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王子榮/逝者已矣?談司法判決中的《破墓》二三事
(攝影/林彥廷/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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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含《破墓》劇透,請斟酌觀看。)

《破墓》打著可以和韓國靈異驚悚類電影的天花板《哭聲》相提並論,以及挾著在韓國上映不到數週就拿下驚人票房的口碑,在台灣上映後也引起廣泛討論。甚至在不久前韓國舉辦的「2024百想藝術大賞」中,金高銀以《破墓》女巫花林一角拿下電影部門的女子最優秀演技賞,而飾演花林助理峯吉的李到晛,也摘下男子新人演技賞,更別說還有崔岷植和柳海真這兩位硬底子演員壓陣,前者飾演風水師金相德,後者則是專業葬儀人員高榮根,光是演員組成就展現了韓國演員老中青三代沒有斷層的硬實力。

電影前半部帶出的「先人沉睡的風水寶地」對華人來說完全不陌生,金木水火土所衍生的五行相生相剋,先人下葬最好能庇蔭子孫,地形上能左青龍、右白虎、前有照、後有靠,這些都可以稱得上耳濡目染;而後半部和日本精怪的對決,竟意外呼應我們從小看港片中茅山道士對決僵屍的印象,只是從身穿道士黃袍的林正英變成崔岷植扮演的風水師,一部片的前後不同調性既可以讓人提心吊膽,卻又十足獵奇,具有極高的觀賞性。

《破墓》開頭從一個已移居美國、十分富裕的企業家族,特地遠渡重洋從韓國重金禮聘花林和峯吉前來,只因家族中的男性無論老少都似被詛咒纏身,即便是剛出生的新生兒,竟也要靠鎮定劑才能止住幾乎不停歇的嚎啕大哭,種種醫學上難以解釋的狀況,只能訴諸無形的,而花林和峯吉查看後認為應該是委託人的祖墳出了問題。鏡頭一轉,回到韓國境內,風水師金相德硬著頭皮承接了這個委託,與花林、峯吉和高榮根一行人逐漸解開委託人家族祖墳的迷團。

韓國的電影常常承載了歷史的痕跡,提醒觀眾要做個有記憶的人。劇中祖墳所埋葬的先人,代表著韓國曾被日本殖民的一段不堪過去,委託人的先人曾為日本作馬前卒,所以即便是身後事也願意聽從日方安排,葬在極為特殊之地,更被利用、意圖掩蓋這座棺木下埋藏的天大祕密。朝鮮半島狀似老虎,劇中以「狐狸斬斷老虎的腰」作為伏筆,隨著愈接近的真相,愈令人拍案叫絕。

哪種土墳得依法「破墓」遷移?
生死是人的大事,逝者已矣,來者可追,對於留下的人如何好好地走下去,應該是更被關照的事。但我們對於往生者的情感,往往沒有隨著時間而變淡,只是醞釀、沉澱得更深刻;而關於身後事,往往一個處理不慎就成為司法衙門內的事──生前爭一口氣,死後也要爭一席之地。然而,以往入土為安的觀念,在2023年「殯葬管理條例」新修訂的法規下,除了公墓允許土葬
「殯葬管理條例」第26條: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4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0.36平方公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以外(仍有年限限制),其他地方已經禁止全面土葬。但過去已經存在的土葬墳墓,總不能強制先人遷移,所以這些先人的住所只要是「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便採取依照原來形式為修繕跟維護的方式。
不過即便「殯葬管理條例」禁止私人在公墓外土葬,還是可以在判決中發現民間仍保留這樣的習俗;一旦違反上開規,主管機關會予以裁罰行政罰鍰
「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
墓主違反第40條第2項或第70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人民若有不服,就會進入行政訴訟的程序。實務上這類案例並不少見,不過當人已入土為安,縱使有所違反法令,要重新遷葬或是採取現行的火化,也不是馬上不近人情的要喪家立刻處理。所以上述提到的裁罰透過主管機關制訂了裁罰基準,有些地方政府所制訂的裁罰基準在墓地並未另外涉及私權紛爭下,會去考量給予需一定年限的撿骨風俗一些空間,亦即在罰鍰外給予年限緩衝
如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案件裁罰基準第43點就提及「未涉私權糾紛而遭民眾檢舉者,罰鍰3萬元,考量6年撿骨風俗,違規者得切結6年期滿起掘」。
但實務上,還真的發生過對於撿骨年限(目前法規年限為6年)的爭執──曾有民眾主張撿骨習俗最長為12年,倘若將年限限制在6年,已然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不過法院是認為「殯葬管理條例」立法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目的在於避免濫葬行為對於環境及公共衛生可能造成的危害,而且裁處罰鍰以外,還給了6年期限,已經有綜合斟酌違規者和風俗民情,認為民眾主張是無理由的
《刑法》裡的特殊章節
在我國刑法體制內,存在著一個非常特殊的章節和一些很特別的條文──前者是《刑法》「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章
《刑法》第246條第250條
;後者則是刑法典對於已死之人所為的誹謗或公然侮辱行為
《刑法》第312條
的處罰。這幾個條文其實並不是司法實務常見的案例,比起大家熟知的酒駕、毒品或近來淹沒實務案件的詐騙,在案件數上相對是少數,只是舉凡出現了,不僅有曾經橫行台灣的盜墓集團身影在其中,也有因案件調查所涉及到宗教儀式的考究讓人嘖嘖稱奇。
以《刑法》第248條的挖掘墳墓罪為例,在司法實務曾經有一個猖獗的盜墓集團,形跡遍及台灣的新北、桃園、台中、彰化、雲林,經統計共下手了上百座墳墓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510號第511號第512號第513號第514號判決
,而手法上是選擇舊的傳統土葬墳墓下手,割開上方草皮後再挖開土方,然後破壞棺木盜取裡面的陪葬品,得手後又將草皮蓋回,所以很多遺族都是在檢警偵辦通知後或是時間到了要撿骨時,才知道先人遭到侵擾;至於偵辦案件的警員煞有其事講述著此案的靈異經驗,無形中也增加了該案的神祕色彩。

另外,在挖掘墳墓罪的案件中,也有涉及到民間習俗儀式的探求,包括挖到先人墳墓後該如何舉辦法事消災解厄?這類知識對司法審判者來說絕對不會是靠生活經驗所能知悉,所以只能透過詢問相關宗教團體來得到背景知識,例如就有法院函詢過道教的社團法人。這不是怪力亂神,而是術業有專攻。

如同前面所提到,當先人被詆毀時,我們刑法典中也特別以公然侮辱死者罪來加以保護;談到這個條文,就不能不提就讀法律系的學生都知道的經典教案「謗韓案」。曾有一位文人發表了一篇對古文大家韓愈的文章,裡面提到韓愈沉溺在風花雪月,最後又誤信偏方而嗚呼哀哉,誰知道就有一位自稱是韓愈的後代跑出來認為這篇文章貶低了他的先祖,就用自訴的方式認為該作者犯誹謗死者罪;這案件審理過程中最有趣的,是在於要證明的提告者真的是韓愈的後代,所以在該案件中的族譜考究可靠嗎?

當目光轉到此時此刻,這個條文又因為一位政治人物和名作家之子間的紛爭浮上檯面,其中政治人物在自己的節目上提到「你老爸如果在地下知道你幹了這個事,化成厲鬼也把你給咬掉」,就這部分,名作家之子也是援用侮辱死者罪提告。法院審理後是認為從教育部國語辭典及百度百科「厲鬼」這個詞在字面文義指的是惡鬼,確實存有貶抑的意思,不過從政治人物的前後言語脈絡係,主要是針對名作家之子先前對政治人物的質疑表不滿,儘管有提到已故的名作家,但政治人物批評的對象主要是名作家之子,所以並不構成。

用刑罰保護對先人情感,合時宜嗎?

當然,更深層的思考是動用刑罰去保護先人遺族的情感,如果回到《刑法》以保護法益為目的,那去翻找侮辱死者罪為何制訂,是要保護遺族或社會對先人情感,這在現代的法治思潮下,是否還能禁得起檢驗?其實不無疑問。

墓地是先人長眠的處所,但也同時存在著避諱與禁忌,華人在過往土葬時代,重視風水寶地,光是怎麼選擇處所、什麼時辰才適宜入土為安,怎樣才能福澤子孫,光是書寫都足以說上三天三夜。而這究竟只是迷信,還是延續老祖宗的生活智慧而來,端看所抱持的角度為何。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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