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本文包含《刑案偵訊室:英國》、《女王偵訊室》劇透,請斟酌觀看)
某個星期日下午,茱莉亞.布萊斯(Julia Bryce)來到偵訊室,接受凡妮莎.華倫(Vanessa Warren)探員的非正式偵訊。茱莉亞的先生原是一所英語學校的教師,因為被控謀殺一位男學生,剛被定罪,正在監獄服刑,他們夫妻也因此離婚。這次之所以找她來問話,在於警方發現她前夫的另一個學生失蹤了,於是找她來協助釐清案情。
在凡妮莎親切、友善,對於茱莉亞遇人不淑、遭逢人生巨變,或施以關懷的眼神,或握手予以撫慰,投以真摯同情的情況下,兩人充滿溫情地閒聊著,茱莉亞因此知無不言地敘說前夫與學生之間互動的點點滴滴。這些往事勾起茱莉亞遭逢背叛的憤怒情緒,她身陷其中的情感糾葛,無意中竟透露出該案未曾對外公開過的犯罪情節。
凡妮莎不覺有異,繼續訪談著,觀察室的同僚比對卷證資料後,卻聽出了異常。當天是假日,這時偵訊室外的人員卻開始忙碌起來,馬上展開電話聯繫。部門主管、資深探員於休閒娛樂之際接到電話,個個不開心,但因為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馬上齊聚觀察室。
以上是《刑案偵訊室:英國》(Criminal: UK)第二季第一集的劇情主軸。這部由Netflix推出的犯罪偵查劇集,首季於2019年推出,分別以英、德、法、西班牙等4個國家的真實犯罪事件為創作基底,每一集都是個別獨立案件的偵辦過程,場景一律局限在偵訊室及其所在樓層,鏡頭很少離開10坪大的偵訊室,沒有外景、沒有屍體特寫、沒有科學證據,也沒有任何案件內容的畫面。
每一集只有一位應訊者,劇情圍繞在各國警察對嫌犯的偵訊,或與證人、受刑人的訪談。警方與應訊者中間隔著桌子,在一來一往的對話中,案情隨之抽絲剝繭而出。透過角色間的對話與詳盡的問案,並靠著觀眾自己的想像力,犯罪現場的畫面、作案的過程及案情的各種可能性,一切都生動地在觀眾腦中活靈活現。
為什麼茱莉亞透露出的訊息茲事體大,必須召回辦案團隊?原因在於這些犯罪情節並未對外公開,茱莉亞如何得知?顯然她才是真正的兇手,她的前夫可能只是替罪羔羊。
茱莉亞原本是以關係人的身分前來接受非正式的訪談,卻無意地吐露出自己的犯罪過程,這時她的「被告地位」已經形成;而刑事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緘默權)、「受律師協助」及獲告知前述事項的權利,按理執法者應該暫停偵訊,如此取得的決定性供詞才屬合法,具有證據能力。
問題是真正的訊問者、可據以判定茱莉亞的刑事被告地位是否已經形成的凡妮莎探員,她還在偵訊室中,同理關懷地與茱莉亞閒談著。觀察室中的夥伴究竟該向她發出暫停偵訊的訊息?還是該把握這稍縱即逝的機會,任由凡妮莎繼續偵訊,讓茱莉亞講出更多的犯罪情節,自己咬死自己?
這種執法過程適法性的爭議,是法律專家該關注的議題。一般社會大眾被吸引之處,還是在於劇情的懸疑離奇,以及執法者與罪犯之間鬥法的心理戰。第二季劇集其他偵訊的對象,包括:被指控性侵女員工的公司主管、專門揭發性犯罪的網路社群領導者、遭定罪後想談條件的精明謀殺犯等;第一季劇集調查人員要交手的對象,則分別是:涉嫌性侵並殘殺正值青春期之繼女的醫生、毒殺妹婿的謎樣女子、非法販運人口的卡車司機等。
員警在警察局裡如何對待嫌疑犯,如何向犯罪嫌疑人取得口供,通常是祕而不宣,不為外人所知。由於趨利避害的人性使然,刑事被告極少自願認罪;證人基於人情、隱私等各種羈絆,也未必坦然相告。員警為求破案或取得線索,因此必須利用應訊者心理上的弱點,說服他們認罪或吐露案情;如果自律不夠嚴謹,或欠缺監控機制,在偵訊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用上一些詐偽或欺騙的手段,甚至刑求逼供的情事。
這些弊病,是民主憲政國家力求改變的。法治社會強調科學辦案,而不當方法取證、非法方式取得的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證據等,已成為普世價值,並且是多數國家審判實務上的通說,執法者違反時甚至會遭到究責。而且,偵訊過程中被告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這隻「攔路虎」不時會搬出法條、祭出訴訟規則,試圖阻止執法者的恣意妄為,也使得調查人員想要藉由偵訊取得被告自白,困難重重。
《刑案偵訊室》系列影集所要呈現的,正是警探團隊與應訊者之間的心理戰。藉由觀察室的單面鏡,透過影像與第三者的視角,嫌疑人眉角的微動、眼神的飄移或雙腳的抖動等,都可能是破案的關鍵符碼;你來我往的言語試探,更像是諜對諜的心理遊戲。前一刻還表現得如同小孩般無辜的嫌疑人,下一幕峰迴路轉、全盤招供,可能就成了證據確鑿的罪犯。觀眾在獵奇的心理驅使與對真相的渴望下,從劇情鋪陳的各種細節線索中,思索著犯罪情節的各種可能性,完全沒有任何驚悚、血腥畫面或音效等感官刺激的干擾,一切全憑想像力。
一般犯罪事件影劇仰賴緊湊的劇情來推進故事,《刑案偵訊室》系列則在10幾坪大的偵訊室裡挖掘事件真相。這個搭配有觀察室的偵訊室,獨具匠心。在美國西北大學(Northwestern University)知名犯罪學與刑法學者、被譽為「現代偵訊實務之父」的佛瑞德.英鮑(Fred E. Inbau)與友人合撰的《刑事偵訊與自白》一書中,闢有專章「偵訊的隱私與偵訊室的配置」,說明偵訊的成功與否,其中一項關鍵的因素是隱私。因此,該書對於偵訊室配置方式提出一些建議,並實際提出3種配置的圖例,成為當代許多國家警察部門的標準配備。
為了營造隱私的氛圍,該書建議應該安排一間獨立的偵訊室,並避免擺設會讓應訊者分心的東西,包括牆壁應盡可能使用柔和的色調,而且不要任何的裝飾、圖畫或其他的物品。其中燈光必須適當調節,因為照明不僅會影響偵訊者對應訊者的觀察,而且也可能讓嫌犯看不清楚偵訊者藉由面部表情所要傳達的同情、理解等情緒。另外,應盡量減少噪音,偵訊室裡不要有電話,因為電話的聲響是最可能干擾注意力的事物;至於座位的安排,偵訊者與應訊者應該面對面,而且要用直背椅,以免應訊者坐得太舒服無法專心地面對偵訊者,或偵訊者太鬆懈無法保持高度的專注與警覺。
在偵訊室的隔壁設置一間觀察室時,應以單面鏡隔開2間緊鄰的房間。所謂的「單面鏡」,是指在明亮的一面(偵訊室)看不見對面的景物,像鏡子一樣只能看見這邊的鏡像;在黑暗的一面(觀察室)觀看,則是完全透明的玻璃,可以很清楚地看見對面的景物。這種單向透視玻璃常用於心理學的無干擾實驗當中:研究員在透光的這一面觀察另一面的人物活動,以得到實驗所需要的資訊,另一面的受實驗者則完全不知道「鏡子」的背後有人正在觀察他們。
雖然「自白(口供)為證據之王」已不再被奉為圭臬,但無論是犯罪偵查人員對嫌疑犯或證人的偵訊,或公司保全人員對於員工的調查,都免不了出現諜對諜的鬥智場景,因此設計這麼具有特殊功用、錄音錄影監控機制可防杜執法者違法取供的偵訊室,想必會成為許多國家警察部門的標準配備。而將偵訊室裡的心理較量場景搬上銀幕的節目,自然也不會只有《刑案偵訊室》系列。
《女王偵訊室》(日語:緊急取調室)是日本朝日電視台推出的影集,自2014年播出以來,迄今已有4季作品。該劇描述警視廳特殊犯罪搜查科現場談判專家真壁有希子(天海祐希飾),因其女性身分及幹練直率作風遭到排擠,被調到新成立的「緊急案件對應偵訊班」(後稱緊偵班)。她靠著敏銳的觀察力及獨特富含情感的偵訊方式,屢次卸下嫌犯心防,不僅與同事合力解決許多棘手案件,引導嫌犯走向贖罪的道路,也常常從過去未解決的案件中發現驚人事實。
《女王偵訊室》的主要場景,一樣是配有觀察室的偵訊室。雖然重點都是放在偵訊室裡反覆地審問應訊者,直至被偵訊的人鬆口說出真相或認罪為止,但為了避免太過單調,在幾段偵訊之間會穿插安排警察用不同的方式調查案件,這其中包括真壁有希子與夥伴們有時會前往犯罪現場搜查,或前往嫌犯、被害人住家打探隱情。
以《女王偵訊室新春特別篇2022》為例,3個月前發生的8億日圓運鈔車嫌犯之一,其屍體竟然在某個民宅防災避難房的冷凍櫃裡被發現。警視廳辦案人員初步查證下,難以發現這家人與該名嫌犯有任何的關連,而且研判死亡時間超過1個月,加上民宅主人拒絕供述,無奈之下,便將案件移交緊偵班。
警視廳為何對這民宅主人無可奈何?因為男主人源悅男是法學教授、女主人源秀子是高等法院法官、兒子源修一是知名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另有孫女源優奈及女管家松原詩織2位家庭成員。辦案人員遇到的最大困境,在於這家人個個是法律專家,並不是可以隨便唬弄的對象;再者,在定罪率高達99.9%的日本社會,源秀子不僅曾經在多件刑事審判中作出無罪判決,而且平反多起冤案,警察們擔心自己被認為懷恨在心,因而藉機誣指女法官一家人犯案。
真壁有希子與緊偵班同仁經過初步的訪談,發現松原詩織的真實身分並不是女管家,而且她與該名被害人(搶案犯嫌)有地緣上的關係,於是認定她是案件的破口。詩織接受訪談時也隨即坦承,並辯稱她是在被害人無故闖入源家時,基於正當防衛而殺人。
一切看來這麼順風順水,自白與客觀事證相符,可以宣布破案了?只是,運鈔車搶案幾位嫌犯相繼死亡,8億日圓跑哪裡去了?既然詩織作案地點就在源家,即可名正言順地要求偵訊這3位法律專家。為了避免3人串供,緊偵班參照前例,使出絕招;卻沒意識到法官資歷30幾年的源秀子並不是省油的燈,真壁有希子等人與這家人展開了一場爾虞我詐的心理戰。
究竟詩織是不是基於正當防衛而殺人?源家夫妻與兒子是否涉案?3人何時知悉詩織殺了人?當源優奈成為破案關鍵時,又該如何對這個年僅7歲的小女孩實施偵訊?如何讓數十年來兢兢業業、廉潔自持又素孚眾望的女法官敞開心房,看見自己的偏見與家庭缺口?真壁有希子可以順利地拆解源法官在心理上構築的防禦工事、讓真相大白?
怎樣的偵訊技巧與策略才有助於案情的突破?劇情尾聲,真壁有希子就「誰在偵訊室有主導權?」一事的看法,令人大出意料。她說:刑事被告依法享有緘默權,辦案人員在偵訊時卻不能沉默不語,這意味被告才是真正的主導者,執法人員不能用高高在上的心態,意圖去導正被告的行事作風、要求他們說實話,而只能不斷地說服、不斷地出招,拼死命地咬住他們。唯有認清其中關鍵,或許才能成為真正的辦案高手。
由於過去的刑事偵查、審判實務過度仰賴自白,台灣社會發生過許多執法者對嫌犯屈打成招的事例(如王迎先、蘇建和、鄭性澤等)。因此,有些人認為理應科技辦案,並且應以科學鑑識為主要偵查方式;透過偵訊取得被告自白,被認為是落伍、不符時代需求。
殊不知在偵查階段,非供述證據(物證、書證)並無法完全取代人的供述。畢竟偵查過程是動態的,在每個案件所挖掘出的物證、書證與人證中,若偏廢人證,會妨礙其他兩者的發現,也無法藉由嫌犯的供述,輔助偵查人員對所存證據進行評價,從而縮短偵審流程。
關於被告自白的探討,台灣法界大都僅關注在「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的被告自白不得做為證據」的相關議題,卻鮮少對現行司法警察的偵訊過程、偵訊者與應訊者的互動及心理作用、偵訊室的空間配置等相關問題,進行實際的了解與研究。由於長期漠視偵訊心理、審判互動、證人記憶與自白形成等相關行為科學課題,造成刑事偵查在行為科學研究上的停滯不前。
例如,內政部警政署要求各警察分局應該有專屬的偵訊室,內有單面鏡,可全程錄影,配合觀察室使用,但據我了解,不僅數量不足,且使用率不高。而依照我從事刑事審判近20年的經驗,應訊者在法庭上往往表示他們是在派出所或分局的大辦公室接受偵訊,不僅人員進出頻繁、交談不斷;甚至在有多數共犯接受訊問的情況下,也常常是在大辦公室的不同角落為之,不僅會互相干擾,也易於勾串,造成審判實務上查明事實真相的困難。
事實上,縱使再怎麼偏廢被告自白,證人證詞始終是審判實務上不可或缺的證據方法。而自白的反面就是說謊,深入了解影響被告自白與否的外在因素(如偵訊者的偵訊技巧與判斷力、偵訊室的配置、證據證明力的強弱與辯護律師的意見等)及個人事由(如記憶、認知與情緒等),不僅可以提升執法者對於說謊的判斷,有助於了解證人證詞的可信度,更可藉此調整後續的偵查作法,以利案情的釐清。
《刑事偵訊與自白》告訴我們:偵訊者與應訊者之間的座位必須接近,這樣他們在心理上的距離也將縮短;反之,兩人之間的距離過遠或有屏障的物品,會讓有罪嫌犯的壓力較為紓解,或較有自信可以撒謊而不被察覺。
該書也提到,對於那些社會地位較高或專業人士的嫌犯,直接稱呼他們的姓名,可以稍微化解他們平日的優越感;對於那些社會地位較低的人,稱他們「先生」、「小姐」,則會讓他們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心理上得到滿足,較能消除不必要的抗拒。這類將人的心理現象運用到偵訊實務的作法,顯然是那些沒有受過偵訊技巧訓練的人所難以體察的。
長期以來,台灣多數的檢察官力倡自己是唯一的偵查主體,不僅反對給予警察部門「微罪處分權」,也要求警察向法院聲請各種令狀(如搜索票、監聽票)時,都必須透過檢察官為之;而仿效法庭的設計與運作模式,檢察官高坐在偵查庭的法檯席位上,隔著遙遠距離訊問被告或證人的方式,顯然不符前述偵訊科學的標準流程。另外,為了捍衛這種舉世無雙的偵查權限行使方式,誠如我在〈誰在玩「老把戲」?從檢改會要檢察官代表退出司改會議談起〉一文所提,檢察體系於1999年、2007年所召開的全國司改會議中,兩度運作反對,更阻礙許多司改議題的討論與通過。
然而,正如前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擔任檢察官數十年的蔡碧玉所說:
「警察辦案的角度與檢察官的角度事實上存在著若干差異,甚至檢察官辦案的角度係扮演著制衡警察權力的角色。」 「檢察官所考量的,通常是比較傾向法官的法律觀點,這點也和警察係以破案為偵訊的主要目的有所不同。」
何況相較於警察學校(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開設有「犯罪偵查學」或「偵查心理學」等課程,檢察官的養成教育(各大學法律系所、司法官學院)中,始終欠缺類似的專業訓練。因而,茱莉亞在凡妮莎溫情暖語、平等相待的閒談過程中,毫無防備地吐露案情的場景,很少有機會出現在「偵查庭」。檢察體系實無必要將所有的偵查主導權攬在身上,既累翻了自己,又無法統合戰力提升偵查品質。
以素有「精緻司法」的日本為例,檢察官偵訊嫌犯的地點,是在自己的辦公室內,檢察官與嫌犯面對面坐在L型桌邊,席位沒有高低的設計,由檢察官提問、檢察事務官製作筆錄。而檢察官林宗志與黃士元赴德考察後所撰寫的〈德國檢警聯繫之法制及實務運作現況研究報告〉,亦發現該國檢察部門並沒有設置「偵查庭」,原則上檢察官也沒有「開庭」的必要;如真有必要訊問被告或證人時,則在各檢察官辦公室內為之。至於韓劇所呈現的韓國檢察官偵訊情況,也與日本大同小異。
由此可知,台灣檢察權運作現況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我們或許沒有追求像日本一樣高定罪率的必要,但以每年法院受理約20萬件檢察官起訴的刑事案件、定罪率約在96%左右來看,提高1~2%的正確率,每年就可以減少數千位國人同胞被迫纏訟法庭,這是正當、合理的要求。而藉由《刑案偵訊室》、《女王偵訊室》等相關影劇的展演,說明台灣的偵查實務確實可以朝向更科學、更有人性關懷的方向努力。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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