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話篇
沒有巫婆,就沒有《格林童話》的成就──在其211則故事中,就出現了50個巫婆,而且每當巫婆出現時,正是童話的高潮點,擄獲了孩童的幻想、恐懼和好奇心。例如,沒有華麗王宮、帥哥美女和公主王子撐場,卻叫好又叫座的〈森林裡的糖果屋〉,如果沒有那位狡詐又狠心的老巫婆,整個故事就欠缺戲劇張力;小漢斯兄妹燒死巫婆、逃離魔掌的情節,正是整則故事中最令人捏把冷汗、最後拍案叫絕的高潮戲。
但是,這則故事是格林兄弟取材自當時的民間傳說,縱使加油添醋,故事主軸是「小兄妹燒死了(曾收容他們免於餓死的)老巫婆」。如今,我們都知道世上並沒有巫婆,那麼,還原原始情節,這位被害死者會不會只是住在森林的老太婆?若果真如此,〈森林裡的糖果屋〉訴說的,其實是一則恩將仇報、手法殘忍且令人髮指的少年殺人犯罪?就來還原情境,找找〈森林裡的糖果屋〉有無「少年殺人犯罪版」的線索吧!
先從故事的生還者開始說起。客觀上老太(巫)婆死了,因此這則殺人案僅有的兩位目擊者,就是兩位涉案的小兇手,故事如果流傳開來,也是從他們口中開始。老太婆是不是真的想要煮食他們的事實,證據也僅有他們事後的供述而已;但他們自白把她活活推進鍋爐燒死,這點則無爭議。
再來分析一下他們的主觀認知:假使明明只是一個住在森林裡的老太婆,為何小兄妹會誤認她是老「巫」婆呢?當代讀者或許要換個角度想,他們處的年代,從小時候開始大人們都信誓旦旦說,森林裡面住著壞巫婆,成為一個時代堅定不移的「集體信仰」,那麼,小小年紀的他們,又怎麼能夠出汙泥而不染呢?
這些不折不扣的冤、錯、假案,要等到科學昌明、醫學發達及啟蒙時期之後,才慢慢獲得平反。至於未經審判就被動私刑處決的女巫,更是難以數計。
罪狀五花八門,無奇不有,白話版:天空的雷雨交加,必是女巫搞怪;乳牛擠不出奶,是女巫害的;農田的小麥歉收,是女巫施法;連男人的老二不舉或亂舉,也怪到不相干的女巫頭上來!此外,包藏禍心的女巫,當然會害人生病,而且不只是黑死病(鼠疫)而已,還包含:頭痛、腳病、胃病、腸絞痛、癱瘓、浮腫⋯⋯。
在被告性別方面,雖然也有男性巫師受審,但絕大多數被控巫師罪名的都是女性,因此,女巫、巫婆成為巫師的代名詞。當時還有神學家一口咬定:女人對於魔鬼的幻覺,生性就比男人更為敏感,所以也更容易被魔鬼誘惑,這是女性天生的弱點和原罪(在現代,這是該送性平會懲戒的標準言論)。
雖說在獵巫狂潮下,女人怎麼樣都難為,但集性別、美醜、年齡與階級歧視於一身者,莫過於當時社會對於拮据獨居老女人的敵視,「她們的存在本身,就被當成是老巫婆的證據」!
依照後代的研究,老巫婆的想像,是結合了當時對於女性根深蒂固的偏見,女人不是也不能是獨立個體,而是應該被男人時時監管的對象,先是受到父親、後是接受丈夫的監護。當時女性只有等到成為寡婦而寡居時,才能獲得相對的獨立自主性,但仍不時受到社會排斥。
尤其是並非出身王宮名門、社經地位不佳的平凡女性,丈夫死後常要孤苦伶仃遷居到人煙罕至的森林裡或荒郊外,過著自給自主的寡居生活。為了生存不求人,她們多半自我學習各種就地取材的生活技能和治病藥草知識(「巫婆湯」的佐料!),免於自身飢寒病痛。這些不靠男人過日子的寡居老女人們,不符合主流價值的期待與想像,在獵巫潮期間遂成為天災人禍的罪魁禍首和代罪羔羊,是最常被指控為巫師的族群。
回頭檢視一下〈森林裡的糖果屋〉的被害死者,正是住在深遂森林裡、過著獨立自主生活(她沒有呼風喚雨的魔力,要自己燒柴火煮三餐)的寡居老女人,她不正完全符合當時所有對老巫婆的典型想像嗎?既然是一整個時代的集體想像,又怎能期待小兄妹不會誤以為她是老巫婆呢?更何況人們在恐懼之中,想像力就特別豐富,甫被父母遺棄還差點餓死凍死的小孩子,把老太婆想像成老巫婆,也不難理解。這是線索之一。
另一個線索是「燒死」。本文上篇提到 ,二次大戰後,盟軍曾對於管治下的敗戰德國下達《格林童話》的禁書令,認為這本書的殘酷情節正是德意志民族殘暴行為的根源,而其中一個「證據」,即是〈森林裡的糖果屋〉的漢斯小兄妹,年紀輕輕竟然就共謀燒死了老太(巫)婆;甚且有人指出「漢斯兄妹燒死巫婆的火爐」和「奧斯威辛(Auschwitz)集中營的毒氣瓦斯室」,有某種不可言喻的因果關連性。
毫無疑問,活活把人燒死是文明社會不能容忍的殘暴行徑,縱使執行死刑也不該如此。但這是當代理解,事實上,火刑通常是當時女巫審判的最終結果,〈森林裡的糖果屋〉只不過是忠實反映時代的產物,並且也讓森林老太婆和女巫審判產生了明確連結:兩者結局都是女巫被燒死!
女巫被告通常歷經繁瑣審判過程,依照中世紀的證據法則,被告不自白的話就可以施以刑求,所以女巫被告最後幾乎都不堪刑求凌虐而精神崩潰,不但自白還招出所謂的「共犯」,加上各式各樣的證詞之後被定罪。這些證詞光怪陸離,例如,1679年一位指控女巫被告的目擊證人,證詞說道:
「她(按:被告)的情人(按:指撒旦)變成一條沒有尾巴的黑色小犬,將她藏在他的耳朵裡,飛到天空。」
其他目擊證詞還包含:「我看見她眼珠裡閃爍著魔鬼的光芒」、「我剃光她全身毛髮後,在她身上找到5個傷疤,這是魔鬼和她締約後在她身上留下來的印記」等。幻覺至此,還成為呈堂及定罪證據,相較之下,如果小漢斯兄妹以為老巫婆想要殺害他們,也不算是離譜了。
除了正式審判、燒死女巫之外,另一種對待方式是「私刑」。被一口咬定是女巫者,時常遭到追逐獵捕、脫衣鞭打、亂棍打死、投石擊斃或推入火坑;這些不折不扣的謀殺案件,因為死者是「女巫」,所以甚至於沒有被司法當局以殺人案件來調查。
現今我們都很清楚,所有因巫師罪名被燒死或被私刑致死的被害人,都不是所謂的巫婆,而是跟你我一樣的人類。既然如此,〈森林裡的糖果屋〉的故事如果真有所本,被燒死的是自非一個老巫婆,而是一個老女人。少年殺人犯罪版,具有多條線索和隱喻連結,似乎不是憑空杜撰。
這說來話長,且稱不上定論。但簡單說,就時代背景而言,單單西元14世紀中葉席捲歐洲的黑死病(鼠疫),就奪走了數千萬人的生命,使歐洲人口減少了三分之一,民生凋敝。而且隨後還有其他人類瘟疫和動物流行病,陸續肆虐歐洲。天災頻仍、疾病流行、作物歉收之外,戰事不斷的人禍,雪上加霜,如宗教戰爭(1562~1598)、30年戰爭(1618~1653)等,政教動盪,民不聊生。這段黑暗時期,提供了產生這類獵巫現象的理想土壤,人民希望對這些不幸災難尋找一個可以接受的解釋,於是歸咎到怪力亂神,認定源頭必是一些被撒旦驅使、喪心病狂的巫師搗蛋所致 。
以梵諦岡為首的教廷,推波助瀾,也是獵巫狂潮的重要成因。歐洲中世紀多為政教合一的統治政體,由於上述這些天災人禍造成人民對教廷(及政權)的信心動搖,天主教教宗在1484年教廷通諭(Enzyklika)正式承認巫術存在,而宗教法庭也開始大量追訴異教徒和巫師,把人民不滿的憤怒情緒,引導到對巫術的恐懼、巫師的憎恨和獵巫訴訟的熱情,自此開啟教廷及宗教法庭史上最不堪的一頁。
獵巫變成全民運動,並且在宗教法庭的訴訟渲染下變得有聲有色,簡直就是「檢舉巫師、人人有責」。這也不陌生,就如同當代政客,不論是鬧出緋聞或民調低迷,就把焦點移轉到(不)執行死刑的民粹議題上,相同的政治邏輯。
再來談談少年殺人犯罪版的法律問題。首先,「假使」老太婆真的要殺死小兄妹吃掉,那麼主嫌──妹妹葛雷特所為,《刑法》上該如何評價呢?
若是侵害已經「過去」,例如小紅帽被大野郎吃掉了,獵人才射殺大野狼;或是侵害尚屬「未來」,皆不具現在性,無法主張正當防衛的阻卻違法事由。由於老太婆還沒進行到「著手」殺害的階段,因此葛雷特的防衛行為,可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學說與實務上仍有爭議。
然而,這是以「假使」為真為前提。另一種可能的事實情狀是,深受獵巫狂潮誤導的葛雷特,誤判了老太婆的好意,誤以為她要殺害小漢斯,因而對她反擊,所謂的「誤想防衛」問題,也就是客觀上不存在得以實施正當防衛之情狀,但行為人主觀上卻誤以為存在而實施防衛行為。
故事中另一個《刑法》爭點是,燒死老太婆後,小兄妹進入屋內搜刮財物的行為,該當何罪?這個「窮人發財」的橋段,在故事解除了小兄妹因為家中過於貧困而再度被遺棄的危機,麻雀變鳳凰,表明「好人終有好報」,和前段巫婆被燒死的「壞人有壞報」,相互呼應,彰顯《格林童話》一貫「賞罰分明」的教誨意義。
最後來個總結。抽絲剝繭、還原時空氛圍之後,〈森林裡的糖果屋〉,除了「狠毒老巫婆版」之外,可能有另一種「少年殺人犯罪版」的解讀方式:在那個獵巫狂潮的年代,一對被貧困父母遺棄的可憐小兄妹,在森林中被一位獨居老太婆收容;歷經遺棄、飢餓、恐懼的小兄妹,卻誤判她的用意,把她(幻)想成愛吃小孩的老巫婆,先下手為強,活活燒死她。這或許是一個獵巫狂潮下的人間悲劇,被害死者無辜,生還兇手也令人同情。
但是,真相不一定討好,闡述事實也不是寫作童話的目的。蒐集民間故事寫成膾炙人口童話的格林兄弟,更為在意的是貫穿整本書的寓意:「邪不勝正、賞善罰惡」,沒有模糊地帶!格林想訴說的就是一對可憐、機警又善良的小兄妹,對抗一位狡詐、壞心又狠毒老巫婆的善惡故事。前者必須被「獎賞」,一定可以絕處逢生,不但逃離魔掌、回家團圓,還因禍得福發了財;後者即邪惡力量絕對不得善終,必須被「嚴懲」,結局是吃孩不成還被推入火坑燒死。在這種善惡分明的簡單邏輯之下,〈森林裡的糖果屋〉猶如其他《格林童話》的故事一樣,容易被接受、吸收和傳頌,強化孩童「正必勝邪」的信念,結局也提供他們一個大快人心的情緒宣洩出口。
至於活活燒死老巫婆的場景是不是太過殘忍?只能說,當然是吧!話雖如此,但套句《少年PI的奇幻漂流》的台詞:
你喜歡〈森林裡的糖果屋〉的哪個版本呢?應該是有巫婆的那個吧?
你知道童話故事中有很多法律觀念值得探討嗎?大眾流行文化中又有哪些法律問題被長期忽略?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化身「洗澡熊說法」,在本專欄中從法律通俗化的角度出發,在你我耳熟能詳的故事中說文道法,顛覆童話故事及流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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