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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於2024年10月29日公告,提案修法《刑法》墮胎罪,將第288條墮胎行為的罰金金額從3,000元提高至80,000元,以及第290條意圖營利者的罰金,由15,000元提高至500,000元,引起民眾抗議,各界專家也表示憂心。
無論從學術機構和世界衛生組織(WHO)於公共衛生的研究、或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角度,都認為以任何非醫療必要政策限制婦女進行人工流產,都更容易造成個人與社會層面的雙重負面效果。我們呼籲法務部應該朝人工流產(即《刑法》中的「墮胎」)除罪化方向修法,以保障婦女自主權益以及公共健康。
人工流產的權利與自由是基本人權的議題,涉及婦女的身體自主權之保障,提高罰金將侵犯女性自主的基本權利,並對弱勢族群造成不成比例的影響。台灣自 2009 年將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簡稱)內國法化之後,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人權之保障負有逐步實現而不得倒退之義務。「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22號」一般性意見,也認定生育或不生育的自主權是攸關女性尊嚴、平等權與健康權的重要交集。
我國從2012年起亦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該公約也明確點出安全的人工流產為婦女基本權益,其第24號一般性建議和2022年第四次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均提出將人工流產除罪化的建議,更在2023年再次強調降低非預期懷孕以及能夠取得安全的人工流產健康服務,是保障女性生命、健康、以及未來發展的重要基礎。
然而,針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 ,法務部以「起訴與偵結案件不多」作為拒絕除罪化的理由,顯然未慮及《刑法》本身的象徵意義與嚇阻作用。將人工流產視為「犯罪」,本身就可能對有需求之女性造成身心壓迫與強制力,這才是除罪化的真意,與案件多寡無關。
從公共衛生的角度而言,2020年WHO在大量且完整統計以及研究結果的基礎上,將全面性人工流產照護(comprehensive abortion care)納入基礎健康服務的範圍中。
就健康結果而言,美國加州大學追蹤長達10年的研究發現,被拒絕人工流產的婦女較易陷入長期貧困,無法負擔基本生活開支,並面臨更多債務問題;這些婦女更容易遭受持續的家庭暴力,且最終更可能需要獨自撫養孩子,並且她們還面臨更高的健康風險,包括致命的產科併發症,甚至有可能因分娩而死亡。他們也發現接受人工流產並不會增加女性的自殺意念或心理疾病的風險。這項研究追蹤的婦女中,高達95%表示人工流產對她們來說是正確的選擇。
目前法務部提案,大幅度提高尋求人工流產醫療服務的婦女以及提供該醫療服務的醫生及醫療院所之罰金,可能導致婦女為避免受罰而選擇不安全或非法的人工流產途徑,增加健康風險。
2022年,WHO性與生殖健康和研究代理主任利斯納(Craig Lissner)曾明確表示:「能夠獲得安全的人工流產服務是醫療保健的重要組成部分。幾乎所有因不安全人工流產導致的死亡和傷害都是完全可以預防的。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建議婦女和女童在需要時能夠獲得人工流產和家庭計畫服務。」
WHO也發現,不安全人工流產在死亡率上顯著高於安全人工流產,研究顯示2003~2012年間,4.7%~13%的孕產婦死亡與流產相關,但由於社會汙名化,這個數字可能被低估。在不安全人工流產普遍的地區,死亡率高達10萬分之200以上,幾乎是安全人工流產死亡率的200倍。2012年的資料顯示,光是在發展中國家,每年就有700萬婦女因不安全人工流產的併發症而需要住院治療。另外,不安全人工流產可能導致多種嚴重的健康風險,包括不完全流產、大出血、感染、子宮穿孔以及因使用危險物品而造成的生殖道和內部器官損傷。
除了強調充足安全的醫療服務,WHO進一步建議去除任何非醫療必要的政策限制,包括入罪化或設定等待期、強制諮詢、伴侶同意等強制性的人工流產法規。這些政策限制不僅會造成心理壓力和汙名化,還可能侵犯婦女和女童的人權,包括隱私權和不受歧視的平等權,也可能迫使婦女必須遠途跋涉尋求合法醫療服務。高額的罰金也會導致收入損失和其他財務負擔,使低收入婦女更難獲得人工流產醫療服務。
民眾與專家發聲反對後,我們欣見法務部迅速回應,及其推動修正《刑法》第288條第3項之規定,將懷胎婦女「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所為人工流產,由現行「有罪但免除其刑」改為「不罰」,以及刪除第292條「宣傳墮胎罪」。但若如法務部宣稱,修法目標是為了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意旨,則應審慎評估無差別調整罰金級距的正當性。
過往經驗顯示,提高罰則不僅不會降低人工流產需求,研究更指出這些法律懲罰反而可能使婦女轉向求助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管道,進一步危害心理健康,並增加公共健康體系的負擔。WHO於2024年的研究發現,在開發中國家,每年醫療體系需花費5.53億美元於治療不安全人工流產引起的併發症;因不安全人工流產導致的長期損傷或疾病,也使家庭每年損失總計9.22億美元的收入。
此外,大幅提高人工流產的罰則,也可能使婦女因尋求不安全人工流產而衍生相關傷病醫療支出,增加健康體系不必要的財務壓力。同時,也使得這些婦女承擔非必要的健康和經濟風險。更為前瞻性及全面性考量,應是由公共健康體系提供更多現代避孕方式和優質的人工流產服務,使得女性負擔的健康風險能降到最低,女性的生育得以真正自主。
女性的自主生育抉擇,是保障女性、兒童以及家庭健康福祉,使所有人在生命歷程不同階段過程、家庭生活以及自我發展能夠實現的根本。這種每個人真正的自由,以及使這種自由得以可能的社會政治條件,除了是人權公約的要求,也是現代民主國家公民們所欲追求、共同經營生活的最終目的。
是以,計畫之外、因為各種因素導致的非預期懷孕,不只是懷孕女性自己的事,也不該由女性獨自面對,社會整體基於互助團結應有共同承擔之責。非預期懷孕在缺乏支持的環境下,更容易產生個人與社會層面的雙重負面效果,因此國家應致力於提供結構性支持,例如可負擔且無障礙之孕產、育兒、流產照護與支持服務、具性別敏感度的人口政策等,協助女性在支持性的環境中,做出生育決策,包括在必要時,依其自主意願實施人工流產的決策。
就預防及教育角度而言,不該忽略男性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角色。政府需努力對整體社會實施強調生育健康及生育自主權利內容之「全面性教育」(Comprehensive Sex Education, CSE),包含避孕教育、家庭計畫服務及婦幼健康照護,以減少非預期懷孕,同時提供更加全面且妥善的人工流產照護。
在2013年的《台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當中,專家也建議「應對於未成年男女的性教育方案進行評估,以及應定期評估這些措施對未成年女性過早懷孕與人工流產的影響,並應指派機構負起監督的任務」。
賴清德總統上任後提出打造健康台灣、落實均衡台灣、實現醫療平權的願景,我們給予高度肯定。然而,法務部卻在此時提出提高人工流產罰金的修法,危害婦女的生理、心理、社會健康,不僅無法促進健康平權,反而擴大對女性的不平等對待,與新政府願景背道而馳。
本於健康團結互助,鞏固台灣作為自由民主、人權保障與實現真正自由的國家,確保女性生育自主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我們建議人工流產應朝向除罪化方向改革,政府相關部門也應積極承擔更多責任,打造友善生育自主、友善養育的社會環境,在其中,所有性別的人們都能獲得最大的自由,這是我們台灣人對彼此的承諾。
(本文作者群: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李柏翰、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健康行為與社區科學研究所副教授官晨怡、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林青青、台大公共衛生學院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助理教授林亮瑜、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健康行為與社區科學研究所助理教授翁書偉、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全球衛生學程兼任助理教授張竹芩、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張弘潔、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健康行為與社區科學研究所助理教授黃柏堯、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葉明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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