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3月8日)下午兩點,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一週的水泥桶屍案宣判,被告蔡嘉樺被起訴殺害其前男友陳男,並將其以水泥封存在塑膠桶內,遺棄在神岡一處工廠,檢方起訴罪名全數有罪,且因被告有詐欺案前科,被認定為累犯加重其刑,包括殺人罪18年、損壞遺棄屍體罪5年、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3年、偽造私文書罪處2年,應執行有刑徒刑27年6月。
此案是國民法官法庭首度有被告全盤否認包括殺人等犯罪事實,在2024年3月4日由2位男性、4位女性擔任國民法官,和3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由於陳男失蹤已近4年,在4日審理中,能看到證據隨時間風化的巨大效應,法庭上更宛如羅生門,被告說詞與檢方掌握的人證、物證完全矛盾。直接證據的缺失,讓國民法官難以直接「眼見為憑」,重重考驗「無罪推定原則」如何在國民法官實務上實踐。
「最後蔡小姐還有什麼話要跟法院講?」 審理來到第四日(3月7日)下午言詞辯論終結,審判長劉麗瑛問,被告蔡女不疾不徐說道:
「對於這件案件,我深表遺憾,也感到很難過,也希望家屬可以節哀,可是我沒有做的事情就是沒有做,我只有承認他(死者)請我購買的東西,那如果說男女朋友連購買的東西都會變成殺人的證據,以後是不是只要有人叫我買東西,我就要想很多⋯⋯而且關於水泥的事情,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有罪名,我希望請庭上還我一個公道,畢竟我無緣無故被關了一年多,我也有兩個女兒要撫養,希望庭上可以幫我作證,可以讓我無罪判決。謝謝。」
儘管在整個審判程序中檢方密集出具的證據全都對於被告十分不利,直指殘酷的犯行,全是蔡女一人冷靜且故布疑陣策劃;而從檢警偵訊到法庭訊問,蔡女說詞前後矛盾、破綻俯拾皆是,難以自圓其說,她卻是國民法官施行以來,第一位自始至終無罪抗辯的被告。
檢方努力建構的犯罪拼圖中,被告蔡女與被害人、綽號「阿政」的陳男交往多年分分合合,參雜著金錢、情感與肢體暴力等複雜糾葛,2019年3月初,蔡女終於忍受不了陳男的威脅並想一勞永逸解決積欠對方的大筆債務,在台中的汽車旅館內將其殺害,最後以「水泥封屍」放置在其承租的一處空廠房。
第一天(3月4日)上午的開審陳述,檢察官張凱傑向國民法官直接道歉,因為被告矢口否認犯行,檢方蒐集的間接證據高達90項,可能造成國民法官負擔;而且,「我們缺乏直接證據,各位不要去想會有一個目擊證人,也沒有監視錄影器,這是一件密室犯罪,只有被告知道發生什麼事,但檢方有積極的間接證據,符合經驗法則的推論,合議庭應仍可以認定犯罪事實。」
檢方蒐集到最有力的物證,包含陳男消失後約一週多,蔡女在五金行購入了打漿電鑽、打漿器、橘色普力桶、白色水桶等工具,而陳男屍體被發現的廠房裡,也放置了這些物品;蔡女並網購藍色保潔墊、大型塑膠袋,檢察官找來網購業者,確認這些物品的款式也與部分陳男屍身上纏繞的包裹物相同。
此外,檢警查找到蔡女名下的車輛,發現前座腳踏墊放有散置的臉盆、木炭、火種、網布,車輛後座上則有人工皮破裂痕跡,並檢出血液反應──然而,雖隱隱呈現蔡女與陳男之死有關係,卻還是留下巨大真空:陳男何時被殺?在哪裡被殺?怎麼被殺?又如何被移動到廠房中?用何種方式被封進水泥?是否有共犯存在?關鍵拼圖少了好幾塊。
檢方試圖以散落各地的物證拼湊這幅殺人拼圖,指出「這是一起為了掙脫情感枷鎖和債務束縛而犯下的案件」。張凱傑說,案發前,蔡女至少積欠陳男157萬元欠款,屢有口角和肢體衝突,成為殺人動機。2019年3月4日下午蔡女將陳男帶離老家後,沒有返回租屋處,而是投宿了一間汽車旅館,之後以某種手法殺害陳男,更盜用陳男的手機,偽裝成本人傳訊息和家屬繼續聯繫。同年3月13日到18日間,蔡女承租了一間橡膠工廠邊間的空廠房,並購買了橘色普力桶等棄屍工具,最終將陳男放入桶中封屍。
第一日下午,檢方請來陳男的妹妹、母親前來作證,還原疑似案發時間前後的陳男動向。
45歲的陳男是夾娃娃機台主,多年前離婚後,撫養一個女兒,後來結識在理容KTV工作的蔡女,兩人交往6、7年,平常一起在外租屋同居,女兒則留在老家由陳母和妹妹照顧。妹妹作證,和家人關係緊密的陳男,每天都會打3、4通電話回家,關心女兒、問候家裡有沒有需要幫忙。每天下午回家接女兒上英文課,是陳男的固定行程。然而,2019年3月4日下午4點多,到了該載女兒上課的時間,出現在老家門口的陳男卻很不尋常。
從這天起,家人們就再也沒見過陳男本人。
在眾多人證片斷拼湊出圍繞著犯罪現場與工具的細節後,審理第三日(3月6日)來到最關鍵的「深水區」──傳喚兩位負責此案的法醫說明陳男遺體的相驗與鑑識結果,分別是任職台中地檢署的屈保慶以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曾柏元,整個法庭都引頸期盼科學的證據能替沉默的死者說出真相。
一反過往國民法官法庭遇有「刺激性證據」就不會在旁聽席大螢幕播放、只顯示在法官面前小螢幕的慣例,審判長表示若在場無人表示不舒服,就開始請法醫以簡報檔案完整說明。首先站上證人席的屈保慶在進入程序前特別強調,「原則上不算血腥,像我們去科博館看到的木乃伊的狀況。」
從長袖長褲的衣著,屈保慶判斷是偏向冬天穿著,與陳男失蹤的季節(3月)吻合,體型瘦小,綜合其案發前最後的醫院就診紀錄,體重是50.9公斤,「大家可以想像可能比3個大包的貓砂還要輕一些,」屈保慶具體舉例,這樣的重量能否塞到一個大塑膠提袋內搬運,是值得思考的。
由於皮膚都已經不見,難以研判生前是否有外傷,進一步解剖頸部與掀開頭蓋骨,都呈現完整而未受外力絞勒或打擊等通常他殺會留下的痕跡;內臟幾乎都已消失,僅存皺縮成一小團的心臟、肝臟,在沒有任何體液的情況下,法醫窮盡科學鑑識技術,也未能驗出毒物與藥物的反應。
屈保慶形容,面對此一支離破碎、重度腐敗的屍體,「科學的極限」僅能透過死者骨骼DNA與陳母與妹妹比對,確認其身分就是陳男,「算是幫死者找到一個回家的路,而不是躺在倉庫、被封在一個角落,共同參與鑑識的3位法醫盡量去看有沒有什麼可以足以證明死因的部分,真的很難去判斷。」
因此在最後的鑑定報告中,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都不明,「我們沒有很直接的證據去證明他是因為什麼而死亡,因為疾病、創傷或是其他的因素?都無明確的證據;死亡方式的部分,屬於未確認,是不是他殺?我們不排除,要由司法調查為主。」辯方針對此點在交互詰問的過程中,也從法醫口中得出不排除「非他殺」可能,以第二位作證的法醫曾柏元的話說,「自然死、意外、自殺、他殺,都有可能被封在裡面,只是要看幫他封的那個人,當時的情況。」
經驗相對豐富的曾柏元,曾在疑似發生此案(2019年)的前一年,2018年處理過另一件水泥封屍案鑑識工作──新北張女殺小姑案,然而該案遺體沒有腐敗得很厲害,體表外傷、身體血液還存在,沒有遇過像這一件「幾乎什麼都拿不到」的狀況。
針對法官詢問是否能研判死亡時間,曾柏元表示通常法醫會從屍溫、屍斑、屍僵、胃內容物等面向仔細評估,但前提是要「新鮮遺體」,這件腐敗太嚴重,全部無法評估,最後僅能依靠「死亡時窗」(window of death),即最後一個看到他還活著的人,到第一個發現他死亡的人之間的時間變化,夾擊在這塊區域,才能勉強推估。
在上午的法醫作證完之後,下午的程序檢方一一將對被告不利的書面證據攤開在法庭上。首先是調出陳男與蔡女的手機基地台位置,從前者消失在親人眼前、入住汽車旅館的3月5日之後,就一直出現在同一個地方,甚至後來透過偵訊被告友人及查驗入出境紀錄,證明該年4月被告與閨蜜出國旅遊,兩隻手機也同時開啟國際漫遊,被告並假扮為陳男,持續以LINE和其妹、女兒傳送訊息聯絡。
透過數位採證技術,則還原出兩隻iPhone手機內建的感應器,記錄下被告於3月5日在汽車旅館內,凌晨4點到6點之間有異常頻繁的活動以及上下樓軌跡,檢方欲以此證明有搬運屍體的動作,且此一科學證據直接戳破被告偵訊所述乃編造謊言,聲稱陳男昏睡時自己也在休息,白天醒來後,後者就開著她的車不知所蹤。
圍繞著此輛車,則有更多矛盾與疑點,事後被檢警查出,陳女於2019年4月1日叫拖吊車把車拖走,並在當日就到監理站變更行照。桶屍案爆發前,車輛被警方尋獲通知車主蔡女開回家;案件爆發後,警方再次前往搜索,竟發現車內出現一疊陳男與蔡女簽名的債務「和解書」──後來經過筆跡鑑定顯示陳男的簽名為蔡女偽造。從其汽車後座破損處採集到的物質丙烯酸也同時出現在包裹屍體的布袋;前座的木炭及臉盆,蔡女則說是幾年前中秋節烤肉所用。
許多難以解釋的疑團,蔡女只能回答忘記了或僅簡單帶過,包括檢察官質問為何2019年3月4日還狀似親密地攙扶陳男到汽車旅館,3月5日陳男不知所蹤後卻彷彿與己無關,蔡女僅說陳男常常消失因此不以為意;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蔡女在陳男失蹤但遺體尚未發現的2020年11月25日接受警方詢問時,她完全未表示有神岡廠房的存在,到了2023年3月6日,遺體發現後再次接受警方偵訊,被質問當時為何不說明,僅用忘記了帶過──但事後被查出,蔡女前一日(2020年11月24日)才剛準時繳完廠房租金。從案發後每月準時繳交的租金累計達30萬元,為何要花那麼多錢租一個自己用不到的地方?蔡女僅淡淡提到,每個月1萬2對她那時的收入不算什麼。
在殺人直接證據的重要拼圖缺失的前提下,蔡女是個什麼樣的人?她真正的殺人動機是什麼?陳男生前與其關係為何?僅管檢方調出兩人在案發前LINE的口角紀錄,牽涉其中的情感與金錢糾葛仍模糊不清。這很大程度是由於,訊問被告的階段時,辯方直接放棄主詰問,而放任被告接受檢察官與法官不斷問出處處是破綻的謊言,整個法庭更無從理解蔡女在被起訴前的人生樣貌、又何以一直堅稱無罪?
掩蓋在紛雜而斷裂的證據之海與被告的矛盾說詞中,僅在些許投影幕上的筆錄片段,窺見家鄉台南的蔡女已離婚,年輕時便生養兩位孩子,來台中理容KTV工作賺錢,曾一度與陳男分手,想回台南回歸平凡工作,筆錄的片段中曾閃現蔡女在這段關係裡的痛苦,提及「是不是我自殺,才能離開」的隻字片語,旋即被檢方快速跳到下一段落的證據。
當日程序接近尾聲,審判長劉麗瑛罕見地在犯罪事實之外,詢問被告與死者的感情糾葛,蔡女表示陳男酒後會毆打她、頻率約為一個月一次,曾自行就醫,但未說明是遭男友毆打,所以並未進入家暴通報系統。「為何沒有考慮離開這樣的對象?」劉麗瑛問道。「久了有感情,可能我傻吧,」蔡女幽幽地説。
在投影片的封面中,檢察官把案發不久就與閨蜜開心出遊的蔡女在機場照片放在正中間,四周則一一顯現出塑膠桶、水泥攪拌器、水泥的圖像,生動的把犯行與眼前這位容貌清純女子直接連結在一起,除了重新一一梳理過去數天已出證的矛盾點,更拿出此前未深究的「壓軸」事證上場──包括案發不久即馬上網購「變聲器」,以及張凱傑號稱「我國司法史上最珍貴的一張自拍照」。
這張照片,是2019年4月蔡女閨蜜於機場自拍,此時其墨鏡上反射出蔡女倒影,一旁是航班資料看板,放大比對後,與陳男手機當天傳給女兒的LINE訊息告知爸爸出國報平安的照片一模一樣,檢方以此足證盜用死者手機的蔡女,犯案後還若無其事出國享樂,而與陳男感情良好的女兒卻不知已與父親天人永隔,仍等待爸爸回來的一天,讓他看到全班第一名的好成績、一起去吃最喜歡的章魚小丸子。
陳男妹妹代表家屬出庭表示意見時,痛陳陳男是女兒心中最重要的人,被告對於造成的家庭破碎,至今無一句道歉,罪無可赦,請求判處死刑;檢方則綜合《刑法》57條盤點各項量刑要素,無一可減輕,且包括犯罪手法及多年前涉入詐欺案的前科,皆達可加重程度,具體求處執行刑27年到30年。
辯方律師簡珣在最後的辯論終結時刻,由於缺乏檢方握有的電信紀錄、警方蒐證、鑑定報告、偵訊筆錄等堅實證據,一一提出的反駁皆難以證明真實性,說服力有限──除了最核心的犯罪事實:殺人。
簡珣説,身高161公分、體重49公斤的蔡女,要如何搬運經秤重達210公斤的水泥桶屍,「我跟大家比喻一下,大概是3.5個60公斤成年男子的重量,她要怎麼搬過來、怎麼扛上、怎麼卸下?目前檢方就這個部分的舉證是零:沒有;又假如屍體是包裹好,要如何搬運?如果屍體未包裹好就運到廠房,要如何搬運?怎麼進行?」檢方只能用被告有加入健身房會員的紀錄,稱其是一位「漂亮的有在健身的媽媽」,然而很多網美只是去健身房自拍,且有訓練跟有沒有辦法負重大於自己體重的屍體,也是兩回事。
簡珣強調,檢察官無法提出對於殺人部分的證據,90多樣的證據與眾多人證,大部分是關於偽造文書、遺棄屍體、詐欺未遂,及關於冒用電信罪,「但是,如果真的有遺棄屍體,那就等同被告殺了人嗎? 如果她真的冒用手機,請被害人的妹妹把本票還給她,那她真的就是殺了人嗎?目前檢察官的舉證中,你們是看不到的,儘管檢方講到有非常多的巧合,被告所述有點反覆,但是請各位法官還是要衡量證據本身,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不是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尤以殺人這部分,目前看起來是空白的,殊難想像,在一個判決裡面,殺人事實內容是空白的,就可以定一個人殺人罪。」
然而,「此次的證據調查安排,十分為難國民法官,」林裕順說,整個國民法官制度的設計與限制便是審理時間短、國民法官是不熟悉法律制度的一般民眾,且事先無法看卷,唯一理解案情來源,就是在法庭現場看見檢辯雙方呈現的證據、聽見的話語,也因此,要提供給國民法官的證據品質一定要很好,才能讓國民法官在有限的時間和資訊內做判斷。
但以此案為例,記者在現場觀察到前後說詞反覆的證人、對於事實已全部忘記或不清楚的證人,或者找來兩位證人卻僅是單純提供重複的證詞,觀者在庭審過程愈來愈困惑,甚至不清楚請來的證人要試圖證明何事。林裕順認為,準備程序如能將品質不佳的證據和證人,都確實篩選掉,才能真的幫助國民法官實質判斷。
熟悉日本司法的林裕順表示,日本檢察體系起訴後定罪率高達99.9%,背後是檢察官起訴罪行時,如果不是證據齊全到100個人以內99個人都認為有罪,不會輕易起訴,背後就是堅守證據品質要好,落實無罪推定、罪疑為輕、證據法則,日本司法也是因此建立公信力。若未來台灣對有罪成立的證據要求低,職業法官過程中會強勢介入,檢察體系又未要求一定要有良好的證據品質再起訴,他對國民法官制度健全感到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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