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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來台工作仲介費約8~15萬不等,每次重新入境都需付一次。
上個月,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吳玉琴提案修改《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移工3年契約結束後,需出國1日才能再入境的規定。此案已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通過,將在大會中審查,進入二讀程序。然而,此修法牽涉仲介業者龐大利益,因而仲介各方強力施壓,提案委員林淑芬甚至要發表「不自殺聲明」,足見仲介壓力的力道;而仲介業六大公會更在7月5日動員好幾百人至立院外開記者會,以及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遊說。
其實,「3年出國1日」的規定早就失去了原先立法意義。《就業服務法》第52條立法之初,是為了防止移工連續在台居留時間達到歸化標準(5年)。然而民國96年《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時,早已排除依《就業服務法》引進的東南亞藍領勞工申請歸化國籍的可能性。亦即,移工不管待多久,都不能成為台灣人。姑且不論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以及背後蘊含的意識形態,我們可以清楚看到,移工永遠無法成為台灣人,而「3年出國1日」的條文也早已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那麼,為何仲介業者會極力反彈修改第52條的規定?原因就在於,移工每出境再入境就得再被收取一次母國仲介費,這數額平均介於台幣8~15萬元。而且,移工通常沒能力支付,必須申請貸款,仲介和貸款公司就能再從中收取利息。零零總總加起來,大約需移工1年至1年半的時間才能完全償還。取消出國1日的規定等於讓移工免重新入境、免重新支付母國仲介費,對仲介來講當然是少賺了一大筆錢。
但是取消出國1日所涉及的龐大利益,仲介當然不會承認,因為利益赤裸裸,難以爭取社會的支持,他們需要假借一些名義來反對修法。六大仲介業同業公會先後發了好幾篇聲明,聲稱這樣的修法是損及雇主權利的,而他們是為了雇主而站出來。但是這些說法,其實都是站不住腳的,我們在本篇文章的最後,附上了清楚的 Q&A 整理。
簡單來說,仲介提出的許多點都跟此次修法無關,甚至是捕風捉影,故意混淆視聽,比方說取消3年出國1日後,移工將享有21天返鄉假,更甚者,他們運用台灣社會中隱晦卻普遍存在的歧視心理,以似是而非的論述,挑動雇主與移工之間敏感的利益矛盾關係。本文僅將仲介最主要誤導的三項論點提出來澄清:雇主空窗期增加、逃跑率增加、移工挑工作/隨意轉換雇主。
事實上,取消3年出國1日的規定,我們認為空窗期和逃跑的問題反而跟仲介推測的相反。在不用出國的狀況下,良好的勞雇關係可以直接續約、無縫接軌。而即便雇主要更換移工,也因辦理聘工的程序由國外轉為國內辦理,更加便捷快速,可以降低等待的空窗期。至於逃跑的部分,取消3年重新出入境、再被收一次高額仲介費後,移工就不需要為了避免再被剝一層皮,而選擇在3年契約期滿後潛入地下,當逃跑外勞。若取消3年出國1日的規定,可以消解移工因不想再被仲介剝皮而選擇約滿逃跑的結構性因素,因此外勞逃跑率反而可以下降。
另外,仲介聲稱的挑工作與自由轉換雇主,其實是將幾個概念惡意混淆。現行移工只有在《就業服務法》第59條的狀況下,才有機會轉換雇主,包括受照顧者死亡、船舶無法作業、關廠/歇業,以及其他不可歸責於移工之事由。因此可以說,移工並沒有自由選擇雇主的權利。即便是3年約滿,雇主仍握有要不要續留移工的決定權,不論有無出國都是如此。如果不續約,移工經由就業服務站的媒合,轉換到了新雇主,依然受限於《就業服務法》第59條的規定,無法自由轉換。仲介巧妙地嫁接契約期滿的轉換與《就業服務法》第59條的轉換,實則創造了一個曖昧的說詞,並迴避長期以來,移工無法自由轉換的剝削體制。
或許我們可以更進一步思考,我們真的需要私人營利式的仲介制度嗎?移工來台,母國和台灣各收取了龐大的仲介費,然而由於制度上雇主握有移工人數配額,因此仲介為了賺錢,反而必須用力地服務雇主而非移工。這導致移工與雇主產生摩擦,甚至發生實際的勞資糾紛時,仲介往往站在雇主立場,並阻止移工申訴爭取權利。
目前,雇主雖可直接向政府申請直接聘雇,繞過仲介,但手續複雜、聯繫窗口四散,間接阻礙了雇主的意願,因此改善直聘流程是政府首先無可迴避的責任。但我們期待政府可以再往前推進一步,思考移工引進的制度是否能採取「政府對政府」的方式,廢除現有的私人營利式的仲介制度。畢竟雇主所有配額都需跟政府申請,到底有多少移工需求,其實政府最清楚。這種政府對政府的直接聘雇,讓移工省下高額仲介費,才能更直接、實際地提升移工人權。
現今台灣社會對移工勞動條件的各種限制,反映了我們只想要廉價現成的勞動力,對於勞動力的養成、養老,一概不負責任。這些移工貢獻了人生最精華的歲月,不只無法享有後續的社會福利保障,更因為無法自由轉換雇主、高額仲介費、仲介巧立名目扣款等因素,勞動權益一再被壓縮。取消3年出國1日只是一小步,卻立刻遭受到仲介排山倒海的壓力。如果政府無法撐住、讓修法通過,那麼台灣到底是不是新政府號稱的人權國家,答案已經昭然若揭。
Q:取消出國1日無法解決空窗問題?
A:現行政策下移工3年必須離境返國重新申請,導致雇主空窗。修改後,在契約期滿前60天,移工與雇主雙方合意續約,移工無須出國,續約文件及手續皆在國內處理,將大舉降低雇主空窗問題。
Q:雇主每3年仍需要重新申請?
A:勞動契約一次為3年,無論是否聘用同一位移工,每3年皆需重新辦理,修法前後的差異是,移工無需出國,手續將以更簡便省時的方式在國內辦理。
Q:取消出國1日移工逃跑增加?
A:移工契約期滿會選擇逃跑的最大原因是高額仲介費貸款,移工來台3年,大約有1年半年都在還高額的仲介費,有些移工3年期滿後會選擇逃跑留在台灣打黑工,主要就是不想回國再來時又被收取一次仲介費。取消出國1日後,因無需再支付仲介費,將大舉降低移工逃跑誘因。
Q:取消出國1日移工將增加21天特別休假,增加雇主負擔?
A:《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內容並未制訂需給移工21休假。
按《勞基法》(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時間需給特別休假。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人則以勞動契約內容為準。勞基法特別休假的規定如下:
年資1年以上至3年未滿者給予7天,
3年以上至5年未滿者給10日,
5年以上至10年未滿者給14日,
10年以上,每年加給1日,最高30日。
也就是,工作滿1年,第2年才開始享有7日特休;滿第3年後,第4年可有10天,依序類推。換言之,若同一個雇主聘用同一個移工長達12年,該名勞工第12年的特別休假也才16天。別說12年的聘僱關係得以成立,前提是勞雇關係良好,在此前提下,特休假的天數不會成為雇主的的成本考量重點,更何況取消3年出國1日,那就會增加21天特休假?可見仲介誇大其辭,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混淆視聽。
Q:3年不用出國,移工來台契約變成12年?移工會變新移民?
A:移工是否能在契約期滿後,繼續留台,取決於有無雇主聘僱,因此,並非契約自動變成12年的問題,移工與雇主的契約一樣是3年簽訂一次的定期契約。若雇主對該名勞工不滿意,一樣可以3年期滿不續約。不論甚麼情況,現行制度移工在台都是客工,根本不可能變成移民。
Q:聘工成本提高,國外仲介將棄守台灣市場,台灣無工人可用?
A:目前新加坡、香港、中東、歐美等地聘僱移工,皆無約滿需出國1日的規定,並未出現招募不到工人的情況。台灣應該思考的是如何提供友善的勞動環境,讓台灣成為出國打工者好的選擇,而不是為了滿足仲介獲取暴利的誘因,繼續實行3年剝削移工一次的惡制度。
Q:取消出國1日會導致移工挑雇主、雇主不續約勞工就怠工,勞資爭議增加?
A:移工在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限制下,沒有挑工作的權利,雇主若想要把好工人留下,勞工是否願意繼續與同一雇主續約,重點是勞雇關係及勞動條件,並非出國1日取消與否。若舊雇主不願續約,怠工只會讓雇主更不願意續約,無法逼迫雇主續約。若雇主不願續約,勞工另行找尋新雇主,根本無須透過怠工逼迫雇主。勞資爭議的衍生與成立,與雇主是否遵守勞動法令有關,現行已有處理方式與取消出國1日與否無關。
Q:取消出國1日雇主無法淘汰不良移工,移工隨便轉換雇主?
A:3年期滿是否與移工續約,決定權仍在雇主,若認為移工不適任,是不良移工,不要與該移工續約即可。重點是,《就業服務法》第53條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並未修改,移工若要轉換雇主,仍須符合相關規定,沒有隨便轉雇主的可能。
Q:外勞護照過期難展延?
A:這是什麼瞎問題?移工護照過期需展延的情況,現在也有啊,只要去輸出母國的在台辦事處展期即可,那是什麼難事?況且仲介幫移工展延護照都有收取服務費,並非免費幫忙的!連這種理由都能成為反對取消3年出國1日的藉口,仲介業者為了自身龐大的利益,什麼理由都能拿來說嘴。
Q:外勞一旦經濟壓力減緩,將會不願意配合加班,旺季時雇主會無工可用,假日也會找不到工人照顧病人。
A:仲介這個說法正好洩漏了他們真正的祕密:「控制外勞就是要剝削他們,要收取高額仲介費,這樣外勞有強大的債務壓力,才會乖、才好管。」仲介為了自己龐大的利益,卻硬要拉著雇主跟他一起當剝削移工的幫兇。事實上,移工是否願意配合雇主加班,取決於勞雇關係是否良好,良好的勞雇關係,勞雇雙方都願意互相體諒配合的。
(作者簡介:主要協助移工面對、解決在台議題,包含勞資糾紛、血汗剝削等。除此之外,亦協助印尼在台勞工聯盟(IPIT)與菲律賓勞工協會(KASAPI)成立,為移工自主發聲之自治組織,進而實踐公平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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