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本文包含《誰是被害者》劇透,請斟酌觀看)
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新上映電影大幅減少,許多網路串流媒體提供了自製、優質的原創節目,讓追劇族群樂於藉此觀賞戲劇。Netflix在4月底推出台灣自製懸疑劇《誰是被害者》後,由於開創了台劇新格局,收視率不斷攀升,進了該平台熱門排行榜。
這齣戲劇改編自推理小說家「天地無限」(鄭惠文)的小說《第四名被害者》,原著用連環殺人犯留下的「尋屍」線索為主,以媒體嗜血報導亂象為輔,交織成殘酷又現實的世界。《誰是被害者》則從結構到內容,都有相當程度的改編;全劇共8集,標題分別是「指紋」、「報導」、「蠟燭」、「車站」、「刺青」、「遺願」、「水芫花」和「傘」。
《誰是被害者》除了有實力堅強的演員陣容之外,劇情中詭譎、迷離的氛圍及對社會議題的表露,例如性別認同、嗜血媒體、民代施壓、過勞、安養院超收、修復式正義、安樂死等,都是真實發生在台灣社會各個角落的辛酸悲苦。藉由這一個好故事鋪排串起,成為令觀眾欲罷不能、想直探結局的主要因素。
本劇另一引人注目之處,在於它呈現的科技、視覺效果。例如,食人魚酸溶屍、跪坐焚屍及利用藻類加速屍體腐爛等,都利用特殊化妝呈現。如此運用驚悚的畫面尺度,寫實呈現罪與罰等人生難題,是台劇少見的。而演員張孝全演活了劇中有亞斯伯格症的方毅任,也讓觀眾們津津樂道。這個角色一方面是破了許多大案的鑑識官,另一方面卻因為缺乏社交能力與同理心,不僅在警局成為被排擠的邊緣人,還長期與妻女不相往來。
看了前兩集後,我聯想起多年前上映的《人骨拼圖》(The Bone Collector)。這部美國電影敘述在聯合國開會前夕,出現詭異的兇殺案,還留下許多線索挑釁。劇中連續殺人犯計畫周詳,包括用什麼方法殺人、會留下什麼證據(像是毛髮、鞋印、衣服等),迥異於因衝動而起的兇殺案。為了破案,警方找上了前鑑識神探林肯.萊姆(Lincoln Rhyme),他因執勤時發生意外,導致全身癱瘓。最後在運用他的鑑識專業後,總算完成拼圖破了案。
在《誰是被害者》劇情中,由於發生一連串死亡事件,方毅任不斷前往現場收集可疑跡證。因為事故現場是犯罪偵查的寶庫,畢竟凡被接觸過、留下的痕跡,藉由發現的微物跡證,運用鑑識科學,可以連結被害者、嫌犯與犯罪現場的關連性。例如,暴力與性犯罪必然留下生物跡證,侵入住宅常見毛髮遺留在犯罪現場,死者身上的矽藻更是研判溺死或棄屍的關鍵證據之一。
這說明法醫生物跡證鑑驗方法的提升,對犯罪偵查與司法審判的影響甚鉅。唯有以科學方法才能捍衛證據,以科學證據為基礎,才能讓法院判決獲得社會的信賴。因而,實驗室在鑑定管理與品質保證上,應特別嚴謹,以確保鑑定結果的可信賴性。而鑑識人員的客觀、公正及科學態度,幾分證據講幾分話,更是基本要求。
這是理想中的狀態,但現實社會並非總是如此,何況鑑識科學也有其極限。在台灣有「神探」美名、曾擔任美國康乃狄克州警政廳長、並在世界各地協助偵辦過許多重大疑案的鑑識專家李昌鈺,近年來已發生數起因他的證詞有問題,而被翻案的紀錄。
更尷尬的是,台灣現行檢察官、警察、鑑識人員大都隸屬犯罪偵查機關,也形成一手偵查、一手鑑定的「球員兼裁判」情況。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主任謝松善即指出:「台灣的鑑識單位為政府機關,工作者是警察等公務員,鑑識人員往往會傾向支持第一線檢警的結論,法醫與刑事鑑識人員更是想盡辦法證明嫌犯有罪。」
劇中方毅任身為鑑識人員,即是配置在警察局偵三隊。在第一集中,他認為用來判定某件潛水命案的關鍵證據有問題,卻被隊長趙承寬及其他隊員認為是在找碴;直到第八集,趙承寬才坦承多年前這名嫌犯打死他的搭檔,卻因為關鍵證據有問題無法定罪,後來多次犯案仍無罪脫身,他們才會在這件命案的證據上做了手腳。而方毅任在連環命案一開始即發現關鍵指紋,卻加以隱藏、不揭露,也是無法謹守客觀、公正等倫理分際的表現。
在台灣真實世界中,1990年代被指控涉及汐止吳姓夫妻命案的蘇建和等3人、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嫌犯江國慶,都是因為鑑識人員提供謬誤的科學證據,或多年徘徊在死刑與無罪判決之間、或慘遭槍決冤死。這說明在目前的鑑識機制上,由於獨立鑑定未落實、鑑定標準未制訂、鑑定能力與倫理未規範、標準品資料庫未建立、犯下冤錯案卻未檢討等,自然產生不少流弊。
正因如此,多年來台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教授李俊億、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等有識之士,一直倡議改革前述弊端。2017年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中,在「整合法醫、測謊、科學鑑識等科學鑑定機制,提升科學辦案的技術與應用,強化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議題中,最後也作成「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制定並執行相關實驗室與專家的認證規範與證照制度」等決議內容。
當然,國內、外以鑑識為題材的戲劇不在少數,一部社會寫實劇自不可能僅靠科技、視覺效果吸睛。《誰是被害者》真正吸引人之處,在於它藉由一連串彼此互有關連的命案,以及究竟是連續殺人案、連環命案還是遺願自殺案的懸疑劇情,提出了值得思辨的人生課題:人們內心的需求到底是什麼?死亡也是一種善意的選擇?活得痛苦,是否就該選擇有尊嚴地死去?
本劇的故事主軸是:幾件命案中每一個人的死,都完成了下一個死者的遺願,死者們利用彼此的「遺願」,讓自己深層的願望得以發聲,受到世人的重視,彰顯曾經生而為人的價值。每個死者互有牽連,交織而成的謎情,猶如一張網;而這張網所要承接的,除了是這些死者的遺願,還有少女江曉孟想要父親找到自己的渴望,與策劃整起事件的兇手的絕望。
劇中,江曉孟的母親是末期病人,不希望拖累江曉孟,而且已明確表達放棄急救,希望完成遺願。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在江母意識清楚時得預立意願書,如江母已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她的最近親屬也可出具同意書,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另外,有鑑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範圍極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立法院又制定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依照該法規定,除末期病人之外,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的人,如有預立醫療決定,得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江曉孟原本不願意幫母親完成遺願,但看著她不斷受到病魔無情的摧殘,意識到完成母親的選擇並不殘忍,殘忍的是讓她沒有希望的活著,於是前去找多年未曾謀面的父親簽署同意書。怎料當江曉孟在警察局碰到父親方毅任時,他的淡漠行徑令人難以釋懷。江曉孟在百般無助之下,親手拔掉母親的維生系統,雖屬情有可原,卻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的加工自殺罪。
其他因遺願而連環死亡的幾位「被害者」之中,某位在自殺不成並獲救後,兇手為他注射藥物而導致死亡,這已不是完成遺願,也不是加工自殺,而是道道地地的殺人。至於其餘因完成遺願而死亡的人,他們因不被接納、被忽視、活得痛苦,在他人的協助下選擇自殺。問題是他們都不是末期病人,有權選擇死亡嗎?如果協助者不是消極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等措施,而是積極提供協助(如提供藥物),是否該擔負刑責?
自殺一直被認為是禁忌話題,「無論多麼痛苦,都要努力活下去」,這似乎是社會的共識。但今年(2020)2月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該國懲罰提供安樂死服務者的規定違憲,主要理由認為這樣剝奪了「病患的死亡自決權」。這意味至少在由醫護人員提供藥物,讓病人自行結束生命的情況下,將不再被課以刑罰。而德國刑法甚至早就規定協助身患絕症的家人自殺,是不負刑責的;亦即,江曉孟拔掉母親維生系統的行為,在德國是可以免除罪責的。
台灣對安樂死的討論,爭議數十年後已沉寂,直到2017年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公開呼籲安樂死法制化,才又再獲關注。《中華民國刑法》一直有加工自殺罪,前述兩部有關安樂死的法律,本質上只適用於罹患特定疾病且無法治癒之人的善終。相較之下,歐美國家安樂死發展至今,已有許多國家並不限於成年末期患者,而且不限於由病患自行服藥,亦即醫師得積極依照病患意願為其終止性命,這是傅達仁選擇赴國外尋死,也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做成上述判決的原因所在。
由此可知,與其讓末期病人「活」受罪,「求生不能,求死不得」,不如讓他們好好的走。這雖為台灣法制所承認,但僅侷限於消極安樂死,並不包含積極地提供協助,遑論紀岳良律師在〈從歐美安樂死進展,看台灣安樂死立法的瓶頸〉一文中所說的:
基於對死亡自決權的充分保障,荷蘭甚至評估到「老人自由死」的階段,比利時的未成年人也可以申請安樂死。
本劇最後藉由記者徐海茵和兇手的對話,開展「生」與「死」的辯論:究竟是「活著比死亡更需要勇氣」、「活著才有希望」?還是「死亡也可以是一種善意的選擇」、「生命,是可以為別人犧牲、創造出價值」?這2人同樣有過悲慘的人生,對於「活得痛苦,是否該選擇尊嚴的死去」卻有南轅北轍的看法。這本是人類社會要永遠思辨的人生問題、哲學命題,而這也正是《誰是被害者》值得推介之所在。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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