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
【編按】近日立法院出現「放寬核電廠延役限制」提案,引發各方論辯。針對核三是否延役,我們同時邀請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祕書長崔愫欣,以及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特聘教授葉宗洸執筆,各自論述反對與贊成的原因。未來,攸關能源轉型議題,《報導者》會不定期邀請專家學者投書,完整呈現正反雙方的論辯,提供讀者參考。
核三廠一號機的運轉執照已在7月27日屆期,進入停機除役階段,二號機執照則將在明年5月屆期,台灣邁向非核之路僅剩下最後一哩,台灣3座老舊核電廠的運轉執照皆已屆期除役或即將屆期,並依法進入除役執行或準備階段。然而,本屆國會卻提出修法為老舊核電解套,亦有不少產業界發聲要求「以核減碳」,使核電存廢問題再次成為政治焦點。
核電廠的運轉年限依各國情況不盡相同:法國採定期安全檢查,但沒有年限限制;美國則設計40年營運許可,期滿前可申請延役;台灣核安法令規定累積運轉期間最長為40年。全球核工業為增加電廠使用價值,不斷鼓吹再延長使用15~20年,但2011年福島核災後,國際提高對核安的關注程度,不敢再迴避核能的風險,紛紛加嚴審查甚至駁回延役申請,新建核電更是稀少,核工業各項成本增加,全球核能發電量逐年衰退。
根據《2023世界核能產業現況報告》,2022年全球風力(7.2%)和太陽能(4.5%)發電量合計占比為11.7%,所有非水電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增加至14.4%,至於核電的占比則下降至9.2%──這是自2012年後、福島核災以來的最大降幅,也是40年來的新低。
回顧當年福島核災對於台灣最大的影響,即便是由國民黨執政,也不得不改變延長運轉年限的立場,宣布「穩健減核」的政策方向,前總統馬英九於2011年決定核一、二、三廠於運轉40年後如期除役,不再延長。2016年政黨輪替,民進黨政府正式宣布「非核家園」政策,也維持核一、二、三廠如期除役的政策。兩黨最大的衝突與不同是對於核四是否繼續興建的立場,但對於老舊核電廠不再延役的主張已趨一致。
核能電廠的延役,關鍵在核安的風險與成本評估,有一定的法律與行政程序,不是一聲令下,說延役就能立刻延役,核能電廠延役需要時間檢查、更新或升級所有老化管線設備。因此,申請延役須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規定,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規定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提出申請,執照換發申請審查時程約3至5年,可視審查回覆情況調整延長。
核電廠申請延役與除役的法律與行政程序不同,內容也不同,申請除役需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核電廠應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前3年,提出除役計畫,經主管機關(現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審核發給除役許可後,於25年內完成除役作業。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核電廠除役計畫亦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台電公司應於核安會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中央主管機關(現為環境部)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核安會於接獲環評報告審查結論後,核發除役許可。
核二廠則未申請執照換發,直接申請除役,台電公司於2018年12月27日提出除役許可申請審查,但因核二廠一號機燃料池貯存容量已爆滿,無法運轉至執照屆期日(2021年12月27日),原定2021年3月就必須停機,台電改採降低運轉功率方式,才得以延長運轉時間,但核二廠一號機仍因用過燃料池空間不足,被迫提前半年除役,於2021年7月1日正式停機;二號機則於2023年3月15日正式停機除役。
核三廠於2021年7月26日向原能會提出除役許可申請,至今審查尚未完成,預計於2025年5月底前取得除役許可。核三廠一號機運轉執照於2024年7月27日到期,依法先停機;二號機於2025年5月17日到期停機後,核三廠也將開始邁向除役之路。
今年(2024)大選國民黨未取得行政權,而是在國會取得多數,因此試圖以國會修法手段讓核電延役,但令人遺憾的是,竟然採用最不顧後果的方式,在核安管制法規濫開後門。
但本屆國民黨立委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共有5個不同的版本,分別為今年2月20日提案的王鴻薇版(簡稱王版)、3月1日提案的邱鎮軍版(簡稱邱版)、3月15日提案的羅智強版(簡稱羅版)與蘇清泉版(簡稱蘇版),以及5月3日提案的翁曉玲版(簡稱翁版),再加上7月12日民眾黨黨團提案版,內容都大同小異,主要是拿掉「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文字,目的是使「主管機關不得以屆期時限拒絕換發申請」,也就是說,讓民進黨政府不能以申請執照期限已過為由,主張核三廠不能延役,必須依法除役。
此案基於政治對抗而修法,內容可以說是非常草率,各版本修法理由與討論並未觸及延役的實質問題,等同提供空白授權。例如,邱版新增可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延長運轉之一定時間」,但到底是多久?且可以一直申請換照,核電廠的壽命是否沒有上限?又例如王版刪掉「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的法條文字,是否會產生就算沒有執照核電廠仍持續運轉的荒謬情況?如果修法通過甚至可能引發執行上的爭議。翁版條文則不是以主管機關訂定的執照換發申請時限為期,而是以執照到期前就可以申請延役,雖強調若沒有執照不得繼續運轉,但開了一個離譜的後門:只要主管機關確認安全後,就可在沒有執照的情況下繼續運轉。
綜上可知,修法並非以核安為最優先的考量,而是為即將屆期除役的核三量身打造、開後門解套,為達到政治目的,不但完全不尊重核安管制專業,甚至刻意迴避外界對於老舊核電廠安全的疑慮與監督,只是想藉此壓迫經濟部提出核電延役。有沒有執照?安不安全?都不在立委諸公的考量下,且新內閣本身立場搖擺,宣稱如果修法通過就會依法行政。一旦核三延役的申請程序開始了,政治責任與壓力將會轉到執政黨身上,新內閣對此不可不慎。必須再次強調,核電能否延役的最大關鍵不在法令規範的申請年限,而是老舊核電機組是否會對民眾造成安全威脅?核廢料是否有辦法解決?以及,人民是否知道必須承擔延役的高風險與昂貴成本?
核一、二廠已進入除役階段,在現行法律上已無法逆轉,如要重新申請執照延役,的確必須修法,但會引發一連串核安問題。目前3座核電廠各有不同的安全與核廢料儲存問題,若無法解決,現實上不可能立即延役發電。首先,核一廠與核二廠用過燃料棒已塞滿冷卻池,停機的反應爐內用過燃料棒無法退出,現下沒有延役空間。
其次,國內老舊核電廠若要延役,除了必須依法提出「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時限老化分析報告」、「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之外,福島核災後,國際核安標準大幅提高,核電廠運轉的成本也不斷向上攀升,必須符合最新的國際安全標準,並投注資源改善老舊機組。其所需的時間與金錢成本,都需要更精準的估算與揭露,以利社會公評。
台灣對於核能電廠運轉執照換照申請之規定,是參考美國相關法規,在野黨立委主張美國也有核電廠正在申請延役,擁核者也站出來呼籲台灣應學習美國政府在審查核電廠延役的「彈性作法」,但沒人說的真相是,美國政府為了維持核電產業鏈,透過「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案」(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and Jobs Act, IIJA)與「通貨膨脹削減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 IRA)兩次的立法,提撥龐大的金額補助讓核電廠延役,需要至少耗時5到10年進行所有系列的可靠度檢查及更新。
由於新建核電廠過於昂貴,以美國最新啟用的喬治亞州沃格特(Vogtle)核電廠三號及四號機來看,兩部機組建設成本為368.5億美元(約新台幣1兆1,900億元),所以美國政府考慮推動核電延役來取代新建電廠。以美國加州魔鬼谷核電廠(Diablo Canyon Power Plant)為例,原訂2024至2025年除役,加州政府希望魔鬼谷核電廠的兩部機組可以延役至2030年除役,但其交給加州政府審查的預算,延役5年所需要的成本已接近120億美元(約新台幣3,900億元),這120億美元甚至還不包含安全升級的費用,若加上核安成本,延役總成本將會增加更多倍。
反應爐可以視為核電廠所有設施中最關鍵的組件,核工業在設計之時,必須假設反應爐壓力容器結構、系統及組件,必須正常運轉、維護、測試,乃至於在假想意外事故中,皆能發揮安全功能。反應爐壓力容器老化時,如無法充分掌握壓力容器完整性現況、以及組件因老化所生的限制,就無法確保核電廠安全運行。全球運作的商業反應爐絕大多數為沸水式或壓水式反應爐,反應爐的主要系統和輔助系統中有超過25種以上的合金,這類金屬合金會隨時間推移而弱化。雖然金屬皆可更換,然而反應爐壓力容器本身卻無法更換。如果壓力容器破裂導致爐心熔燬,就是「超出設計基準的事故」。
問題在於,當核工業者考慮延役時,測量並且掌握反應爐老化過程至關重要,但測量反應爐老化的技術並不成熟,目前業界並未有足夠的實驗數據來預測40年以上的反應爐實際輻射脆化情況。即使是美國主管機關和核工業者,也並未深入研究壓力容器老化所導致的各種故障,因為目前所有核安系統的設計,皆非針對壓力容器老化所產生的事故為主。即使定期檢查運作中的核電廠,能否就此提供有關運轉期間變化的可靠數據,仍不無疑問。在實際監測數據缺乏的情況下,僅能推估反應爐壓力容器在整體生命週期老化的情況,其中具有太多假設與不確定性。換言之,老化機組的安全分析並不必然可信,實際情況可能猶如未爆彈。
核工業界也承認,在管理因老化引起的反應爐安全問題方面存在科學知識上的落差,這促使美國環境組織「超越核能」(Beyond Nuclear)對延長賓州兩座核子反應爐運作許可證的申請提出質疑。位於美國賓州的桃底核電廠(Peach Bottom Nuclear Generating Station)二號、三號沸水反應爐,興建者奇異公司提出延役20年的申請,「超越核能」指出,經營者若不能提供足夠的研究數據證明如何管理老化的嚴重影響,為了保障公眾的安全,就不該獲得延役許可。
美國憂思科學家聯盟(Union of Concerned Scientists)早在2000年代就對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簡稱核管會)的審查方式提出質疑,呼籲核管會應徹底改革評估延役的方式,並要求核管會應定期檢查業界所稱不易老化的零件,同時審視現行安全法規因應老舊機組時所存在的知識落差。憂思科學家聯盟認為,官方應暫停核發延役許可直到核管會徹底改革審查延役的方式。
美國核管會「充滿彈性」的延役審查,為美國帶來的風險就是製造出可能導致「超出設計基準的事故」的環境。跟台灣相比,美國的國土面積廣大,設置核電廠可避免在人口稠密區與斷層帶,即使發生核災,不像台灣會一次滅國;既然我們的風險承擔遠比美國高,當然應該以更高的安全標準來看待,為何反而要降低審查標準?
事實上,台灣核電廠在屆期除役前的磨損期的確事故頻傳,如核二曾因發電機避雷器老舊爆炸,長時間停機;核三廠除曾發生2A與3A級緊急事故,亦曾在2013年後發生幾次故障跳機。2012年核二反應爐的錨定螺栓斷裂事件,調查報告指稱斷裂原因為應力腐蝕龜裂,但錨定螺栓是反應爐固定與耐震的關鍵,應該是從出廠到除役都不該損壞的零件,更是全球未見的罕例。從該事件可以看出老舊核電廠的零件老化、裂化進而導致各種風險,是很難在定期檢查中發現的。擁核者故意誤導大眾可以馬上延役,但老舊核電的實際延役審查作業,5年遠遠不夠。
台灣核電廠址緊鄰活動斷層,耐震明顯不足,若發生強震則易引發核災。核一、二廠鄰近山腳斷層,核三廠就位於馬尼拉海溝的孕震帶上,東側緊鄰恆春活動斷層、西側外海也有逆斷層,核三廠核島區距離恆春斷層系統約700公尺。
2015年,核安會(時原能會)為因應福島事故,進行核電廠總體檢,要求台電公司針對核電廠進行「地震危害再評估」,依照美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委員會(SSHAC)」所訂定之程序,考量距核一、二、三廠320公里範圍內所有可能震源,進行機率式地震危害評估(PSHA),歷時超過4年、共花費新台幣4.98億元,提出核一、二、三廠之地動加速度值(PGA)分別為0.698g、1.272g、1.384g,遠遠超過核一、二、三廠建廠當時設計的防震係數0.3g、0.4g、0.4g,3個核電廠防震能力堪憂。
2020年,台電公司執行加速耐震評估程序(ESEP),完成運轉中核二、三廠安全停機系統的耐震補強作業,聲稱核三廠安全停機系統的耐震能力已達1.384g,可應付上述評估報告的地動加速度值,但這其實只是安全停機系統補強,只是加強了反應爐周邊跟停機相關的設備而已,這些工程無法提升反應爐本身以及整個廠區的防震係數,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2011年的福島核災徹底摧毀了核電安全的神話,2024年初的能登半島地震再度警告了地震與核電的風險,多年前的地質調查沒有斷層,不代表真的沒有,陸續調查出來的斷層新事證,必須重新檢視。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在2024年8月2日,判定位於福井縣的敦賀核電廠2號機不可重啟,正因為不能否定廠區下方存在活動斷層,無法避免地震風險,因此判定不符合安全審查標準,這是第一個被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判定不符合重啟標準的核電機組。
反觀台灣核電廠運轉至今尚未發生類似福島或能登半島7級大地震,實在是上天保佑,難道台灣無法從地震中學到教訓?執政黨有責任督促台電公司提出完整確實的地質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在野黨立委們更有責任強力監督要求,盡到把關的職責,但目前兩者可說都未盡責揭露核電耐震不足的巨大風險。
觀察近日台灣社會對於核電的激烈爭論,不禁讓人感覺彷彿時光倒流,但即使是核能支持者也無法否認核電已在台灣運轉屆滿40年期限,核廢料卻始終找不到最終處置場的事實,這跟哪個政黨執政無關,因為核廢料是國際上共同的難題。
不論核電延役或是除役,都必須面對高階、低階核廢料處置及選址的難題,現階段在新北市範圍內的核一、核二廠總計有15,770束高階核廢料,屏東恆春的核三廠內有3,765束高階核廢料,這些核廢料何去何從現在仍是未知數,乾貯設施只是過渡方案,並非最終處置場。眼前問題處理不了還喊延役,而延役將製造更多核廢料,絕對是增添下一代負擔的不負責任作為。台灣至今尚未找到合適的最終處置場所,亦缺乏高階核廢料處置的法源依據,目前高階核廢料仍危險存放在反應爐與用過燃料池中;低階核廢料雖有選址條例,但因台東縣、金門縣拒絕而卡關無法執行,低階核廢料迄今仍未移出蘭嶼。
核廢料至今仍是現有科技無法解決的劇毒廢棄物,燃料棒的使用週期設計約18個月,約一年用完後就變成令各國頭痛不已的萬年核廢料。贊成核能者認為核廢料所占體積不大,只要找個地方集中管理即可,但卻忽視科學與法律上對核廢料早已有明確規範,正是由於核廢料的特殊性,台灣《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4條、《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4條均明定不可將處置場址設置於高人口密度區。因為有高度汙染風險,所以要與生物圈安全隔離,這也是核電與其他能源大不相同之處。目前國際上通則,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存放地點至少要能夠讓高放射性的核廢料隔絕人類生活圈20萬年以上,低階核廢料則是300年。
過去曾堅持核廢料最終處置不應在新北市的市長侯友宜曾表示,「未來會堅持核安,並妥適處理核廢料,像美國就把核廢料以膠囊方式埋放到地層之下,相信核廢料一定可以處理」,這仍是錯誤的說法,深地層處置方式雖然是國際共識,但適合的場址難尋,目前美國仍沒有找到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的地點。根據德國聯邦核廢料管理安全辦公室(Das Bundesamt für die Sicherheit der nuklearen Entsorgung)委託弗萊堡應用生態研究所(Das Öko-Institut)進行的一項研究報告指出,德國放射性廢棄物設施選址條例中訂定的2031年期程,將無法如期實現。報告評估在最好的情況下,一個核廢料處置場也需耗時50年才能選出場址,因此尋找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的工作將往後延數十年。
台灣過度樂觀看待所謂的「科學方式」處理核廢料,結局就是不但低階核廢料處置場選址處處碰壁,甚至高階核廢料連選址都尚未開始。
雖然歐盟近期將核能與天然氣納入「歐盟永續活動分類」的「綠能投資」,但歐盟成員國內部意見仍高度分歧,認為此為漂綠之舉,且核電要符合永續分類標準的條件非常嚴苛,必須要符合3項標準:需設置核廢料管理及核電除役基金、需於2050年前啟用高階核廢最終處置設施及需避免出口至第三國處置放射性廢棄物。台灣預定2055年完成高階核廢最終處置設施,都過於樂觀。
台灣從1970年代開始推行核電政策至今,核廢處置問題卻始終停滯不前,核工業早期太過低估核電廠除役與核廢料處置會面臨的艱難挑戰,使得下一代必須付出高昂的環境與社會成本。核廢料管理是跨越數個世代的重大政策,要找出核廢處置方法,及至少放20萬年核廢的場址談何容易,需審慎尋找共同認可的處置方式,確保用過核子燃料可長期隔離於可能影響人類生活環境之外,即使是放置數百年的低放射性核廢最終處置場的候選場址如台東達仁、金門烏坵都遭遇強力反彈,至今不願接受,以拒絕舉辦地方公投作為抵制手段,更何況以萬年作為尺度的高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場,根本連如何選址都尚未立法。
台灣只知用核電,不願面對核電代價,延宕數十年的核廢處理時程與政策,已經無可再拖,必須開始積極啟動相關政策規劃與立法,也才能開始精準計算核後端的成本,這才是核電真正該付出的高昂成本。想要繼續使用核電廠的政治人物,請先提出負責任的核廢政策來說服大眾,先確保核安及核廢料的處置,再來討論延役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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