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MeToo運動
#MeToo照妖鏡:職場性騷擾申訴機制顢頇失靈,跛腳性平三法怎麼修?
職場是權勢關係最糾葛的場域之一,性騷擾被害人經常在壓力下噤聲。21年來未大幅翻修的《性工法》性騷擾申訴機制,始終不敷實務需求。(設計/黃禹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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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專題

台灣#MeToo運動延燒超過2週,各界對於修補法制缺陷的呼聲不絕;6月12日,民進黨立委范雲等人召開#MeToo運動後首場針對「性平三法」的修法公聽會,同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也宣布決定加開臨時會,7月底完成修法。但怎麼修?

現在用以處理性騷擾的「性平三法」,分別是有24小時內通報機制的《性別教育平等法》、涵蓋民事刑事行政三種救濟管道的《性騷擾防治法》,其中最早立法(2002年)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救濟與監管機制卻最為欠缺,成為三法之中最「難用」的法。然而,職場卻是性騷擾的重災區,根據勞動部2022年的「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推估全台約有20萬受僱者在工作場所遭遇性騷擾,僅2成曾申訴,《性工法》20多年來漏洞從未補上,受害人求助無門,成為如今台灣#MeToo的引爆點。

《報導者》以數據圖表分析台灣性騷擾概況,並訪問受害者、NGO與專家,帶讀者釐清現行法律不完備之處,並與大眾一起討論:我們需要怎樣的性騷擾申訴機制?

2019年,在遭受近半年的職場性騷擾後,20出頭的W(化名)遞出離職信。

年初,從事文字工作的W甫來到這間公司就職,團隊氛圍緊密,隔壁部門的資深同事阿明(化名),是會與W傳訊息聊天的同事之一。但一個月後互動變調,阿明不僅會在下班傳訊息閒聊,還多次不經同意的肢體接觸,被明確拒絕仍我行我素。W私下和其他女同事求證,才發現好幾人有類似經驗,女同事警告她:「阿明會挑人,挑新人、看起來不太敢講的下手。」

W私下告知了主管,主管承諾處理,但W發現阿明仍持續來接觸自己,主管坦承幫不上忙:「公司就這麼小,不可能把你們永久隔離。」後來W提起性平申訴,不料調查過程,令她受傷更深,公司高層將焦點放在詢問W:有沒有曾經主動和阿明聊天?為什麼其他同事也有和W互動,就不覺得是性騷擾?

即便已經是數年前的事情,接受採訪時,W仍舊情緒翻湧,「性平調查過程跟性騷擾相比,兩者對我造成的傷害是1比1,我最後幾乎是認為『怎麼樣都可以』,趕快讓我離開,就算阿明沒被處分也沒關係。當然我最後知道他沒有受什麼實質處罰時,還是很生氣。」直到如今,阿明還在該公司任職,而W抱著渾身傷痕前往下一個職場,對外說法,是因為工作太累才離職。

W說:「如果有人不想申訴,我完全能理解。」

自5月31日,民進黨前黨工在Facebook控訴遭導演職場性騷擾,開了台灣#MeToo第一槍,近兩週來,在社群網站上公開性騷擾經歷的被害人,跨越政治、教育、文化、音樂、表演等各領域,不少是在職場發生。即便台灣早早就建立「性平三法」──2002年通過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後改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工法》)、2004年的《性別教育平等法》(簡稱《性平法》)、2005年的《性騷擾防治法》(簡稱《性防法》)──提供遭性騷擾依法救濟的管道,但20年來,這條路對許多被害人來說仍舊不暢通。

圖解全台性騷擾案件概況

《報導者》爬梳近10年「性平三法」的性騷擾案量,帶讀者一覽,究竟每年全台性騷擾案件有多少?有多少申訴成功?申訴成功後,行為人又會付出何種代價?

雇主吃案、性平委員不正義⋯⋯《性工法》實務亂象層出不窮

縱觀三法實際運作,《性平法》相對最完整,有通報、保密、告知被害人求助管道等相對標準化的申訴流程;《性防法》則以社會局擔任最終調查、裁罰決定者,有公權力的介入;相較之下,只有《性工法》的申訴機制,幾乎完全仰賴公司自治,沒有詳細規定處理流程,也未有通報機制,主管機關勞動部長期未能掌握案件發生量,介入也相當有限,和其他兩法有很大的落差。

勵馨基金會督導鄭舒容自2017年開始協助性騷擾被害人,向我們解釋《性工法》的申訴流程:當被害人遭遇性騷擾,第一階段是向公司申訴,啟動性平調查、懲處行為人;若被害人對結果不滿,第二階段,可以請公司再調查。然而,《性工法》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沒規定公司性平會該如何組成,僅規定「包含雇主與受僱者代表」、「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部分公司的再調查常「換湯不換藥」,甚至連委員都沒換人,被害人仍無法獲得妥善處置,遭受更嚴重的打壓與創傷,最後離職。極少數被害人能撐到第三階段,向地方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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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性侵害與性騷擾服務督導鄭舒容接受視訊訪問,她自2017年開始做性騷擾被害人服務,目睹很多被害人因證據不足申訴無門,作為社工只能陪伴她們走過艱辛的時光。(攝影/陳曉威)
勵馨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性侵害與性騷擾服務督導鄭舒容接受視訊訪問,她自2017年開始做性騷擾被害人服務,目睹很多被害人因證據不足申訴無門,作為社工只能陪伴她們走過艱辛的時光。(攝影/陳曉威)

由於《性工法》的立法邏輯,是規範雇主要提供性別友善的環境,並未針對性騷擾行為人設定行政罰則;勞工局介入,是調查雇主有沒有在處理性騷擾時失職、而非調查行為人。鄭舒容協助的一位被害人向勞工局申訴,認為主管包庇性騷擾行為人,給予的處分過輕。勞工局一查,公司有開性平會、也有懲處,最終判定申訴不成立。

在台北市勞動局擔任性平會委員的郭玲惠說,進入勞工局的申訴案,審理通常看幾個點,包含:公司有沒有訂立性騷擾申訴辦法;是否有及時啟動性平調查;性平調查是否有開會;委員性別比例;是否有採取立即有效措施處理性騷擾;是否有歧視或打壓被害人,比如把被害人調職。她無奈表示:「但如果委員不公正、或沒有性別意識,那是私法自治,幾乎沒辦法處理。」調查完成後,勞工局僅針對雇主開罰

這樣高度仰賴公司自治的申訴機制,也導致亂象叢生。

一是公司沒有公權力,若是在員工遭外部人士性騷擾的情境,很難有效調查、懲處。律師莊喬汝以近期民進黨前黨工遭外包導演職場性騷案為例,此案適用《性工法》,依法,民進黨可以用雇主身分,請導演前來接受性騷擾調查;不過,導演畢竟是外部廠商,假設不願意配合,其實雇主也沒強制力,頂多只能不再與其業務合作。

二是當雇主是行為人時,政府「建議」被害人可逕行向勞工局申訴,但並未明確入法。鄭舒容處理過幾件發生在自助餐店、機車行的性騷擾案件,職場就2、3名員工,行為人就是雇主本身,即便組成性平會處理申訴案,也是「球員兼裁判」,被害人通常都是離職、或被辭退。

鄭舒容嘆道,有個案遭同事性騷擾,受害時間橫跨上班與下班時間,「實務上我們甚至會建議被害人,若能用《性防法》,就別走《性工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僅「執行勤務」期間,屬於管轄範圍,下班時間便需用《性防法》救濟。如被害人遭同事騷擾,時間橫跨上班時間與下班時間,上班時間遭騷擾的部分可用《性工法》處理,下班時間則適用《性防法》,兩者申訴的第一階段,皆是向加害人的所屬機關、亦即公司申訴。
。」如果用《性工法》申訴,對行為人的懲處決定權在公司;若用《性防法》,對公司懲處結果不滿意,可以再請主管的社會局進行調查並懲處行為人,起碼多一次機會。
《性工法》自2002年上路以來,與性騷擾申訴相關條文調整甚少
2014年曾修法,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部;適用範圍納入實習生、技術生、派遣勞工;增訂第12條中關於認定職場性騷擾的原則;新增違反罰則,主管機關應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但並未對於性騷擾申訴機制做實質調整。
,在這一波#MeToo中,職場性騷擾申訴機制失靈的狀況又特別明顯。6月12日,立法院朝野協商,宣布決定加開臨時會,力求7月底前完成修法,《性工法》終於迎來21年來首度大幅修法時刻,也將連帶檢討「性平三法」的既有漏洞。
#MeToo促成政府大修法,性平三法有哪些改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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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上午,立委范雲、蘇巧慧、高嘉瑜等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邀請政府相關部門、民間團體、學者專家與會,討論性平三法修法方向。(攝影/陳曉威)
6月12日上午,立委范雲、蘇巧慧、高嘉瑜等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邀請政府相關部門、民間團體、學者專家與會,討論性平三法修法方向。(攝影/陳曉威)

6月12日,立委范雲、蘇巧慧、林宜瑾、劉世芳、吳玉琴等人舉辦「接住受害人,補上性騷擾申訴機制漏洞公聽會」,邀集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警政署代表討論性平三法修法事宜,《報導者》整理公聽會中政府部門、與會專家、民間組織提出的修法重點,並訪問專家解析。

修法討論1:申訴依賴公司自治常失靈,是否應有「外部申訴制」?

修法首要需補上的漏洞,是《性工法》申訴制度缺乏外部機制介入的現狀。

勵馨基金會公民對話處倡議組組長郭育吟代表組織受訪,提出應修法讓勞工局也有裁罰性騷擾行為人的實質權力:第一階段被害人向公司申訴後,若對結果不滿意,第二階段可直接向勞工局申訴,並請勞工局針對行為人進行實質的個案調查與罰鍰。

郭育吟表示,可規定公司性平調查至少需一位的外部委員參與、也要求委員具備的專業和性平素養;公司另應有心理諮商、法律諮詢等資源,提供給被害人。勞動部可以仿照衛福部、教育部,搜羅具有處理性騷擾專業的專家,建立人才庫,當企業需啟動性平流程時,就從其中聘請專家。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玲惠則提醒,讓勞工局對行為人罰鍰不一定能解決問題,因為對部分行為人來說,罰錢沒用,如調職等工作調整,才真的有意義,企業無法迴避內部處理的職責。她認為,勞動部可以給出準則,比如按照情節嚴重程度不同,建議採何種懲處,讓企業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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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玲惠在參與性平三法修法公聽會當天接受《報導者》採訪,表示防治性騷擾重點不在罰,而是思考行為人如何不再犯,也要提供對被害人的協助。(攝影/陳曉威)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玲惠在參與性平三法修法公聽會當天接受《報導者》採訪,表示防治性騷擾重點不在罰,而是思考行為人如何不再犯,也要提供對被害人的協助。(攝影/陳曉威)
修法討論2:職場是否能比照校園性騷擾,設立通報制度?

郭育吟分析,「目前的法令是公司做完調查僅『備查』,當事人只要不繼續往上申訴,主管機關就不知道。」相對於校園性騷擾是有疑似案件就通報地方教育局,她認為,職場性騷擾或許不用做到這程度,但可規定公司一旦受理申訴案,就要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便可以掌握今年有多少企業有人申訴、最終成立或不成立,做通盤檢討。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張晉芬則提出反思:建立通報機制,也有可能令某些主管更傾向吃案。張晉芬2018年曾在數間醫院內進行有關性騷擾的研究,調查3,000多位護理人員是否知悉職場內曾發生的性騷擾、後續如何處理、加害人是否受到處分。結果發現,知悉有職場性騷擾發生者近千位,將近一半都表示性騷擾事件後來「不了了之」。張晉芬主張,應明文規定公司必須公布有性騷擾事件發生與最終懲處,讓大家都知道性騷擾是有後果的,才能起到遏止效果。

修法討論3:性騷擾被害人往往非第一時間報案,申訴時效是否要調整?
按照現行法,《性平法》與《性工法》未對申訴期限設有時效(註)
實務上,由於《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性工法》曾發生性騷擾被害人在離職多年後申訴雇主,結果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的違規事實已超過3年時效,撤銷行政懲處。
,但職場性騷擾受害者如果想要走刑事或民事訴訟也會用到的《性防法》,卻有明確時效: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時效為2年;刑事告訴部分,性騷擾罪屬於告訴乃論,時效是6個月;行政申訴則須於1年內提出。

律師莊喬汝直言,一些情節嚴重的性騷擾,對被害人來說是嚴重的心理創傷,「6個月絕對不足以讓一個人從驚嚇,到創傷,到有能力去提告訴,」很多被害人因此喪失救濟管道。莊喬汝提到,在刑事部分,過去已有討論,是否要將性騷擾罪改為非告訴乃論,就不受6個月時效限制,而享10年追溯期。

但性騷擾的犯罪樣態多元,許多不同情節輕重的個案也可能遇到相同困境。社工督導鄭舒容和我們分享實際服務案例,有人是一年前看病時遭性騷擾,當下因沒證據選擇隱忍,但又因這一波#MeToo運動被觸動,才打來向鄭舒容諮詢是否能用法律維護權益;有人是去年在公共場所被故意觸摸臀部,觀察一段時間,赫然發現行為人是慣犯,也襲擊他人,故站出來提起性騷擾罪告訴,但這些個案受害時間都已超過法定時效。

郭育吟提到時效訂立的難點:性騷擾證據搜集不易,若時效延長,當事人證據更可能隨著時間佚失。要怎麼訂,才不致於過度消耗行政、司法資源?有待各界討論。

法制先行、社會氛圍跟上,才能真的讓黑數走出來

郭育吟說:「性暴力要能夠遞減,一是法律制度要能夠確實建置,這是最低層次的保障,但社會氛圍跟重要他人要一起提升,這樣當事人才有辦法有能量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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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公民對話處倡議組組長郭育吟提到,這幾個月向基金會分享遭性騷擾經驗的個案突增,她很明確感到戲劇《人選之人》的影響力,當事人不再隱忍是好事,法律也必須補破口。(攝影/陳曉威)
勵馨基金會公民對話處倡議組組長郭育吟提到,這幾個月向基金會分享遭性騷擾經驗的個案突增,她很明確感到戲劇《人選之人》的影響力,當事人不再隱忍是好事,法律也必須補破口。(攝影/陳曉威)

受同事性騷擾的W則告訴《報導者》,她是在提離職那一天,才敢提出性平申訴。行為人是資深員工,而她當時只到職半年,「跟主管講以後,你才感覺到:我是要被修理的人,而不是行為人。那時候我還擔心,如果未來去新公司面試,對方會不會打電話給我的前主管做背景調查?前主管會不會說我一言不合就提性平?」基於這樣的擔憂,離開這間公司後,W絕口不提曾被性騷擾的事情:「只要是未來可能有工作關係的人,我絕對不說。」

曾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的楊淑雲,2017年在論文《由實務案例探討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法律之適用與爭議》中提出實務數據:2008年至2012 年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計受理的46件職場性騷擾申訴案,8成都是離職後才提出申訴;勞工局後續追蹤,其餘案件申訴人也在申訴結案後自行離開、或被公司解僱,最終竟僅有2案申訴人還留在現職。

台大醫學院教授黃韻如日前在Facebook上揭露自己在2005年遭到言語性騷擾的過程,並發出一封給台大性平會的一封信。她接受《報導者》專訪時談起這段經歷,由於當時已經是醫師,遭到同儕學長言語性騷擾後,由她的丈夫向台大醫院提出性騷擾申訴,是台大醫院案號排前幾名的申訴案件,最後因證據不足而不成立,雖然沒有被逐出師門,但當時台大醫院的氛圍已經清楚傳達出「我已經不再是那個被信任的人」,只能離開台大到新加坡從事研究工作。

遠走他鄉後,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嗎?黃韻如透露,2018年她以玉山青年學者被延攬回台,台大正在審核時,就傳出當年性騷擾的行為人結合其他力量希望台大醫學院不要核准。說起這段過程,黃韻如想表達,即使過這麼多年,在國外擁有學術成績依舊會遭到這樣的對待,台大醫學院應該是台灣最進步的地方,但在性平方面卻反而落後社會很多,這就是台灣目前的社會氛圍,絕對會影響被害人站出來的意願。而她現在站出來說出這段經歷,就是希望為#MeToo運動帶來多一點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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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醫學院教授黃韻如在Facebook上向同有性騷被害經驗的當事人們喊話:「你們並不孤單,發聲是可以的,他們並沒有我們想像地那麼強大(偉大)。」(攝影/黃世澤)
台大醫學院教授黃韻如在Facebook上向同有性騷被害經驗的當事人們喊話:「你們並不孤單,發聲是可以的,他們並沒有我們想像地那麼強大(偉大)。」(攝影/黃世澤)

范雲今年3月陪同遭到下藥性侵的被害人開記者會,行為人就是當年對黃韻如言語性騷擾與霸凌同事的醫師。黃韻如表示,沒想到經過這麼多年後,當年嘴巴很壞的醫師已經進化成這樣,這種姑息主義讓問題持續惡化,所以希望這次站出來能讓社會看到,當性騷擾無法被及時處理時,仰賴權勢的行為人會愈來愈大膽。

如何讓性騷被害人能申訴,而且申訴後不是傷痕累累的離開,而是能看見光?在修法的同時,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後續與迴響

在社會強大壓力下,行政院在7月13日提出「性平三法」修法草案。立法院加開臨時會經歷兩週討論後,7月28日立法院三讀《性別平等教育法》,31日立法院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新版性平三法將在總統公告後即刻生效,部分條文則將於明年(2024)3月8日婦女節上路。

新版《性工法》終於引入公司發生性騷擾案件需向勞工局「通知」的機制,也首度規定受害人如不服公司性平會申訴結果、或遭受公司雇主騷擾,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請調查,補上一大破口。新版性平三法並將利用雙方不平等地位的「權勢性騷擾」者,視為特別嚴重的犯行,在民事、刑事、罰鍰上都加倍重罰,並給被害人較長的申訴期,跟可以繞過內部處理、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的機會。

性平三法修法詳情與過程,請讀:〈#MeToo催生新版性平三法:5大修訂重點更有助被害人嗎?是否有漏洞?〉

索引
圖解全台性騷擾案件概況
雇主吃案、性平委員不正義⋯⋯《性工法》實務亂象層出不窮
#MeToo促成政府大修法,性平三法有哪些改善方向?
法制先行、社會氛圍跟上,才能真的讓黑數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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