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本文包含《哈勇家》劇透,請斟酌觀看。)
小孩:反正2月真正新年我們會再拿一次紅包。 以諾:什麼真正的新年?那個是平地人的新年,傻瓜!那你知道泰雅的新年是什麼嗎? 小孩:是過什麼年嗎?不知道。 以諾:秋天小米收成之後,知不知道?然後基督教是那個聖誕節⋯⋯ 小孩:那1月1日還有啊! 以諾:那個是日本人,傻瓜!你們都不知道喔?阿媽沒有教喔。
以上是電影《哈勇家》(泰雅語:GAGA)片尾的一段劇情。當時正逢元旦新年,泰雅族南山部落的青年以諾與姐姐以愛在販售鞭炮,因為以諾找錯錢給部落小朋友,於是追了過去,而與小朋友們有了這段對話內容。泰雅族年輕世代的這幾句對話,道盡了幾百年來台灣原住民族被殖民的失根境遇與文化傳承的未來可能性。
電影描述三代同堂的泰雅家庭哈勇一家人,其中老主人哈勇是部落耆老,一直遵循著泰雅族傳統精神「gaga」過生活;他的兒子巴尚從事部落旅遊與社區發展工作(例如護溪,以保護有「台灣國寶魚」之稱的櫻花鉤吻鮭的生存環境);巴尚的女兒阿莉原本在紐西蘭打工,以愛、以諾則是巴尚的弟弟席浪與尤莉所生子女。故事就從阿莉在紐西蘭打工2年後回到部落而開展。
電影一開始,家中僅存並登記在席浪名下的土地,因鄉公所的介入劃分,泰半土地劃給了鄉長的親戚。不久哈勇與世長辭,正當巴尚與家人為哈勇舉辦喪事之際,收到法院敗訴的判決書。一心想要改變家族地位的巴尚不顧家人反對,決定參選鄉長。在此同時,阿媽發現阿莉竟然懷孕了,新的小生命即將來到哈勇家,卻因巴尚參與選戰,讓家族感情一夕之間凍結。三代同堂的家族裡,因不同的想法互相碰撞,衍生出各種喜怒哀樂。
這部是泰雅族導演陳潔瑤(Laha Mebow)繼《不一樣的月光》(2011年)、《只要我長大》(2016年)之後,所推出的第三部劇情長片。《哈勇家》除了延續導演歷來對於原住民認同、部落文化的關注之外,亦巧妙結合台灣社會的選舉文化、親子衝突、跨國戀情等主題,編織成一部溫馨動人的家庭電影。而在許多原住民漸漸失去對自我族群的認識、認同與自信心的同時,以諾立志傳承部落文化的精神,亦讓人對於原住民族重現生命力充滿期待。
泰雅語片名的「GAGA」,相當於中文裡的「規範」之意。依照「台灣原住民族資訊資源網」的介紹,泰雅族中的「gaga」意思為祖訓或遺言,指泰雅社會是應遵守祖訓的社會群體,並且是以血緣、共約、共祭、共勞為基礎發展而成,深深存在於泰雅族人的生命之中;「gaga」是一種社會規範,是泰雅人日常生活、風俗習慣的誡律,可以算是泰雅社會中行為道德與社會律法的最高維護及審判者。
關於台灣原住民族的各種祖訓和戒律,誠如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王泰升教授在〈在法學與國家法中看見原住民族法律〉一文中所說,台灣原住民並無文字存在,原住民法的思想淵源,來自於固有文化中強烈的「崇祖」觀念,認為只要是祖先流傳下來的東西,便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同時,也相信靈魂不滅,祖靈或神靈依然與族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如違反固有習俗、禁忌等,則祖靈必降災禍,故須探求祖靈的意志,遵循著由經驗累積而來的慣例行事。
將「gaga」放到泰雅文化脈絡下,就可以理解電影中的許多場景。例如,影片一開始哈勇對著以諾說:夢是祖靈的指引、擺陷阱抓山豬講求先來後到;造房(傳統屋)不能偷工減料,全是為協助族人挺過每一次過冬的準備;而阿媽(林詹珍妹飾,她因本片得到金馬獎最佳女配角獎)述說往生的哈勇在夢中告訴她家中將有一位新生兒誕生,亦是祖靈或神靈的展現。這說明「gaga」不光是束縛他人的規矩,亦是攸關部落生存處境的集體指南。
其實,「袓靈崇拜」並不僅僅是台灣原住民族獨有的思維模式,南島語(民)族甚至世界各地許多的原住民族也都有類似的情形。以大洋洲所羅門群島之馬萊塔島(Malaita)的Langalanga人為例,他們是南島語族人、當地的原住民,也是袓靈崇拜者。
當帝國主義盛行、英國開始在馬萊塔島進行殖民統治時,面臨如何將西方資本主義法制的「Law」概念予以轉譯,也就是讓部落原住民可以用他們的語言來理解的問題。就此,Langalanga人將法律翻譯為「taki」,意思是傳統慣習中的一些規則,尤其是禁忌和禁止的行為,若是違反會受到袓靈的懲罰。這意味Langalanga人的「taki」相當於泰雅族人的「gaga」,彼此類似但並不完全等同於台灣社會繼受自西方法治文化所稱的「法律」概念。
所謂的「南島語族」(Austronesian),是指大洋洲和東南亞以南島語系為語言的族群,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與包括紐西蘭毛利人、所羅門群島等大洋洲國家都被歸類為南島民族。Langalanga人與泰雅族人有這麼相似的文化思維,背後原因可能是他們原本歸屬同一個族群。目前主流學說依照語言分析與遺傳學等證據,認為南島語族起源自台灣,亦即人們從台灣向大洋洲和東南亞等地遷徙;但也有學者提出不同看法,認為起源自亞洲大陸。
由《國家地理》(National Geographic)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攜手合作,探索南島語族5,000年來,以台灣為起點進行文化遷徙與擴散的《南島起源》節目,共有3集。在旅英阿美族藝術家優席夫(Yosifu)、英國人類學家朱利安.戴維森(Julian Davison)共同主持下,前往台灣、紐西蘭等7個地區進行拍攝,以科學跡證探索南島語族遷徙與擴散的情形。該節目於2022年2月公開播映,目前在YouTube均可搜尋觀看。
基於這些有力的科學證據,許多紐西蘭毛利人認同自己的祖先來自台灣。2018年紐西蘭北部的毛利人部落來台進行尋根之旅,部落傳統領袖Arapeta Hamilton在接受《中央社》記者訪談時,提到他在花蓮磯崎海岸踩到海水時,有如從祖先得到啟發,讓他忍不住落淚,這趟旅程像是他的「靈魂之旅」;他同時指出:阿美族的語言、刺青、雕刻圖騰,都與他的部落相同,甚至一種用腿部揉搓草繩的編織技術,也只有在台灣跟紐西蘭看過。
當我看到《哈勇家》的劇情出現阿莉的紐西蘭籍男友Andy來到台灣時,原本以為編劇是想仿效毛利人尋親的故事。當然,編劇如此鋪陳,自有其深意。正如影評黎豈鳴(筆名「癮君子」)在〈非一般溫情家庭電影:《哈勇家》裡的泰雅文化、涵化與烤火房〉一文中所說:「正因為Andy是不會『中文』的漢人,才好拉抬作品格局,藉此突破過去所習慣的二元敘事:漢人與原住民的對立,並讓討論跨越國土疆域,進而在全球化的架構下,幽默展現劣勢族群的普遍困境」。
由於未婚懷孕觸犯了泰雅族的「gaga」,依照慣習必須殺豬與族人分享,以避免災厄降臨,於是殺豬與宴客的劇情出現了。而幾百年來原、漢混居與文化交流的結果,現在原住民族的婚宴同時兼容著部落傳統文化祭儀、基督教堂儀式與漢人宴客的型態。哈勇家這種融合原住民傳統習俗、基督教文化與漢人主流社會生活的經驗,也就成為大多數台灣原住民生活的日常。
這種情況,與研究Langalanga人幾十年、多次實地前往該處田野調查的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郭佩宜在〈「正義」美學:以所羅門群島Langalanga民族誌為例〉一文所敘述:「即使多數人已經改宗,Langalanga人仍相信袓靈持續存在且施展力量,夾在袓靈與基督之間的族人經常利用空間區隔──亦即在村中以教會方式行事,但在村外持續與袓靈溝通的方式,取得安身之所」的思維生活模式,高度雷同。
哈勇一家人自認是依照「gaga」殺豬與族人分食,但此時正逢競選期間,會讓人有巴尚想藉著舉辦婚禮籠絡部落族人的聯想,加上當時Andy並不知道阿莉已懷孕,更遑論意識到自己就是她腹中胎兒的父親,在言語不通的情況下,他誤以為這僅是一場隆重的迎賓禮。當劇情出現這個橋段時,身為瞭解台灣司法實務的法律工作者,我擔心巴尚一家人將會面臨牢獄之災,並與Andy陷入互相猜忌、撕破臉的局面。
導演陳潔瑤在接受《報導者》專訪時即提到「賄選是以法律的角度來講。但殺豬本來就是部落的習慣,電影裡的殺豬是因女兒結婚而分享,若真的因選舉而殺豬,就是賄選了。選舉的年輕人如果不帶禮物去拜票,老人家就覺得怎麼那麼沒有禮貌。在泰雅文化裡,禮物其實不是賄選,只是基本禮貌,但如今就是不能帶禮物」等情事,與歷史事實相符。
在以漢人為主流所制定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相關法制中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即構成投票行賄罪,其犯罪主體並不以候選人本人為限;同樣地,選民於選舉期間收受賄賂亦成立犯罪。巴尚後來雖未因這場「婚宴」而被追訴,但在過往的司法實務中,的確有台灣原住民因殺豬分享豬肉而遭判投票行賄罪的事例。
台灣原住民出於傳統文化所為的行為,不管是殺豬分享、持槍狩獵、捕魚、採集森林產物等等,可說都是出於父祖輩的教養而為。只是,當原住民提出「文化抗辯」(cultural defense),主張所為是出於傳統慣習或文化時,過往台灣的司法實務卻盛行「法條主義」,認為審判運作是依據法律條文,對法律事實作出形式邏輯論證的適用,而較少考慮倫理的、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實質正義原則,同時盡量排除宗教、民俗、文化、道德、情感等因素。因而,許多原住民依其傳統生活模式所為的行為,卻被執法者、審判者認定為犯罪。
以這裡所提到的選舉制度與文化為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普遍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票票等值」的選舉制度,但在台灣原住民族的部落治理裡,很多是以部落頭目、耆老作為其族人間宗教、政治上的領袖,排灣族甚至是個階級社會。當代的民主制度與原住民族、部落的傳統權力運作機制迥異,原住民投身使用民主社會的選舉制度時,極有可能不免流俗地沾染惡質選舉的歪風,或囿於部落內族人彼此之間緊密的連帶關係,在從事固票、拉票與拜票等行止時,未能嚴守法律明定禁止的投票行賄行為。
話雖如此,如果原住民參選人是基於傳統慣習而分享豬肉或帶禮物拜訪族人,就該認為涉犯投票行賄?法律條文是由抽象化、固定化的文字所構成,法律的解釋則必須是動態的,必須融合並且促進當代現實的方式加以理解,更必須在憲法所建構的法律框架秩序下,具體落實憲法所要彰顯的價值理念。如果缺乏這種多元思維,法律用語即會被披上「有權解釋」者的族群色彩(成見、意識形態),也就是其語義會朝向有利於掌權族群的方向確定,其他的可能性則被掩蓋、忽略或漠視,這也意味著其他族群的權利會被掩蓋或忽略。
還好,在部分法官以其漢人成見或意識形態,而作出去脈絡化、罔顧原住民文化抗辯的不正義判決的同時,仍有些法官恪遵其作為獨立、公正之紛爭裁決者的職責,敞開心胸,直視原住民所受的不公平處遇。其中值得介紹的原住民選舉訴訟案件,應該是「排灣族頭目紅包案」。
檢察官起訴原為屏東縣瑪家鄉鄉長的康Ο吉為競選連任,於2005年間利用在某活動中心辦理參選說明會的機會,假借對排灣族頭目尊敬的名義,實際上卻是想要利用頭目在原住民部落中的影響力,交付內裝有新台幣1,000元、500元不等的紅包給有投票權的大、小頭目共7人收受,康Ο吉涉犯交付賄賂罪嫌,7名頭目則涉犯投票受賄罪嫌。
屏東地方法院受理後,康Ο吉的律師周春米(2022年12月起擔任屏東縣長)為被告們提出辯護,表示他們此舉是依排灣族的傳統作法,並聲請以專家證人身分傳喚原住民族委員會專任委員蔣正信、國立東華大學民族學院院長童春發到庭作證。兩位專家一致指出:在排灣族的傳統文化中,部落的人民、河川、土地是屬於頭目的,所有關於部落的任何事情,都要經過頭目同意;如果有外來的人要進入部落時,一定要先拜訪頭目,以示對部落的尊重,選舉的人如果懂排灣族文化,一定會去拜訪頭目,表現禮儀。
最後,承審合議庭法官羅森德、陳松檀、蘇碧珠認定排灣族文化中,如對頭目有所請示,或於召集部落而對部落有所騷擾時,不論是排灣族平民或外來人士,為表示對部落頭目的尊敬,確有於部落頭目住處或公開集會場合,交付禮物或金錢予部落頭目的習俗。是以,被告既然是基於尊重排灣族頭目之意,而交付紅包、現金,該7名頭目也是基於排灣族頭目的身分而收受,自不成立投票行賄罪或投票受賄罪。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支持地方法院的無罪判決,該案因此確定。
本案是當時少數在充分理解原住民傳統文化後,所作出深具憲法與人權價值並彰顯個案正義的判決。其後,在許多有志之士的鼓吹與協同努力之下,原住民依其社會文化生活卻違反主流社會所制定的刑罰規範時,法官們多數已能接受這種文化抗辯而還原住民同胞公道。而在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的要求下,法務部也開始安排負責犯罪追訴的檢察官前進部落,實地體驗,並由部落耆老解說分享,藉由面對面,了解原住民族文化風俗及目前所面臨的困境。
舉辦這種「偵辦原住民族案件實務研習會」,有效提高了檢察官們對文化衝突的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以2022年舉行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被告曾Ο仁等10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理由是曾Ο仁為競選泰武鄉鄉民代表,有殺豬分肉給選民的行為。經過偵查後,檢察官接受被告們的辯解,表示排灣族在每年7至9月間有舉辦收穫祭活動,本案被告們發放豬肉的行為確實與豐年祭有關,因而都給予不起訴處分。
在同一期間,高雄地檢署亦受理一件被告王Ο龍等5人被指控涉犯投票行賄罪與投票受賄罪嫌,理由是王Ο龍為競選里長,自2022年8月間有致送稻禾壽司米給選民的情況。王Ο龍辯稱他在送米時,都有向里民表示是普渡過的、人家布施的,吃一個保平安。檢察官偵辦後,經核對相關證人證詞,確認這些是普渡米,是某宮廟要致贈給弱勢家庭的。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遂載明:「中元普渡是台灣人民普遍的信仰,在中元普渡結束後,將祭祀供品分給民眾分食祈求平安,此乃眾所周知之事,選民不一定改變投票意向。」
這幾個案例顯示,無論是哪一個族群(如閩南人、客家人或各原住民族)或部落,可能都有著各自獨特的宗教活動或文化祭儀,執法者秉持理性、客觀、中立及多元關照,在傾聽當事人聲音,深入瞭解事情發生的前因後果及脈絡事實,盡可能地探究事件的真相,致力於彌合法律與社會的落差後,自能作出公允的裁斷。
這同時告訴我們,當台灣的刑事法庭已從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的壓制工具,逐漸轉型為人權捍衛者,並將檢察官這一「權力怪獸」關進制度內的籠子時,公民們也該將心力關注到民事與行政訴訟上。畢竟犯罪者只占社會中的極少數,民眾不宜過度將心力聚焦在刑事審判上。尤其作為人民之間、人民與政府之間的紛爭或權利義務關係的仲裁者,法院在其中所畫出的行為準則,其對社會的影響力亦不可輕忽。以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慣習的案件為例,該習慣(法)的存在與否及其內容的確定,均有超越個案的影響力,而會波及遵循同一傳統慣習的部族成員。
《哈勇家》片中巴尚會決心投入讓自己後來官司纏身的鄉長選舉,起因於他認為法庭沒有給予哈勇家一份符合公平正義的民事判決。他與家人的疑問是:為何幾十年來一直由哈勇家耕作的名下土地,在鄉公所的劃界後,卻被硬生生地減去三分之一?鄉長不是已經答應要出面處理?為何當他們為哈勇舉辦喪事之際,卻收到法院敗訴的判決書?
關於這場土地糾紛的訴訟,電影並未提供太多的細節,無從研判爭執雙方是原、漢還是原、原,但至少一方當事人確定為泰雅族。而台灣原住民族本有著其各自遵循的土地處分方式,例如雙方口頭同意買賣、以物易物或應經家族會議同意的傳統,未必遵循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這時,如果法院單憑現行法來裁決涉及原住民土地的糾紛,在某些個案上即有可能發生不正義的結果。
由此可知,在有關原住民土地爭訟的案件中,常常涉及「原住民族傳統規範」與《民法》之間的「規範衝突」問題。依照台大法律學院陳瑋佑教授在〈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於民事司法上之適用與證明〉一文的建議,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時,一開始即應善盡其闡明義務,曉諭當事人提出與本案有關連性的原住民族傳統慣習、確認當事人選擇裁判規範的意思,並依職權蒐集足資判斷其存否及內容的事證,必要時並委由學者專家或部落耆老到庭陳述意見。
可惜的是,有些法官並未正確認識到台灣社會因存在多元的族群文化,有著複數的規範價值體系,必須採取文化多元主義的法律思維。因而,在審判實務上即有法院未盡闡明權或指示義務,逕自否定阿美族人有以物易物的土地買賣方式;或過於強調原住民保留地的國有性質,忽略保留地是原住民族傳統土地的歷史事實,縱使原住民世代居住於國有地內,只要未登記耕作權、地上權,仍不得主張有權占有以對抗該土地的管理機關。
在這種情況下,Langalanga人對該國法庭的普遍性看法:「法庭只聽那些會說(英文)的人,那裡沒有正義」,或許也是原住民同胞對台灣司法的印象。中央研究院研究員郭佩宜文章中所提:「法庭無法有效區辨系譜與歷史敘事的真偽,反而提供了誘因,讓懂得遊戲規則的人能夠操弄,非虔誠基督徒更無需理會不能說謊的規訓。在這樣的細縫之中,正義無法在法庭上呈現,相反的,法庭反而離正義的美學更遙遠」等跨文化警示,或許是台灣司法所該省思的。
幾百年來,隨著外來族群的不斷移入,台灣原住民族幾經磨難,而逐漸被同化。關於這段歷史事實與社會現況,由對原住民族權利運動與各種人權保障卓有貢獻的前靜宜大學教授林淑雅所執筆的「台灣原住民族致中國習近平主席」公開信,最足以說明一切。她於2019年1月代表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所寫的信中提到:
台灣原住民族見證著來到島嶼的西班牙人、荷蘭人、鄭氏王朝、清帝國、日本國、中華民國的言行,我們跟荷蘭人簽過契約、跟美國人簽過和平協議,對抗過每一個侵略我們土地的外來民族與帝國主義,也受到後來殖民國家的武力鎮壓、威權統治,從被稱番人到台灣原來的主人,原住民族更推動著國家走上人權、民主、自由的轉變歷程⋯⋯。在我們母親土地上建立起來的主權國家台灣,我們並不滿意,因為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才剛剛開始被這個國家重視,台灣島上的多元民族、多元文化、多元歷史觀才剛剛開始受到這個國家肯定。
的確,隨著《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與各種原住民族法律的制定、憲法法庭與各級法院判決的肯認,台灣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已有所進展。不過,原住民族的世代資源在漢人及其他外來族群的統治之後,被野蠻的巧取豪奪而消失,加上因其身為少數人的歷史背景與文化差異而處於弱勢,許多人又不能設身處地理解原住民族所面臨的困境,於是許多的刻板印象不斷地置換流傳,或明或暗地充斥著不少的隱性偏見(Implicit Bias)。
優席夫在主持的《南島起源》節目中,一再述說他當年因為遭受歧視,而避走海外,旅居英國達20幾年。在社會的變遷、法制的變革與學校教育的推廣下,原本眾人認為台灣社會已不再有原住民歧視的問題。孰料,2023年4月台中一中的校慶園遊會中,竟有學生以「烯環鈉」做擺攤主題,涉及以不雅稱呼的台語諧音歧視原住民;而同年5月在台灣大學學生會舉辦的「言論自由月」,於開放學生自製布條懸掛於校園內時,也出現一幅「火冒4.05丈」的布條,影射原住民升學優惠制度。
為何多元文化尊重已被學校納入教學內容數十年,還是有層出不窮的類似事例?或許這些都只是「書本上」、「考試中」的知識而已,「跨文化理解」始終未能內化成學生的素養。本身不是原住民,卻選擇長期待在原鄉部落從事教育工作的台東縣萬安國民小學校長鄭漢文,他在〈誰說台灣沒有種族歧視?存在心裡的隱性偏見,讓我們忘了大家都是同樣的人〉一文中即提醒我們: 「隱性偏見是個人在意識之外,對他人的刻板印象,摸不著又猜不透」、 「隱性偏見就像電路,當不滿的情緒上湧後,偏見的迴路就起作用」、 「隱性偏見雖不等於歧視,但終將引起歧視」。
雖然這二起名校學生的歧視言行,在學校、學生會和學生多次公開表達歉意下落幕,但人們如不能將心比心,這類歧視言行還會持續上演。而從《哈勇家》所呈現的生活日常,我們固然發現其中出現「gaga」、狩獵、吹奏口簧琴,以及以諾第一次成功殺豬後用血在額頭上抹圖騰等泰雅族的特有文化,但貫穿其中的日常用品、婚宴辦桌與觀光客等等,在在顯示原住民與漢人早已緊密貼近彼此。這說明原住民族並不是遠在「異域」的邊疆民族,而且面臨同樣的生老病死與親情羈絆,只要我們多一點的包容與理解,自然能夠平等對待、同理關懷。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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