice;出版於1600年),也是一齣從契約至上出發的反諷喜劇。
通篇故事始於一個苛刻的借貸契約(我借錢,但你得答應到期還不起,就割一磅肉抵債),終於法律上的契約解釋(依照契約白紙黑字,只能剛好割一磅肉,且不得留一滴血)。從頭到尾,契約必須被履行的神聖性和不可悔改性,不但完全沒有動搖,反而還是聰慧女主角波西亞(Portia)用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勝訴祕訣所在:她從「契約至上」咬文嚼字,在完全不更動契約一個字的前提下,最後在法庭上打敗了放高利貸的猶太商人夏洛克(Shylock)。
以上契約來契約去的,回頭來法普一下〈吹笛捕鼠人〉的刑法問題。當代法律體系,民、刑有別,違約效果多是《民法》損害賠償問題,唯有犯罪才會輪到《刑法》管。大體而言,締約、違約不會構成犯罪,沒有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
但在〈吹笛捕鼠人〉中,雙方締結的雙務契約並沒有上開刑事責任問題。順便說個台灣法制史,以往《票據法》有刑罰效果,開票跳票要坐牢,而台灣當時中小企業型態,先生是實際負責人、但常以太太為登記及開票名義人;跳票後,媽媽帶幼童去坐牢,監獄變成養育院,見怪不怪。自1987年3月起,《票據法》始廢除刑罰規定,導正上述民、刑不分的亂象 。
不過,〈吹笛捕鼠人〉締約雙方並沒有約定契約違反效果,而故事中捕鼠人是以魔音吹笛來誘使全城孩童脫離家庭跟他走,從此消失。這個對毀約施加的報復手段,可能構成《刑法》妨害家庭罪章的「和誘」或「略誘」罪名。
依《刑法》第240條第1項的「和誘罪」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3項則是「準略誘罪」規定:「和誘未滿16歲之人,以略誘論。」此外,若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者,另有加重規定;但故事情節無此線索,故略而不論。
適用以上「和誘罪」或「略誘罪」的關鍵,一看年齡,二看意願,三看脫離要素(家庭或有監督權人)。〈吹笛捕鼠人〉中第三個要素不成問題,第一個要素因被誘拐者都是孩童,其年齡應該都是16歲以下,因此就結論言,不適用《刑法》第240條、對象是16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的「和誘罪」,而應先討論第241條的「(準)略誘罪」。
再來,是區別「和誘vs.略誘」或「略誘vs.準略誘」的意願問題,白話版:被誘人自願跟著他走,是和誘;違反其意願被帶走,則是略誘。
但,故事中孩童因笛音吸引而紛紛從家中出走被拐,算是自願嗎?童話、傳說中,不乏人被聲音吸引、著迷而陷入險境的情節,這不足為奇;但若著迷已經到了顯著影響個人判斷能力的程度,魔音傳腦,致使人無法為相反之決定者,應該就不算是自願了。從故事原旨來看,孩童紛紛離家跟著捕鼠人走,聽不見家人的呼喚,似是處於被魔音催眠的狀態,是以,應非自願,捕鼠人應該當第241條第1項對孩童之「略誘罪」,而非同條第3項的「準略誘罪」。
至於略誘之後,捕鼠人究竟帶他們去哪裡、是不是集體殺害,或販運人口轉手牟利、或推入火坑賣淫、或強迫摘器官販賣等,故事中完全沒有交代或線索,只能任讀者憑想像了。既然沒有任何證據,也不需再討論構成什麼《刑法》罪名了。
相較於以想像力作為創作元素的其他《格林童話》故事,收錄於《德意志傳說》的〈吹笛捕鼠人〉,具有多重史實連結的元素,也因此承載歷史的沈重感。直到今日,時隔800多年,但故事發生地的哈梅恩小鎮,全年吹笛捕鼠之際,依然禁止在當初孩童消失路徑的大街歡唱蹈舞,走到教堂的婚禮隊伍也必須避開大街。記取歷史教訓,哀矜勿喜!
訴說希望永遠存在的格林兄弟,既不偏好也不擅長悲劇;〈吹笛捕鼠人〉是少數的例外。還原歷史情境、追溯文化底蘊可知,結合「孩童集體移居傳說」與「鼠疫鼠患時代恐懼」的〈吹笛捕鼠人〉,僅以老鼠、魔笛、失踪小孩幾個鮮明元素及毀約報應的結局,就串起了一則融合歷史事件、民間傳說、童話想像和教誨意義的成功故事,深刻而雋永。故事中所有的人、事、物線索,最後都交織指向西方自從羅馬法以來的契約至上精神:履行約定承諾的神聖性和不可悔改性。
說來說去,契約固然必須被遵守,但除了法諺和法律教科書之外,潛移默化、寓教於樂的童話,才是傳遞法律精神的最佳媒介,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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